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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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湖北省恩施州开展“一月一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法治宣讲;法治惠民;乡村振兴;民法典;宪法宣传;普法活动

·举办单位:恩施州司法局

·普法对象:领导干部、群众、居民、农民、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等

·普法活动形式:普法宣讲、以案释法、海报、标语、宣传片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贯彻实施恩施州“八五”普法规划,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恩施州创新普法形式、突出普法重点、增强普法实效,实施“一月一主题”滴灌式普法,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升法治惠民温度、增强法治素养厚度,为全面推进恩施建设“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一)聚焦式普法

(二)责任式普法

为推进“一月一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恩施州加大跟踪督办考核力度,推动主题宣传活动落地见效。一是将“一月一主题”活动纳入2023年度法治绩效考核内容,对12个牵头单位和14个法治宣传标语投放的责任单位进行单独考核,对有实效有亮点的单位进行加分,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普法责任制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进行相应扣分;二是将“一月一主题”活动纳入“八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表彰推荐先进范围,对于主题宣传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优先作为推荐名单;三是将“一月一主题”活动纳入述法经验交流单位,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推荐纳入2023年恩施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恩施州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会经验交流单位,推介该单位法治建设经验。

(三)融合式普法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精准融合,让普法主题更加鲜明

“学好民法典,生活少风险”“个人信息要保密,不明来电须警惕”等法治宣传标语在商圈、车站、楼宇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为推动“一月一主题”活动落实落地,恩施州根据每月不同主题制定了12条贴近生活、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标语并制作成海报,在公共区域张贴、发放,还将法治宣传标语纳入“村村响”广播,充分利用“视、网、端、微、屏”等全媒体联动宣传,拓展实体网络宣传阵地。并将主题宣传活动列入法治绩效考核,对12个主题活动的牵头单位、14个法治宣传标语发布的牵头单位进行单独差异化考核,并将在年底对“一月一主题”活动情况进行履职报告评议,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

(二)精准回应,让普法方式更接地气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打三字法律名词)。”2023年2月5日,恩施市龙凤镇开展“法治灯谜闹元宵”普法宣传活动,用“小灯谜”引出“大道理”,一张张写有法治灯谜的签条吸引群众争相竞猜。为让“一月一主题”普法活动更加入脑如心,恩施州各县市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群众会、招聘会、民俗活动、节庆活动等契机,广泛开展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演出等活动。同时,充分发挥“八五”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村(社区)法律顾问、驻村(社区)“尖刀班”力量,送法到基层,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增强法治宣传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三)精准对接,让普法效果更显实效

“感谢你们的暖心援助,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2023年2月2日,受援人叶某来到恩施市司法局龙凤坝司法所,送上一面写有“司法服务解民忧,真情奉献暖人心”的锦旗。为加大“以案普法”,恩施州司法局在公众号开辟“一月一主题典型案例”专栏,紧紧围绕十二个宣传主题发布优秀案例,推动将法治宣传寓于法律服务之中。全州925个公众号同步转发同一条信息,通过高密度、大容量、持续性宣传,增强法治宣传覆盖面。全州上下联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构建起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法治宣传模式,推进普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

