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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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2.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4.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2.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刘菲: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3]周灵颖: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J].企业导报.2009年第10期

一、防止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是上海世博会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

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对经济发展全局或整体市场秩序产生重要影响的问题,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是指对区域市场秩序或者和区域经济发展秩序产生影响的问题。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而深远的影响,很多时候其影响甚至超出了单纯的市场范围,形成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影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还不够成熟,各地市场化发展不平衡,消费市场的发展也不平衡,市场运行的法制化水平和市场监管的水平还不高,所以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很容易出现,有一些问题直接涉及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或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上海世博会开幕在即,要确保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盛会,首要的是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确保安全稳定也是世博会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底线,尤其对于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市场问题,更是世博会期间市场监管的重点。近年来,上海工商部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监管机制创新,营造和维护了上海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海的市场秩序保持可控有序,消费环境保持繁荣稳定。但是,上海的市场环境与举办世博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包括一些系统性和区域性问题,还需要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当前,既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因素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必定在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反映出来。比如无照经营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越来越突出,有些成为顽症,矛盾复杂,特别是在世博会这样的重大敏感活动时期,一旦发生问题,影响很大。因此,2010年,上海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非常大。任务非常重。要确保世博会期间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就必须在巩固以往市场监管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梳理和分析系统性和区域性存在的问题,把防止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作为世博会期间市场监管的重点,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

二、围绕重点领域和环节。切实解决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一是突出重点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上海工商部门深刻认识到无照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一直以高危重热点行业无照经营为监管重点,并完善工作机制,制定了《高危及重热点无照经营划分标准及工作目标》、《工商所重热点(高危)行业无照监管问责办法(试行)》,深入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努力化解无照经营隐藏的重大风险。比如,2009年,上海工商部门共取缔无照经营29817户,疏导办照15096户,立案查处6934件。目前,全市无证无照娱乐场所(KTV、游艺机房)基本消除,无照市场整治累计完成率达到98%以上,全市“黑网吧”基本消除,南京路步行街、淮海路、豫园商城等正在创建消除无照经营示范街(区)。

二是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食品消费安全。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上海工商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上海市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调整的要求,从2009年6月1日起,上海工商部门承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上海工商部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积极开展食品流通环节的许可和监管工作,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调,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衔接;积极开展市场防控高致性禽流感工作、粮油和肉类市场专项执法,确保市民食品消费安全。

三是深入推进世博商标保护工作。世博商标保护是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世博商标尤其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世博会成功与否,而且影响到上海乃至中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声誉。上海工商部门充分认识到世博商标保护的重要性,近年来,积极在全市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世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商标违法案件。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上海世博局,先后举办了上海工商系统和全国工商系统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培训,提高世博商标保护工作效能。

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筹办举办的决战之年。上海工商部门将继续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深入解决市场监管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问题。一是不断加大无照经营监管力度,优化“疏堵结合、分类监管”工作方法,完善疏导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难题,真正使疏导成为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基本解决高危重热点行业无照经营的基础上,使全市无照经营总量明显减少,防止世博会期间发生因无照经营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事件。二是完善监管体系,确保流通领域食品

三、加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努力防止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产生的根源是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变化和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主要包括市场监管的法制欠缺、方法陈旧、手段落后等。因此,要防止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加强创新,加大监管体制机制的建设力度,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结合上海世博会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和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当前,上海工商部门需要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加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二是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围绕重要风险点,对世博会期间市场秩序可能引发问题的领域进行预研、预判、预测,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应急响应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市场监管的公共政策等重要信息。同时。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新型传播领域等新兴市场监管问题的探索研究。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廉政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的认知能力

为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市发生的“*.*”大火导致从事注册登记工作的两名同志判刑入狱的典型案例及系统内部发生的其它*个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查摆了风险所在,使大家明白开展廉政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防范是加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加强对自身保护的需要。是对国家负责、对单位负责、对群众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对个人负责。通过以案说法,提高了同志们对开展廉政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防范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参与这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突出工作重点,科学界定廉政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的主要方面和风险点

廉政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防范工作开展必须立足工商部门职责,通过对工商部门权力运行轨迹、运行范围、运行程序的分析评估和对主要节点的控制,达到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提高效能的目的。从本质上讲,它是完善工商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改革创新,是惩防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内容上讲,它涉及到工商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是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的抓手,也是推动各项工作和队伍建设上台阶上水平的助力。其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惩防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是一体的,要在市局党组的总体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各部门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全员参与不等于人人过关。从工商工作的实际出发,工商部门的廉政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思想道德方面的风险。包括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二是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风险。主要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权力行使事项;三是内部管理方面的风险。主要是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决策事项。三类风险防范的重点对象包括市、县两级工商机关、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基层工商所长及许可审批、登记发证、年检、行政处罚。人、财、物等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上的具体工作人员。抓好这三个方面的风险和重点对象的防范,是确保廉政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防范的关键。通过开展深入的宏观分析和细致的微观查找,我们把思想道德方面的风险和相应的行政、业务工作相结合,初步排查了五个方面的*个风险点。

