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格式范例6篇

法律意见书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单项和综合性两种.法律意见书可以促成有关方面改为原来对某一问题的判断和处理,促成义务人履行义务.法律意见书又称为司法建议书,它的适用范围较广.法律意见书是想改变对方原来的判断和态度,所以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驳论性.法律意见书有较强的专业性,它反映了律师的独立见解,并不一味迎合委托人的意见,只依据法律和事实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目前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具有认定性质的法律意见书

这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个非诉讼事件或行为,运用法律,政策作出具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的认定的意见书.

(二)具有建议性质的法律意见书

这是指律师建议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意见书.常见的有三种:

1.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作出的书面答复;

2.律师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案件,向案件受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意见;

3.对已经处理或判决的行政案件或诉讼案件,认为不当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法院等部门提建议纠正的意见.

(三)具有性质的法律意见书

此类法律意见书主要出现在二审和申诉过程中.对案件或案件中的某一具体问题不便以词或辩护词的形式陈述时,便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表达律师意见.

制作法律意见书,要依据政策和法律,对事件的全部内容和所建议的问题,要进行全面,准确,中肯的分析和阐述,不受任何人和任何外界的影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既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态度要客观冷静,要严肃认真反复推敲,严密分析,论点要明确,针对性应强,说理要透彻,用语应坚决而恳切.

【文书样式】

法律意见书

()字第号

公司:

本律师是的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参与贵公司与该厂的处理活动.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希望贵公司予以采纳: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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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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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讼累,本律师请贵公司

今后仍可继续合作,以上意见,请贵公司慎重考虑.三个月后,若贵公司,本律师将该厂向人民法院.

此致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1.标题,写文书名称,即"法律意见书".

2.编号,写"()第号",如"(2001)正法民字第201号".编号是为了便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二,正文

1.首先写明意见书呈送单位,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受书人单位的情况以及它与制作人的关系.

2.意见或建议的事项.

3.意见或建议的事实和依据.

三,尾部

“裕兴事件”,指的是2000年初裕兴科技电脑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裕兴)绕道上市香港创业板,由于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而被叫停的戏剧性事件。这是一个有着重大影响力的个案――此后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一项针对性的政策,即通过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无异议函”的方法,控制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这一政策从2000年6月起开始执行,至今已经接近三年。

作为第一个遭遇“无异议函”门槛的当事人,徐的代价不可谓不大。“尽管徐律师本人的专业水平在行业内很好,但这个通报批评让客户不愿意选择他,”一位专门从事证券行业的律师这样评价徐跃武,“大家担心他签字的文件到了证监会时会被多看几眼。”

此时这一消息正被大肆渲染,有媒体甚至认为这将直接引发一轮新的民营企业香港上市潮。

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谢世坤表示:“取消72号文后,中国证监会对于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的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都不再管理,在72号文件中没有民营企业这样的字眼,准确的提法是‘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不会区分境内的民营企业或者纯境外公司这些概念。”

4月1日,中国证监会已正式宣布取消对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

“裕兴事件”余波

1999年,为了实现股份全部流通和设立期权制度,土生土长的中国内地公司“裕兴电脑公司”与当时其他的民营企业一样,采用迂回在境外注册公司的办法,希望能够到香港创业板上市。

1999年8月,北京裕兴电脑公司的创始人祝维沙和公司另外一名控股股东分别购买了南美一个小国的护照,成为持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华侨。同时,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名股东分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两家公司,然后由这两家公司合资成立了“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并准备将这家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这种做法并不是什么秘密。因为在此之前已经有很多公司这样做过,我们是跟着别人做,所以认为不会有太大问题,”徐跃武律师说。

然而,裕兴却吃了闭门羹。这一做法被高层领导认为非常不合法,而且在中国证监会上报的有关材料上作出了非常严厉的批示,“这个批示的措辞异常严厉,当时我看了都吓了一跳!”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时隔三年仍然记忆犹新。

中国证监会随后公开发表了看法,认为该公司虽在境外注册,但实质上仍是内地企业,而根据1999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内地企业要到创业板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报批获准后方可向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