案例二: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走深走实

·检索主题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权益保护;法治教育进校园;法治供给

·举办单位: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

·普法对象:青少年

·普法活动形式:法治教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武汉市硚口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法治教育在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将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推进全民守法工程的重要一环,纳入《硚口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法治教育机制,整合法治力量,优化法治供给,创新普法方式,组织开展形式丰富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和实践活动600余场,引导青少年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凝聚司法力量,奏响法治“协奏曲”。武汉市硚口区调集公、检、法、司等专业司法力量,以青少年维权岗、法治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为依托,常态化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和实践。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积极开展“法治夏令营”主题活动,带领结对共建社区青少年走进现场,近距离观摩感受检察听证、庭审和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了解司法部门工作职能,体验沉浸式法治之旅。区法院和市十一滨江初级中学联合挂牌共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为青少年提供多元化、体验式的法治教育。区司法局联合区教育局选聘5位司法行政干部担任山鹰小学、博学小学等学校法治副校长,积极参与法治校园建设,开展学生权益保护,化解校园矛盾纠纷,用法治力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深耕课堂教学,系紧法治“安全扣”。武汉市硚口区积极推进法治课堂进校园,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体系,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聚焦安全自救自护等内容定制专门课程,区禁毒大队以“全民禁毒、健康生活”为主题在中小学校开设“禁毒课堂”,区消防大队、交通大队开展消防演习、交通知识讲座等安全教育活动,邀请省地质环境总站专家专题讲授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知识,各青少年空间积极开展保护视力科普讲座、“小小牙医训练营”、健康膳食公益课堂、防拐骗安全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竞赛等课程,引导青少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用活线上和线下两条渠道。一方面,利用“两微一端”等线上平台,创作展播了高质量的普法微视频,打造普法新媒体矩阵,不断扩大青少年法治宣教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另一方面,组织专业力量编写实体法治教育读书并广泛发放,积极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进校园、进课堂。通过线上线下双轮驱动,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网络。

(三)注重理论和实践两个主题。除了常规的法律条文等理论知识外讲授外,组织青少年开展观摩、旁听、情景模拟、志愿服务等一系列实践活动,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读懂法律、运用法律,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律威严、寓教于乐地接受法律熏陶,将法律切入到青少年的家庭生活和校园生活,引导青少年知行合一,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四)整合政府和社会两种力量。教育局、团委、民政局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协作,明确普法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广泛动员律师、法学专业师生等社会力量加入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队伍,发挥其优势为青少年提供专业指导,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质量水平。

案例三: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吴王庙村“五心”调解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检索主题词:民主法治示范村;基层普法;法治乡村;乡村振兴

·创建类型:民主法治示范村

·创建单位:洪湖市乌林镇吴王庙村

【基本情况】

吴王庙村地处洪湖市乌林镇东部,与老湾回族乡接壤,103省道、武监高速横穿而过。全村区域面积6.8平方公里,共有13个村民小组,806户共3127人,村党总支下辖3个党支部,党员97人,耕地面积7449.2亩。先后荣获国家级无邪教示范村、中国楹联文化村、湖北省示范儿童之家、湖北省十大美丽乡村、荆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荆州市十面红旗、洪湖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近年来,吴王庙村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乡村依法治理重点工作,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吴王庙村每年村集体收入达到35万元以上,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连续30年无刑事案件,无群体性事件发生,邻里友善、村容整洁,呈现出一幅“治理有效、生活和谐、乡风文明”的美丽田园图景。

【任务措施】

(一)探索治理模式,筑牢法治根基

吴王庙村积极探索出乡村治理的“135”模式

1.“135”的“1”,即1个以村基层党组织为领导的、完善的乡村治理组织架构。为充分发挥无职党员作用,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吴王庙村以党组织建设带动其他村级组织建设,引导和推动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成立“五会一队”基层自治组织,即组建调解委员会,发动威望较高的乡贤五老、族长、村小组组长参与到村民纠纷调解中,并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成立红白理事会,制定红白事办事章程,广泛宣传移风易俗工作,引导村民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事不办,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组建以青年志愿者为主的治安巡逻队,常态化开展矛盾调处和治安巡逻工作,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组建由村干部和保洁为成员的环境理事会,划分责任区,每片区以“一名保洁+一名村干部”的形式设岗定责,承担片区内的常态化卫生保洁、维护和监管工作。成立党员村民代表议事会,建立“四议两公开”制度,明确议事内容及议事程序,无论大事小事,凡涉及到群众利益的事都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

2.“135”的“3”,即狠抓干部任用、土地分配、社会保障等3个乡村治理中的关键,从建强基层组织、清理集体资源、壮大乡村产业、推动移风易俗等方面入手,持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吴王庙村以创建“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班子为目标,加强班子队伍建设。

