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词是我们日常工作中常见的一个词,许多人往往不加区分的与“法制”一词加以等同使用。近日,小编在一些总结、汇报、文件以及一些宣传材料中发现,有些单位错把加强“法治建设”写成“法制建设”,将开展“法治宣传”写成“法制宣传”,将举办“法治讲座”写成“法制讲座”等等,常常把“法治”和“法制”两个概念搞得混淆不清。如何区分“法治”和“法制”?下面小编带大家区分一下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容易出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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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与“法制宣传”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明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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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副校长”与“法制副校长”
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管理。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法制副校长”一词变为“法治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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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手抄报”与“法制手抄报”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进行法治中国顶层设计的同时,各领域建设也基本用“法治”代替了“法制”。比如其中提到“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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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黑板报”与“法制黑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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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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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讲座”与“法制讲座”
我国是如何从“法制”走向“法治”的
第一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很多重要领域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法治建设优先考虑的目标就是建构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国第一次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词。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在立法方面取得重大阶段性成就,从根本上扭转了无法可依、法制不健全的历史性问题。
第二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按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进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转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其中一个“坚持”就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