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云南

社会诚信关联基层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它在不局限于商务诚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展开,契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治理的现实需要。在基层治理中,社会诚信机制将法律和道德评价的行为纳入自治环节,对它们进行社会诚信评价和奖惩,重组自治、法治、德治资源,促成了“三治融合”。在利益和观念多元化的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等单一手段都具有局限性,社会诚信机制赋予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新的治理手段,可以有效制约违法失德行为。基层治理对社会诚信机制的运用,与法治精神还有张力需要弥合,家庭连带责任有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风险,专注有效治理容易忽视遵循法治原则。社会诚信机制促成“三治融合”的实践,拓展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范畴,是法治社会的逻辑延伸和未来走向。

关键词

社会诚信基层治理自治法治德治

目次

一、社会诚信机制与基层治理的关联

二、社会诚信机制对“三治融合”的促成

三、社会诚信机制的运用背景及治理功能

四、社会诚信机制与法治的张力

五、社会诚信及法治社会的未来

社会诚信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作出具体任务安排。目前,基层治理广泛运用社会诚信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促成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这反过来又进一步推进了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关联基层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实践,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其中积累的经验值得总结,提出的理论命题需要回应。对社会诚信机制促成“三治融合”的实践进行学理分析,需要深入探究:独具特色的地方实践在怎样的基础上发生?社会诚信机制如何促成“三治融合”?怎样更好助力法治社会建设?本文拟以各地实践(尤其是曾深入实地调研的湖北省宜都市、浙江省桐乡市实践)为素材展开,讨论社会诚信机制促成“三治融合”的实践逻辑。

(一)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的探索

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有着较长的探索历程。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后,就陆续有地方通过家庭诚信档案建立社会诚信评价体系,记载公民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行为,兑现相应的奖惩措施,力图使诚信由道德教化的软约束变为社会激励约束机制的量化调节,做到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结合,从而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改善基层治理状况。

2007年,河北省广平县开展农户诚信建档工作,记载农户遵纪守法和遵守村规民约、金融信贷消费、履行义务工及参加公益活动等情况,使农户日常行为成为信贷、参军、外出务工等的重要参考信息。2009年,广东省龙门县龙田镇开展农户诚信守法档案管理的尝试。《龙田镇诚信守法户评分标准》共列出24项考核项目,其中加分项目包括社会救助、见义勇为、科学种田等,扣分项目涉及计划生育、殡葬管理、刑事违法、土地占用、欠贷骗贷、骗取补助、家庭暴力、制假售假、赌博偷盗、缠访闹访等,几乎囊括村民各方面的行为。诚信守法星级户在贷款、低保照顾、困难补贴、改良水电条件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利。2010年,江苏省睢宁县实施大众信用管理,对商业交往、纳税缴费、社会治理、法律责任、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方面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在政审考察、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扶持等事务中作为信用依据使用。其中,社会治理方面的信用信息超过总分值的一半,包括城市管理、制假售假、传销欺诈、计划生育、邪教活动、家庭道德、社会秩序、偷盗财物、交通违法、行贿受贿、诬告诽谤等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后,基层治理的探索和创新进入迸发阶段。浙江省桐乡市首创“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模式。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面对大量社会事务难题,在基层治理中主推“德治”“法治”和“自治”创新,并很快发现,自治、法治、德治相辅相成,很难单独开展,需要“三治融合”。“三治融合”发源地——越丰村,建立“一约”(村规民约)、“两会”(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三团”(百姓参政团、道德评判团、百事服务团)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开创了“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判、事事有人管”的新局面。“三治融合”给桐乡基层治理带来巨大的变化:管理为主的单一手段,变为自治、法治、德治多种手段并用,基层社会自治活力充分释放,法治精神浸润人心,道德风尚不断提升。桐乡的社会治理经验被媒体广为报道,后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学界也围绕桐乡“三治融合”的实践展开深入的理论思考。

