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佑勇:大变局下中国式民主的制度优势与宪法保障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内容提要]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成功开辟了与西方民主相区别的中国式民主发展新道路,为人类文明历史性重建贡献了中国方案。中国式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特征,创造了一种超越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新型政治文明形态,彰显出与之对比鲜明的制度优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安排。为使中国式民主进一步增强优势、稳定发展,必须坚持依宪治国,更好地夯实其宪法基础,为其提供根本的宪法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关键词]世界大变局文明新形态中国式民主依宪治国

一、引言:世界大变局背景下人类文明如何发展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力量对比和全球治理体系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新冠疫情暴发进一步加剧了世界之变,对国际环境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世界格局和国际秩序被深刻改变,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世界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时代变局之下,历史大变革的关口,人类文明究竟如何发展、全球社会应当如何共处?面对这一“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中国的回答、中国的发展正深刻影响着世界。

马克思曾言:“历史是认真的,经过许多阶段才把陈旧的形态送进坟墓。”在人类文明处于深度危机与历史性重建的大变局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守一切为了人民的初心和使命,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带领和紧紧依靠广大人民,在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伟大实践中,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完善人民民主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成功开辟了与西方民主相区别的中国式民主发展道路,创造了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实践提出的一个重大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开辟了中国民主发展广阔前景。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无疑,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条文明发展新路,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和必由之路,极大丰富和发展了民主的中国精神和时代内涵,既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也体现了全人类对民主的共同追求,为人类民主事业发展探索了新的路径,为解决现代文明难题、探索和构建人类新型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完善世界秩序、重建人类文明的重要力量。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蓬勃发展,已是不争事实。波澜壮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在中国共产党贯彻始终的理论自觉的引领下,释放着强大的生命力。放眼未来,机遇与挑战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并明确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安排,“在现代国家,民主本质上是宪法问题”。在我国,宪法更是以确认、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为使命,对中国式民主作出了系统性表述和根本性制度安排。若使中国式民主进一步增强优势、行稳致远,就需更好地夯实其宪法基础,为其提供根本的宪法保障,在依宪治国的法治轨道上加以有序推进。对此,本文拟在与西方民主对比中阐明中国式民主的独特制度优势,在厘清中国式民主发展的宪法基础上深入探究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治路径。

二、比较视野中的中国式民主及其优势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而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没有走西方老路,没有照搬照抄西方民主模式,而是创造了一种超越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新型民主形式,彰显出与之对比鲜明的独特优势。

(一)历史没有终结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

人类对于优良政体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无论哪个国家的民主,都是历史的、现实的和具体的,任何国家的民主都需不断完善和发展。20世纪末期,随着苏联的解体,以美国学者福山为代表的西方学者认为,历史终结于西方世界的“自由主义民主”。这种附有强烈意识形态的结论,既不能反映民主的本意,也不能映照现实世界的复杂性。

其实,人民如何实施统治、如何实现当家作主,充满了多样性的选择。除了竞争性选举,人民还应有更多的民主参与渠道和民主监督的方式。“西方民主所产生的那些观念,无论是人民主权学说、社会契约论、同意原则,还是代表概念,以及多政党的竞争性选举、立宪制度等等,都不可能垄断对民主的理解。”我们只有在对西方民主理论、民主制度及其民主治理实践作出深刻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才能不断突破和超越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积极探索中国式民主的新道路,为人类文明新发展作出贡献。

(二)中国式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不同的民主政治制度只能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文明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决定了中国政治发展的道路必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式民主发展的道路。中国式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特征和实现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彰显出一种新型政治文明形态。

1.中国式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治民主化是世界进入近代史以来的主要潮流,也是中国自19世纪中叶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主要目标。无论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所提倡的“君主立宪民主”,还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所推行的“资产阶级共和民主”,其追求的民主都没有扎根在中国本土,没有能解决中国的民族危机和国家建构危机,没有被广大的中国民众所真正接受,因而均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带领中国人民在经历艰苦卓绝的斗争后,最终取得了民族独立和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正是中国共产党点亮了中国的民主之光,照亮了中国的民主之路,中国的民主发展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不可分割。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民民主由起初的“统一战线性质的联合政府”内涵,结合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上升为作为中国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政治领域的生动体现,为开辟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路奠定了基础”。