3.“135”的“5”,即通过“以文化人、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法治人、以心聚人”等5个创新机制,构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政治、德治、法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的新格局。

以文化人,营造良好的乡村人文环境。吴王庙村以乡风文明为抓手,引领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创办诗词楹联协会,组建腰鼓队、民间乐器队等民间文化队伍;积极组织开展文艺汇演、送春联、学术讨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张贴形象有趣的移风易俗宣传标语,以及禁赌、讲究公德、尊老爱幼等条款,推动移风易俗,全村形成村规民约树新风美好图景。

以德育人,推动移风易俗引导崇德向善。组织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好媳妇”“致富能手”等评选活动,以身边人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身边人,通过典型引导、榜样带动,进一步提高村民精神文明意识;组织乡贤五老召开“道德评议会”,开展文明村风宣传,遏制铺张浪费、炫富攀比、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陋习,提倡勤劳节俭美德,培育健康生活方式。

以法治人,夯实乡村振兴的“稳定器”。梳理完善村务监督、民主议事等规章制度,组织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明确各类理事会职责和运转流程,保障村级事务规范运行;广泛开展司法公共服务和法治宣传,运用贴近本村村民生产生活的典型案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实法律服务资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警务室及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全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以心聚人,让村民齐心协力干事创新。坚持以发动依靠群众为根本,以“敲门行动”为载体,做实开门接访、带案下访,征求村民对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意见,对村组建设的建议,做到“干部进门槛、群众记心坎”,促进干群关系持续增近。

(二)强化普法力度,营造法治氛围

(三)结合自身特色,打造法治亮点

吴王庙村是中国楹联文化村,有丰富的楹联文化氛围。将诗楹与法治文化结合,创新特色法治文化。创办了诗词楹联协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协会成员积极收集普法素材,积极创作,把创作诗词、楹联佳句、格言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将其在法治文化长廊进行展示,供全村村民学习,让大家在耳濡目染中感受到法治文化的力量。将普法以广大干群喜闻乐见的诗词、楹联形式展现出来,有力的推动了全村普法、法治文化建设。吴王庙村始终把德治教化做为乡村治理的有效手段,通过建立村规民约,组建道德评议会,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选等方式加强道德约束。开展家风家训教育,结合全村33个姓氏,制定了姓氏家训榜,以群众通俗易懂的话语,编撰《家训手册》,并公榜上墙,用来警示、教育村民,营造邻里友爱、互帮互助、崇德向善的氛围,倡导邻里友善,互帮互助。通过“乡村大喇叭”,对农民群众实时开展普法宣传,用文化带动民风民情,促进乡村长治久安。

(四)创新五心调解,筑牢法治之路

吴王庙村始终把“群众至上”理念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坚持民生为本,累计争取资金1000多万,打造老年人幸福食堂、老年儿童快乐之家、村级文化长廊和新潭子旅游休闲项目等一批全省、全市民生样版工程。特别是老年人幸福食堂项目,不仅化解了村里32名“留守老人”饥饱无人知、病倒无人晓的风险,一些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在围桌吃饭、餐前餐后的棋牌娱乐活动中化解了,同时也在茶余饭后进行了普法宣传,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更带来了民风的好转。30年来,吴王庙村坚持和传承“枫桥经验”,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组建覆盖全村的调委会和调解小组。建立每天一例会,一周一研判的常态维稳机制。以“敲门行动”为载体,持续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做实开门接访和带案下访工作,在实践中总结摸索出包括责任心、用心、耐心、爱心、恒心在内的“五心调解工作法”,即干部要有责任心,对待工作要用心,劝说群众要有耐心,对待弱势群众要有爱心,坚持调解要有恒心。近30年,吴王庙村无人到市镇两级上访,真正实现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特点和效果】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以来,吴王庙村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依托党建引领,深化“五治”融合治理体系即政治、德治、法治、自治、智治,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提升村民法治素养。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吴王庙村村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法律服务供给不断优化,“五治融合”程度不断深入,人人学法、人人讲法、人人守法氛围不断浓厚。

