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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升月,复旦大学法学院14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引言

一、中国法律史

(一)分类梳理

1.明清之前法律史研究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的出版为秦统一前期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的研究提供了更多真实鲜活的案例史料,[7]其中,记录相对完整的“癸、琐相移谋够案”引发了学者们对于当时悬购制度、[8]法律适用、[9]共犯处罚[10]等诸多问题的热情考证。

此外,钟盛通过对汉代地方长官下行公文在实际运作中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力度,分析西汉政权下,中央与地方关系所面临的困境。[11]陈景良认为唐宋时期出现了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司法职业化”趋向,并将其归因于最高统治者治国方略司法理念等方面的转变。[12]

2.明清以后法律史研究

当然,关于明清以后法律史研究的主题也较多集中于晚清至民国初年的立宪问题,部分学者对“宪法”概念的出现与内涵的演变、[24]晚清司法权概念的宪法学内涵、[25]以及民元以来立宪背后的法律文化[26]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

3.法律文化研究

4.法律思想研究

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更集中于先秦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探讨,何永军对法律儒家化内涵进行重新的厘定,[43]张薇薇对比西方哲学家尼采的理论,试图解构普世主义法则的固有思维,对儒家理论作出新的解读。[44]此外,马腾、马作武对先秦时期墨家平等思想进行分析,[45]李平认为战国中后期以“法”为中心的治术之学的兴起与墨子之术具有密切联系。[46]

5.法律史学研究

许章润对“法学历史主义”的含义与理论进行阐释与说明,[49]汪雄涛在“迈向生活的法律史”[50]中认为“问题意识”要从生活中来,学者的使命不是编织无关痛痒的理论而是解决现实中的困惑。

(二)个别论文评价

二、外国法律史

中法史部分的讨论还算热烈,但毕竟“热闹是他们的”。

许小亮“从欧洲普通法到共同法——中世纪法律史的另一种叙事”[68]一文,认为当下对于中世纪欧洲法律史的研究受制于套用民族国家的法律思维定式,易将不列颠岛与欧洲大陆割裂开来,导致近代意义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分野,从而丧失了对欧洲法律史的整体把握。作者在文中试图描绘出欧洲法律史发展的另一种叙事模式——英国普通法在某种程度上只不过是世俗化了的中世纪欧洲普通法,11世纪之后欧洲普通法到欧洲共同法的发展历程不过是理性的统一性取代传教行为的意志的统一性历程。当然,本文观点具有一定新意但似乎也有过于片面之嫌。

三、比较法

四、总结

单从数量的对比上就可以明显看出,目前我国法史学者们更偏爱中法史研究。

但就目前中法史的研究来说,似乎还没有做到这点。虽相对外法史显得更加“热闹”,但却是夹杂着悲凉的热闹,或者说,正在热闹地走向一个惨淡的未来。在面对“我们为什么要研习中国法律史”这种问题的时候,许多中法史学者似乎也只能朦胧地辩护为继承传统或本土资源,这有一定道理,不过有些话连我们自己也未必会真的相信。种种利益的纠葛使中国法律史目前勉强在法学核心课程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现实是残酷的,如果中法史一味固执地坚守过去的领域与方法,不断重复做着看起来悲壮实则无意义的研究,那么,未来也是可以预见的。

没有永远的“青山不改,绿水长流”,法史学者也不应偏安于暂时的温馨而止步不前,否则到日落西山那天,一旦“就此别过”,可能真的就是“后会无期”了。

(责任编辑:张鹏)

注释:

[3]张田田:“《唐律疏议》中的‘及’字例析—传统中国的立法技术一瞥”,《法学家》2014年第5期。

[4]姜涛:“唐律中的量刑制度及其历史贡献”,《法学家》2014年第3期。

[5]谢红星:“唐代的请托及其法律治理困境”,《法学家》2014年第6期。

[6]尹成波:“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及整合—唐代‘别籍异财法’研究”,《法学家》2014年第2期。

[7]张伯元:“《岳麓简(三)》的内容及法律史价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9]邬勖:“《岳麓简(三)》‘癸、琐相移谋够案’中的法律适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10][日]水间大辅:“《岳麓简(三)》所见的共犯处罚”,《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12]陈景良:“唐宋州县治理的本土经验:从宋代司法职业化的趋向说起”,《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13]苏亦工:“因革与依违—清初法制上的满汉分歧一瞥”,《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

[14]王志林:“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与意蕴—以清代典型的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法学家》2014年第3期。

[15]刘盈皎:“清代生员告呈资格新探”,《政法论坛》2014年第2期。

[16]俞江陈云朝:“论清代合同的类型—基于徽州合同文书的实证分析”,《法学》2014年第6期。

[17]杜正贞王云婷:“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诉讼—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18]李富鹏:“共识与争议—天坛宪草之孔教入宪的发生机制与规范结构”,《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

[19]张勤:“法律精英、法律移植和本土化:以民国初期的修订法律馆为例”,《法学家》2014年第4期。

[20]胡祥雨:“清代家长奸下人有夫之妇例考论—满汉法律融合的一个例证”,《法学家》2014年第3期。

[21]李栋:“鸦片战争前后英美法知识在中国的输入与影响”,《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

[22]刘鄂:“依违于礼教与宗教之间—《钦定大清刑律》‘发掘坟墓罪’研究”,《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

