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治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一方面,在立法上,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

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如果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如果执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不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颗善良之心。

二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司法环境虽然有很大好转,但许多方面还不很理想,执法中时刻面临着来自权力、金钱、物质的各种诱惑,经受着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作为一名干警,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只要具有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就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

为了满足逐渐深化改革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体制赋予系统建设的新要求,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新形势,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要点。

一、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

建立比较完备高效的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国家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适用、及时的数字和文字信息为基础,以客观科学的分析为手段,为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重大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信息支持,为社会、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1.以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子系统为重点,带动医疗保险等其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符合统一标准的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努力提高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基层单位管理平台的覆盖面和整体管理水平。

2.在中心城市建立各种模式的资源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扫描”方式的信息采集。

3.完善宏观决策系统,建立多渠道的信息采集制度,实现包括统计分析、预测分析、监测预警、政策模拟和政策评价在内的多层次的宏观决策支持。

(二)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在确保信息系统的发展能够满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进度和各项工作目标。

2.将“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作为贯穿于系统建设各环节的基本原则。

3.坚持一体化的设计思想,积极组织系统开发,保证各开发系统为将来形成统一的整体留有良好的接口和充分的余地。

4.坚持开发、推广一起抓的方针。从基础建设和规范基层数据入手,条件成熟一个,开发一个,推广一个,并在推广中形成完备的运行机制,保证系统的开发效益。

5.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的需求以及信息技术发展状况,按照经济实用、成熟先进、持续稳定的原则,确定系统建设的规模和软硬件档次。

6.遵循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原则,保证系统具有广泛的扩充空间。

二、系统主要构成及相互关系

(一)系统的主要构成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构成可分为宏观决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和部办公管理系统四部分,见图一。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总图见图二。

1.宏观决策系统

宏观决策系统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其作用主要是通过多种渠道采集和整理统计数字信息,经过汇总、交换和分析,对政策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对政策执行状况进行监测。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系统

宏观决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部办公系统

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监测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

政策法规系统

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管理系统

养老保险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系统

工伤保险管理系统

工资收入管理系统

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职业技能开发管理系统

办公管理系统

查询系统

运转系统

外部信息接入系统

对外信息交换系统

图一系统构成图

一是常规统计报表制度采集的信息。

二是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采集的信息。

三是国家统计部门、国家信息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的信息。

四是通过对各业务管理系统的分布式资源数据库进行“扫描”得到统计信息。这种方式可支持高频度、高灵活度的信息采集,信息质量可靠且信息量大。随着各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这种方式将成为宏观决策系统信息采集新的重要渠道。但该方式并不能完全取代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

2.业务管理系统

业务管理系统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主干部分。管理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其他劳动组织和微观信息。业务管理系统一般包括直接面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的事务处理部分(简称“前台”),及对业务管理系统中拥有的微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各级宏观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的部分(简称“后台”)。业务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和功能详见附件一。一般说来,由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的资源数据库主要建在中心城市。宏观决策系统对资源数据库的“扫描”可有三种方式,详见附件二。

3.基层单位管理平台

基层单位管理平台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部分。是企事业基层单位用于人事、工资、岗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管理,并与财务管理和企业生产管理相衔接的系统软件。其指标体系要求科学完整,在满足各单位自身管理需要的同时,也要满足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的需要。特别要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的需要。

4.部办公系统

部办公系统包括办公管理系统、查询系统、运转系统等方面的内容(见图三)。这些系统就信息内容而言相对独立,各系统软件开发也相对独立。该系统开发的主要目的是为机关有关厅司事务管理提供辅助支持手段。系统开发、运行建立在部机关统一的网络上,发挥系统效用,实现信息共享。

(二)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

宏观决策系统、各业务管理系统及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在系统的数据采集处理过程中是一个完整的数据流,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系统之间的基本关系见图四。

宏观决策系统

各业务管理系统

基层单位管理平台

图四系统基本关系示意图

#131.系统内部的关系

宏观决策系统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各项政策决策者。该系统将从各业务管理系统资源数据库“扫描”得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通过经济模型等分析手段,提供政策监控信息和决策建议。各业务管理系统之间的横向联系比较紧密,为宏观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是宏观决策系统的支柱。基层单位管理平台是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微观数据采集的基础。

