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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群体性涉法闹访;社会稳定;法治

在当前基层法治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上访人利用信访制度,以行使信访权利的方式提出诉求,并以群体聚集、闹事等极端手段要挟地方党委政府解决问题。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为"群体性闹访"。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然而闹访人却罔顾法律规定,在上访中采取过激行为,围堵政府机关、静坐、打横幅、呼口号,妨碍政府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近年来,闹访现象尤其是群体性闹访有愈演愈烈的不良倾向,其中,群体性涉法闹访更是有明显增多的趋势。涉法闹访是指本该由法院、特定行政机构依法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却不找相应的机构,甚至拒绝这些机构的介入,而是坚持找党委政府和信访部门,通过闹访表达诉求、促进问题解决。目前,群体性涉法闹访在很多地方不断出现,在交通、医疗、校园伤亡事故中尤其突出。

一、群体性涉法闹访及其特征

案例一:2010年,古楼村村民刘某被电动三轮车撞死。目击者报警后,县交警队去现场处理事故,刘某的亲属根本就不理会。刘某的亲属将刘的尸体抬到出事路段,后来又抬到县政府并在政府大院里摆灵堂。最后,在县政法委的协调下,刘某亲属获赔30万元,肇事者赔偿28万元,肇事者所在的龙津镇政府赔偿1万元,刘某所在的石鼻镇政府赔偿1万元。

案例二:2011年5月,新建镇有两人被石鼻镇的王某开摩托车撞成一死一伤。死伤者家属坚持要求赔偿20万元,但是王某家里很穷,根本拿不出钱。死伤者家属于是到石鼻镇政府挟尸闹访,严重影响镇政府办公秩序,县里领导出面调解也无济于事。最后,市政府领导协调决定,石鼻镇政府赔偿5万元,新建镇政府赔偿5万元,肇事的王某借钱赔偿10万元。

案例三:2010年,杨希恒之妻在义县人民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时被划破尿管。杨希恒要求医院进行医疗赔偿,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医患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杨希恒及其亲属于是多次到县市政府上访。一次,杨希恒召集三十多人在县政府门口聚集静坐,县信访局局长出来安抚。杨的一个亲属情绪激动下拉扯了该局长的衣袖,县里立马派人把这名亲属抓起来,并将事件定性为聚众闹事,问杨希恒是"先拘留再谈判,还是先谈判再拘留"。杨见势头不好,态度才有所软化,接受了县里的处置意见:义县人民医院承担杨希恒之妻的后续治疗费用并赔偿3万元,镇政府发放抚慰金4万元。

案例四:2011年,南水村村民李某骑摩托车撞死了东山村村民王某。李某家里很穷,只同意赔偿3万元,王某的亲属当然不接受这么低的赔偿金额,但无法给李某施加更大压力。于是,王某的丈夫就在村口的公路上拦车,凡是李某所在的南水村的村民一律不准通行,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逼迫乡政府出来调解。最终,在镇政府的调解下,李某答应赔偿12.5万元,镇政府给王某丈夫解决了低保。

案例五:石鼻镇有个学生在县高中读书,2011年高考前因心理压力太大而跳楼自杀。该生家长及亲属几十人到县高中聚集讨说法,因处于高考期间影响极坏,县公安局只好将聚集人群强制驱离。家长和亲属于是换地方到县政府大院闹访。最终,在县政府的调解下,县高中作出了6万元的补偿。

案例六:2010年10月,石鼻镇二中学生刘柯兵与同学刘行杏、刘信等人因争执而打架斗殴。刘柯兵被刘行杏用水果刀刺穿肺部而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刘柯兵的父母和亲戚多次到学校、县信访局闹访,抬着死者的遗像在教学楼前和教室里烧纸、燃鞭炮。在县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副县长、县教科体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镇党委书记等多人六天五夜的不断调解下才达成协议:死者家属获赔45万元,其中,刘行杏的监护人赔偿18万元,刘信的监护人赔偿12万元,石鼻镇二中赔偿13万元,石鼻镇政府支付抚慰金2万元。

