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重磅新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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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有言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修改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有力保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的任务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重从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加大违法惩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为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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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作者:尚勇、张勇主编

书号:978-7-5216-1968-3

定价: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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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书由安全生产法修订立法工作参与人员撰写,对2021年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逐条进行解释,深刻阐释安全生产法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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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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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九条【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二条【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第三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备案】

第四十一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协作】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职责】

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五条【紧急处置权】

第五十六条【事故后的人员救治和赔偿】

第五十七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服从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

第五十九条【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工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

第六十四条【审批、验收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记录与报告】

第六十九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七十条【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

第七十二条【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举报和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与信息系统】

第八十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体系】

第八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第八十二条【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条【单位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

第八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五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第九十一条【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第九十三条【资金投入违法责任】

第九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

第九十五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第九十六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责任】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一)】

第九十八条【建设项目违法责任】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二)】

第一百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三)】

第一百零二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违法发包、出租和违反项目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免责协议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政府部门未按规定报告事故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四)】

第一百一十四条【事故责任单位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事故、隐患分类判定标准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1年6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1年1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6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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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文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是立法价值取向和制度构建的重要基础,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而发展、充实和完善。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中不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仍然比较明显。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持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特别是2016年12月印发的《意见》,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新时代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决定性因素。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意见》精神,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2.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结合近年来安全生产理念的发展,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真正做到干工作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发展经济。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考虑经济效益和财产利益。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这一方针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

1.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2.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和价值所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而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绝大部分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坚持预防为主,就要坚持培训教育为主,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第一。

3.综合治理。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合治理,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4.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这一重要论述是对安全生产基本方针的进一步提炼和升华,对安全生产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实践一再表明,许多事故的发生,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是一种更经济、更安全、更有效的应急管理策略。具体而言,就是要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比如,地方各级政府、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国土空间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建立和实施超前防范的制度措施,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通过这些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意见》强调,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中规定“三个必须”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三个必须”原则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三个必须”原则也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具体到生产经营单位中,就是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一定的职责,负担一定的责任。在厘清责任、分清界限的同时,“三个必须”原则还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比如,应当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等。

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既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五、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就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保持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2.职工参与,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职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3.政府监管,就是要切实履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4.行业自律,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自我约束,一方面各个行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通过行规行约制约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促使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设计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作出概括规定,具体的义务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以及本法有关条款中进一步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

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等法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专门领域的法律。此外,国务院也制定了若干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地方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对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等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制定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为的制度,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组织生产过程和进行生产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法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尤其是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有的甚至没有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极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控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能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过多年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成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重要抓手,应当把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进行全面推广。

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作业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目的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六、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

按照《意见》要求,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主要要求包括:一是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技术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未然;三是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主要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THE END

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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