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相互关联,要求宏观决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和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之间,各业务管理系统之间,以及部?省?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系统要保持顺利、良好的信息疏通,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体系。宏观决策系统建设一个网络并对宏观决策所需信息资源进行集中管理。

2.与外部系统的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人口、教育、工商、银行、税务、卫生等系统关系密切。待条件成熟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一标准和接口,在全社会提高信息的共享程度。

三、系统建设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建设的现状

原劳动部信息中心结合劳动部的工作任务,制定了《劳动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并经部党组批准,从1989年开始实施。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1.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目前,已有15个省市劳动部门相继成立了信息中心,其余的省区市明确了信息工作综合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了一支信息技术队伍。同时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开发规范。

2.系统的开发建设

(1)宏观决策系统完成了统计信息采集的自动化处理过程,支持了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等信息采集方式。

(2)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系统已有用于不同平台的职业介绍系统统一版本软件在各地应用,现正进一步制定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系统发展规划纲要。

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模式已趋于成熟,信息系统建设在全国各地的进展程度不一,尚无统一版本的软件。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工资收入、劳动关系和职业技能开发管理系统因业务管理模式尚不成熟,或需求分析不明确,未做具体规划。

(3)基层单位管理平台的主体软件“劳资人事管理系统”,目前已进入推广阶段。

(4)部办公系统中办公管理软件已在部机关局域网上运行。部分软件需按照新的工作流程进行修改。

(5)部机关局域网实现了对处一级的支持,进行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内联网的规划,建设了部机关的内联网中心站,已具备和中国互联网及国际互联网相联通的能力和条件。开通了部??省计算机远程风和电子邮件系统、部机关??劳科院微波通信网。

一些有条件的省市也建立了省(市)??地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远程通信网或厅(局)的局域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和克服,主要表现在:

1.信息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体制不适应系统建设的要求;

2.宏观决策需要不明确,业务流程不规范且稳定性很差;

3.标准规范不统一,影响系统间的互联互通;

4.应用软件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5.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

6.系统建设和系统应用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不足;

7.思想认识不统一,对信息系统建设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支持。

四、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三二一”工作目标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今后四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期工程(1998.10?2000.12):重点做好系统的规划标准制定、业务系统软件开发、宏观决策数据库建设及网络建设等工作。

1.制定信息系统核心部分的标准,包括软硬件基本要求、数据交换标准、主要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进行IC卡的调研与统一规划。

2.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部级和省级宏观决策数据库,提高分析预测和决策水平。

3.完成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前台统一软件的开发。在中心城市进行市内网与资源数据库的建设。

4.在总结各地系统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纲要。统一基层数据采集指标分类体系、标准和规范,完成统一版本软件的开发工作。

5.规范医疗保险业务流程、作好需求分析,建立统一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开展主体模式统一软件的开发工作。

6.完成集人事、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管理及财务、生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新版基层单位管理平台软件,并在全国推广。

7.根据部新的业务流程修改办公管理软件,对已投入使用的软件加强培训,在1999年底使我部的办公自动化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8.完善部机关局域网,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体系,加强上网信息资源的组织工作。加快省级网络中心的局域网建设,1999年建成部??省级内部互联网。

二期工程(2001.01?2002.06):重点做好建设资源数据库、实现“扫描”方式的信息采集和构建全国信息网等工作。

1.继续进行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与推广工作。

2.构建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全国信息网络。

3.进行中心城市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建设,以“扫描”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进度表详见附件三。

五、支撑条件

为了实现系统建设目标,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1.加强对系统建设和系统应用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系统建设迫切性、重要性及其基本内容有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法治理想;历史;政治;理论

当今,遵循法治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理想,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正统性的公认标尺,是一种超越了所有文化裂痕的普遍共识。然而,作为当今世界上最突出的合法化政治理想的法治的意义却并没有形成共识。