“当时很多民营企业采用拿境外注册公司赴海外上市,而不采用直接赴海外上市发行H股的目的绝不是单方面的规避监管,更为主要的原因是股份能够全流通,同时可以设计期权计划。”徐跃武律师在接受《财经》访问时这样表示。

在裕兴挂牌前的一瞬,保荐人接到了中国证监会要求裕兴暂停上市、接受审查的通知。

2000年1月,在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上市保荐人认识到逃避监管的错误性质并补办了有关手续后,中国证监会最终批准了裕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这一做法在当时就遭到了法律界的质疑,“很明显,中国证监会也认为用批准这样的字眼不太妥当,因此才发明了‘无异议函’,一位律师这样说,“裕兴得到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是中国惟一一份批准外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裕兴事件也成了中国证监会发明‘无异议函’的关键因素。”

2000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为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间接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北京竞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徐跃武作出通报批评,同时,中国证监会表示六个月内不受理徐跃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专门针对各律师事务所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简称“72号文”)。

关于海外上市的审批程序,在此之前只有1997年颁发的《红筹指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对红筹股上市进行了规范。72号文则涵盖了不属于《红筹指引》的情形,即要求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时中国证监会国际部隶属于发行监管部)上报,证监会可就有关问题询问律师,如没有进一步意见,由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这里所说的“函”就是“无异议函”。

难以逾越的门槛

“无异议函”威力何在?《红筹指引》在1997年公布之后,实际上停止了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72号文并没有那么严厉,只是增添了更多的审批手续。

根据72号文,那些不受《红筹指引》管辖的民营企业,如果希望通过在海外设立的公司绕道上市则必须按照72号文的精神上报中国证监会取得无异议函。与之相应,那些拥有一些国内投资的境外公司如果想在香港上市,香港联交所也要求他们出具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虽然从法律上讲,这两类公司没有区别,不过是在境内投资的权益比例多少有所区别。

据业内人士介绍,“无异议函”的内容实际非常简单,既无批准二字,又无同意二字,没有直接表示任何官方的意见。一个典型的“无异议函”格式如下:第一段,“你所于某年某月报来的法律意见书收悉”;第二段,“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第三段,“我部对于这份法律意见书没有异议”云云。

“需要报给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参见资料)实际上没有一项内容应该由中国证监会管辖: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有工商部门管理,纳税情况有税务局管,外汇的进出有外管局管理,对境内的投资有外经贸部管理,中国证监会为什么要进行审批呢?”一位长期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表示。

“中国证监会实行‘无异议函’政策有当时的历史原因,”一位曾经参与制定此项政策的中国证监会人士透露,“当时制定这个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转移,防止企业做假,之后随着网络热潮的兴起,这一政策又被用于对一些行业的开放进行控制,主要就是电信行业。”

目前已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盛分析说:“证监会之所以严控‘无异议函’,是担心国外的资本控制国内的某些产业,从而与我国的整体开放步伐不协调,因为国内有些占有相当大市场份额的公司也在谋求海外上市,国外资本有可能通过控制企业来达到控制行业的目的。”

这注定了“‘无异议函’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谢世坤称,“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实际上是尽职调查的结果,中国证监会不会作实质性的调查,也就是辩方举证或者说好人举手。”

然而,就是这样一份貌似简单的“无异议函”,却让那些想赴香港上市的企业大伤脑筋。

曾经为新奥燃气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的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丽深知其间三昧。在她看来,提交给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绝对不等同于上市文件的压缩或者节选。“中国证监会主要关心的是股本结构、转资以及外资的进入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要求很严格,审查得也很仔细。”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治烈更是因之获咎,被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通报批评。原因是他在中国证监会对其报送的易宝有限公司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正式复函前,向易宝有限公司签发法律意见书。“这个‘无异议函’实在难拿,之前我们被问了很多的问题。”梁说,易宝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因为在中国境内有一些投资,即被要求出具“无异议函”。

并不轻松的取消

但是对于那些迂回海外注册公司的中国境内民企来说,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还有着特殊的意义。