党的十九大以后,各地陆续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其中,湖北省在宜都市推行的“三治融合”试点有突出特色。2019年,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提出“双基强化、三治融合”。“双基强化”,一是强化全民思想政治基础,塑造“三治融合”的价值理念;二是强化信息平台和治理队伍基础,实现“三治融合”的要素条件支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各有其效用空间和作用方式。宜都市为推动“三治融合”,统筹实施覆盖社会治理全维度、全周期的多项措施,包括磁铁支部、网格支部、村规民约、家庭诚信档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道德法治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支部书记+居民组长+网格员+志愿服务+驻格警务“五岗一体”、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三社联动”、“警格对接”、“法治主任”等方面的建设。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以家庭诚信档案为基础的社会诚信机制的构建,它可以促成自治、法治、德治的深度融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的实践探索、理论总结、政策引导交互进行、良性互动,实践探索得到了理论总结并及时反映为政策引导,政策引导又进一步对实践探索构成有效指导。“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这一交互过程的重要理论成果,社会诚信机制是“三治融合”最为重要的抓手和平台。社会诚信机制被广泛运用于各地的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诚信建设得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获得突破。

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有治理需求的驱动,更是社会诚信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政策引导的产物。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在中央政策的引导和指导下,各地踊跃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创新。自治的要义在于村庄或社区事务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法治意味着自治和德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以法治保障社会治理;德治强调道德资源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重视道德规范的作用,通过道德教化约束人们的行为。基层治理强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必然有不同方面机制的叠加使用。不过,如果只是浮于表面的形式化叠加,就不会收到实际效果。例如,如果德治停留于说服教化,不能落实为一定的约束手段,就难免流于形式,难以助力自治和法治运行。社会诚信建设恰恰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提供了重要抓手,成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乃至“三治融合”的重要平台。设计社会诚信的具体运行机制并将之融入自治过程,可以将德治和法治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可操作的自治环节。自治在法治的保障下施行,在德治的滋养下运转,从而实现“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

(二)社会诚信关联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

社会诚信关联基层治理,有其制度基础。在更广泛和宏观的层面,关联社会治理是社会诚信的中国特色。无论在理念还是制度中,社会信用体系都与社会治理紧密关联。在理念上,中国人所说的“信用”,是指人们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信任,它既存在于经济活动中,也存在于社会活动中;而西方国家所谓的“信用”(credit),是指“信贷”及“(借钱偿还的)信誉”。在制度上,西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偏重消费信用领域,主要以解决商业失信、金融失信为目的,围绕市场经济展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四个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是西方国家“主要围绕着经济交易和金融活动展开的信用交易风险管理体系”,而是“一个包含经济交易信用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在内的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基层治理中,自治是“常态机制”,是处理事务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成本最低的治理方式。社会诚信机制将法治和德治纳入自治过程,增加了对基层群众行为的监督,制约违法失德行为,并通过法治保障自治的运行,促成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一)社会诚信机制的运行模式

(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社会诚信机制对自治、法治、德治所提倡或反对的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将法治、德治融入自治过程。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和人格特征,属于道德范畴,因此,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属于德治范畴;将道德和法律评价的行为纳入社会诚信机制,使之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以自治的方式保障道德和法律实施;社会诚信机制的运行,是政府引导下的基层自治实践,受到法治的保障。如此,通过社会诚信机制,真正实现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

社会诚信机制促成“三治融合”,克服了德治单纯依赖教化的无力,为基层自治提供了着力点,缓解了法治的力所不及或高成本运行。对于基层群众而言,社会诚信机制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中起到指引、约束、激励作用。其一,指引作用。家庭诚信档案制度中的加减分规则,为人们应当如何作为提供了行为模式,指引其可以如何行为、必须如何行为或不得如何行为,成为衡量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进而对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思维观念产生影响。其二,约束作用。家庭诚信档案制度中有惩罚措施,它约束的是违反诚信规则的行为,构成有效治理的兜底和保障。违反诚信规则的家庭户,一旦扣至一定分值,被纳入失信名单,将面临多种不利后果。约束作用不仅体现为惩罚失信户,还在于通过警示来预防违法失信行为,从而增强社会诚信机制的有效性。其三,激励作用。家庭诚信档案制度中,按照积分规则获得一定加分,就可以优先享有某些机会、获得某些福利,或者直接兑换为经济利益。通过机会和利益作为外部激励,可以调动人们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从事利他行为的积极性,进而服务于基层治理目标。

社会诚信机制的运用不是偶然的,而是缘于基层治理需求,是时代背景和治理资源困境下的能动创造。基层社会进入利益和观念多元化时代,人们的权利和责任观念发生很大变化,既有的司法、行政、自治、德治等方式各自面临困难。社会诚信机制可以重组自治、法治、德治等资源,促成“三治融合”,承担治理功能。