与西方以“维护个人自由”为价值本位的自由主义民主相比较,作为民主政治意义上的人民民主在价值取向上坚定地追求最广大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中国式民主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依托群众路线作为载体承担组织社会公共生活的功能。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不同于以竞逐议席为目的、只代表特定的政治利益集团的西方代议制民主,而是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赓续马克思主义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政治理想。

2.中国式民主是与国家建构相统一的现代化民主。离开国家建构的民主都是“乌托邦”,只能带来灾难,而不能实现人民幸福与国家富强。纵观世界,不少国家陷入过这样的鸿沟,也就是人民对执政者的期待和执政者实际所能满足人民要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以至于出现所谓的“虚弱国家”“脆弱国家”“无能国家”“失败国家”“走向失败的国家”等现象。因此,选择走什么样的民主化道路,必须处理好国家建构与民主选择之间的关系。对此,各国民主道路之中历来存在“冲突论”与“融合论”之争。“冲突论”认为,民主主张的多元竞争、个人权利的增长和对自治的偏爱会弱化国家的自主性,挑战国家的权威,所以在推进国家建设中需放缓民主的进程;“融合论”则认为,自上而下的国家建构与自下而上的民主推动并不是二元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因此两者之间必须双轨驱动。

在中国式民主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既看到了以民主驱动国家现代化的必要性,又看到了以国家引导和保障民主发展的重要性,进而将国家的制度化构建与民主化治理二者有机融合起来,选择了一条与国家建构相统一的、稳健发展的民主化道路。美国学者亨廷顿说到:“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第三世界国家在摆脱殖民统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却反而出现了大规模的政治动荡,无法很好地平衡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导致国家建构的失败。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国家建构的主导力量,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充分考虑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出来的中国所面临的历时性问题与共时性问题,包括国家的超大规模、人口的庞大数量、多元的民族文化以及复杂的宗教状况等,由此将民主纳入制度化、秩序化的范畴之内,防止其可能带来的政治分化、社会分化,从而使民主得以稳健前行。

在我国,协商民主已深深嵌入了民主政治全过程,“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为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这种协商民主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式民主的两种重要实现形式,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明特征。在西方理论界,为寻求摆脱议会民主制的合法性危机,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也普遍倡导一种作为对选举民主补充和完善的协商民主。然而,选举民主仍是西方政治家、政党和选民最看重的民主形式。在西方的这种民主体制下,“民主治理机制主要集中在选举过程,而选举后的治理活动人民很难有效参与,故人民的‘不在场’导致了资本主义民主秩序本质上属于‘形式民主’或‘阶段性民主’,无法摆脱少数利益集团和特权阶层的影响和控制”。而中国式民主,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链条地贯通起来,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能全方位地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

4.中国式民主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传承与超越。不管人们的主观态度如何,在现实社会的发展中总是始终相随相伴着历史传统的客观影响。在中国政治传统中,民本思想是最重要的核心思想,其对中国现实的影响也是始终存在的。这种民本的思想和价值取向,胎息于《尚书》倡导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孕育于孔子的“仁”学,确立于孟子的“民贵君轻”说,而“董仲舒‘独尊儒术’的政治实践使其成为此后两千年儒家宗奉不渝的信念和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民本思想的真正出发点,首先是作为“全体”的人民,而不是西方民主强调的“个体”。荀子说:“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也者,何也?曰,善生养人者也,善班治人者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这里的“群”,即作为集合概念的人民,而“生养”,即供给人民生活所需,表达了保民、富民的民生观,突出强调民生乃实现民本之基础。

(三)中西方民主之比较

“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各国民主植根于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成长于本国人民的实践探索和智慧创造,民主道路不同,民主形态各异。”尽管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在维护个人权利方面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从根本上来说,自由主义民主缘起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资本主义发展服务,并不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利益。今天来看,以个人为中心的西方自由主义的狭隘和局限性日益明显。尤其是,在面临政治资本化、民粹主义、投票冷漠,以及政府信任低下等问题的情况下,倘若再继续伴随着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不公愈加严重的情形,其最终只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给全世界带来灾难。