一、法治理想的历史

二、政治的视角下的法治理想

从洛克、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的法治主张到法治的衰落的警告再到哈耶克对法治的不懈支持再到激进左派对法治衰落的激励,这一系列的过程决定性地构造了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中的现代法治。洛克刻画了法律至上的观点,他认为是财产持有者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而创造法律,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理论;联邦党人文集全面的指明成文宪法、民主选举、明确表达的个人权利、分权和立法的司法审查对自由主义和法治都极为重要。而英格兰的实例证明了从法律实证主义到法治理想的必然过渡。哈耶克反对实质平等与分配正义,其支持正义、民主和权利法案,主张以普通法作为维护自由与法治的堡垒。激进左派以一种激进的态度表示了对法治衰落的鼓励,他们以一种批判的态度指出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而促进法治的衰落。

三、法治理想的理论问题

(一)形式法治观、实质法治观

对于形式法治观,由薄弱到浓厚分别是以法而治———法律是政府的工具(rulebylaw);形式合法性———法律要普遍,面向未来,明晰,确定;民主与合法化———由民众合意决定法律的内容。实质法治观由薄弱到浓厚包括:个人权利———财产、隐私、自治;尊严权和/或正义;社会福利———公民实质平等、福利、共同体的存续。各种形式理论聚焦于法制的恰当渊源与形式,而实质理论还包括有关法律内容的要求(通常就是它必须符合正义或道德原则)。

(二)法治的意义

法治应当包含着三重意义:形式合法性、个人权利和民主。将这一理论问题投身到实践中去就是从国际层面探讨法治是否为普遍的人类善,“善治”一词的正式定义主要来自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合组织以及其他捐赠组织。在国际法方面,当今国际社会关于法治以及如何处理国际问题当涉及法治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式无不反映出法治是服从于正义和共同体的善的观点,也就是说法治与普遍的人类善的关系是一种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忠诚于法治的普遍社会态度是使法治得以运行的保障。

(三)法治的局限性和危险

法治理想最初是在非自由主义社会中诞生的,从法治的本质我们可以得出法治与扩张性的社会福利国家不相容的,法治理想经过长达一千年的周围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沧桑巨变幸存了下来,这上千年的历史使得法治理想的运作机制、体现的含义等方面都出现了变化。同时也是经过这一件多年的历史变化,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事实———法治是存在局限性的,法治理想就像任何理想一样,存在于美好的设想当中,当人们把它付诸实际的时候,他的局限性便悄无声息的流露了出来,就在当今当我们谈论法治的时候仍然不得不警惕“法治”会变成法官和律师之治的危险。

(四)我国的法治理想

[参考文献]

人们往往试图发现德治与法治的人文基础,从人性善恶的哲学假设出发来理解德治与法治,认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导致德治实践,而人性恶的思想文化导致法治实践。其实,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来加以理解。对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是无所谓法治的,如果说也存在着法律的话,那只不过是“治民之器”,是统治的工具。因为对于统治者来说,选择了什么样的工具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这个工具就是好的。所以,统治者们在本意上并没有追求法治还是德治的动机。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宗教信仰。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宗教信仰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对人类已有的信仰普遍发挥作用的社会进行考察时,人们不难发现,凡是存在着信仰的社会,都会以德治的形式出现。即使在现代社会,凡是具有信仰特性的人群,也会在其中表现出权力关系的线索和德治的情景。但是,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有时可能是一种假象,信仰并不必然产生德治化了的社会治理。因为,虽然信仰对道德意识的生成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信仰本身并不必然与道德相联系。信仰之于人,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力量,是在人的精神创造实体化之后又反过来压迫人的力量。如果人在这种信仰的前提下生成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话,那并不是道德规范的作用结果,而是信仰的结果。在本质上,并不属于道德性的。道德与信仰是不同的,道德根源于人的自觉,是一种内在的主观力量。

近些年来,公共管理这个概念成为社会科学中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运用这个概念指称人类社会治理领域中的新的变动。在行政学的领域中,人们把公共管理的出现与行政改革运动联系在一起,把它看作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场全球性的行政改革运动的结果;在政治学的领域中,人们在民主和参与等工具性的层面和政治文明等价值层面上来认识公共管理所实现的政治发展;在社会学的视角中,公共管理是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治理结构变革带来的以社会自治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社会治理方式;从哲学的角度看,人类历史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再到后工业社会的历史必然性要求有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与之相适应,而公共管理就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