(一)基层治理面对的人和社会

基层治理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中发生,要面对特定的人和社会,它们是基层治理的内生基础,是政策执行、事务处理、秩序生产的条件。其中,人的条件,包括人们的道德信仰、法治观念、生活习惯、知识水平、社会偏好等;社会条件,包括社会结构、社会分层、群体分化、社会流动、社会规则、社会观念等。目前,基层治理面临的人和社会条件最显著的特征是,基层社会的利益和观念多元化,人们在观念上重权利、讲利益,轻义务、忽视责任,基层治理对此缺乏制衡机制。

21世纪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导致了巨大的分化,这种分化体现在经济分层、社会利益、文化偏好、观念意识等各个方面,也体现在东中西部、省域、县域、村庄(社区)各个层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以及随之而来的多元思想观念。这在基层治理场域必然有所体现。基层治理需要面对分化的人和社会,很难要求人们与治理需要完全同步。不同经济地位、社会阶层的人,会对不同的思想观念表现出亲和性,甚至自觉选择相应的思想观念。学术界、社会上各种不同的思潮,又为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了选择空间。这些多元的思想观念,反映了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多元诉求。由于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基层治理面对的大多数社会群体,不仅有条件接触各种思想观念,也有能力运用这些思想观念来表达自身诉求。

在社会利益和思想观念多元背景下,基层社会出现权利与责任观念的失衡,不少人强调自己的权利、利益,却缺乏相应的义务、责任观念。例如,在防汛抗洪中,党员干部日夜忙碌,村民却打牌观望;干部忙于筑坝抗洪,村民却宁可坐等水淹也不出力;抗洪干部向群众讨水喝,群众却置若罔闻。一些人向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要求利益,却不承担责任,甚至不讲道德,碰到利益一拥而上,遇上责任和义务退避三舍。还有人歪曲权利话语和法治话语来为个人利益辩护,主张权利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实质是自私自利、不讲公益、缺乏责任观念。对此,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缺乏合法有效的制衡机制。

在此背景下,基层治理需求更加凸显,包括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需求和基层社会的内生秩序需求两个方面。就政策执行需求而言,其体现在村庄(社区)规划、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工业安全等方面。政策执行日益专业化、多样化,难度和复杂性增高,需要对基层社会按照现代性特征格式化处理,需要将所有的人按照某种规则纳入治理范畴,使之成为治理主体或治理对象。就基层社会的内生秩序需求而言,由于城镇化发展、社会结构分化、社会流动加剧、市场经济的渗透,基层社会原有的秩序格局发生变化,内生社会价值和地方性规范的效力日益松弛,基层社会出现一些无序现象,如仪式性人情泛滥、面子竞争无度、公益发展难以协调、社区合作弱化等。治理这些无序现象,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必然会与具有特定利益和观念的人发生“碰撞”,那些片面强调权利和利益、缺乏公益和责任观念的群众,就会成为政策执行或秩序维护的障碍和挑战。

(二)基层治理可用的资源条件

面对上述人和社会条件,基层治理可用的资源总体而言较为缺乏。基层治理可以采取法治、德治、自治等手段,法治手段又可以分为司法与行政两种。然而,自治、法治、德治的单一手段都存在局限或面临困难,难以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第一,司法手段运行成本高,限制了其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说,司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后防线,社会治理中的多数事务都可能交由司法处理。司法权具有中立性、消极性、独立性和终局性,司法者应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一般不主动干预社会事务,不告不理;不受其他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直接干预和干扰;司法审判的既判力,非经司法程序不得推翻。司法权运行有很高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社会主体往往需要借助专业律师才能参与其中。总体而言,司法处理社会事务的成本是相当高的,基层社会事务很难高度依赖司法途径来处理。一方面,很多社会主体支付不起司法运行的成本,这容易使经济能力强的社会主体在纠纷中占据优势,从而导致基层事务处理的非正义性。另一方面,司法系统缺乏足够的人财物资源。将所有的基层治理事务纳入司法处理会耗费巨量资源,超出司法系统的承受能力,使本就拮据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例如,由司法来处理村庄修机耕道遇到的障碍,这是难以想象的。