二是夯实乡村治理基础。吴王庙村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落实落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30年来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群体性事件发生,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不断提升和巩固法治乡村建设成果。

三是营造法治乡村氛围。吴王庙村在实践过程中摸索总结出“五心”调解工作法、坚持“五治”融合,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为吴王庙村乡村振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四: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街新苑社区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检索主题词: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法治化管理;基层依法治理;社区普法

·创建类型:法治创建

·创建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新苑社区

党的十九大以来,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街新苑社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七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大力推动基层依法治理,积极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以党支部班子为核心,规章制度为保障,综治工作为平台,不断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着力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引导广大居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辖区群众民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为社区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一)以党建为引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为了保障法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社区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社区副书记为副组长,社区两委成员为组员的创建领导小组,把建设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中,社区两委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了工作小组的职责和任务,对各成员作了明确分工,由专人负责,压实责任,法治创建不只是建设小组的事情,更是广大社区党员居民群众的事情,新苑社区在册党员73人,按照网格化管理,居委会分为四个片区,4名片长,8名成员,4名党小组长,4名党员中心户,党员在社区各类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奠定了红色头雁作用,新苑社区发挥各片区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社区党员和片区法治宣传员通过上门宣传,发放宣传册,多途径、多渠道把建设精神文明带到广大居民群众中去,营造一种良好的创建氛围。

(二)完善社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提升辖区居民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社区法治文化建设,把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结合、法治元素与文化元素融为一体,使群众通过形象直观的形式,在潜移默化中体验到法治精神,接受法治熏陶,提升法治素养,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2017年12月,社区全新升级了法治文化广场,旨在让周边居民在广场内游玩、健身、休闲、娱乐的同时可以接受法治教育,图文并茂的法治文化元素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学法、用法的平台,法治广场起到了休闲有去处、学法有趣味、践行有榜样、境界有提升的良好效果。

经过全面提档升级的法治文化广场,占地面积达到三万六千平方米,此次升级以“法治文化润柏泉,全民学习十九大”为主题。广场集法治与十九大精神为一体,借助以案说法、法治典故、法治人物、十九大精神等板块,用石刻、浮雕、休闲凉亭等多种形式,宣传十九大精神、讲述法治小故事等,将法治文化理念融入到生活,潜移默化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增强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三)强化治理,提升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新水平

社区坚持从组组织,定规章,强监督等方面很下功夫,不断提高社区民主自治管理的法治水平。

1、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体系,社区建立和完善了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为主体的民主管理体系。制定了《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使居民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氛围。

2、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3、加强社区制度管理,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新苑社区在实际工作中把各类制度溶于社区管理中,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一事一议制度,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有效的保证了社区各个组织,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社区服务功能到位,使社区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4、狠抓综合治理,提升社区和谐文明程度

大力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社区配备法律顾问,每周到社区为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坚持把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和社区治安综合管理相结合,紧紧围绕“发案少、社会稳定、人民满意”为目标,法律志愿服务队积极开展安全防范宣传,认真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暑期活动开展法制教育,引导学生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各片法治宣传员和网格员定期上门走访刑释人员,了解其生活,思想状况,防止重新犯罪,近年来无此类人员重新犯罪现象。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制定调解制度,选聘在群众中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纳退休干部、教师等热心人参加民调工作,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在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四)狠抓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普法环境

社区始终把普法教育放在法治教育工作的首位,不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一年召开一次宣传教育部署会,制定宣传计划,着力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断提高。

1、加强法治宣传阵地建设

依托社区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妇女儿童维权站,家事调解站,利用农家书屋设立了法律专柜,存有近百册法律书籍和报刊供居民阅读,设立了法治宣传栏,每季度进行更换,以律师进社区为契机,每周四在法务室免费为居民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定期为居民上法制课。

