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这是个困难家境的追梦男生失火被拘的案件。有错、有过,有伤者有死者,家里还缺乏赔偿能力难以获得谅解。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只能靠情感做罪轻辩护了。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定我们担任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刘XX的辩护人。经与嫌疑人刘XX本人和办案人员的交流、在了解基本案情信息后,我们认为,可以对刘XX在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下追究其责任,特向贵院提出本法律意见书,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二、本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情节
辩护人基于以上对案情的了解,特恳请贵院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嫌疑人刘XX给电瓶车充电的过失的确是导致失火悲剧的直接诱因。但除此之外,还存在出租屋未安放消防灭火设备、堆满易燃物质、胶囊式木板隔断间、甚至还将煤气罐放在房间门口等等诸多原因,正式这诸多的原因集合在了一起才共同导致了这最后的失火悲剧!
2、事发后,刘XX也是尽己所能的叫醒了其他住户,才没有导致更大悲剧的产生——某种程度上,其有效的控制住了进一步的损失!
3、在赔偿上,刘XX及其家属也积极表现出了赔偿的意愿。对死者龙某,因长期以来其始终一个人独居,并没有见他有亲人或朋友,所以不知道可以向谁进行赔偿,但起码,刘XX家愿意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对财产损失,因房主一直对刘XX有着很好的印象,也明确向刘XX家属表示不会要求赔偿。
三、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1、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第3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之规定,考虑到刘XX的过失犯罪行为,且有效控制损失并愿意积极赔偿的意愿,本案可以对刘XX不予批准逮捕。
2、对刘XX不采取羁押措施,让其在取保候审的状态下去承担自己该尽的责任,该赔偿的赔偿,该弥补的弥补,才是尽量去弥补社会伤口的最好方式。
3、从整个社会价值的角度讲,一个已经诞生的悲剧已经诞生。在不存在故意过错的情况下,更好的价值体现应该是让刘XX去弥补已经诞生的悲剧所带来恶果,而不是对刘XX继续进行羁押,再生生造成另一个家庭悲剧。
4、从刘XX有限的人生经历可以看出,他是个踏实的追梦者,在使尽自己的全部力气一步一步追求更好的生活。看他的成长经历,会不自觉的想到习总书记的那句话: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辩护人只是希望针对刘XX这一次的过失犯罪,能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能最大程度的不使他的人生掉队,能让他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毕竟,惩罚不是目的,挽救才是应有之义。
故此,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使其能更好的承担自己过失带来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