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人们还展开对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讨论。当时许多学者提出法不单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还具有社会性,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需求,过度夸大法的阶级属性反而会破坏正常的法制建设。尽管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问题各方争论不休,但这意味着理论界开始逐渐抛弃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路,开始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对待基本的法学理论问题。
完善阶段: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至今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从“法制”到“法治”,不仅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新创举,也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对于“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向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继续前进。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回顾法治建设历程,总结不同历史时期法治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发扬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传承性,珍惜中华文化的优秀成果和前人艰苦实践的心血,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把握制度、文化、文明的递进形式与内在联系,在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升华,以海纳百川的气度,进一步改革创新,重塑中华法系的价值,并最终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发展,为法治现代化提供历史依据和借鉴。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盈辛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林榕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破法学“禁区”──再谈法律继承性问题》,《法学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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