“中国证监会在出具‘无异议函’的时候,虽然没有什么实质性调查,但是可以帮企业把把关,这对于规范企业很有好处。”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蔡洪平表示,“中国证监会放松入市管制是进步的,但是这样会加大风险。”

蔡洪平表示,境外市场有自己一套社会信用和行业约束,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都很高,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查证制度,专业人士的失信成本也很低。“我们将会聘请一些人来核实客户所聘请的中国律师的意见,香港投行的成本和人力肯定要增加。”

对于香港投资银行界的这种看法,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曾表示,当中国证监会发出“无异议函”时,并没有查证有关公司资讯的准确性,“不幸地,我们察觉这种函件被市场及各方人士视做‘安心函件’,故这种函件的重要性实在被夸大。”史美伦表示,“无异议函”仅意味该公司拟到海外挂牌,并已在中国作好登记。她指出,有很多的民企或企业想到海外挂牌,但中国证监会却碍于资源,无法一一查证。“责任应落在中介人、赞助人及上市地的监管当局手上,这是世界各地的做法。”

住所:_________

乙方(主包销商):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分为_________股。甲方股东大会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过了决议,将甲方由一定向募集的公司改为社会募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_________股b股,此次募集已为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完成此次发行工作后,甲方的总股本将达到_________股,其中普通股_________股,b股_________股。

双方已同意在本协议(见下)的条件的规限下,由乙方为发行人承销b股股票_________股,乙方已同意安排将b股以配售价作私人配售,并将在承销期满之日下午3:00之时,未被认购的b股加以认购。现协议如下:

1.释义

(1)定义

(a)“包销商之间的协议”是指各包销商在本协议签署日同日签署的协议,其内容涉及到本次b股配售及包销的有关事宜。

(b)“b股”是指甲方注册资本中的,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总数为_________股,要用外币认购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c)“工作日”是指证券交易所开门营业而且在深圳、香港及纽约各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深圳、香港或纽约的公共假期。

(d)“截止配售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即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各包销商在此日前完成本次配售b股。

(e)“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允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士。

(f)“获配售的人”是指受到包销商的邀请认购b股的境外投资者,该投资者正是根据配售书而认购b股。

(g)“配售”是指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及包销商之间的协议,将_________股b股以私人配售的方式配售给境外投资者。

(h)“配售备忘录”是指甲方就本次b股配售而将发行的资料备忘录,其经包销商同意的版本的副本为认证起见已由甲方及乙方草签,作为本协议附录。

(i)“配售比例”是指各包销商在本次配售中同意认购的比例。

(j)“所得款项发放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k)“所得款项转交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l)“佣金”是指每配售一股b股_________元(外币)或人民币,相等于配售价_________%的款项。

(n)“包销商”是指主承销商所代表的自己、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包括中国包销商和国际包销商。

(o)“总发行价”是指本次b股配售所得全部款项,即发行价_________元(外币)每股_________(即总股数)所得的款额。

(p)“开始配售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此日,各包销商将根据本协议而开始配售b股。

(q)“股份”是指甲方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股份。

(r)“有关的证券法规”是指任何与本次b股发行、本协议的签署或者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12月25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甲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券委员会于1996年5月3日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8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s)“保证”是指甲方、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和其他包销商的保证、承诺。

(t)“中国法律意见”是指以下二种情况:(1)甲方的法律顾问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甲方,乙方、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等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及(2)包销商的法律顾问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

(u)“验证文件”是指由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拟订的,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验证文件(已签署的副本已呈交乙方及国际协调人)。

2.配售

(2)甲方是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配售b股供境外投资者在发行价及本协议条款及配售文件所规限的条件下认购。

(3)甲方委托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协调此项b股配售活动,其他包销商也是受股公司委托而进行此项b股配售活动的。

(4)各包销商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委托,负责本次b股的配售活动。甲方与各包销商共同商定,各包销商有权代甲方完全行使本次b股配售有关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代表甲方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境外投资者按照配售书所提出的申请。