一、公共管理所实现的变革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公共行政的改革运动,并且迅速地在全球蔓延开来,直到今天,这场改革运动一直在进行中,它使政府的存在形式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现在看来,这场行政改革运动所造成的变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打破了行政管理主体的一体性。长期以来,行政主体的一体性被看作是一个默认的不可移易的原则,正是由于行政主体的一体性,才会出现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垄断;也正是由于政府具有惟一性和垄断性,才造成了这样一种历史现象:以往一切发生在政府中的改革都无非是政府的改组和重建。然而,新的全球性行政改革运动与以往不同,它所导致的是一个革命性的结果,即打破了政府的行政主体

一体性、政府存在的惟一性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垄断性。因为,它在社会之中培育出担负公共管理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许多原先由政府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转由这些公共管理组织承担,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则更多地承担起公共政策供给的职能。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人类社会治理领域中的以往历史都属于对象性分化的历史,是治理对象和内容的分化,行政主体则由于管理体制和组织的技术化程度的提高而变得一体化程度越来越强,这场行政改革运动改变了历史的方向,把行政管理的对象性分化转化为主体性分化,开启了“政府公共政策化”和“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进程。这时,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惟一的机构,在政府之外,也有一些准自治的、半自治的和自治的机构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政府则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公共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及监督执行

第四,把效率中心主义转化为成本中心主义。在工业化的过程生成的管理行政是突出效率的行政管理,以效率为中心。特别是在20世纪中,效率的问题成了衡量行政体系是否健全的尺度,在我们对机构臃肿、冗员充斥、慵懒闲散、推诿扯皮以及各种各样的官僚主义问题作出批评时,实际上是出于效率意识的要求。正是对效率的追求,促使管理行政不断地探索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路径。所以,行政效率是管理行政追求的基本目标。然而,在管理行政对效率的追求中,却忽视了成本的问题,效率意识排斥了成本意识。以至于经常性地出现不自觉地加大行政成本的投人而使整个社会蒙受超额负担的情况,即政府在社会的发展中不仅不能起到促进作用,反而成了一个沉重的累赘。公共管理所实现的变革在于,它不是单向度地考虑政府行为的效率.而是把这种效率的提升放在行政成本的降低的双向思考之中,诸如实行预算开支总量控制、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公开竞标、绩效合同制和效率评审制等等,都反映了行政成本意识先行的思路。

二、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是德治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讨论,我们现在已经倾向于把公共管理看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基础上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它的治理体系具有明显的“德治”特征。就人类的社会治理而言,是一个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的历史演进过程,“权治”是农业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从属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法治”是工业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从属于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到了后工业社会,以公共管理为形式的服务型社会治理属于“德治”的社会治理=也就是说,权治、法治和德治代表了三种不同的社会治理行为模式: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以权治为主,法治和德治只是辅助手段;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是以法治为主,在法制的规范下,也有着权治的内容,而德治是受到排斥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是德治的治理体系,它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当然,在公共管理之中,也会包含权治的内容,但权治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仅仅存在于一些特定的领域,是作为一种极其边缘化的治理手段而存在的。

法治可以被理解成社会治理的一种特定秩序,而且,这种秩序并不是一种僵化了的秩序。法治决不是要把一切被纳人治理体系中的人变成纯粹的守法机器,它在要求人们遵守法律的同时理性地对待法律,而不是把他们训练成惟法是从的奴隶。法律在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中所包含的更深层的意蕴是:鼓励人们对权利的尊重,对责任的承当。这也就是人作为人的良知和正义感,因而,是对道德生活的追求。这样一来,法治的目标就应当是德治了,法治是通向德治的桥梁,在人类社会较为高级的治理方式中,它们之间是有机统一的,任何试图把法治与德治区分开来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公共管理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就是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人类社会治理方式的演进是社会治理活动的目标定位实现根本性变迁的历史过程。统治型社会治理在秩序的追求上是统治定位,统治是最根本、最实质性的治理目标。由于统治具有压迫的性质,所以时时处处都需要以强化权力的强制性来为统治提供保障。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在追求秩序的同时也表现出对效率的推崇,而且是寄希望于效率能够为秩序提供支持。所以,在它的管理定位中包含着把一切科学化、技术化手段纳人到社会治理活动中来的要求和动力。公共管理是一种服务定位的社会治理方式,它把统治型和管理型社会治理活动中的对象性限制转化成社会治理主体的自我限制。也就是说,公共管理这种社会治理活动在根本性质上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活动,它不是殚精竭虑地控制治理对象,而是通过治理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限制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所以,公共管理必然会选择德治作为自己的社会治理标记。

