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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主张的定位—诉讼权利抑或诉讼行为

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主张进行界定应当明晰以下两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主张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各项事实、权利的存在与否及法律观点,向法院表达,要求其采用并产生诉讼上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也指该行为表述的观点和内容。

二、民事诉讼主张的法律分类—基于诉讼行为证成的规范

民事诉讼主张的法律分类,是指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的主张类型。这些主张类型的概念虽然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法律规定了其证明和成立的要件。这种立法安排使主张成为依附于证明的行为,淡化了主张的独立诉讼价值。下文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突破证成的视角对主张的法律分类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以还原主张的独立诉讼价值。具体分类如下:

(一)事实上的主张和法律上的主张

根据主张的对象不同,主张可分为事实上的主张和法律上的主张。这是主张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诉讼法在立法中得到公认并予以规定的分类方式。

事实上的主张是指有关事实存否的主张。事实上的主张包括实体法上事实的主张和诉讼法上事实的主张。实体法上事实的主张,即本案之辩论,是因实体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事实为缘由,导致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妨碍其效力发生等事实为对象的主张,如原告主张被告在网上发布自己的私人信息;被告主张发布原告的私人信息的人另有其人等。诉讼法上事实的主张,即诉讼程序上的主张,是以程序性问题的合法与不合法的事实为主张对象,如原告主张承办法官与被告系近亲属,应当回避。

主张对当事人而言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其应尽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就事实而言,无论是有证据调查必要的事实或无证据调查必要的事实,都应保障程序参与者的陈述权。因此,即便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是公众周知的事实,也应让程序参与者就此有表示意见的机会。事实上的主张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免于举证的情形除外,事实主张对法官的影响是心证的影响,法官的心证需要达到一般的证明标准才能进行认定,因此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理论上只与事实主张有关。

关于法律上的主张之定义则有不同解释,根据日本《图解法律用语辞典》,法律上的主张是指对具体的权利和法律关系的存否以及其法律效果有关的陈述。广义上的法律主张包括对法律存否的解释、与法律适用有关的陈述,也有学者认为法律适用等属于当事人的意见,不应纳入法律上的主张{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本贵认为,法律上的主张是指关于如何适用法规及法规之解释、法律效果、契约解释等法的观点之主张{5}。陈荣宗、林庆苗认为法律上的主张就是以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主张{6}。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主张,既包括对事实与法律之包摄的见解,也包括纯粹法律规范的解释。尽管法律适用是法院的权限,但在审判中仍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表达权以参与法的形成过程。

法律上的主张,又可细分为实体法上的法律主张和诉讼法上的法律主张。实体法上的主张如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依照《侵权行为法》第二条应给予原告赔偿;诉讼法上法律的主张如原告主张被告与承办法官的会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事实主张与法律主张之区分意义还在于,事实主张属于攻击防御方法,而法律主张则不属于。法律主张是关于法的观点、法律的适用,属于法院的职权,不受当事人主张的拘束。当事人在进行法律上陈述时,不过是促请法院注意而已,不属于攻击防御方法,关于攻击防御方法的失权制度也只适用事实主张而不适用法律主张。所以,当事人法律上的主张也不适用适时提出主义,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其第三审是法律审,禁止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禁止的对象将法律主张排除在外。

(二)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主张

根据主张提出的主体及其在诉讼中所处的立场不同,主张可分为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主张。

原告的主张是指原告为求得胜诉判决所为的主张。这里的原告包括共同诉讼中的原告,反诉中的原告和第三人之诉的原告。因上述几种主体在诉讼地位上处于积极追求诉请的一方,也都有诉或反诉的行为,其作出的主张均属于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主张是指被告为防止自己遭受不利判决的危险,就排除原告诉的实现而作的主张。一般来说,被告在诉讼中处于消极和防御地位,因此被告主要是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否认或抗辩,自己没有独立的主张,但特殊情况下被告也需进行主张。比如,在环境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侵权方)就因果关系的不存在进行主张,这就属于被告的主张。又如原告在高度危险性的作业中受伤出于故意自残行为,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的主张。

三、民事诉讼主张的学理分类—基于诉讼行为功能的分析

民事诉讼主张的学理分类,是指运用诉讼法理分析主张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的功能不同所做的分类。这些类型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是研究主张的功能,是探索主张运行规律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也是构建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关键部分。根据具体标准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一)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

根据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项是持肯定态度还是否定态度,主张可分为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

肯定性主张是主张事实、权利、法律依据的存在,是从正面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描述的主张。

否定性主张是主张事实、权利、法律依据的不存在。消极确认之诉中的原告主张就属于否定性主张。积极主张与消极主张的分类与攻击型主张和防御型主张的分类有所交叉,一般情况下积极主张大多属于攻击型主张,消极主张大多属于防御型主张。但也有例外,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的主张属于消极主张,且属于攻击型主张。

区分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需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但用精炼和准确的语言描述要主张的事项并非易事,通过对主张进行肯定性和否定性划分,能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获取主张的核心信息。

(二)攻击型主张和防御型主张

根据主张与诉的关系及主张在诉讼方法和手段上的表现不同,可以分为攻击型主张和防御型主张。

攻击型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进行的主张。攻击型主张的提出主体大多数时候是原告或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反诉原告等,但不限于上述主体。如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应由被告就证明主张之权利的存在进行主张,这种主张就属于积极提出诉讼资料的攻击性主张。

防御型主张是指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资料,阻碍其成为不利于己的诉讼资料所做的主张。防御型主张不限于被告,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提出的主张也属于防御型主张。