第二,受一些社会事务特性限制,行政手段有其治理局限。行政管理是基层治理中使用最多的治理方式,但也受到一些限制。有些事务不宜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有些事务通过行政方式处理成本太高。基层治理事务按其性质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政策执行类事务,二是社区公共事务,三是家庭或个人“私事”。政策执行类事务可以通过行政方式治理,常常需要村庄和社区协助;社区公共事务往往不能简单使用行政方式,应主要通过自治方式实现治理;“私事”更不宜简单通过行政方式处理。虽然“私事”常常具有公共性,例如,“人情风”现象越演越烈,伤害群众利益,不能完全不加干预,但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只能倡导,直接管理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社区公共事务以及群众“私事”,如果都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治理成本将非常高,而且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村民结婚大摆宴席,基层政府如果直接行政干预,会引起反感,可能触发社会稳定事件。总之,行政管理方式有其适用范围,很难延伸到基层治理的每一个角落。这也是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原因。

(三)社会诚信机制的治理功能

司法、行政、自治、德治等单一手段各自面临困难,基层治理面对只讲权利和利益、不讲义务和责任的个别群众,缺乏可用的资源,缺乏有力的制衡措施。群众可以运用法治话语,主张维权,要求基层干部尊重权利、履行义务。上级党政组织要求基层干部既要遵循法治,也要遵循党的政治伦理,以人民为中心,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时刻关心群众的“衣食住行”,解决群众的困难。相比于群众可以在各种话语中“游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话语,基层干部似乎背上了“枷锁”,有着各种义务和责任。基层治理的权力、资源与责任并不匹配。

在这种背景下,社会诚信机制的运用,实际上是基层治理重组资源、强化权力的实践。“治理”意味着权力对社会的作用,权力与资源相联系,权力的运行离不开资源的投入、集中和损耗,因此,基层治理与其可以调动的“资源”相联系。资源分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前者是对物体、商品或物质现象产生控制的能力,后者是对人产生控制的各类转换能力。权力是能动者调动资源建构“方法”以获得结果的能力,这种结果是行动者直接介入事件过程所带来的。当前,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方法来制约缺乏义务和责任意识的群众。社会诚信机制则提供了一种新的制约方法,在配置性资源缺乏或原有权威性资源无效的情况下,为基层治理提供新的权威性资源。

在基层治理中,配置性资源主要是指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所拥有的物质和财政资源,包括集体土地、乡镇企业、可支配财源等;权威性资源指支配手段与制度,如综合治理、“两工”(义务工和积累工)制度等。在多数地方,基层自治组织缺乏自主收入,大多依赖财政转移支付维持运行,公益建设高度依赖自上而下的项目投入。土地“三权分置”,法律和政策要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村集体难以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土地利益结构逐渐刚性化,自治组织很难将土地转化为解决治理问题的资源和能力。同时,“两工”制度取消,基层干部不能要求村民出工,不能强制执行自治组织“一事一议”的民主决策,制约手段缺乏。城市社区更是如此,社区自治组织与居民缺乏经济性关联,缺乏合法支配居民行为的法律手段。在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两个方面,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都是缺乏的,基层治理难以高效展开,难以约束忽视义务和责任的行为。

因此,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只能实施“综合治理”,通过各种办法调动各方面的资源来实现治理目标。基层干部将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资源统筹配置、捆绑连带,通过利益关联来制约民众,以完成治理目标。例如,将低保名额与其他治理事务关联的“治理保”现象。再如,针对治理事务中不配合的群众,寻找其轻微违法行为,以惩罚来倒逼当事人配合。这些聚集治理资源的方法,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却常常可以维持有效治理。

社会诚信机制赋予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新的有力治理手段,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有效性不等于合法性。社会诚信机制在运行中的一些做法,与法治精神可能存在张力,不一定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家庭连带责任机制有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风险,治理有效性容易让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忽视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应当弥合这些张力,既满足治理需求,又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一)家庭连带责任与个人基本权利

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的制度设计,以家庭“户”作为基本信用单位,对所有家庭成员的社会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以村庄(社区)为基础,在县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户”作为基本信用单位,意味着一人失信,家庭户就被列入失信名单,所有家庭成员同时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一种家庭成员连带责任机制。现代法治强调责任自负原则,家庭成员连带责任机制是否违反责任自负原则,违反现代法治精神呢?