人类的社会治理模式发展到公共管理的阶段,将是一个多元混合模式,在公共管理中,以往的德治与法治的不相容性将会得到彻底解决,公共管理应当是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因为,当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超越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时候,实质上是超越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社会关系格局,它的客观结构不是以权力关系为中心,它的行为体系也不是以权力为中心来展开,它是一个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同构的体系,公共管理的行为体系也同时具有权治、法治和德治三重属性,不再需要制造对权力或法律之间的某一个方面的神话来保证社会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心设计,实事求是,

力争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一个好的开头

检察长李秀菲

陈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国家在治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一次重大改革,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虽然法治的概念在人类文明历史上可以追溯至古代,但是治理的理念却是现代社会的象征。不仅在治理的主体、治理的客体、治理的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而且体现了人类对社会、国家管理认识的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和重大飞跃,是对国家管理能力提出了一种新的思维,也是新的挑战,对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应了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也是为了适应国际环境、扩大开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的新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经济上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性变革,但从国家管理层面以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来说,还没有完成从管理到治理的变革。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是我们党顺应潮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的重大战略决策。

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是对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要求,是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变。那么,治理的基础是什么呢?我认为是法治。法治不仅是治理的基础,也是治理最基本的一种方式。法治,从某种角度上说,它是人类到目前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国家治理方法。具体包含四个层面。第一,法治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国家治理通过法治,可以避免人性的弱点,避免个人权力的缺陷以及人治中所具有的不稳定性。通过法治,可以对每个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同时每个人通过法律可以对其行为有一种预期,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才能真正使得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根本的保护,人在社会中才能充分地获得安定和自由。

第二,法治是对人权的保障。法治很重要的一点是保护人权,法治的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每个人在社会中都应得到保护。尤其是当个人遭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就必须通过法治的力量来加以保护。所以说,保护人权的最有效的武器就是法治,法治可以使每个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变得强大,如果没有法治的话,个人的利益就容易遭受到肆意侵害。只有当个人的利益、人权在获得保护的环境下,人们才能在符合法律的框架下自由地生活、发展。

第三,法治能确保公权力不越界。如何防止公权力的越界,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只能依靠法律制度来确保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里运行,让政府能很好地运用规则进行社会治理。

第四,法治是治理的基础。从社会整体的稳定性上来说,法治确保了公权力在法律制度的轨道里行驶,它保证的不仅仅是公权力的不越界,而且还保证了公民的民主和权利,从而使得社会能有序地进行运作,这是社会治理的最基本的保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有专家曾提出,“社会治理”的本质是“社会治理社会”,您对这一提法怎么看?以人民为本位的治理思想,是否与法治的“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核心要义相通?

第一,政府是主导。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实施有效的管理方式对社会进行治理。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共治的分量上是不一样的,政府在其中是主导作用,是必须要予以重视的。因为政府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这是公民赋予的共同权,政府必须代表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去治理国家、治理社会。而且政府的职能不仅仅是法律执行的问题,还有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而这是任何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没有办法去行使的。因此,政府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运行,它是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意志去制定、执行法律,去依法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在这一过程中它所实施的许多经济政策、行政手段,都是治理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所以,我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多元主体,并不是要削弱公权力,或者是要把公权力降到一般的国家治理结构中与社会组织的平等位置上,而是要督促公权力、保证公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中行使,让公权力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才是关键。所以,第一个层面,国家治理结构中,政府的主导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我们不仅要有序培育和发展,让其能够支撑起管理职能,而且要杜绝几个人成立一个组织,各企业加入交一点会费,成为一个“二政府”的现象。社会组织所享有的不仅仅只有管理的权力,而更多的是要承担社会的责任,他们必须承担起政府职能转变后的部分职能来。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不仅能改变目前政府包打天下、包罗万象的情形,而且还能有效保证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能有效保证国家法治的正常运行。社会组织不仅是参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治理的主体,这才是社会治理的共治概念。

记者:近日,中央将“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恢复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此,您怎么看?社会治理与综合治理应是怎样的关系?