群体性涉法闹访事件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

第一,群体性涉法闹访事项的性质。闹访事项有一定的道德震撼力,当事人的遭遇值得同情,强硬对待有违道德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大多数闹访事件的发生都以人员死伤为前提,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此时政府若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采取过分的强制措施,群众在心里也不会赞成。而且,尽管政府干部对群体性涉法闹访烦不胜烦,但对当事人的遭遇一般也持同情心态。例如,参与案例六中事件处理的石鼻镇综治干事杨显就说:"一方面,我很理解死者家属的闹访行为,毕竟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家长多要点赔偿也很正常,人家抚养一个小孩不容易;学校做得也确实不合理,学生死后立刻就拉到殡仪馆,太草率,家长当然想不通;但另一方面,学校如果不把学生尸体拉走,肯定会发生群体闹访事件,到时候局面更难收拾,义县最近两年已经发生了多起挟尸闹访的事情,影响很恶劣;死者家长虽然有理,可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却又有不合理的诉求"。由于群体性涉法闹访所针对的事项有道德震撼力,得到干部和群众的同情,因此,即使在闹访中有不合理诉求,也能被群众理解,被政府官员容忍。

二、闹访群体的行为逻辑

(一)为什么信闹不信法

第二,闹访人对既有规则存在不满。现有的关于人身侵权致死的赔偿规则存在"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这一问题经过新闻媒体的放大效应,加深了民众与司法之间的观念对立。于是,在法律规范难以改动的情况下,民众往往寄希望于通过涉法闹访来改变个案结果,以实现其"同命同价"的诉求。在民众看来,生命既然是平等的,那么丧失生命所得到的赔偿应当相同,他们将死亡损害赔偿假定为对生命损害本身的赔偿。②在主流法律理论上,死亡赔偿针对的并非受害人,而是其近亲属,因为受害人生命的消失导致了其权利能力的丧失,由于受害人近亲属的情况各不相同,赔偿因此不同。虽然《侵权责任法》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回应"同命不同价"问题,试图在一定范围内弥合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但全国范围内的"同命同价"尚难实现。一个在上海打工的农民回到义县,他会质疑为何上海人和义县人的"生命价值"是百万元与几万元的巨大差别。对所谓"生命平等"的追求,很容易导致人们对现有法律规则的反感,这种反感在转型期社会矛盾交织的背景下被不断强化,最终可能促使他们走上闹访之路。

第三,群体性涉法闹访可以带来较大收益。当前,人们越来越被裹挟进入全球化体系,地方社会的陌生化程度正在加剧,人们对与自己利益无涉的地方事务的兴趣越来越低,地方事务只有足够轰动、刺激才能激发人们的兴趣和热情。一旦群体性涉法闹访以激烈的方式吸引了地方民众的眼球,闹访人就可以占领道义制高点,获得民众同情。这种同情的情绪,与民众平时的不满情绪叠加在一起,使政府在舆论上相当不利。政府行为稍有不慎,都可能激起与闹访事项没有利益关联的群众的反弹,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面对闹访,地方政府往往会尽量快速满足闹访人的诉求,即使处理结果违反法律。借助群体性涉法闹访,闹访人可以跨越具体行政机构和冗长繁琐的程序,将问题直接呈现在决策者面前,大大加快了问题解决的速度,在法律规则之外获取利益。对当事人而言,与其被法律体系和官僚体制复杂繁琐的程序羁绊,耗时费力地等待充满陌生性和不确定性的法律处理,就不如通过群体性涉法闹访直截了当地引起政府及领导人的重视。认为闹访都只是被动的无计可施的办法,这只是一种局外人的眼光,没有体验到当事人所面临的处境和理性计算,没有洞察其中的利益机会和结构。

(二)群体性涉法闹访的微观机制

群体性涉法闹访的目的是要让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人着手处理当事人的问题,从而跳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和僵化的官僚体制。通常,地方党委政府要将民众诉求纳入议程,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着手解决是必要的,否则就会使问题恶化和复杂化,从而要承担更大的政治责任和社会压力;上级党委政府施压要求解决;事情若不尽快解决,就可能陷入被动的舆论漩涡,甚至会引起上级政府的注意。[5]群体性涉法闹访就是要制造和促成这些条件,为此,闹访人就要动员可利用的资源,并采取诸种有利策略。

为了吸引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引起政府的充分重视,除了群体性聚集之外,涉法闹访还需要更引人注目的手段,"挟尸"就是其中之一,这在江西义县及全国都表现得相当突出。"挟尸"抗争或图赖,是中国历史和当下都较为普遍的现象,众多的研究展示了此类事例在古代和当代中国之时空座落中的通惯性分布。[8][9][10]上田信曾经指出:"中国社会的常识是,尸体对社会来说是危险的。"[8](P129)尤陈俊进一步指出:"尸体的出场和在场,不仅将意味着生物学意义上的污染;而且在人类学意义上,还体现了由于无法通过一定的仪式从社会中正常消失而产生的'死亡污染';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学意义上,尸体还因为负载了'非理死'所蕴含的'冤',而很可能在群体性事件中产生持续动员能力的'象征符号'。"[10]正因为尸体是危险的,"藉尸"的群体性涉法闹访才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才需要基层政府积极应对。