(5)各包销商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为个别的,而非连带的。

(6)如果某个或某几包销商未履行其(1)分条的义务,其他包销商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就该违约包销商所没有认购或没有找到认购者认购的b股,促成别的认购者加以认购或自行认购;若多名其他包销商欲行使此权利,则按各自认购比例来分担。

(7)主承销商有义务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于截止日后的第_________个工作日上午之前向甲方提交有关配售b股认购名单;各包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及包销商协议的规定,向主承销商提交其他销义务范围以内的有关b股的认购名单,以便主承销商转交甲方。

3.b股配售备忘录

甲方将在乙方和国际协调人编制股配售备忘录,并应于配售备忘录日期向国际协调人(代表乙方)交付其要求的份数的b股配售备忘录。

4.登记

(1)乙方及国际协调人须在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将下列人士的姓名及申请的配售股份数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甲方:每一名获配售人;每一名获配售人或包销商(如果有的话)所申请的b股数目。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将已认购的b股部分配给有关配售人及各包销商(如有的话)。

(3)甲方、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应合作向各被接纳申请人提供开立使其能持有及买卖配售之b股的帐户所需有关资料和文件。

(4)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的有效名单后,只要其所列名单上人士已将款项按约定支付,甲方就应确保该认购名单内人士的名字将被登记为甲方的股东,且其认购的b股股数列入于该认购名单中其名字对应的位置。

(5)甲方应在收到认购名单之后第三个工作日的上午_________(时)在完成第(4)分文所规定之义务后,根据_________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向其提交一份或多份股权凭证。证明上述认购名单中列入士的b股股权,并促使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将所列名单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所认购的b股数输入其保存的股东数据库;并在完成此事项后第二个工作日,促使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向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提交已收到股权凭证的书面确认书_________份。

(6)甲方保证其所分配、发行的b股,没有任何留置权、抵押权、产权负担以及第三者的权利负担于其上,而且该b股具有该等股份所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股息、投票等权利。

5.付款

(1)各包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相当于佣金数目的金额(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就包销商协议)后,存入乙方指定帐户内,上述款项应指定为“_________甲方发行b股”付款。

(2)国际协调人应在截止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国际协调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主承销商的指定帐户。

(3)在上述两项条件被满足的条件下,主承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_________工作日内,将其自申请人及其他包销商处收到的所有有关本次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主承销商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6.双方协商确认如下:

(1)在乙方按第4条第(3)分条的的规定支付款项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2)在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按第4条第(1)、(2)分条的规定支付款项后,国际协调及其他包销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7.条件

(1)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而必须负担的义务,须在开始配售日或该日之前,下列各项条件已经符合或被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放弃:

(a)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甲方的中国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而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b)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包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拟订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c)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国际会计师写给包销商的意见书,其格式与内容为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d)对甲方有关业务及资产的妥当谨慎验证及b股配售文件的验证已经完成,并为主承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e)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已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并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并已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及已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使配售能够进行及b股能够发行并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甲方应促使上述条件得以完成,假如上述条件并未完成或被满足,则本协议即失效,各个义务即告终止。同时适用第_________条的有关规定。例外的是上述条件被乙方及国际协调人豁免,或是甲方与乙方及国际协调人进行商洽(各方有义务进行此项商洽)。

(b)甲方承诺其支付所有因本次b股的发行,以及因签署、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协议和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在中国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

(c)甲方承诺其应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确保本次b股的配售发行能在配售日进行,以及b股能够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d)甲方承诺,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到b股截止日止,甲方将在事先未与乙方、国际协调人协商的情况下,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新闻或公开或散发文件形式,向公众披露除b股配售文件以外的可能影响本次b股发行的资料。甲方还承诺确保其董事、雇员及人也不为上述行为。

(b)每一包销商均承诺,其将尽责、勤勉地按本协议的规定完成本次b股发行工作。

(c)除非另有约定,每一项保证均应独立解释,不应因参照任何其他保证之条款或本协议之条款而受到限制,也不应受上述条件的影响。

9.佣金和费用

(1)作为各包销商按本协议提供服务的代价,甲方将以_________(币种,一般为外币)向各包销商支付佣金:

(a)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包销佣金和协调费用,相等于其它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_________%;