三、中国式民主发展的宪法基础

民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治制度安排,涉及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等重大问题。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它规定的正是一国民主政治制度中这些最根本、最重大的事情,是对民主政治最理想的根本制度安排。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宪治国、实行宪治,使民主制度化、法治化。所谓宪治,“就是民主的政治”,就是要“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凝炼了中国宪法理念和中国宪治模式,彰显了宪法权威地位,使中国式的民主发展获得了更加有力的宪法支撑和宪法保障。

(一)中国共产党的宪法理念是中国式民主发展的精神源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一坚定的宪法信念和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过程中自主形成并不断深化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是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思考的核心问题。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民主革命二十八年的经验,明确提出全国胜利以后所要建立的新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政权,是把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两方面结合起来。1954年宪法确立的国体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建立一个人民的国家、制定一部人民的宪法,这个初心一经确立,尽管道路曲折,但从未改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吸取历史经验和教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凝聚中国共产党执政经验和领导法治建设经验而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突出强调要把宪法置于首要的、权威的地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在新征程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必将指引依宪治国的实践持续深入,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持续深化。

(二)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体系是中国式民主发展的根本保障

制度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一句口号、一句空话,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以确认、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为使命,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具体国家制度,为中国式民主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即国体。我国《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明确宣示,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保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三)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式民主发展的根本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宪法规范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基础性原理和准则,承载着宪法的根本价值、理念和精神。综观世界各国宪法的理论和实践,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宪法体制的基本支柱”。这些原则同样体现在我国宪法之中。与此同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中国民主发展道路的伟大实践中,这些原则不断被赋予了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宪法的精神气质,由此为中国式民主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根本遵循。

第三,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两者相辅相成。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良善的法治,就必然会导致少数人的专制或独裁;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没有法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就必然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甚至沦为多数人的暴政。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明确指出,法治是一个“能动的新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和政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邓小平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四、推进中国式民主发展的宪治路径

“民主宪法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也是一个实用的工具,能够用来解决具体问题并使政治生活更合理地发挥作用。”如前所述,我国民主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源自宪法,我国宪法确立的民主制度体系、民主精神和原则有力地夯实了中国式民主发展的宪法基础。这些民主制度和民主原则不能仅仅写在宪法的文本中、停留在纸面的文字上,还必须通过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转化为良好的宪治秩序和民主治理效能,切实维护和保证人民践行各项民主权利,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法治保障。只有坚持依宪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式民主的发展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

(一)加强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党的领导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原则,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领导制度。我国宪法在序言中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并在总纲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党的领导制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和宪法依据。坚持依宪治国,首先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加强和完善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

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而在这三者之中,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也从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从根本上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凝聚起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从而将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统一起来,将民主与法治统一起来。正是由于党的领导,“中国形成了既有集中统一又有分工负责、既有配合又有制约、既有公正又有效率的法治体制,超越了西方分权型、对抗型、否决型的法治体制”。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加强党的领导,需要有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坚持依法执政,还必须把依法治国同依规治党统一起来,健全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内在统一,切实提高党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能力水平。党的领导实现制度化、法治化,才能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

(二)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努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人民性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民主的鲜明品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也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就是旨在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利益,最大限度地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价值理念全面贯彻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真正做到按照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精神来有效治理国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而良法善治“与人民的美好生活交相辉映”,已成为“定位美好生活新标准”。“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站在人民立场,“良法必须是在本质上充分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真正体现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就是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最高位置,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以良法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

(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对民主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实行依宪治国的表现形式和实践形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国宪法全面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的各项制度和大政方针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我们必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更好地发挥宪法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由此为我们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指明了前进方向。

(四)全方位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切实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语

世界是多样的,民主是多彩的。站在人类文明的十字路口,中国式民主这一文明新路,必定是人类历史的壮举。民主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中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中国宪治发展为此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面向世界、放眼未来,我们需要在全面把握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前提下,在民主理论与民主治理实践持续良性互动的伟大历史过程中,既立足中国场景又秉持世界视野,进一步深刻找寻中国式民主道路的内在宪法逻辑及其获得持续发展的宪治之路。应对挑战,迎接机遇,中国未来的发展,必将由中国人民继续书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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