记者:从您对社会治理的阐释中,我们发现,您非常强调公民自治和法治关系,那么,您是怎么看待社会治理的民主基础这个问题的呢?

陈旭:的确,社会治理中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以公民为本,要发扬民主,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要将人民群众的意志渗透在各个方面,包括立法、经济政策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定,都必须要有人民群众代表的参与,必须要符合群众的意志,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比如立法必须要由人大来通过,还有国家的重大决策,也是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这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采取民主的方式进行有效的管理。那么,什么是民主?民主不仅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发扬民主的概念,其实也是统治管理的手段。民主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和管理。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比如《宪法》的通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票通过,这是集中了更广泛人民群众的意见,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一个社会的有效管理是满足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满足所有人的意见,满足所有人的意见的社会管理是管不好的,那也不是民主的概念。民主的本质是少数服从多数,让民主的理念在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以一定的方式、一定的程序,真正借助多数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

记者:看来法治在整个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请您跟我们具体谈一谈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问题。

法律权威是否能树立还必须看司法能不能终局,也就是司法要能服判、接受。比如香港的占中问题,其最后是由被损害利益的人向法院提讼,由法院做出裁决,发令拆掉,这体现了很高的司法权威。在香港,律师协会有一个律师纪律惩戒部门,他们对律师的投诉进行审查,由惩戒委员会裁决做出处理,比如警告或者吊销执照等,如果律师不接受,可上诉法院,而最后还是由法院进行解决。所以说,司法要有权威,就必须要让判决无条件地履行。我们要树立一个意识,许多问题可以在法院寻找公正公平,现在司法改革,把过去的立案制向登记制改革,这就是对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了更深的认识,当然这同时也需要一整套的制度来维护。司法终局意味着任何诉求问题都可以到法院去终局,从而有效解决社会矛盾,这是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记者:那么,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上的重点是什么?应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另一个方面,检察机关也是司法主体,其本身就有一个依法公正、秉公办案、公正透明的树立司法权威的问题,司法权威首先就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如何使每个案件都彰显公平正义,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有公民参与的意识,这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参与,包括对审判权、检察权的参与,以及参与的形式,比如对一些重大案件,对检察机关检察阶段终局的案件,是不是也可以像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一样多一点参与呢?这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总的来说,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有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加强监督;第二个层面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主体本身来说,要通过依法公正透明办案,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公正,公正是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第三个层面是在我们自身的工作中如何体现法治的理念、治理的理念,如何让公众更多地参与等。同时,我们还有一个检察权的监督,对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其本身也是国家治理的内容之一。

记者:社会治理需要树立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在树立司法权威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在当前的司法改革方案里有哪些体现?

XX区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医疗服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开展法治XX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区卫生系统将认真履行职责,为法治XX建设提供健康、和谐的医疗卫生环境。

一、全面开展卫生系统“五五”普法宣传教育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启动“五五”普法工作,认真开展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法治XX建设纲要》的普及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法、切实守法、自学用法,着力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法治XX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营造人人关心法治XX建设、人人参与法治XX建设的氛围。

二、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将继续深入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义诊活动招摇撞骗、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打击“医托”诈骗行为;全面整顿性病、医学美容市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医疗服务环境、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的措施。全区卫生系统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抓好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四个阶段的工作,切实将这项关系医疗卫生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四、积极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环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了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同时要做好普法工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制健全、管理有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安定有序是关键环节,公平正义是支柱基础,民主法治是前提保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所具有的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职能,决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基础性和前导性的地位。构建和谐平安___,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面临的新任务。

