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七条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
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八条企业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第九条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十条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