(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风险点:

*、受理审查环节: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予以核准和对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或者刁难、拖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违法给当事人增加义务;

*、核准登记环节: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核准。特别是以为废除法定行政许可就可以促进发展,而置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宏观调控政策而不顾的做法,风险特别突出。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拖延、刁难,不兑现服务承诺;

*、档案管理环节:擅自借阅、涂改、抽取、调换档案材料;

*、年检验照环节: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年检;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年检;违法给当事人增加义务;

*、动产抵押环节: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拖延、刁难,不兑现服务承诺;

*、协助当事人申请驰名商标和推荐认定省著名商标环节;

*、推荐省级和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环节。

(二)行政执法类风险点

*、不按规定办理案件,瞒案不报、有案不立、擅自处理案源,导致案源流失;不按规定程序立销案;

*、随意改变行政处罚定性、种类、幅度,大案小办、小案重罚或不予处罚;滥用裁量权,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提前预收罚没款的,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和行政复议撤销和行政诉败诉;

*、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中,未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取证,遗漏证据,导致案件定性、裁量不准确,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在查办案件环节中,未坚守办案纪律,向当事人泄漏案情,或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处,不能严格执行案件处罚裁量权标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暂扣及罚没物品没能及时进行登记、入库,物品清单中对物品型号、数量等登记不详,可能导致物品损毁、丢失、侵占、挪用、数量型号出现差错等不良后果;

*、对巡查中发现的案源线索等不上报,不登记,可能产生收受当事人的好处等不廉洁行为;

*、对发现的违法隐患查处、指导不及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对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认真核查,造成数据不清,错误吊销,可能导致行政行为不合法;

*、年检、验照期间,故意刁难企业或设置不必要条件,可能产生给予好处后,才通过年检、验照;

*、年检、验照审核不严格,使不该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被误吊销,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可能引起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申诉;

*、对无照经营现象熟视无睹,不按规定予以取缔;

*、对辖区内的有形市场索证索票制度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可能使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出现食品安全或人身安全事故,造成出现的问题无法追溯;

*、在处理消费者申诉、调解消费者纠纷过程中,不公平、公正,可能导致申诉人向一级*或群访等后果。

(三)干部管理风险点:

*、在人事管理、干部任用、考核、评先等方面,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可能导致领导决策失误;

*、在人事管理、干部任用、考核、评先等方面,不深入基层调查,偏听偏信,可能造成失察失误;

(四)财务管理风险点

*、违反财务规定制度编制和执行财务预、决算;

*、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利用职务之变,贪污、挪用公款,违规开支、报销;

*、利用编制、审核财务预决算、财务支出等权力谋取私利;

*、违反规定滥发津补贴;

*、票据管理工作不规范,票款不分离,不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和收缴分离制度。

(五)基建、物资采购风险点

*、不按规定实施招投标和政府物资采购程序,或在实施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

*、不严格监督工程质量,不严格执行预结算;

*、在基建、物资采购以及解决机关干部福利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收受贿赂或照顾熟人、亲友等谋取其他私利;

*、对物资采购、资产管理、接待工作不严格执行报批和登记制度,出现盲点。

目前,我局在广泛宣传发动和调研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廉政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防范工作的试点意见》,在征求意见后将正式下发实施。

三、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廉政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防范工作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关键词】创业板;风险构成;传导机制

一、引言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创业板市场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完善的金融资本市场需要形成多层次的市场结构和体系,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我国的资本市场自主板建立到创业板运行以来,已经开始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资本市场结构,特别是创业板市场更具有典型性。

2009年10月30日,我国创业板正式运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制的不健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和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等因素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扭曲了资本市场应有的功能。主板市场的不成熟和外部条件的制约使得我国创业板的推出经历了数年之久。而创业板自运行至今仍未推出退市机制,运行也存在着种种制约,这些问题最终都会增加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由于我国创业板市场自身的缺陷,因此自创业板市场运行之初,就应当深入分析其内在的市场风险状况,综合考虑各种风险造成的市场不确定性,同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创业板市场风险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寻求完善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的途径,以充分发挥创业板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综合研究和分析当前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重点研究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构成、传导和防范,并提出合理化的政策建议,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思路。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外理论界对于创业板市场风险构成与传导的研究大多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为主要目标,同时结合其他国家主要创业板市场进行对比性分析和实证研究,其研究结果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监管和防范均具有指导意义。