权利之争将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政法系可以成为权利之争的仲裁者和调和者,为此要恰当处理围绕权利而形成的五种关系: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国社会的病因要害是社会之中不同群体之间权利和利益的失衡,以及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断裂。医治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型,有效解决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失调的中国需要整体与辨证的治理,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中国社会的治理危机需要通过宪法与法律的治理予以化解。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核心内容,而政法系是民主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公平正义的捍卫者。

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而政法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导性力量。政法系乃是20多年在改革开放中兴起的新兴社会力量,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学家、律师等群体。政法系的建设意义根本在于恰当处理政法系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权利和利益的均衡机制的基础是表达和博弈。为此中国社会需要完善和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和博弈机制,以推动社会的权利和利益逐渐走向均衡。社会治理为此正在演化出多中心的政道和治道。中国治理要处理的关系包括宏观经济改革与微观市场主体改革的关系、经济与社会的关系、经济与政治的关系。治理的主体乃是政法系,其核心内容则是多中心的治道。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体制的社会整合功能下降,需要发展新的多个实现系统整合功能的子系统,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司法系统,也需要尊重地方、个人、家庭、社会的自主治理,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的秩序。法治的核心乃是建立尊重人权、维护正义的多中心秩序。进一步的国家建设与社会建设需要适当收缩公共权力,主动推进司法系统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例如恰当形式的违宪审查机构。司法系统乃是调和社会冲突、走向社会和谐的政体程序。其含义是司法成为社会中权利和利益冲突的仲裁者,从而起到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由此,政法系需要成为调和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中介。中国的法治民主建设实质是用中介整合质料与形式,生成新的意义和物质、制度整合的样式。为此,政法系作为中介十分关键。法律程序的核心在于中介性。司法是中介,政法系、法律人共同体则是主体型的中介。

政法系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互动的契约关系。政法系运用法律系统可以逐渐弥合城市与乡村的断裂,调整东部与中西部的失衡。社会矛盾突出集中在征地与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失业与贫富差距、腐败以及农民问题等。而乡村除了经济贫困之外,更为关键的是权利贫困和精神贫困。中国社会的乡村和城市都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律的协调发展、综合治理。

政法系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应逐渐学习并善于平衡各种不同的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治理应实现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等多种价值,而最核心的理念则是正义。从刘涌案、人口准入争论等事件中社会民众的激愤表现可以看出,在主张权利的开局时代,民意还处于一个宣泄期。这个时候,法律系统的恰当运作,与舆论疏导相结合,可恰当引导包括狭隘的民族主义在内的社会情绪,使民意成为一种建设性的思潮。以人口准入讨论为例,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恰当地治理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既维护农民的权利平等,又保证城市的平衡发展,实现城市的良好治理。

THE END
1.法治与制度的关系法治与什么是不相容的 原创 朱海就 我们可以先给出答案:法治与“把维护或构建具体的制度作为目标”是不相容的,无论这个制度是已经存在的,还是还想象中的。如把具体的制度作为目标,那么将会产生“制度垄断”,使更有助于个体幸福增进的具体制度难以生成,使一个社会变成封闭社会。 https://www.meipian.cn/4yk0yukq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初试自命题考试科目大纲Z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结构、基本原则、监督保障以及宪法的产生等内容;能够分析宪法的基本作用;了解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其内容所具有的特殊性;理解宪法与民主、宪法与法治、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对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能结合我国实际和借鉴其他国家的https://fa-ce.zuel.edu.cn/zgfzyjw_rcpy/cont/news-15427.html
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4554_6076.html
4.法治与中国社会概括地说,礼治与法治的差异可以归结为:(1)礼治是一种伦理性政治,法治是一种法理性政治;(2)礼治强调义务,否定个人,而法治则以个人为出发点,平衡权利与义务关系;(3)礼治很容易变成“人治”,权大于礼,权也大于法,法治则以法律和制度为本,权在法律下;(4)礼治是一种教化型的、以个人“内约”为动力的政治,而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5.法治与德治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三)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与辩证统一 1.相互关系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基础。法治为德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实施程序,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德治提供了法治的支持和依托。法律的规定和执行强调了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的公正性,有助于引导人们遵守规范行为。德治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支撑和社会基础,它强调人的https://www.douban.com/doubanapp/dispatch?uri=%2Fnote%2F862898490%3F%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