尽管闹访过程中可能会伴有破坏行为,但闹访人的诉求还是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他们会提出经济利益方面的要求,但几乎没有政治上的权利要求;他们在政府大院里闹事,只是希望政府出面解决问题,不会挑战政府的权威。在闹访过程中,他们使用的主要是中国传统民本政治和当代社会主义政治的意识形态资源。他们可能在词汇上使用"权利"、"公民"、"法治"等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其实质却是古代政治及社会主义革命的继承,这些话语只是文化资源库中可供利用的文字性和符号性资源。[11](P224)闹访人群可能一方面声称"维权",同时却使用与古代政治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一致的话语来建构闹访的合法性,从而避免政府的打击,这些话语包括"当官要为民做主"、"社会主义"、"人民利益"、"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在本质上,闹访人群的"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正如裴宜理所言,人们向政府反映社会问题,并希望获得更好解决的"例行化抗议",不过是一种传统抗争方式的现代版本,这种行动是对国家权力和合法性的确认,它反映的是抗争者带有历史相似性的规则意识。[12](P46-47)[13]

三、政府治理闹访的逻辑

群体性涉法闹访不仅是闹访人理性算计的行动,还是法律系统和党政机构治理逻辑的产物,党政官僚体系的制度安排和内在治理机制为群体性涉法闹访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在应然层面,官僚体系的制度安排具有制度理性,制度安排及其内在机制应当保证制度的连续、稳定与公平。[14]在实然层面,由于官僚体系的制度理性是有限的,无法充分吸纳民众的诉求,有时也难以保证公平和效率,因此其治理逻辑有着孕育群体性涉法闹访的内在机制。这种治理逻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日常治理中的规则依赖和选择性执法倾向,二是危机管理中的问责制度和稳定偏好。

在规则依赖和选择性执法偏好下,对于解决问题而言,官僚体系的常规治理是低效的。这种背景下,为了使问题尽快进入官员视野,当事人的群体性涉法闹访行为就可以理解。群体性涉法闹访之所以可能调动官员注意力,将闹访事项纳入政府议程,是因为党政系统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其延伸的行政问责制。维稳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就是将维稳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逐级下达维稳工作责任目标,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定期进行考核。其中最重要的是特别规定了严厉的"一票否决"制,只要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做得不好,一级政府和主政官员的工作绩效就被否定,政府评优、官员晋升都无指望。在乡镇基层,目标管理责任制甚至演化成人身关联性质的"包保责任制"。[19]行政问责制是对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延伸和强化,当党政官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了不良后果,就要受到责任追究。在群体性涉法闹访事件中,如果党政官员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就要承担"一票否决"的后果,主政官员通常会遭遇停职处分。

不少学者认为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并非如设想的那样有效运作。有学者指出,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产生事与愿违的后果,增加基层政府间的共谋行为。[20]也有学者指出,目标管理责任制构建出了一整套以"责任-利益连带"为主要特征的制度性联结关系,这对基层政权的运行和地方治理产生了非常复杂的影响。[21]无论如何,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尤其是行政问责制度,有力地强化了维稳职责,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的维稳责任心。"对于中国政府官员而言,目标管理责任对他们行为的直接影响,远大于很多正式的法律和管理规范"。[22]在日常治理中有规则依赖倾向和选择性执法行为的官员,一旦碰到"一票否决"的事项和问题,神经就会紧张起来,丝毫不敢松懈,因为工作成效直接决定了政府荣誉和公务人员个人的前途。

在传统社会中,传播手段非常有限,闹访事件的影响一般不会超出事件所在的地区,政府甚至可以通过封锁消息来进行治理。而在当今的信息传播时代,传媒作为"第四种权力",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普及率的提升,尤其是近年来自媒体"微博"的发展,使每个人都可以拥有"麦克风",传媒也进入了一个多中心时代。网络、微博媒体具有低门槛、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民众可以在其中自由进行表达,这大大增加了群体性涉法闹访的力量,既可以增加群体性涉法闹访的围观群众,又可以突破地域范围去寻求更广泛的支持;与此同时,给基层政府增加了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政府在治理中需要紧张面对舆论话语权,这甚至可能成为群体性涉法闹访事件处置成败的关键之一。政府不仅需要面对具有公信力的媒体、网站、论坛,甚至需要面对不确定的微博媒体。

