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4)2021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标的是为委托人进行的代购、代销、寄售等商事法律行为。

2.性质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3.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行纪行为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6.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在此情形下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介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3.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报酬与费用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

①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即使合同最终未履行)。

②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③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④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报酬中已经包含了费用)。

(2)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

【总结】

委托合同

中介合同

行纪合同

行为

处理的委托事务范围广泛,即可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

仅限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贸易活动,如代购、代销、寄售等商事法律行为

报酬

可有偿、可无偿

有偿合同

①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②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①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费用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①促成合同成立: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关系

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并参与其中的法律关系

中介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诺成、要式、双务、有偿合同。

3.基本类型

(1)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①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4.保理人的通知义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5.多个保理合同并存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

登记+登记

登记+未登记

登记>未登记,取得应收账款

未登记+未登记

已通知

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未通知

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十五、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1)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2)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诺成、有偿、双务、要式合同。

3.合同类型

分类

法律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

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

4.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义务

①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②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管理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通知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4)后合同义务

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5.业主的义务

(1)支付物业费

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告知义务

①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3)解除合同后的通知义务

6.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情形

具体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合同期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①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②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1)合伙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

(2)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合伙合同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3.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合伙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2)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5.合伙事务的执行

(1)从约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3)委托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4)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5)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损益分配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记忆口诀】约上弑君

7.合伙人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8.合伙人个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9.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受到的限制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10.不定期合伙

(1)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2)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3)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11.合伙合同终止

(1)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损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THE END
1.合同分类有哪些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分类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合同分类有哪些 合同分类如下: 1、法定分类。我国民法典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https://m.64365.com/zs/1975796.aspx
2.合同分类及区别合同分类及区别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这种分类不仅可以针对不同的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并且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合同纠纷。 一般来说,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10/id/16442.shtml
3.合同法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http://www.sdningjin.gov.cn/n50595200/n50595281/n50595285/c60035227/content.html
4.《税收相关法律》基醇点:合同的分类【内容导航】: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三)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合同的分类 1.https://www.gaodun.com/cta/834974.html
5.第2章合同的分类二、法律法规是否赋予特定名称? (一)典型(有名)合同:法律法规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无名)合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这一分类不代表合同的常见或不常见,非典型合同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时,经法律制定规范后成为典型合同。 (二)区分意义:法律适用,在涵摄中遵循不同规则。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91973832/
6.合同法内容提示:本章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表述,阐述了合同的概念、特征,分析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探讨了合同的相对性,阐述了合同的分类以及分类的意义。 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理解合同的特征;熟练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合同相对性原理;掌握合同的分类。 https://www.zikao365.com/demo/flb/three/c504187/
7.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试题分析考试大纲教材目录)14.项目合同管理 14.1 项目合同 14.1.1 合同的概念 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 14.1.2 合同的法律特征 14.1.3 有效合同原则 14.2 项目合同的分类 14.2.1 按信息系统范围划分 总承包合同、单项任务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14.2.2 按项目付款方式划分 https://blog.csdn.net/Hardworking666/article/details/122832178
8.合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返回顶部 合同又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https://baike.esnai.com/history.aspx?id=13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