国内学者对于创业板市场的研究则历经了从主板到中小板,从风险到机制的一个研究思路的转变。许长新(2001)认为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离不开其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保障。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建立应侧重于完善退市标准和机制,细化退市程序,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从而为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创造条件。

陈尔瑞(2001)认为我国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存在弊端,真正实行退市的企业相对较少,证券市场体系不完整,因此应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予以完善。

周乃敏、韦洪兴(2003)对二板市场的概念、发展状况、自身特点、市场效率、制度创新及做市商制度对创业板市场支持度等六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对建立适合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

金栋、凌传荣(2004)从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与体系比较了海外三种不同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必须采取集中统一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同时要建立完全市场化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蒋大兴(2005)认为我国现行的退市监管无论在监管理念还是在制度构架方面均存在问题,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应该体现公司自治,退市监管权应该保持一定节制,特别是监管权力需要进行重新配置。

三、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创业板的现状,需要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行业结构及所属行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分类研究,我国创业板上市企业基本状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当前创业板271家上市公司中,企业数量和规模占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制造业、信息技术行业和社会服务行业,其中制造业企业179家,总市值达到5336.98亿元,占创业板市场总市值的64.23%;信息技术企业52家,总市值达到1340.1亿元,占创业板市场总市值的16.13%;社会服务行业14家,总市值达到682.31亿元,占创业板市场总市值的8.21%。三大行业市值占整个创业板市值的比重达到88.57%,构成了创业板市场的绝对主体,这充分说明了创业板上市企业具有行业集中的特点。

从上市企业的地域上分布来看,创业板上市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如京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中西部地区企业创业板上市较少。从具体省份来看,广东省以60家居全国首位,北京市以38家居第二位,江苏、浙江两省以26家居第三,上海、山东等省紧随其后,六省市上市企业数量占到创业板企业总数的68.63%,构成了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地区性主体。

由于创业板上市企业所属行业和经营状况的差异,上市企业融资规模差距较为明显。创业板上市企业整体表现出高市盈率、高发行价和高超募资金的特点,使得整个创业板市场处于高风险运行区间。从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增长率来看,创业板企业远低于同期的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业绩表现欠佳。

四、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构成及成因

创业板市场风险是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创业板市场特点来看,其风险要大于主板市场,而且难以监管和控制。要明确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问题,需要对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构成进行分析,明确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成因,以真正把握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构成

从整体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具体如下图所示。

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划分是根据风险是否可以消除来进行划分的。从图1看出,根据两大风险的分类,宏观经济运行、制度性因素、创业板市场的运行及创业板自身风险等属于经济运行和经济制度本身产生的风险,这些风险是无法通过风险预防和风险分散手段消除的,因此属于系统性风险;而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中介及市场监管等产生风险,由于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可以通过各种措施降低甚至避免风险的产生。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来看,创业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是由于创业板市场运行的环境决定的。就我国宏观经济环境而言,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国际影响风险构成了宏观经济风险的主题。制度性风险则主要来自于创业板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其中最重要的风险是退市制度的缺失,这种基础性制度的缺失增大了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市场运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各种突发性因素对创业板市场的影响,这种风险与主板市场的运行风险基本一致。此外,创业板市场的自身风险,如上市标准低、上市企业结构相对单一、高市盈率导致的风险性问题等也不同程度的加剧了创业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划分是分析创业板风险结构及成因的基础,通过对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分类研究,进一步明确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成因及其传导机制,从而为创业板市场风险的预防和管理提供针对性建议。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成因

由于创业板市场运行环境的复杂多变,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形成原因也具有多样性。从整体上看,创业板风险的形成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一般而言,创业板市场的系统风险大多是客观风险,而非系统风险大多属于主观风险,即操作类风险。对于两类风险成因的划分,主要基于风险是内生性还是外生性导致的。

1.主观风险

主观风险,即操作类风险,是由创业板市场主体操作引发的风险。创业板市场主体的主观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上市公司管理层隐瞒企业的财务状况,如出具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及时以及误导投资者投资等;二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利润进行的人为干预,例如虚报或者隐瞒利润以获得高额薪酬等;三是上市公司管理者对企业资本的侵吞和挪用等;四是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操纵市场,抬高或者打压股价的行为;五是证券交易所及证监机构对于上市企业风险监管和控制的缺失,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创业板各个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操作,构成了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的主观成因。

从根本上说,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由于委托人与人的目标函数不相同,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的缺失,委托人对人难以进行有效的观察监督,因此出现人为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这些现象表现在创业板市场上就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出现各种违法违规活动,而证券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造成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主观风险。

