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法治,制度机制和文化的有机统一观点

法治是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普遍施行的一种社会状态,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制度是前提,实施机制是保障,法治文化是基础,三者缺一不可。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制度、机制、文化一体推进,形成良好的法治运行状态,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前提

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民自由、平等、安全和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安宁。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先要制定良好的法律。所谓良法,应当具备四个特点,即: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符合良好社会道德伦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制定出来的法律应概念明确、简明易懂、适用性强。目前,我们已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立法工作与法治实践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必须切实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奠定良好制度基础。

不断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使法律符合实际,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建立在对社会实践进行概括和总结基础上的。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应用社会调查方法,科学确定立法项目,防止为立法而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律的管理职能和服务保障职能的关系,确保所立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时代发展,提高精细化立法水平,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坚持法律出台前后评估制度,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法律语言大众化,增强群众认可度和社会适应性。切实研究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逐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充分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地方立法的灵活性,及时解决不同区域存在的特殊社会问题。

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是保障

习近平同志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些年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法律执行层面,一些执法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为此,亟须健全法律实施机制,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健全执法司法监督制衡机制。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法治社会建设决不允许只拥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决不允许只行使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否则,每一个执法者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法律破坏者,而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这种破坏行为的受害者。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司法公开可以有效防止不公正。要扩大执法司法公开,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健全错案防止和执法司法过错纠正、问责机制,建立执法司法人员惩戒和淘汰机制,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对执法犯法者应实行严格制裁措施,并追惩到位。认真研究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对执法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办法,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做到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等充分有效。

健全执法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树立司法权威。切实解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问题,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尤其是执法司法机关内部不当干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使司法人员责、权、利相统一,敢于排除任何非法和不当干预,没有后顾之忧。建立对非法干预执法司法行为的曝光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其不敢干预。

健全公民有序参与机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如果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专家等少数人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无论如何是建不成法治社会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众参与。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绝不是关起门来、脱离人民群众办案。要创新工作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使群众的意见有序有效表达。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有效制衡和监督,防止司法人员专断权力,使司法者不敢犯错、犯不了错,即使犯了错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培育法治文化是基础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积淀形成的,它体现了对社会法律生活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对法治建设起着无可替代的支撑作用。当前,必须着力建设充分体现法治精神的规范性、引领性法治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制度、机制、文化的有机统一。

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发挥示范作用。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对待法律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广大群众对待法律的态度。如果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者不按法办事,执法司法就缺乏公信力,群众也就会对法律和法治不信任。我们提倡和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但如果执法司法者不公正办案,甚至破坏法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就会对法不信任,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就不高,就会信访不信法,甚至暴力抗法。因此,建设法治社会,首先必须教育和约束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带头严格依法办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守护公平正义,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广大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

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一个人没有信仰就没有敬畏,就会为所欲为。人民群众信仰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有了很大进步,但还远远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尤其是还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普遍的法治信仰。老百姓是在生活中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因此,应当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及司法实践活动,努力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公正,从而自觉信法、护法、守法。用良法善治引导公民行为,树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信念,使法治成为公民自觉信奉的核心价值观。增强公民规则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使依法解决纠纷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使利益诉求在法治秩序下进行。把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当作百年大计来抓,把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与掌握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塑造青少年健全公民人格,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长远基础。

法治须与德治有机结合。建设法治国家应当法治和德治并举。法治精神对于各个法律主体来说,都具有他律与自律的双重要求。自律是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觉守法。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自律意识越强,法律也就越易施行。我们应当加强道德和人心教化,启迪人性的良善和互利,既要把诚实守信等道德要求法律化,又要把外在的法律责任内化为公民的道德自觉,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现代公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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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与制度的关系法治与什么是不相容的 原创 朱海就 我们可以先给出答案:法治与“把维护或构建具体的制度作为目标”是不相容的,无论这个制度是已经存在的,还是还想象中的。如把具体的制度作为目标,那么将会产生“制度垄断”,使更有助于个体幸福增进的具体制度难以生成,使一个社会变成封闭社会。 https://www.meipian.cn/4yk0yukq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初试自命题考试科目大纲Z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结构、基本原则、监督保障以及宪法的产生等内容;能够分析宪法的基本作用;了解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其内容所具有的特殊性;理解宪法与民主、宪法与法治、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对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能结合我国实际和借鉴其他国家的https://fa-ce.zuel.edu.cn/zgfzyjw_rcpy/cont/news-15427.html
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4554_6076.html
4.法治与中国社会概括地说,礼治与法治的差异可以归结为:(1)礼治是一种伦理性政治,法治是一种法理性政治;(2)礼治强调义务,否定个人,而法治则以个人为出发点,平衡权利与义务关系;(3)礼治很容易变成“人治”,权大于礼,权也大于法,法治则以法律和制度为本,权在法律下;(4)礼治是一种教化型的、以个人“内约”为动力的政治,而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5.法治与德治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三)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与辩证统一 1.相互关系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基础。法治为德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实施程序,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德治提供了法治的支持和依托。法律的规定和执行强调了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的公正性,有助于引导人们遵守规范行为。德治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支撑和社会基础,它强调人的https://www.douban.com/doubanapp/dispatch?uri=%2Fnote%2F862898490%3F%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