正是政府的上述治理逻辑,群体性涉法闹访才更有生产的空间。群体性涉法闹访以激烈的方式吸引社会和媒体的注意力,从而在诉求表达上具有了优势。借助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强大话语权,闹访可以跨越冗长繁琐的法律程序,将问题直接呈现在党政领导面前,加快解决的速度。闹访是一种"问题化"策略,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得到夸大陈述,政府的拖延和敷衍受到制约。正因为对于当事人而言闹访有所成效,对于政府而言闹访是必须立即回应的事项,因此它不断被再生产,以至于逐渐成为本应诉诸法律途径的诸种事件的常态解决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断在维稳方面投入资源。在江西义县的乡镇一级,综治办的力量不断加强,其机构和编制不断扩张,权力也相应扩大。在维稳压力下,这是不得不做出的选择。与此同时,法院和一些行政机构也乐于退出这种纠纷的解决。棘手的群体性涉法闹访让这些机构唯恐躲之不及,但党政系统最终是无处可躲的。

四、涉法闹访治理的法治后果

闹访本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社会现象,曾在法治进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而在江西义县,群体性涉法闹访近年来重新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显然,群体性涉法闹访是新的社会条件下传统社会现象的再现和回归,这反映了传统意识的延续,也反映了制度环境的延续性。闹访现象的回潮虽然也有一些积极意义,例如,暴露了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释放了社会的紧张和焦虑,发挥了"安全阀"的作用,倒逼政府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社会整合,但从根本上说,在早已宣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中国,群体性涉法闹访是一种反常的社会现象,它对法治造成了相当负面的后果。

第一,民众维权成本和政府治理成本同时攀升。在群体性涉法闹访中,当事人不积极走法律途径而找没有直接解决纠纷职能的党委政府,并以集体闹事的方式进行要挟。在当前制度环境下,这种"问题化"策略是上访者理性选择的结果。"成功"的闹访带来了广泛蔓延的示范效应,这在江西义县的闹访案例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谁声音大"、"看谁动静大"的趋势。群体性涉法闹访成功满足诉求的现实告诉人们,"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闹访就有甜头,造就了争相闹访的社会氛围,刺激人们用群体性涉法闹访要挟政府解决问题。一旦陷入闹访的恶性竞争,就使原本应依法进行的维权普遍变得成本高昂,最终实质上增加了每个案件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虽然群体性涉法闹访对解决个案问题可能有收效,却由此导致了闹访的"扩大再生产",使当事人为了解决原本相对较小的问题,而不断人为制造更大的问题,如静坐、堵塞交通甚至暴力对抗。在不少闹访事件中,当事人以自残、自焚、自杀要挟政府而出现意外,"擦枪走火",进而酿成悲剧。不少群体性涉法闹访事件代价惨重,许多人的命运因此发生不可逆转的改变。这些悲剧不仅是当事人的人生悲剧,也是社会的苦果和损失。

五、社会稳定与法治关系之反思

群体性涉法闹访的行为逻辑和治理逻辑,从根本上反映和体现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复杂性和反复性,提出了转型期法治建设的诸多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之一是社会稳定与法治的关系。"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是邓小平1980年代末在非常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中提出的。后来,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19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日渐加剧,政府逐渐扩大"稳定"的范围并通过压力型体制维稳。诸多问题不断被纳入社会稳定范畴,并纳入行政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行政压力对政府进行考核。在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下,社会稳定被地方党委政府片面理解成刚性稳定,将社会矛盾视为社会稳定的完全对立面。实践表明,完全刚性的社会稳定观念给政府增加了很大压力,不利于社会矛盾的依法处理,造成了法治领地的萎缩,甚至造成了"越要稳定越不稳定"、"越想和谐越不和谐"的局面。不稳定因素蕴含在社会稳定的"讨价还价"过程及其心理效应之中。

讨价还价后的社会稳定达成俗称"买稳定",其本质是政府权威和公民权利的商品化,[28]政府权威和民众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波兰尼意义上的"虚拟商品",⑦因为它们本质上不能被交易侵蚀,一旦商品化,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买稳定"的过程中,政府权威的商品化和民众权利的商品化相互配合,成为讨价还价进程的基本支柱。这一进程中,无论是政府权威还是民众权利都不强大,也绝谈不上神圣。买稳定的前提就是政府权威和民众权利虚构的商品化,从而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买稳定"的破坏性后果就是同时削弱了政府权威和公民权利的基础。当政府意志只有在花钱之后才能得到贯彻,政府权威必然受损;当民众权利只有通过闹访和讨价还价后才能兑现,法律权威必定无存。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沦为市场交易般的讨价还价,闹访者借机要挟政府获取利益。