2.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即内生类风险,是创业板自身的因素引发的风险。我国创业板客观风险的成因可以从创业板制度、创业板监管、创业板运行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创业板制度的不完善是我国创业板客观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我国创业板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基础制度的缺失,具体表现在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缺失。自2009年10月创业板上市运行至今,创业板迟迟未推出退市制度,加大了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此外,对于上市公司业绩考核评价等制度也不完善。创业板的市场监管问题也是创业板市场客观风险的成因之一,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具有高市盈率、高风险的特点,其风险要远远大于主板市场,而这些企业的财务和监管制度相对不完善,这就加大了监管的难度,造成了创业板市场监管难的状况,增加了创业板市场的隐形风险。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制度变化引起的,由于创业板企业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经济的波动和国家政策变化的敏感性强,一旦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这些企业就会受到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创业板市场的稳定运行,而这种影响一般具有行业性特点。

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成因具有多样化特点,每种风险的形成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研究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分类,从风险的产生、传导到作用影响进行分析,才能真正把握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从而为创业板的风险监管提供思路。

五、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的传导分析

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形成和传导,可以从风险基础、风险诱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创业板市场本身来说,创业板具有相对较高的收益率,根据收益风险配比原则,其风险因子相对较高。当创业板市场风险高位运行时,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则风险基础立即会被催化,如果此时创业板市场监管缺失,必然引发创业板市场风险。

从图2可以看出,创业板市场风险构成的基础性因素有经济环境变动因素、资本市场制度因素、市场主体理性因素和市场预期因素四个方面,四大因素涉及了创业板市场运行的宏观经济条件、市场制度规范和监管、市场主体及其对创业板市场发展的预期,这些因素形成了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基本环境,成为创业板市场风险的载体。

从创业板风险的发生来看,除具备环境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相应的风险诱因,即具体的风险事件引发创业板风险,具体的创业板风险诱因包括市场供需异常、资产价格波动异常、资金流动异常、市场违规操作及非抗力因素等。风险诱因的存在使得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即每次创业板风险的发生和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这种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加大了风险预测和监管的难度。

由于创业板本身蕴含的风险因素,一旦具有催化作用的风险事件发生,将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整个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发生和蔓延。由于创业板市场运行的特点,风险的预测和监管具有很大难度,即使能够监测到风险因素,要在短期内消除潜在风险也具有很大难度。而一旦风险发生,其产生的效应将难以抑制,使得整个创业板市场陷入风险之中。

从风险产生和发展的各环节来看,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监管环节。创业板市场监管重要性程度最高,其难度也最大。由于引发创业板风险的因素大多是来自市场主体的操作因素,因此,对于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监管应当主要放在对上市公司和券商的市场行为监管上。风险环境因素是不能避免的,因此应当将减少风险事件作为控制创业板市场风险的主要措施。

六、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防范与监管

无论是从其他国家创业板市场风险规律来看,还是结合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特点,必须要加强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针对当前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特点,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完善创业板市场的基本制度,降低创业板市场运行的整体风险。

(一)建立退市机制,完善基本市场制度

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缺乏是造成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基础性制度的缺乏导致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根本性缺陷,这种缺陷增加了创业板市场的基础风险,并扩大了风险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简化监管程序,提高风险监管措施的可执行性

尽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市场风险监管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针对性和操作性上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对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通过具体的数量化指标,建立相对较完善的可执行的量化标准的监管体系,提高不同风险监管的区分度,提高各项指标的操作性。

简化监管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监管的效率,通过减少监管的环节,使得创业板市场风险在发生之初就能被有效监管和控制,避免由于监管程序的问题导致风险蔓延,尽可能减少创业板市场风险波及的范围,降低市场损失。简化监管程序需要对原有的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和优化,以达到程序简化、效率提高的目的。

(三)防范操作风险,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

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监管属于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操作风险是创业板市场风险最重要的成因,且面临较大的监管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对创业板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上市公司操作风险监管主要集中在对其财务指标、资产负债和持续经营状况的监管,要通过监管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在经营期间的风险,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创业板市场的平稳运行。

对于创业板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要特别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及时全面的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和重大事项进行公开,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从而降低上市公司的操作风险,保证创业板市场的稳定。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风险防范和处理的配套机制

综上所述,要降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风险,既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创业板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经验,又要根据我国创业板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既要完善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又要简化监管程序,提高监管效率;既要防范市场主体的操作风险,又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风险防范和处理的配套机制建设。因此,我国要加强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监管力度,降低创业板市场整体的风险水平,以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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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黄金市场;场内交易;场外交易;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主要黄金市场监管模式与立法概况