(二)治理有效性与遵循法治原则

基层治理事务有政策执行类事务、社区公共事务、家庭或个人“私事”三类。政策执行类事务是自上而下的要求,是必须完成的任务。社区公共事务则源自内生秩序需求,如果处理好,社区环境、乡风文明就可以提高,社区发展的基础就可以夯实。“私事”因有社会影响和文化公共性,也逐渐成为基层治理事务。在治理需求下,这些事务不断被纳入社会诚信评价范围,以社会诚信机制为基层治理手段的趋势日益加强。

若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治理任务,对个人的合法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并用于表征社会诚信,就在信息与社会诚信之间进行了不够谨慎的关联,可能违反“不当联结禁止”的公法原则。这些做法将繁重的治理任务,简单转移给社会诚信机制承担,本质上是“懒政”。很多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方面的行为,本可交由道德或社会规范去调整,但在日渐陌生化的社会,这些道德和社会规范难以自发执行,此时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将它们纳入执行范畴,往往具有合理性乃至正当性。然而,如果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公权私用”,借社会诚信机制服务于组织体自身的利益,则冲淡了上述合理性。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各种认证成为每个人向外发展的必经程序。基层社会本来具有模糊性,但国家政权建设的需求及市场经济的信任机制要求各种认证,村庄或社区因此需要承担起信息识别和传递的责任。人们可以在经济上脱离所在的社区,却需要社区进行最基础的认证,上学、参军、就业、异地居住、享受国家福利、办理执照、贷款等,都需要来自社区的证明。人们不一定依赖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却带来了相当多的基层治理事务。这些向外的人和事务,与在地的人和事务在基层治理中被社会诚信机制关联起来,基层治理的特定职责与基层群众的义务也被关联起来,基层政府或自治组织以其自身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为条件,要求人们履行在其他治理事务中的义务。这在基层治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很多人正是在这种威慑下对待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但是,这对权利行使施加了条件,本该享有的权利被设置了附属性义务,而原属于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职责,被化约为创新的治理工具,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

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是面向实践需求的能动作为。当基层社会进入利益多元化时代,人们的权利和责任观念发生很大变化,过去的管理方式在很多事务中不再适合,基层治理缺乏可用的资源。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可以运用权利本位的法治话语,也可以运用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话语,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却难以制约无视义务和责任的群众。社会诚信机制将基层治理事务纳入评价范围,对自治、法治、德治所提倡或反对的行为进行社会诚信评价,对违法失信行为施加相应的不利后果,从而重组自治、法治、德治等各种资源,促成“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

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的创新,也为社会诚信建设开辟了新天地。一方面,它突破了信用通常适用的经济领域,使社会信用体系不局限于经济交易、金融活动、市场消费,不仅是市场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而且嵌入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事务,着力于社会诚信建设,契合我国经济与社会民生高度互嵌的现实国情。另一方面,它突破了社会诚信建设聚焦于重点行业和领域、落脚于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的惯性,进入基层最广泛人群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将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切实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这两个方面分别拓展了社会信用的适用领域和对象,为社会诚信建设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奠定了基础。

新时代,社会管理已经向社会治理转变。社会管理模式依赖简单直接的行政管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指令与执行的关系,市场和社会在其中相对缺位。现代社会治理则具有管理、服务、合作多重职能,在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社会治理需要发掘、培育社会机制,发挥社会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扬弃政府统管包揽的管理模式。因此,我国提出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强调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党委政府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公众参与必不可少,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社会力量发挥协同作用,群众自治组织、社团、行业组织、企业等各有具体作用。伴随社会管理迈向社会治理,必然出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工具多样化的趋势,社会事务越来越倾向于由多元主体通过社会机制解决,政府也不断助推社会力量和社会机制介入。社会诚信机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登上基层治理的舞台,它既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中介,也是治理主体聚集权威性资源的工具。

未来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核心内涵是,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法治社会要求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社会事务,依靠法治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然而,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事务都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而是说社会治理必须遵循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法律规范、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共同作用,以自治维护法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使大家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社会诚信机制能成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因此必将成为法治社会重要的治理工具。它通过声誉机制实现社会治理,强调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作用。社会治理由此转向“更少规制、更多声誉”的形态:不同领域中的各种声誉机制发挥作用,而政府的职能将被重新定位,它从直接管理中退出,着眼于提高各个领域的信息透明度,着力于信息的收集和公开,支持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社会诚信机制可以减轻行政和司法的运行成本,因为“公开羞辱”的方式改变了“软法工具”的特征,施加“声誉”风险可以改变相应主体的行为,起到市场惩戒和社会惩戒的效果,这所耗费的成本显然低于要达到相同效果的司法或行政成本。社会诚信机制还可以鼓励社会成员达到更高的道德水平。传统的司法和行政手段最多强制社会成员达到法律底线,而社会诚信机制可以鼓励超出法律的道德行为。

