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伤残类别调整:分级表中增加了“十二指肠”分类;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极重度:MQ0~19;IQ<20重度:MQ20~34;IQ20~34中度:MQ35~49;IQ35~49轻度:MQ50~69;IQ50~69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分级与表述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分级与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5.5.1.3低氧血症分级正常PaO213.3kPa-10.6kPa(100mmHg-80mmHg)轻度PaO210.5kPa-8.0kPa(79mmHg-60mmHg)中度PaO27.9kPa-5.3kPa(59mmHg-40mmHg)重度PaO2<5.3kPa(<40mmHg)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6.4.10大血管界定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A14瘢痕诊断界定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中毒性肾病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轻度中毒性肾病a)近曲小管损伤:尿β2微球蛋白持续>1000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重度中毒性肾病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判定指标的修订肾功能不全(原标准)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浓度450-707μmol/L(5-8mg/dL),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49ml/min,血肌酐浓度>177μmol/L(2mg/dL),但<450μmol/L(5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人格改变判定指标的修订人格改变(修订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人格改变(修订后)是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六个月方可诊断:(1)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2)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3)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4)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5)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1%判定基准补充内容调整A1智能损伤表述智能减退a)智能缺损,IQ值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e)病程至少四个月。

将分级表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中的伤残类别:运动障碍(肢体瘫—脑、脊髓及神经损伤)修改为按损伤部位不同分为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三类;删除附录C中1.3关于利手与非利手的说明

智能损伤判定说明C2.3智能损伤病程标准说明1)智能损伤的总体严重性以记忆或智能损伤程度予以考虑,按“就重原则”其中哪项重,就以哪项表示;2)记忆商(MQ)的测查,按照中科院心理研究所1984年编印的《临床记忆量表手册》要求执行。IQ的测查,根据湖南医学院1982年龚耀先主编的《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手册》的要求进行。

1、两年来系统治疗病历资料;2、脑电图资料;3、原工作单位或现工作单位组织上提供的患者平时发病情况的资料;4、必要时测定血药浓度。

增加了开颅手术、颅骨缺损和脑挫裂伤在评级中注意事项说明:不再以颅骨缺损大小作为评级标准:颅骨缺损多可修补后按开颅术定级,且颅骨缺损的大小与功能障碍程度无必然联系。(开颅术后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包括:开颅探查、去骨瓣减压术、颅骨整复、各种颅内血肿清除、慢性硬膜下血肿引流、脑室外引流、脑室-腹腔分流等。脑挫裂伤应具有相应病史、临床治疗经过,经及/或等辅助检查证实有脑室质损害征象。关于椎间盘突出症(1)C2.5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神经科(见表B1)进行处理。不接受手术治疗者,暂不评残。C2.5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经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若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神经科(见表B1)进行处理。关于椎间盘突出症(2)C2.12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诊断:a)急性外伤史并发坐骨神经刺激征;b)有CT或MRI影象学依据;c)临床体征应与CT或MRI影象符合。

膝关节损伤的诊断(C2.13):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明确的外伤史;2、相应的体征;3、结合影象学资料;4、如果还不能确诊者,可行关节镜检查确定。C3.20纯音电测听重度、极重度听功能障碍时,应同时加测听觉诱发电位(A.B.R)(.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10dB,听力损失符合噪声性听力损失的特点。)C3.21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损,可参照整形科“头面部毁容”

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伴重度肺功能损伤1,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伤1,2;职业性膀胱癌2;白血病3;砷致皮肤癌3;)放射性肿瘤(2;放射性皮肤癌3)职业性皮肤病(10;放射性8)

放射性损伤:在原有条款(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免疫功能减退)基础上,增加了放射性损伤所致睾丸萎缩(5)和甲状腺功能低下(6)

增加了职业性周围神经损伤条款C2.14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表现为四肢对称性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减退,肌肉萎缩,四肢腱反射(特别是跟腱反射)减退或消失。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如仅表现以感觉障碍为主的周围神经病,有深感觉障碍的定为七级,只有浅感觉障碍的定为九级(见表B1),出现运动障碍者可参见神经科部分“运动障碍”定级。

标准《总则》介绍判定依据门类划分条目划分等级划分晋级原则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工伤事故、职业病的严重性与致残评级的关系判定依据对工伤致残者进行伤残劳动能力等级技术鉴定时,遵循统一的、科学的判定依据是保证工伤、职业病患者得到公平鉴定的前提。由于伤残种类错综复杂,不仅有躯体包括重要脏器的缺损和重要器官功能的损害,还有非躯体的损害,包括心理的和精神的障碍或损伤等。脱离具体对象来评定劳动能力的损失,难于做出准确的判断。

对残情比较客观分级的主要依据,应包括: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综合分析评价。[page]对职业病的评残,应与职业病的分级诊断有一致性。

(一)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器官的缺失、缺损和损伤畸形,(例如:一侧肾切除、颅骨缺损以及骨折畸形愈合),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三)医疗依赖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医疗依赖的判定分为一般依赖和特殊依赖。分级如下:1、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如血液透析、人工呼吸机以及免疫抑制剂等的治疗。2、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如降压药、降糖药、抗凝剂以及抗癫痫药治疗等。