随着黄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保证市场的公正和公平。国际各黄金交易市场都建立了各自的监管体系,主要分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两大模式,与此相对应分别形成了以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为侧重点的黄金交易市场。

(一)政府主导的黄金市场监管模式

(二)行业自律主导的黄金市场监管模式

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监管模式是国际上发达场外黄金市场的重要特点之一,伦敦金银协会(LBMA)与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为其主要代表。

就管理机构而言,伦敦黄金市场被视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由英国金融服务局按照《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要求对黄金市场是否遵守普遍性的金融规章制度进行行政监管,而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中央银行负责国家黄金储备管理。伦敦黄金市场既没有特定的黄金交易所,也没有一个系统的交易程序和交易章程,对于市场的参与主体也无特别的限制。市场监管主要靠做市商的自律维护,所有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都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

场外交易的最大特色在于做市商通过自主报价维护价格的稳定,使得市场变得连续而有序。但是场外交易不易进行监管,同时做市商的资质监管也很成问题,1985年伦敦发生了由于黄金交易做市商破产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风险案例。伦敦黄金交易市场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主体准入监管控制场外交易风险。伦敦金银市场协会要求每一个申请人在申请人会时指定三名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已有会员作为保证人,同时保证人需提交一份与申请人业务往来说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对场外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时,考察重点包括资本充足率、内控系统、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协议以及交易对手资产分离等方面。此外,《伦敦城经营守则》还对经纪商等的行为做出了更为清晰的描述。

(三)国际主要黄金市场立法监管的经验与借鉴意义

从各国经验来看,注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无论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各国均对交易主体的资质进行了严格法律规定,特别对财务状况如资本充足率等实施严格监管。此外在场内市场监管方面,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注重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与监管,对交易商会员根据不同的法律监管标准进行等级划分,以此确定不同的业务资质;但场外交易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特别是对机构间的大额交易,各国只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监管义务,除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查和监控外,更多地留有空间让市场自我调节以促进场外市场发展。

除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外,各国还对上市产品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管或引导。美国要求只要合约符合商业需要和公众利益,能够有效防止价格操纵,就可以上市交易,甚至排除了对合格参与者间场外交易的监管。英国在黄金交易产品核准上奉行行业自律审核,依靠黄金市场自律组织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进行产品的核准上市。在金融产品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各国对上市产品更多地采取宽松的监管方式,刺激金融创新和金融交易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我国黄金市场发展现状及主要法律监管制度

(一)我国黄金市场的发展现状与监管法律框架

在场内交易方面,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入黄金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二级交易平台也可以进行实物黄金的投资。此外,投资者以方式通过期货公司进入上海期货交易所,可以实现对黄金的间接投资。

在场外交易方面,商业银行开展的黄金理财产品和黄金投资或咨询类中介机构开办的黄金保证金交易等在场外黄金市场占据主导。与商业银行的场外业务相比,大量存在的黄金投资或咨询中介机构开办的“炒外盘黄金”、黄金保证金交易,由于其非标准化、缺乏透明度等特点,加之缺乏必要的监管和规范,市场风险极大。

(二)我国场内黄金市场交易的制度安排与法律监管

在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交易监管规则是场内黄金交易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场内黄金市场监管模式方面,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现货交易

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定位于商品期货范畴,其业务活动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上述监管主要集中于交易主体监管与交易行为监管。

在交易主体监管方面,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都是实行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只有会员可以直接进行交易,非会员应当通过会员的业务参与交易。黄金现货和期货交易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基本一致。经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但是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是被禁止的。同时,为了保证黄金交易的安全性,当会员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时,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加强对场内黄金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黄金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均制定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从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方面对交易风险进行集中监控。

(三)我国场外黄金市场交易的制度安排与法律监管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的职责,但有关黄金市场交易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出台,立法滞后使得场外黄金市场发展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

近两年来非法场外黄金交易层出不穷,他们往往通过设立交易平台,提供黄金交易服务,并要求投资者在其指定账户存人交易资金,扮演类似做市商角色,并根据国内或国际黄金市场交易情况,提供黄金买卖报价,获取点差收入或交易手续费收入。因其没有向任何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和资质申请,从而使其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

许多场外黄金交易组织者打着黄金实物交易的名义,利用延迟交付与保证金交易规则模拟黄金期货交易模式,搭建网上黄金市场,然后诱骗投资者直接在这个市场和自己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不仅能获取不菲的佣金费,同时还能针对黄金行情走势通过随意变更交易头寸。形成“市场对赌”。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这些非法交易多采用现金结算,具有预约性和随机性,连任何账务记录都没有,蕴藏着巨大的交易风险。以最为普遍的中介机构经营黄金保证金交易为例。违规主体充分利用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监管政策存在的漏洞,诱骗投资者参与高杠杆、高风险的境外黄金保证金交易。收取高额的服务费。此类交易提供的资金杠杆比率往往高达50到100倍,带有明显的变相期货交易性质,一旦金价出现小幅波动都可能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市场交易风险极大。