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建立诚信档案,对诚信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备查,并据此实施分类评价和关联奖惩,确保基层治理的有效性。但是,社会诚信机制运用与法治社会之间存在张力,此点遭到诟病。有学者强调信用工具应当遵守合法性的约束,在公法原则的约束下,依法限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注重信用指标体系设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尊重和保障公民信息权利,注重信用情况与奖惩措施之间的合理联结和成比例性,建立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还有学者认为,需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新进行政策定位,合理规范失信惩戒的设定权,要求社会信用规范的制定符合法的一般原则,并确保社会信用规范制定或实施的审查与救济的可得性。这些认识都有一定道理,不过似乎还局限在行政法视野中。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看起来是治理权力对社会的介入,但从发展的视角看,更多的是现代法治的逻辑延伸,其本质是运用新的治理技术和思路回应社会治理领域的顽疾,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及其背后的执法能力不足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构成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当然内容,基层治理不能不面对。

社会诚信机制促成“三治融合”,促使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中思考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本来就是存在于日常生活、经济交往、社会治理等各个领域的概念,将违约行为、违法行为、违反自治规范行为、违反特定道德的行为统一称为“违法失信”,在理论上具有自洽性,在地方政策甚至地方立法上已经成为广泛现实,也为诸多中央文件所肯定。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现阶段社会诚信和交易信用问题都较为凸显,两者还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在有些领域,违法现象、违约现象、违反公共道德现象比较突出,这些失信现象已超出交易信用风险范畴,涉及日常生活、社会治理、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领域。我国不宜将社会信用简单等同于金融征信。比如,有人屡次违法,违反社会公德,违反自治规范,但在经济交易和金融领域,借贷还款及时,信用记录良好,如果他的信用评价仍然是“良好”,那么这样的情形是不合理的。因为守法是守信的底线要求。也很难相信,一个经常违反法律或自治规范的人,会是市场经济中诚信的人。因此,社会信用建设不宜拘泥于西方经验,而应定位于囊括社会诚信的更为广泛的社会信用体系。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和弹性,回应了现实的治理需求,是独具特色的实践,对此应有制度自信,予以客观认识。当下中国社会诚信水平偏低,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违法过剩”现象较为突出。具体而言,生产安全事故并不少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不足,商业诈骗频繁出现,偷税漏税司空见惯,学术不端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构建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治理的社会信用体系,让违法失信处处难行、守法诚信处处受益,从而敦促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让社会诚信建设进入良性循环,并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当然,也需要避免“信用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泛信用化”现象,必须追问并解决“什么往里装”“如何装”的问题,从而防止滥用失信惩戒措施的倾向。在此基础上,应该从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社会形态出发,充分认识自治、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并不都由社会信用法,甚至并不都由法律直接调整,而可以由社会自治规范、道德规范、政策规范来调整。

基于此,未来我国应当建立立体的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多维度、多层次的社会征信系统。所有不侵犯个人权利的信息都可以记载,这些信息在不同层次和范围内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关联不同的不利后果。有些信息在村庄或社区层面公开,在自治或社会道德维度上承担失信的不利后果;有些信息在县域或市域范围内公开,在某级政府政策维度上承担失信责任;有些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在法律法规层面承担违法失信责任。在多维度、多层次的征信系统记录的失信行为中,只有一部分会成为法律上的失信行为,载入失信记录;载入失信记录的行为,还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才承担失信惩戒责任。无疑,系统完备的制度建设面临挑战。因为道德和社会规范是零散的,法律规范虽然相对系统,但总体上仍然难以与社会诚信机制的运行对接,失信惩戒责任需要再次建构。同时,制度设计者的经验积累还不够,认识无法一次到位,技术能力也还不成熟。虽然商务诚信建设方面有成熟完备的模型和方案,但社会诚信的复杂性远远超过商务诚信,难以简单借鉴。只有社会诚信机制在实践中发挥功效,相应的规范理论才会进一步发展。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家治理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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