(b)甲方须向国际协调人支付包销佣金和协调费用,相等于其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_________%;

(c)甲方须向其他包销商支付包销佣金,相等于各自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_________%。

(3)各包销商指定的帐户:_________。

10.不可抗力

(1)在本次b股配售实行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发生、出现、存在或者实施以下各项情形:

(a)任何新法律、法规或者现有法律、法规这任何变动,或任何法院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对现有法律、法规之诠释或应用方面之变动;而该等事项在乙方(代表各包销商利益)和国际协调人在知悉后,并在考虑了其所有认为重要的因素后,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认为该事件或情形已经或可能将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者配售b股,或者对b股持有人之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b)任何国内、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市场、军事及其他状况发生变化,乙方和国际协调人认为该等事件或情形已经或可能将会对甲方的业务、财务状况、前景或者本次b股配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或

(c)证券交易所之一般证券买卖因金融市场上之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而被冻结、暂停或限制的情况;或

(d)任何地震、火灾、暴风、暴雨、海啸等不为人力所控制的自然灾害,主承销商与国际协调人认为此等事情已经或将要对本次b股配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在出现上述任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下,乙方和国际协调人(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可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列出所根据本条款的理由,从而暂停(不超过20天)或者终止本协议。

11.违约赔偿

(1)甲方同意并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导致任何一名包销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要负担某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索赔、承担责任、法律费用、开支等,甲方要负责进行全面赔偿,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上述费用是由于每一名包销商自己、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欠诚意所引致,则该包销商不得为此而索赔,甲方也有权拒绝赔偿:

(a)根据本协议而为本次b股发行所为的任何正常行为;或以及

(b)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有不正确、不完整,或者是误导的;或以及

(2)各包销商同意并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事项,导致甲方要负担某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b股发行被迟延,或失败,或造成其他开支、法律费用等,除非下列条款另有约定,由各包销商负责进行全面赔偿,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上述费用是由于甲方自己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或欠诚意所引致,则甲方不得为此而索赔,该包销商也有权拒绝赔偿:

(a)各包销商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任何重大违约致使本次b股配售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或:

(c)如果各包销商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未能按约足额付款的话,违约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支付未付款项之利息。计息日自其应付日期到实际付款日期止,利息的计算以每360天为基准,以_________%(某外币的基准利率)加_________惩罚利率来计算。在违约期间按此利率逐日计算复利。

12.终止

(1)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各包销商有权在付款放行日下午_________时之前任何时候,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应负的义务:

(a)发生第9条之情事;

(b)甲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

(2)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在付款放行日下午_________时之前任何时候,向乙方(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甲方根据本协议应凌的义务:

(b)各包销商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

(3)如果本次发行的b股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甲方与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约定的其它日期)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主承销商和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所有其他承销商,中止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4)在发生以上情事之时,各方可以(但不是义务)不发出中止本协议的通知,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商洽,作出修改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决定。

(5)上面条款的规定均不影响第9条、第10条的效力。

13.转让

(1)本协议对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各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的利益。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4.弃权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不行使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不得视同或构成被解释为放弃该等权利。

15.进一步保证

甲方同意,在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如果乙方或国际协调人提出使本协议完全生效及确保乙方或国际协调人为完全履行本协议而得到本协议授予其的权力、权利及补救而必须的合理的要求(包括行动及文件),甲方给予满足。

16.通知

(1)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给予或作出,而且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以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书写。

(2)任何上述通知或其他通讯应按第(3)分条规定的地址发送,且应依下列情况视为已适当给予或发出:

(a)如以专人投递,则在有关接受方地址交递时;

(b)如以邮寄,则于寄出后五个工作日后;但是空邮除外;

(3)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发往下列地址:_________。

17.部分失效或可执行

若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任何原因或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影响在任何方面影响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其他条款,也不会影响其修改或其他安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8.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及英文订立,两种文本涵义应互相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一旦两种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本为准。

20.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中国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解释。

21.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索赔要求,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开始协商后20天未达成一致,则应向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全部采用中、英文进行且仲裁裁决为终局的,且对本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2.保密

