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这表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管理宗教事务,已成为我们党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和主要方法。在这一背景下,全面回顾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为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提供历史观照。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经历了从依据政策管理到法制化管理,再到法治化治理的发展历程。在三个不同阶段,宗教工作在制订政策法规及工作重心等方面,呈现出较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第二阶段(1990年-2012年):宗教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阶段。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及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管理宗教和加快宗教立法的任务。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宗教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建设轨道,一系列单项行政法规先后面世并开始实施。例如,《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等。2004年,第一部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表明宗教开始从依规管理向依法与依规管理并举的方式转变。如何建立我国宗教管理的法制体系、宗教法制化建设的必然性与原则方法、宗教立法的主要内容、宗教法规与宗教政策关系等问题,成为这一阶段思考的主要问题。对上述问题的理性思考,有力促进了宗教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
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宗教工作进入法治化治理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先后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我国政府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宗教工作树立了全新的价值标准和管理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解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2017年9月公布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成就
新修订《条例》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针对现阶段我国宗教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挑战,在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基础上通过修改、完善而形成的。该《条例》蕴含法治理念及法治化治理原则。
第二,新修订《条例》制定了保护信教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系列法规。宗教活动的开展有赖于人、财、物等基础性条件。是否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保证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是判断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依据。新修订《条例》中的诸多新增条规,体现了对信教公民基本权益的尊重。具体而言,其一,新修订《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宗教财产权属及具体权益问题。其二,新修订《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其三,新修订《条例》增加“宗教院校”一章内容,就宗教院校的申报与审批、应具备的条件、校址与校名变更、培养目标、学制与办学规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有序培养宗教人才、传承宗教文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克服宗教专业人才短缺、传承后继无人的问题。
新修订《条例》给信教公民及其宗教活动提供了人、财、物等方面的法律支持,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藉此得到制度层面的承认与保护。当然,在切实保障广大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新修订《条例》也针对宗教财产的正当用途、宗教团体的税务登记与纳税义务等问题,提出了规范化管理办法。“保护”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规范”宗教团体的法人民事主体行为,正是法治国家通行的“权利”与“义务”对称原则的体现。
我国现阶段总体上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意味着,这一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是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加快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现代转型。相应地,作为国家治理有机构成部分的宗教工作,自然也面临现代转型的艰巨任务。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宗教管理方式经历从政策管理到法制化管理,再到法治化治理的三个发展阶段,正是国家与社会现代转型在宗教事务领域的体现。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是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转型的内在要求和本质规定,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大历史使命,意义十分重大。(作者系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