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法制”还是“法治”,我们看看《法制日报》如何解读。
法制: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
现代“法治”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和基本要求。“法制”一般不必具有这些内涵,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
人类世界还没有产生宪法以及民主的时候,就存在“法制”。
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商鞅
“法治”则是晚近才产生,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在没有对国家权力限制和制约之前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其漫长的岁月里有“法制”,但是不存在与宪治密不可分的“法治”。
法制社会中的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往往从属于诸如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法治”: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权利、维护自由平等和程序正义
“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简单来说,如果说“法制”是二维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维立体的。从静态的“制”到动态的“治”,更准确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另外,还要注意,“法制”与“法治”虽然有很大区别,但这绝非意味着可以割断它们之间的联系。
“法治”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而“法治”需要以“法制”为基础,只有法律制度基本完善,才有可能建设法治国家。
从“法制”到“法治”,表明了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一起感受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飞跃。
改革开放初期,法制建设的重心是加快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从“法制”到“法治”,体现了一个成熟大党的战略眼光和胆识,以及科学的、创新的治国理政理念。
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这一修改从宪法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性的跨越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