(1)本协议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应该(也应包括促使其各自高级职员及其)对他方不欲公开的资料、文件等信息履行保密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协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b股配售的信息以及一方的商业秘密等不欲他人所知晓的资料文件等信息。

(2)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向第三人披露上述一切信息:

(a)有关法律规定;

(b)如果一方所服从或受监管的政府机关、证券交易所规定;

(c)向各自一方的法律顾问和审计师披露;

(d)资料已被公开,但不是由于该一方的过错;

(e)双方协商披露,在此需有书面协议,但是任何上述资料只可于在与其他方协商之后方可披露。

23.以往达成之协议

同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各方当事人就本次b股配售或任何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和安排(无论是书面或是口头形式,但包销商协议除外)将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被本协议所取代。而以上所指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均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失效。

24.副本

本协议可由本协议各方分别加以签署多份数量的相对文本;每份如此签署的相对文本均构成一份正本,但所有的该等协议应该是一份相同的文件,也仅构成一份文件。

25.生效

(2)本协议自前款条各方在本协议首揭日期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甲方的保证

1.甲方为依照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甲方具有必要的权力、权限来签订及履行本协议。

(4)甲方向每一包销商提供的章程,为甲方现有章程,而且业已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且甲方已采纳,该提供的章程副本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并无违反其章程。

2.甲方在本协议及根据本协议规定必需签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于签署后,按其各自的条款构成甲方的有效及有约束力的义务。而甲方在履行该等义务时,没有,亦将不会出现以下情事:与公司的其他协议所载条件或条文有冲突,或者使该等条件或条文产生违反;与任何现有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裁决、规章,或者_________证券交易所的通告或决定,或者任何甲方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有司法管辖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裁决有冲突。

3.除本协议以外,并不存在任何未执行的认购权或其他权利、协议或义务,以致须发行或转让甲方的任何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

4.b股配售文件的承诺

(1)每一份b股配售文件现已包含,并在一经发行时将包含,有关甲方和b股配售的全部要求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及其投资顾问对公司的财产、负担、财务状况、盈利、损失、业务情况及前景等一切资料;上述文件资料要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2)每一份b股配售文件所包含的一切事实陈述均为或者将为真实的、正确的和没有误导的。

(3)b股发售文件所包含的意见、估计、预测、前景等的陈述是真实且诚实的,是在经过认真和审慎地考虑了一切有关情况以及基于合理的假设而作出的反映了合理和公允的预期。

(4)有关会计资料及文件_________。

(5)b股配售备忘录_________。

5.诉讼

(1)就目前而言,并不存在涉及甲方有关业务、有关资产及有关债务的任何诉讼或仲裁正在进行;

(2)就甲方所知,也没有将要发生或可能面临有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威胁。

6.保险

(1)甲方所拥有物业及经营的业务均已按国际良好惯例正常地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是合法存续,而且拥有较高声誉及经济实力,该等保险也并不存在因没有作出或作出了某项事项而失效或者可能失效或者被撤销。

(2)甲方的职工均已参加了中国政府统筹安排的社会保险。

7.所有权

(1)对于b股配售备忘录中所涉及的甲方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除有披露外,不存在任何_________,如抵押、质押等在内的_________权利负担。

(2)对于该等财产或财产权已经或将会获得有关政府机构的批准,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8.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除b股配售书中已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甲方不存在其它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9.重大投资项目:除b股配售书中已披露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甲方不存在其它重大投资项目。

10.验证笔录的答录:甲方的董事会就国际包销商的法律顾问编制的验证笔记所提供的答复,在各方面均为真实与准确的,且不存在重大误导。

二、包销商的保证

1.每一包销商并没有,将来也不会向境外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配售b股或发出邀请他们申请b股的邀请。

3.每一包销商除在与乙方和国际协调人和甲方协商并取得书面一致后,不能将配售说明书以外的,能够或者可能影响本次b股配售的信息,以报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开或公布。

4.每一包销商在任何一司法管辖权区内进行b股配售时,将以合理的、谨慎的态度来使其b股配售符合该管辖权的法律法例。

5.每一包销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每一义务,均不会导致以下情事:

(1)导致其违反自己的章程的规定;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受聘方的义务

1、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受聘方:(签字)

地址:地址:

3月26日,南方基金公司在其网站上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这是对去年“分红门”事件的最终处理意见。

对这一事件,有关方面最终如何裁决南方基金网站刊文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袁近秋的赔偿请求,且此次裁决为终局裁决,具体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

(二)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01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08.8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一)、(二)项下的内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至此,为期一年多的基金“分红门”事件终于告一段落。

分红规则走向规范

事实上“分红门”并非南方基金所独有,而是早期基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根源在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以及分红执行条款的缺失。这种引发争议的模糊分红条款也在早期基金合同上基本属于格式条款。南方稳健的案例暴露出早期基金行业在分红上普遍存在的潜在问题。而在2008年罕见的大熊市中,这种长期潜伏的问题才暴露出来。

而这个问题的暴露也促使分红规则走向规范化。2009年4月起证监会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一是明确规定了分红条件。基金应以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其三是规定基金合同不能约定“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义的条款。

从这一事件也充分看出,基金行业仍然有必要不断提升规范运作的水平;基金投资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任何一点细节都马虎不得。

主动决策比被动等待更好

闹得沸沸扬扬的分红门终于尘埃落定,投资者占理,基金公司为合同漏洞也付出了代价。而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从中更应该吸取的教训是自己应该对自身投资资产负责;即使基金公司在运作流程上可能出现一些纰漏,但所投资基金资产的价值增减主要应该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这就是所谓投资风险自负的含义,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决策负起主要的责任。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法务部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根据今年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展开2018年上半年工作,以资金安全、疑难账款的强力收回为工作核心;以应收账款的催收,公司重大事务的协助配合,新签合同、补充协议、法务催款函的起草、审核把关等几大方向为工作重点;对内协助支持公司客户管理部、财务部、采购部、办公室、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的工作,对外以催款,商业谈判等为法务部的工作拓展,下面将对法务部上半年具体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展开计划。

2018年工作总结

一、合同管理

(一)审查、起草新签合同数量

截止2018年6月31日,法务部共审查、修改合同260份,其中销售合同86份,原材料采购合同55份;车辆配件、车辆维修、车辆辅助用油、机械设备、基建类合同53份;设备租赁合同(泵车、罐车、铲车租赁合同)35份;其他合同(办公用品采购、软件维护、清理外包、皮带外包等)31份。(合同台账见附件1)

(二)重大合同(标的额100万以上)履行情况分析

1、2018年新签重大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分下(详见附件2)

2、原材料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为缓解中心资金紧张,并降低采购成本,2018年上半年中心以商承方式采购水泥,商承到期如未进行付款届时将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与诉讼风险。为防范风险,法务部一方面将配合销售部门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另一方面配合采购部与水泥厂家进行洽谈,必要时达成还款协议延长付款期限。

3、顺义搅拌站机组改造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1)合同履行阶段:

(2)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较低,逾期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对方违约成本较低,对其约束力不强,导致工期一再延误;

二是总承包方对基建分包方监督力度小,致使分包方施工进度慢,时工期延误的重要因素。

(3)应对工期延误采取的措施:一是发工作联系函、律师函要求总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总承包方派驻工程监理人员,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监督管理;三是要求总承包方更换基建队伍,抢抓工期。

(三)合同审查签订、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1、合同审查中的不足

(2)审查合同时遇格式合同文本、或权利义务内容简单、风险较小的合同,仅是口头告知合同经办人需修改的地方或在拟签订的合同中直接修改,而未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使合同审核阶段出现漏洞。

(3)审核新类型的合同或涉及专业领域合同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存在一些专业条款理解不到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条款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合同履行中难以限定对方违约行为,无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合同签订时的问题

合同订立因存在一方先签字盖章,另一方再签字盖章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往往对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盖章合同送达合同主管部门,合同上缺少对方的签字及日期。合同中往往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因越缺少签字而使合同未生效,或因缺少签字盖章日期,而无法确定合同生效日期。因合同未生效,无合同履行及违约的限定,可能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而无法弥补。