然而,政府权威和民众权利的虚拟商品化,只能获得社会稳定的表象,因为这种维稳机制恰恰会再生产出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权力商品化,正是党政官员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表现。在以社会稳定为目标的管理责任制下,上级政府通过规定目标向下级传递着科层制压力,却没有给定达到目标的手段,给下级留了变通的空间。出于目标管理中的"一票否决"及职位和利益诱导,党政官员必然严肃看待维稳工作。但是,由于党政干部的轮换、升迁,他们重视即时的绩效指标,追求短期解决维稳问题,没有动力去解决社会不稳定的根源,甚至为了眼前稳定不惜牺牲远期稳定。政府权力之所以商品化,就是因为刚性维稳下政府官员对制度权力任意使用。同时,借助刚性维稳体制对政府的压力,民众也急于以商品化的方式兑现法定权利。他们主张法定权利,却认识到权宜性的利益回报是最佳选择,政府对社会不稳定因素极端重视并进行地毯式清除的压力,创造了这种权宜性利益回报的机会。一旦这种利益结构被更多的人知晓,没有合法权利诉求的人也会混迹其中,通过闹访获利。得利的闹访者事后也会有被剥夺感,觉得本来可以得到更多,不断重复闹访的不在少数,闹访群体因此更加难以驾驭。

在刚性维稳机制下,政府似乎用权力和技术巧妙化解了群体性涉法闹访,表面上看起来相当精细和有效的维稳机器本质上却加剧了不稳定因素的不断再生产,这种再生产对社会稳定具有侵蚀性,它会不断冲击社会稳定。也就是说,刚性的维稳机制本身具有自毁性。其本质在于,建立在利益让步和利益诱导基础上的稳定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为它会造成期望不断提高,这种动态变化具有潜在的不稳定性。从长远看,还是必须依赖法治来维护社会稳定。法治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通过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普遍效力,来为维权、闹访等行为提供后果预期,对诉求表达、纠纷解决过程进行规范,促进问题解决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从而减少恣意和压力下的讨价还价,为社会生活创造统一、稳定的秩序,避免刚性维稳过程中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商品化。也就是说,法治机制具有对社会稳定的长久生产能力。虽然现实中的法治机制也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通过法治来维护社会稳定应当成为共识。具体建设怎样的法治机制,则是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注释:

①按照实证研究的惯例,本文的地名、人名均已做处理。余彪、杨华、郭俊霞等参与了调研并协助整理资料,特此致谢。

②此种观点可参见麻昌华、宋敏:《论死亡赔偿的立法选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石春玲:《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③科尔曼详细解析了这种群体行动的结构,参见[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267页。

④这一点在特定职业群体上访的治理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参见陈柏峰:《特定职业群体上访的发生机制》,《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⑤例如,"宜黄事件"中,县政府就承担了钟家自焚后的医疗费用。

⑦波兰尼曾用虚拟商品来描述劳动力、土地和货币,他们并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一旦将他们变成市场上标价的商品出售必然会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参见[英]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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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柏峰(1980-),男,湖北咸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Address:15ShatanBeiji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20

THE END
1.读书:法治的细节一、法制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 法律与秩序 法律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维护秩序,而要维护秩序必须以惩罚为后盾,只有秩序才能让人类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法治还是人治? 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防止他腐坏堕落。法律的目标是维护秩序,但是维护秩序的力量也要受到法律https://www.jianshu.com/p/56a8371e9752
2.陈金钊:对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诠释尽管有学者说:“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政治信仰自然地包含了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自由等政治价值以及爱国主义价值的肯定和追求”,{1}然而,法治的工具性以及很多人在法治与社会主义关系上的误解,决定了把法治本身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需要理论证成的。社会主义在进入建设时期是应该追求法治的,法治作为实现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1492
3.“秋菊”们的困惑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必要性(秋菊打官司)影评“秋菊”们的困惑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必要性 这篇影评可能有剧透 在家里憋了快一周的中法史期中论文,po到这里做影评吧《秋菊打官司》这部由张艺谋执导的电影自1992年上映后,在学界一直以来都是法学家们分析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的经典文本。该片故事发生在中国陕西农村,由于秋菊的丈夫王庆来为了承包地与村长王善堂发生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25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