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王冬梅
《中国电影产业交易运作指南:规则、合同和案例》作者
一、引言
二、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里的事实包括新闻事件、历史事件、科学事实、司法判例等。
基于真人真事创作完成的作品属于表达的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等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样以重庆山火事件为例,自媒体作者是重庆山火事件短视频的著作权人,漫画师是重庆山火事件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公司是重庆山火事件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任何创作者均有权从不同角度使用真实事件各自独立创作作品,虽然各个创作者讲述的是同一个真实事件,但是由于各个创作者创作的作品均是独立创作完成,没有相互抄袭,因此相互之间并不构成侵权。
(二)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人格权问题
1、名誉权
2、隐私权
3、肖像权和姓名权
4、公众人物隐私权
三、制片公司避免侵权的防范措施
针对制片公司在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侵权风险,作者提出如下建议和防范措施供制片公司参考。
(一)电影立项开发阶段采取的防范措施
2、及时对剧本内容进行审核
(二)电影摄制阶段采取的防范措施
1、邀请事件原型人物参与创作
2、注意虚构情节的创作限制和澄清
为了让电影的戏剧性和冲突性更为突出,制片公司通常会在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中加入一些虚构情节。但是,考虑到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涉及事件原型人物的特殊性,建议制片公司在创作虚构情节时,结合真实事件,合理增加虚构内容,不可为了电影的戏剧性和冲突性歪曲篡改真实事件,过度夸张人物之间的矛盾冲突、丑化事件原型人物的形象,避免侵犯原型人物的人格权。同时,建议制片公司在电影中对于虚构情节加以说明澄清,说明澄清部分可以放在电影的开头或者结尾处,使公众明白某些情节并非来自于事件原型人物的真实故事,以免观众信以为真,避免出现侵犯事件原型人物名誉权的情况。
4、给予事件原型人物署名的权利
(三)电影宣发阶段采取的防范措施
因为电影中涉及的事件和人物已经为大众了解或熟知,有一定的观众基础,制片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点对电影进行营销宣传。制片公司可以邀请事件原型人物参与电影的营销宣传活动(包括首映礼、访谈节目等),利用大众对事件原型人物的了解和兴趣,吸引观众走进电影院观看电影。同时,事件原型人物参与电影营销宣传活动,也从侧面向观众和媒体传达了其对电影认可的信息,有利于电影的宣传和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