(四)护理依赖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主要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做出判断。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主行动等五项。这里所指护理依赖是上述自理范围中的任何一项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以及自主行动不具有完全自主能力,需依赖他人者。

护理依赖分为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五)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如青年妇女面部烧伤后疤痕毁容者,或因****外伤后缺损失去性生活者等。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二、门类划分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5、职业病内科门。

职业病内科评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所患职业病在评残鉴定时留有躯体形态学损伤改变的,如手臂震动病、减压性骨坏死、工业性氟病、牙酸蚀病、磷中毒和尘肺等,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诊断后,分别套入本标准;另一类为中毒性等有关职业病,经治疗后在评残时仍留有功能障碍者,这一类疾病评残鉴定时按功能障碍评残,不与疾病诊断评残。职业性中毒性周围神经损伤参见神经科。

三、条目划分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规范性附录)表B1~B5及1~10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2条。

条目划分有几种形式:1、涵盖全部十个级别的;2、覆盖部分级别的,如分轻、中、重或完全性的、部分性的;3、或以器官或组织损伤(或切除)的比例的大小来确定条目与级别划分的。不涵盖全部十个级别的,其条目划分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即完全、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根据同一学科疾病间的相互平衡;三是根据分科疾病间的整体平衡。

四、等级划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本标准制定的分级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五、晋级原则当被鉴定者同一器官或系统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应先完成对单项伤残程度的鉴定。若有两项以上或多项残情的,如果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例1:某患者经单项残情鉴定,其中残情4级1项,6级1项,7级1项,根据以上原则,该患者可确定为残情4级。例2:某患者经单项残情鉴定,其中残情4级1项,残情5级2项,根据以上原则,在2项5级残情晋升一级后,出现2项4级残情,该患者仍只能定为残情4级,不能晋升为残情3级。[page]

六、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工伤致残劳动能力技术鉴定过程中,遇到被鉴定者受损害器官或组织原有伤残或疾病,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发生的合并症,本标准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所谓实际致残结局是指:若为单个器官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包括在发生工伤前已经存在的残情(包括原有疾病致功能的障碍或原有工伤所致的残情);若为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的损伤,本次鉴定时应同时对另一侧的残情或功能(无论是否工伤引起)进行鉴定,并作为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

七、工伤事故、职业病的严重性与致残评级的关系工伤事故的严重性、职业病病情的严重程度与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不呈平行关系。工伤或职业病是否致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是一起严重的工伤事故(或中毒事故),只要处理及时,也可完全恢复痊愈而不留后遗症或者仅留有轻微的残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者未得到有效的治疗,即使是一起较轻微的工伤事故,也可能导致较重的残疾。

判定原则(一)视功能损伤或障碍(1)视力的评定:视力检查按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盲及低视力分级参照残疾人分级标准。(2)周边视野的评定视野检查的要求对视标颜色、视标大小、检查距离和视野检查时的背景亮度等作出了规定;并根据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的平均值计算实测视野有效值。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八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实测视野有效值(%)=500视力残疾判定依据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表2盲及低视力分级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0二级盲<0.05~0.02,或视野半径<100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1~0.05二级低视力<0.3~0.1

“一级”划线的最低线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确;“二级”等于“盲”标准的一级盲;“三级”等于或相等于二级盲;“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六-十级”则分别相当于视力障碍的0.2-0.8。

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视力减弱补偿率(表A1)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双眼1/20(0.05),补偿率为98%;双眼0.1,补偿率为20%;双眼0.2,补偿率为47,余可类推。

(二)支配眼外肌的脑神经损伤包括第Ⅲ、Ⅳ、Ⅵ脑神经。第Ⅲ对脑神经支配的眼肌有:上直肌、下直肌、内直肌、下斜肌以及提上睑肌等五个眼外肌,此外,还有两个眼内肌,即瞳孔括约肌和睫状肌;第Ⅳ对脑神经主要支配对侧眼球的上斜肌的运动;而第Ⅵ对脑神经主要支配同侧眼外直肌的运动。鉴于以上三对脑神经所支配眼外肌影响眼球运动程度的不同,综合考虑与平衡,将第Ⅲ对脑神经麻痹或损伤定为标准五级,第Ⅳ、Ⅵ脑神经麻痹或损伤定为六级。

(三)支配眼球感觉反射的脑神经损伤第Ⅴ对脑神经即三叉神经,其眼支(第一支)是眼角膜反射的传入神经,同时是支配上眼睑的感觉神经;其上颌支(第二支)是支配下眼睑的感觉神经。当该对脑神经麻痹或损伤,可引起角膜反射减退及上下眼睑感觉障碍,定为标准九级。

(四)双眼和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分别定为第五级和第七级,而眼压控制正常者,则定为第九级。

(五)其他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定为第8级,行成型术矫正者定为十级;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定为第八级,行成型术矫正者定为第十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定为第八级,行成型术矫正者定为第十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定为第九级;职业性白内障、眶内、球内异物等定为第十级。鉴定说明1、无晶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的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低于正常晶状体眼。

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计算: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确定无晶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在开展评残鉴定时,应在确定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入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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