目前,我国对非法场外黄金交易惩处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出台于黄金市场严格管制时期,主要针对黄金走私问题。而在对“非法集资”的界定中,也没有专门涉及黄金投资领域。因而对于黄金市场违规者,目前多是按照非法经营定罪,非法经营最多判有期徒刑三年,与对黄金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造成的难以估算的冲击相比,违法分子的犯罪成本较低。

(四)我国黄金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黄金市场结构完善方面看,由于当前黄金现货和黄金期货分别属于两个不同市场,其监管口径(各自分别为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规则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黄金市场功能全面发挥,不利于形成统一的战略发展思路,也不利于市场信息的有效传递与沟通。在市场参与主体方面,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及部分开展黄金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外,国内参与黄金交易的机构主要集中于一些产金用金企业,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都无法满足黄金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监管的法律建议

为了应对未来黄金市场快速发展,应该加快我国黄金市场的法律监管制度建设,借鉴国际发达黄金市场的立法监管经验,结合我国黄金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促进黄金市场稳健发展,尽快实现向国际化黄金市场的转变。

(一)加快黄金市场立法,完善黄金市场监管体系

外。监管内容则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交易规则及操作规程、交易数据信息的监测、合法黄金交易行为的界定、违法交易行为处罚等方面。

(二)明确黄金市场监管模式,加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由于黄金具有商品与金融双重属性,同时参与主体各自所属的监管机构不同,多头管理现象现阶段无法改变,因此有必要从自律监管与监管协调两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为了避免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黄金场内市场自律监管方面,应当重视发挥交易所自我监管功能,鼓励借鉴国外发达黄金市场交易所的立法监管经验,不断完善交易规则与监管机制,明确会员、经纪机构以及结算机构之间的职责,落实交易监管措施与违规责任。

(三)制定黄金市场准入规则,加强交易实时监管

事实上,在交易主体进入市场后,对其在后期交易中进行实时监管是十分重要的环节,甚至比初始市场准入审查更具有现实意义。后期实时监管应包括资本充足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保留了详细交易记录,补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如何。是否存在重大申诉事件等方面。监管机构可以设立抽样监督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交易主体进行特别检查,确保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完善黄金市场参与主体结构,提高市场流动性

进一步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进入国内黄金交易市场,提高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流动性,促进我国黄金交易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在引进外资机构进入时,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方面,针对我国目前人民币在资本项下不能自由兑换的现实背景,对经营黄金进出口业务仍然要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但可以简化业务审批手续,加强出口申报与核销的管理措施,杜绝利用黄金进出口进行走私和套利行为;另一方面,在“风险控制、逐步开放”的前提下,除了吸收境内部分外资金融机构作为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还应当进一步细化引入境外机构会员单位的操作方案,在交易、清算、交割调运、实物进出口、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落实可操作性步骤,同时允许境外机构申请黄金实物进出口额度。用于境内黄金交易的对冲平盘。

(五)明确黄金市场产品创新监管方式,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参照国外的监管经验,许多成熟黄金市场允许场内市场拥有一定自主性,通过行使规则制定权鼓励市场主体积极进行产品创新。相比于其他黄金市场,我国现阶段黄金市场管制仍然较为严格,随着我国黄金市场化发展的进一步扩展与深化,我国也应适当放宽对场内市场的监管,实现场内交易品种的不断升级和扩大,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风险可控投资产品的需求。

(六)加大创新,逐步实现场内期货与现货市场结合

充分利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平台推出黄金期货交易,一方面可以实现期现结合,低成本地满足黄金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等要求;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顺利地实现在期、现市场跨市套利,黄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将大大增强。

在同一交易场所就能同时进行期、现货交易固然是最便于投资者的交易方式,但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最大化,在两个交易场所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也是确保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国内期货与现货黄金市场在市场价格、参与机构、交割品牌注册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正在缩小,实现连通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此外,考虑到期、现两市场之间的交易标的流通性,还应当促使两个市场实现仓单互换和统一结算交割,实现两个市场的直接交割,使客户在现货市场买入的黄金能够顺利地在期货市场卖出,共同形成市场合力。

(七)规范交易,鼓励创新,促进场内、场外市场协调发展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

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成熟,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期货品种,可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但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如果不能有效规避风险,将严重阻碍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有效防范股指期货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股指期货概述

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卖空和融券功能,缺乏具有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管理手段,而股指期货作为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功能,可以弥补以上空白,从而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股指期货的风险分类