2、加强社区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志愿服务队建设

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提高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民主法治意识,基层法治建设得到加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居民自治章程》和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干部群众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居民群众安居乐业,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协调发展。

新苑社区坚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紧紧依托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依法建制,尊重居民的权利,注重居民民主法治的工作与其它工作相结合,将法治精神贯彻到社区的各项工作中,开拓创新,社区先后获得湖北省“宜居村庄”、湖北省“廉政文化进社区先进单位”、武汉市“五星级基层党组织”、武汉市“法治建设示范社区”、武汉市“五星社区”、武汉市“卫生社区”等荣誉称号。

案例五:从方某无证经营假药案看药品管理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黄梅;假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无证经营

·案例报送单位:黄石市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黄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该县公安局移交材料,方某涉嫌无证经营假药被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执法人员认定方某无证经营假药“风火神丹双歧杆菌颗粒冲剂”(经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证实系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查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3600元。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认定方某无证经营假药“风火神丹双歧杆菌颗粒冲剂”(经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证实系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查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

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36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货值金额的计算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方某自用的、赠送亲戚的和自行销毁的产品是否应该计算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第一种意见:方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上述产品并进行销售,已经构成了无证经营假药的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也明确了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方某购进上述产品的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并有违法所得,其自行处理的违法产品应属未售出的范畴。因此方某自用的、赠送亲戚的和自行销毁的产品应该计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内,均按6元/盒的销售价格计算。

第二种意见:方某的药品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不能辨别真假的情况下购进上述产品自用,这种行为并未违法,但其购进并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药品管理法》,应依法严处。其中方某自行处理的产品,因不存在金钱交易,可不视为经营行为。方某在产品受潮和临近有效期的情况下,主动销毁库存产品,也可认为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因此方某自用的、赠送亲戚的和自行销毁的产品不计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内。

本案最终采取了第一种意见。方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假药在本县的流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严惩、震慑此种行为。

【典型意义】

案例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起单位行贿案件中的适用

·检索主题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单位行贿;比例原则

·案例报送单位:荆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荆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配公司”)董事长,该企业经招商引资落户沙市区某镇。在企业落地建设期间,王某未批先建,为逃避土地、规划及城建等部门监管,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分三次向镇原党委书记孙某行贿12万元;2014年,王某为了获得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支持,又相继两次向区财政局原局长肖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美金1万元。2015年7月,沙市区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对其以涉嫌单位行贿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其中,适用“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包括犯罪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性格、年龄和境遇、个人的恶性、改造的难易、身体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犯罪社会影响是否恶劣,人民群众反应是否强烈等。

结合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客观上实施了单位行贿行为,但鉴于犯罪数额刚过立案标准,且王某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沙市区检察院综合考虑企业虽然触犯刑律,但并未造成严重犯罪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而且仍然再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和就业岗位,因此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孝感市某包装厂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以案释法案例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环保执法

·案例报送单位:湖北省司法厅

2017年7月10日,有市民向孝感市信访局投诉,某工业园某包装厂使用排风扇外排气味刺鼻气体,对周围住户生活产生影响。孝感市环保局接到市信访局的转办件后,派出两名执法人员赴某包装厂开展执法检查。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认定该包装厂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对这两项违法行为,市环保局作出罚款共计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包装厂不服,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某包装厂援引此项规定,抗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实施,无需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因此市环保局不能因其未开展竣工验收就实施行政处罚。

但某包装厂的此项抗辩不能成立,因为该厂的建设和竣工验收都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市环保局开展执法检查也是在2017年7月进行,即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查处都在新修订的行政法规生效前,按照“从旧”的原则,理应适用修改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而不能适用新的条例。