攻击型主张与防御型主张的划分是建立在攻击防御手段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分类。攻击防御方法在诉讼行为理论体系中占据非常核心的位置,德国学者罗森贝克认为,所谓攻击方法(angriffsmittel),是指原告用来证立其起诉或反诉(指原告请求之理由或诉之理由),以及用来驳斥被告之抗辩或答辩(指原告之争执或再主张)之一切主张。所谓防御方法(verteidigungsmittle),则是指被告用以防御起诉或反诉(例如否认诉之理由或否认原告之再主张,以及抗辩及答辩等)之一切之主张{7}。尧厄尼希也认为,法院将应影响法院裁判内容的诉讼行为称为攻击和防御手段。攻击手段是支持诉的(或者否定抗辩的)那些陈述,防御手段是为防御诉而为的陈述,主要是抗辩{8}。

在对攻击防御手段的进行具体归类时,有学者认为原告提出的主张和证据资料都属于攻击方法,被告提出的主张和证据资料都属于防御方法;也有学者认为攻击防御手段的判断不仅要看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也要结合证明责任的分配。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区分攻击型主张和防御型主张的关键在于该种主张是否独立存在,是否具有依附性。按照该种标准,攻击型主张是一种立论,具有独立性,而防御型主张则是以针对立论进行的破论,具有针对性和具体指向性。

(三)主位主张和备位主张

主位主张是指在同一性质的攻击防御方法中,处在第一顺位的主张。在一般诉讼中,对于一个事项当事人通常只提出一个主张。

备位主张也称为预备性主张或备位主张,是指在同一性质的攻击防御方法中,为辅助和帮助请求中要件事实的成立而附带提出的主张。在诉讼中,当事人将同一性质的攻击防御方法进行审理顺序的排位,如果第一顺位的主张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定,则后一顺位的主张代替前一顺位的主张{9}。备位主张的提出,通常出现在当事人在并存的多数主张中,如被告否认原告主张债务成立,并主张假定成立也因清偿而债务消灭,如果没有清偿则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而拒绝给付[1]。

备位主张的生效以主位主张被驳回为前提,如果主位主张被认可,则备位主张不会被纳入审查,因此备位主张属于附条件的诉讼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主张属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保障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大陆法系认为,诉讼行为一般不应附加条件。但是备位主张与主位主张是属于同一性质的攻击防御方法,只要其中一项就能使法官限定诉讼争点,影响诉讼裁判,因此并不会导致诉讼的不安定,另外当事人对于有助于本案诉的实现的多项主张应当被允许提出,以排除因为漏提而导致的败诉。

四、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及其类型之立法现状和评析

目前我国关于诉讼主张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主张的证明、事实主张与法律主张的分类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主张”的法条有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了主张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主张”的法条有第五条、三十五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当事人主张的对象与法院认定出现偏差时,当事人可采取的补救程序;主张的推定以及主张的认可。2015年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涉及“主张”的法条有第三十一条、五i七条、六十六条、九十一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消费者对格式管辖协议无效的主张;劳务派遣侵权纠纷中的主张;保证合同中的权利主张;法律上的主张及其证明责任分配;当事人拒绝具结时事实主张的认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当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主张类型的立法存在着对主张界定不清,缺乏类型化区分等制度安排上的缺憾,由此也会带来实践运用中的诸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主张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界定模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作为原告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此处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严格来说应当属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该侵权责任承担的请求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提出如损害事实或因果关系的主张,主张是支撑诉讼请求的依据,而非诉讼请求本身。

五、民事诉讼主张的类型化分析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

民事诉讼主张的类型化分析有利于准确界定主张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能为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提供有益指引。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立法,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就涉及主张责任、证明责任、诉讼行为等在内的主张制度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主张的基本类型及其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要求法官严格遵循要件事实进行审查,正确行使阐明权以保障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具体应当遵循以下思路:

第二,对法庭辩论阶段的攻击防御方法进行规定,构建包括主张和主张的防御在内的诉讼行为体系。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对方当事人会作出不同的反应,包括否认、自认、沉默、不知、抗辩等。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循环展开多轮攻击和防御的回合,在此过程中,案情逐渐清晰,事实关系逐渐明了,最终形成判决。

第三,在区分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的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型主张的法律效力。事实主张对法官和当事人均有约束效力。对法官有约束效力是指,法官只能在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范围之内进行调查和认定,判决的作出也应当受前述主张的约束。对当事人有约束效力是指,当事人应当受主张的约束,应负有主张上“禁反言”之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免受主张突袭。法律上的主张则不同,涉及法律适用、法律观点的说明和论证,均属法院的职责所在,是司法权运行的范畴,当事人的提出仅起到敦促和提醒作用,法院不可囿于当事人阐述的范围,而应全面考察现行之所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注释】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5G135)和2015年武汉东湖学院校级青年基金“民事诉讼主张在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中的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丹(1984-),女,湖北咸宁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1]在民事诉讼中,有一对概念容易与主位主张、备位主张相混淆,即预备合并之诉中的主请求和预备请求。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对被告之请求,在实体法上有复数请求,顾虑对被告之主诉无理由时,同时提起他诉,由法官同时审理的客观之合并诉讼。排在第一顺位的请求称为主请求,排在后一顺位的请求称为预备请求,两者审查有主次、先后之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主请求对应的主张就是主位主张,预备请求对应的主张就是备位主张。主位主张和备位主张是为支持同一个诉讼请求所做的并列的复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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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年份】2016年【期号】3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Address:15ShatanBeiji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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