(一)金融衍生产品共有风险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殊风险。二是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上各种股票的价格总体水平,只有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但几乎不存在这种可能性。三是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其风险更大。四是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另外,由于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不完善,交易主体结构失调也带来一定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政府驱动性”特征,政府干预的不确定性会加剧股市的不确定性,从而转嫁给股指期货,其潜在风险巨大。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

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应健全法律法规,为股指期货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实现行政主导的监管机制向市场化监管机制的转变,加快期货业协会建设,为股指期货的市场监管提供有效保障。

(二)建立健全股指期货交易制度,加强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协调和合作

股指期货市场具有高杠杆效应,交易风险比较大,为有效规避风险,将交易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立严格的市场交易机制是至关重要的措施。我国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现状,进行科学合理的股指期货合约设计。同时,应不断加强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管理,建立风险联合管理和控制机制,严厉打击违法操纵行为。

(三)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管

完善的股指期货市场应具备三类交易主体: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为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鼓励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并正确引导整个市场理性投资,避免投资的盲目性。(2)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严格落实证券市场准入制度。(3)建立完善的现货市场,严格限制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

(四)健全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机制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中观层次监管的主体,是对交易风险进行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应明晰交易所的性质,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实施分级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微观层面风险控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拓宽内部员工的业务知识面,提升其业务素质,增强员工对股指期货的了解,并进行相应的职业道德培训。二是提高投资者综合素质,加强风险意识与投资技巧的教育和培养,促进投资者理性投资。

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够适应投资者规避风险的迫切需求,促进期货和现货市场规模的不断增大,培育市场交易主体,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但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也不容忽视,我国应建立完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以有效防范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从而不断促进我国股指期货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输入新鲜血液。

[1]王中岱.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商贸,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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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监管

证券业具有长期资本筹集、企业价值评估、资源流动、重组,以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预测和引导,降低多元化的经济风险,使证券市场能够高效的运行,尽可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以防止或减少证券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证券的涵义及起源

1.证券的涵义

2.证券的起源

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都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由此而产生的资金问题也随之加重,资金的短缺制约着企业经营和进一步的发展,这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股东共同出资经营,将筹集资本的范围扩展至社会,产生了股票这种形式,投资者投资入股,并按出资额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权益和承担责任义务的凭证,向全社会各个阶层发行,以此吸收了社会上的零散资金,实现了融资的目的,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

1603年,在共和国大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主导下,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他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组织,它是第一个联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出于对财富的渴望,荷兰政府也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大大的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信誉,政府将一些只有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利赋予它,这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权限,由此,成千上万的国民愿意把他们的积蓄投入到了这项利润丰厚和巨大风险并存的商业活动之中。不久,他们还创造了一种资本流转的制度,在阿姆斯特丹诞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使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兑现,这也是一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将安身立命的积蓄投入在了如此大风险的股票中的原因之一。股票交易所成为了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几乎所有的荷兰人都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甚至于许许多多的外国人也纷纷前来。

证券至今已有几百的历史了,证券公司的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证券形态的融资等活动,产生了交易的需求,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企业、股份公司等实现了筹资等目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其监管体制发展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成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同时也使监管的制度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能。但是,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监管实践表明,仅仅依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很难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包括自律管理在内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手段上,我们仍注重行政手段,将指令性行政计划管理手段照搬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规律的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无秩序的诱导因素。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特别是在综合素质上,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条件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提高监管的综合素质也是提高证券监管的重要环节。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策略及建议

1.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让证券市场成为正常、有序的交易场所,要为所有的投资者创造平等的投资环境,能够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争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因此也必须严肃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证券市场的建立、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制度来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不可能健康发展。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规范的证券市场,能够引导资源用于生产效率较高的经济部门,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一个秩序混乱的证券市场,则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对证券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我国早已成为全面开放的证券市场,由于对外开放和经济的增长,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其他国家由于证券监管的不完善造成的金融危机比比皆是,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今后应进一步加强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调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证券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证券市场地域金融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商品期货;风险管理;金融市场

1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此外,政府推动是我国期货市场成长的又一显著特征。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由现货交易商和行业协会自发组织建立期货交易所的模式不同,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是国家高层管理机构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解决经济运行过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由上至下地推动期货市场的组建与发展。政府出面组建期货市场,有助于节约组织成本,但也极易助长政府对期货市场不应有的行政干预,从而使我国期货市场呈现较强的行政性特征。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年来的治理与整顿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期货市场硬件设施实现了现代化,期货市场软件设施日趋完善。形成了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较为规范的市场组织体系。经过十余年的试点与发展,尤其是经过1994年以来的清理整顿,我国的期货市场由分散建设逐步趋向集中规范,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期货市场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期货交易所是核心,已上市期货品种的交易基本稳定,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形成的网络基本可以覆盖整个市场。