⒉旧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某包装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气体的废气,未经过处理直排,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并引起市民投诉。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是对其污染环境行为的一种惩戒。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是为了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避免今后再次违法。某包装厂在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作出后,端正态度,认识错误,积极整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事情得到圆满解决,也避免当事人后期的诉讼或者上访等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建设美丽中国,打赢“蓝天保卫战”,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尤其是工业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废水废气要达标排放,废渣要妥善处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落实“三同时”原则,违规排放工业废气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罚,绝不手软,这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期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起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案例八:荆门市马河镇马咀村“五员议事”创新乡村治理善治之路

·检索主题词:五员议事;乡村治理;依法治理;乡村振兴

·创建单位:马咀村

近年来,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马咀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普法依法治理实践中的巨大指导作用,围绕支持和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以法治促德治,以德治促自治,走出一条乡村治理的善治之路。

2017年前,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煤矿、山林等纠纷不断,马咀村上访量高居全镇各村之首,村民不信法律信上访。2017年9月,时任马河镇信访办公室副主任的马青,主动请缨到马咀村兼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欢迎会”上迎面而来的就是14起纠纷!马青顶住压力,紧密依靠群众,将“枫桥经验”与本村实际相结合,组织群众从优秀党员、退伍军人、村民代表、回乡能人、退休教师等人员推选代表,组成“五员议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迅速扭转了马咀村乡村治理的落后局面,大小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就地化解,到2018年底,全村仅1人上访;从2019年至今,没有人上访。同时,招商引资和各项公益事业得到迅速推进,村居面貌焕然一新。马青个人,获得了全省最美信访干部的荣誉称号。“五员议事”工作经验先后被《湖北日报》和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一)“五员议事”的本质是信任和依靠群众

“五员”本身是群众,对“五员”的信任就是对群众的信任。“五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依靠群众,来解决群众的问题。“五员议事”前身叫“五老议事”。纠纷太多,独木难支,村支书马青一上任,就把村里德高望重的“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退伍军人、老村民代表)请来当“靠山”。“五老”们对村民知根知底,“你吭一声他们都晓得么意思”,这就是“五老议事”的源起。镇委在全镇推广时改名“五员议事”并明确了各自职责——民意收集员、政策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政务监督员、困弱帮扶员,将责任具体化。

桑榆虽晚,为霞满天。王世良曾是村里的老支书,现在是“五员议事”的议事长。年过七旬的他背着扩音喇叭,穿行在山路间,宣传法律和各项政策。群众看见他心安,称他“喇叭一喊矛盾减半”。

(二)“五员议事”的初心是带动和发动群众

随着村里矛盾纠纷的日趋减少,“五员议事”的工作范围,也从帮忙调解纠纷,扩大到参与村里的产业发展,以身垂范,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带动群众共同致富。

马咀村大力发展种植业。除了种植香菇和木耳,最惹眼的是种植灵芝。灵芝亩产可达2000公斤,每亩地年纯利润达4万元。村里最惹眼的一处灵芝园,老板金万国是韩国人。村民马嗣华在外做生意时结识他,并邀请来村里参观。“五员”议事长王世良接待他,聊到“五员议事”,金万国甚为入迷,在此氛围感召下,当即投资占地50亩的灵芝园。如今种植园发展势头旺盛,不仅直接解决了周边部分群众的就业问题,更是带动群众从事经济生产的积极性,“以勤劳致富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三)“五员议事”的使命是联系和服务群众

“五员议事”中的“第一员”是民意收集员。民意收集员走村串户的登门,田间地头的邂逅,茶余饭后的谈资,伴随着都是对社情民意的收集。

马咀村探索出的基层治理新模式——“五员议事”,是以党支部为引领,由村优秀党员、退伍军人、农村老教师、回乡能人等基层优秀代表组成“能人团队”。他们以极大的热情参与乡村治理,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村(居)民自治“领头雁”队伍,着力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目标。

案例九:大冶市党建引领法治乡村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检索主题词:党建引领;法治乡村建设;村民小组;村庄理事会