3、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合同相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对方同意及时付款或出具还款协议,但常借故拖延付款或签订还款协议,最终因无书面付款协议而成功拖延付款。

(四)合同管理中的工作改进

3、合同盖章时,要求经办人签字、写明日期;如对方未签字的,告知经办人员通知对方补齐签字、合同签订日期。

4、还款承诺、协议严格落实到书面上;对合同条款仔细斟酌、约定办理结算、付清尾款的期限,保障条款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二、诉讼案件

(一)2018年诉讼案件情况(详见附件3)

截止到2018年6月31日,法务部接收债权共计23167047.93元,已通过诉讼和非诉相结合方式回收债权18571184.5元,其中诉讼案件为建工“润世中心二期工程”、建工“动力增容工程”、通利达“百子湾公租房一标工程”,共回收债权18151022元;非诉案件中铁遂“地铁7号线3标”工程通过多次与对方洽商,结清债权420162.5元。

未结涉诉案件金额为5421995.93元,分别为:中建六局“奥林匹克花园二期(A)地块工程”、大洋“A区地下车库”、城建四“第五广场”、总参四部“益泰恒生”。

(二)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诉讼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

(4)获得胜诉判决后,执行难。一般情况下,如对方有履行能力,仅为拖延付款的,立案后开庭前或开庭时双方便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对方亦能按照和解、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如对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即便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执行回欠款。

2、应对措施

(1)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立案前,做好充分的论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详尽分析,对从立案到案件审结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演并制定出应对措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4)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及时采取诉讼保障措施,如诉前保全(采取诉前保全后30天内向法院起诉)、诉讼中保全及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前的诉讼后保全(应当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5天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工作

1、业务风险评估与规避、往来函件解读与回复。

截止6月31日,法务部共协助客户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出具律师函5份,工作联系函10余份。发函后对方积极还款或签订还款协议,通知回函的期限内未回函的法务人员则采取诉讼手段维护中心合法权益。

2、加强制度建设,并严格落实。

(1)为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促进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的提升,法务部依据集团“七五”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及实业公司的“七五普法”工作实施细则,制定了商混中心的“七五”普法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落实细则要求。

(2)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销售、采购、债权转移等不同类型合同的具体实施细则,有效的规范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了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

2018年法务部工作虽然较2016年有所提升,但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务人员在完成基本工作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理论知识的同时,要学会运用到企业治理中,践行依法治企。

2019年工作计划

一、提质增效把好合同关

2、深入调研,根据商混行业的行业规范和商业习惯以及业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保证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批速度,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和相应的修改。

4、加强合同履行中的全方位管控,对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并制定可行的解决办法,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攻坚克难降低应收账款

1、协助业务部门对中心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对存在风险的工程进行跟踪。落实中心“三色预警”制度,对债权进行直观分类并提出建议。

2、建立健全的诉讼管理制度。一是做好已发生的案件统计工作,建立大案台账、分析研究机制;二是在面临可能发生的纠纷时,应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应对;三是建立纠纷化解机制,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的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四是坚持诉前案件尽职调查、法律纠纷案件诉前、诉中法律论证、诉讼调解机制等诉讼管理机制;五是定期对已发生案件进行总结,把握案件发生规律和诉讼技巧。

3、对中心老债权(北京城建四集团第五广场项目、总参四部、天津滨海新区案)进行持续跟踪,探究可行性解决方案寻找新的突破点。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采取多种途径推进历史积案解决。

三、宣贯落实“七五”普法工作,推进法治国企建设

1、强化依法合规,完善制度建设。结合中心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中心的制度体系,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依法治企。

2、主动适应发展,提升法律管理水平。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切实将法律风险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全程深入参与企业改制改革、业务谈判、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投资融资、合同审核、纠纷案件、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法务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解决”的重要作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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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印发《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等范本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律师对客户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省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等范本,现予印发。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将各范本下发律师事务所。http://sft.zj.gov.cn/art/2003/4/18/art_1229107411_2227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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