[23]徐祖澜:“清末民初国家权力与绅权关系的历史嬗变—以乡村自治为背景的考察”,《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24]赵小波:“从‘边角料’到‘救国良方’—‘宪法’诞生及其实用主义倾向”,《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25]杨小敏:“晚清司法权概念考—以宪法学为视角”,《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

[27]范忠信:“起源时期中国法制和秩序的基本旨趣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

[28]张中秋:“传统中国国家观新探—兼及对当代中国政治法律的意义”,《法学》2014年第5期。在其另一篇论文中他还以法文化的视角对传统中国法进行重新审视,认为传统中国法的精神是道德人文,见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精神极其哲学”,《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29]马小红:“中华法系中‘礼’‘律’关系之辩证—质疑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某些定论”,《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30]范忠信:“律令关系、礼刑关系与律令制法律体系演进”,《法律科学》2014年第4期。

[31]武树臣:“寻找最初的‘仁’—对先秦‘仁’观念形成过程的文化考察”,《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32]陈新宇:“帝制中国的法源与适用论纲—以比(附)为中心的展开”,《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33]邵方:“中国古代一统与自治相结合的民族秩序浅析”,《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34]孙旭:“明代白话小说的法律文献价值—以对请托罪法的反映为例”,《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35]陈欣:“司法冤案与儒家礼法—以《窦娥冤》为例”,《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

[36]方潇:“遭遇替身:代人受刑现象的历史分析论”,《法学家》2014年第3期。

[37]方潇:“现代性抑或中国性—历法在明末以来的法律命运”,《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

[38]方潇:“革命与承袭:中国传统历法的近代转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40]陈义和:“佛教观念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

[41]张先昌魏辰:“中国传统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追求”,《法学》2014年第4期。

[42]郑智:“刑讯与五听:情实背后的身体思维模式”,《法律科学》2014年第3期。

[43]何永军:“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商兑”,《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

[44]张薇薇:“尼采的‘大地’与中国的天命观:法则展开之源叙事”,《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

[46]李平:“论墨子与先秦法学兴起”,《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

[47]程燎原:“梁启超的‘政体思维’是怎样被误解的—评王绍光的《政体与政道:中西政治分析的异同》”《政法论坛》2014年第2期。

[48]喻中:“民国初年的司法独立—司法总长梁启超的理论与实践”,《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

[49]许章润:“法学历史主义论纲:命题、理论与抱负,《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

[50]汪雄涛:“迈向生活的法律史”,《中外法学》第2期。

[51]徐忠明:“内结与外结:清代司法场域的权力游戏”,《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

[52]徐忠明:“台前与幕后—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法学家》2013年第1期。

[53]徐忠明:“晚清河南王树汶案的黑幕与平反”,《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

[54]汪雄涛:“清代司法的中层影像:一个官员的知府与臬司”,《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

[55]王志强:“清代刑事司法事实判定中的程序规则—比较视角下的功能分析”,《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57]何永红:“政治宪法论的英国渊源及其误读”,《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

[61]王丹丹:“目光投向失败者—读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政法论坛》2014年第2期。

[62]徐国栋:“罗马公共卫生法初探”,《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

[63]徐国栋:“罗马法中的信用委任及其在现代法中的继受—兼论罗马法中的信用证问题”,《法学家》2014年第5期。

[64]徐国栋:“罗马破产法研究”,《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

[65]何勤华:“宗教法本质考”,《法学》第11期。

[66]何勤华:“宗教法变迁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

[67]魏琼:“法律教育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68]许小亮:“从欧洲普通法到共同法—中世纪法律史的另一种叙事”,《法学》2014年第5期。

[69]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70]柴荣:“中西历史情境中‘民法’之共同核心研究—以功能性比较为路径”,《法学家》2014年第2期。

[71]夏新华:“从‘非洲法系’到‘非洲混合法系’—再论非洲法研究中的法系问题”,《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6期。

[72]章彦英:“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比较法:历史、困境与前路”,《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5期。

[73][德]托马斯杜福著李明倩译:“欧洲法律史—全球化的视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74]龙庆兰:“公司还是宗祠:比较法背后的故事—读《公司与宗祠制度的概念化》”,《政法论坛》第2期。

[75]汪雄涛:“迈向生活的法律史”,《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76]王志强:“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取向的回顾与前瞻”,《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页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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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也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也存在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忽视“德治”,轻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为本来治国”,反对“德治”,轻视道https://www.zzqklm.com/w/yl/5350.html
5.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结构的几个问题因而法 律史学的研究不能忽视社会存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三者的研究,甚至缺一不可,缺 其一就不符合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而三者的关系是社会存在决定法律思想、法律制 度的产生、演变,法律制度是法律思想在政治上的反映,二者共同反映当时的生产力与 生产关系即社会存在。所以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不仅研究法律制度,还要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5921_6163.html
6.学年论文中华法系与现今及历史上存在过的诸法系有个显著的特点既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强调“仁”。孔孟的儒家思想深入到中国传统法律的灵魂,从某种意义上说儒家的礼既是国家法律的根本之道,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护皇权统治的基础--礼。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律,充分反映了儒家伦理精神对法律生活的极其深刻的影响,这是一个https://m.douban.com/note/61671627/
7.2.2法学的历史(二):中国法学的历史刑名法术之学与律学在中国古代最开始的法是邢 重要特点以刑事规范为主 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百家争鸣。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治国,认为只有通过严格实施法律,有功即赏,有过则罚,才能加强君主专制(赏罚二柄)。 罚就是在法家心目中最正统的法律的形象 法家在中国古代成为了支持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学派之一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3909650/article/details/12439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