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说明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背景或起因。
4.说明本所及承办律师已经过财政部、司法部的培训和审核,可以办理此项法律事务。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区间
1.说明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范围。
2.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起止日(区间)。
3.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开始调查日至签订交易合同日(区间)。
三、调查事项与审阅文件
1.调查事项列举。
2.查阅文件列举。
1.本所已得到委托人和/或被调查单位(包括个人)的保证;履行了如实提供和反映情况的义务,不存在或未隐瞒影响委托事项的重大事件。
2.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无法查找原件的复印件经过了谨慎的审查和综合的考虑。
3.对缺乏独立(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可以印证该事实的关联(间接)证据或证据线索。
4.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此次产权事务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委托人进行产权确认或产权交易申报(或审核)时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通知》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和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上诉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五、主要词语的定义
六、用A4纸张装订整齐,加装封面、封底。
正文
一、审查产权主体
2.产权主体是否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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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