2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期货市场组织机制正步上日趋完善轨道,我国期货市场的固有功能亦得以发挥。但其间也存在很多问题,限制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2.1交易品种不足。

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资源,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依托于期货市场交易才能展开。品种稀缺不仅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也会使交易所缺乏竞争力、走向边缘化。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品种稀少已经成为期货市场功能发展的障碍。目前,我国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可以上市交易的期货商品有以下种类。①上海期货交易所: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油、黄金、钢材期货。②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豆粕、豆油、塑料、棕榈油、玉米、pvc期货(聚氯乙烯)。③郑州商品交易所:小麦、棉花、白糖、pta(精对苯二甲酸)、菜籽油、稻谷期货。

品种需求不仅来自实体企业,也来自市场投资者。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理应成为投资资金的重要选择。但事实上,资金并未得到分流。主要原因就是期货品种太少,而且结构不合理。除了部分农产品和原材料期货品种外,占全球市场80%的金融期货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为期货投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期权产品,更属空白;就连国际期货市场占交易份额大头的原油期货,至今未能推出。

目前的期货品种,上市程序较为复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期货创新的关键。只有改革调整现有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积极鼓励期货品种创新,才能推动市场发展。

2.2投机成分过重。

目前在我们的市场上,大部分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投机的心理往往占了上风。甚至在需要参与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中,也有不少做投机交易的,比如有些粮油加工企业在期货市场上却成为了空方的大户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价格的炒作便成了唯一的主题。根据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期货市场是属于“不完全市场”的范畴。在这种市场,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而远远脱离了这种商品的现时基础价值,从而可能导致了价格“越买越贵”或“越抛越跌”的正反馈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价格往极端发展的风险。而正因为期货市场品种少,不仅使大量需要规避价格风险的企业没有适合的风险规避场所,也成了不理性投机的根源。

2.3市场参与者不够成熟。

由于目前我国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和专业的经纪人队伍还没有建立和规范起来,所以实际的投资大部分还得依靠投资者自己来完成,其投资行为必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中国在进入WTO后国际贸易总量已经上升到全球前列,作为发展最快的经济实体,中国的国际贸易总量不断上升,对大宗原材料如石油,钢铁,有色金融的需求量也猛增,这势必对这些商品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也会给中国的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使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是这些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但是,这是一项专业性极高的工作,必须具备一支高水平、有经验的从业团队及管理人员队伍。如果这些高素质的人员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机制,不但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加大风险的暴露,造成巨额损失。

2.4期货市场的弱有效性。

目前我国的市场还是一个弱有效的市场,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将使市场的参与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社会交易成本,这样就降低了期货市场这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他具备回避风险及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现货市场的稳定。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唯一场所,它的规范运作是保障期货交易顺利完成的关键。

3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和方向

3.1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不可估量。

3.1.1我国大规模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3.1.2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期货市场的最终发展离不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单一的市场交易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业型投资机构呼唤对冲机制的形成。3.1.3维护国家利益要求大力发展我国期货市场。

3.2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

3.2.1期货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创新功能将得到加强。

3.2.2我国市场化体系逐步完善。

期货市场扩容,需要完备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的市场结构。管理层应将新品种开发和审批放到交易所,以市场化思路来调整期货品种上市程序,让市场来做主。

期货市场的监管原则是实施监管的依据,也是监管目的的具体化,是由监管目的(保证市场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市场风险)决定的。所以必须坚持六点原则:

(1)充分竞争原则。充分竞争指的是信息充分性、较低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成本、大量较小的投资者。这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市场运作透明度,防止和制止垄断与操作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

(2)规范性原则。这主要是指完善制度,监管应该是在完善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包括法律、法规这些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章程、公约、道德准则等。完善的制度能够保证市场的完备性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3)安全性原则。期货市场是杠杆性及风险集中性,使得安全性成为监管的重要原则。

(4)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指期货市场监管要保证市场运作的稳定性和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市场的稳定性主要是合约内容、交易交割规则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认为加大市场风险,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是投资者无所适从。而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则依赖于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完善健全,唯有如此,才能体现监管的严肃性,而不能随市场的变动随意变更监管的制度措施。

(5)系统性原则。期货市场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协同努力、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才能事先监管目的。

(6)灵活性原则。期货市场发展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国际期货市场打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期货市场监管法规与政策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一成不变,很有可能束缚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不利于提高本国期货市场的竞争力。因此,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必须根据期货市场实践的发展,进行及时调整,在稳定性基础上保持一定灵活性。

[1]中国期货业协会编.期货市场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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