·创建类型:全国依法治理创新案例

·创建单位: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大冶市为破解农村基层党组织弱化、党员干部培养源头不畅以及农村基层依法治理虚化、群众参与不够等问题,创造性地开展了“党建引领·活力村庄”改革,夯实依法治理基础。改革坚持党建引领为核,群众自治为基,德治、法治相统一,在不改变现有行政村设置格局前提下,以自然湾为基本单元,重组村庄作为新的自治单元,同步调整村民小组并成立村庄党小组和村庄理事会,延伸基层党组织触角,吸收农村“五老”乡贤、“法律明白人”、致富能手等先进力量参与村庄依法治理,构建起党组织领导下激发村民群众参与热情、充满活力的法治乡村治理体系,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加强、乡村依法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搭架子”——创新乡村依法治理体系。一是重组自治单元。在遵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发展,群众自愿、便于组织,尊重习惯、规模适度”六条原则,以自然湾为基本单元,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党委审批、民政部门备案,将全市322个行政村的自然湾重组为2609个村庄,作为新的自治单元。二是成立村庄理事会。在重组村庄基础上,组建村庄理事会,搭建起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村庄群众为自治主体的治理平台,要求做到“四个防止”:防止理事会脱离党组织开展工作;防止“行政化”;防止成为新的利益集团甚至强权势力;防止活动阵地成为理事会成员享乐场所。三是调整村民小组。以村庄为单位调整设置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原则上由村庄理事会长兼任,村民小组由过去“组长单打独斗”变成了现在“村庄理事会群策群力”。

(四)“有面子”——点燃乡村依法治理热情。一是受表彰得荣誉。村庄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工作没有报酬,属于无偿服务、无私奉献。从2017年开始,坚持市、镇、村三级奖励,市级每年表彰100个先进村庄理事会、100名先进村庄理事会长,每个先进村庄理事会奖励1万元,每名先进村庄理事会长奖励1000元;乡镇党委同步表彰奖励一批先进村庄理事会和村庄理事会成员;村党组织每年评选一批支持理事会工作的群众,全市上下形成了鼓励理事会干事创业、服务农村发展的浓厚氛围。二是受尊重有面子。利用《今日大冶》报纸和“云上大冶”手机客户端,广泛宣传优秀村庄理事会和理事会成员的先进事迹,让他们受到全社会尊重,觉得“有面子”、越干越有劲头。

(五)“奖票子”——激发乡村依法治理活力。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每年市财政统筹安排1亿元的奖补资金,对群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进行奖补,先建后补、有建才补,变过去“由上而下”政府安排项目为“自下而上”群众自发建设项目,充分调动了群众参与村庄建设的积极性,实现了“要我建”到“我要建”的转变。过去是“政府建群众看、不买账还扯皮”,现在是“群众建政府补、得实惠都满意”。

一是乡村依法治理必须把握加强党的领导这条根本保障。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大冶市在“党建引领·活力村庄”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村级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格局中的核心地位,特别是通过建立“两培一选”机制,打通了理事会成员的成长渠道,解决了村级党员干部后继乏人的困局,夯实了农村基层党组织,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开启了党建引领活力村庄的生动局面。

二是乡村依法治理必须把握发动群众参与这条重要方针。大冶市实施“党建引领·活力村庄”改革,其关键在于在村民小组基础上组建村庄理事会,充分调动了群众参与村庄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释放基层发展的活力和潜力。推进乡村振兴,提升乡村依法治理水平,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和村民主体作用,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

案例十: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检索主题词:基层依法治理;法治惠民;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创建活动

·创建类型:基层依法治理创建

·创建单位: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下,紧紧围绕不断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在“八五”普法开局之年,做好普法的启动工作,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一是领导重视、健全机构。依据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2021年江岸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市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工作要点》,制定了《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法治工作要点》,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守法普法工作。二是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制定并印发了《2021年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法责任清单分解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普法工作职责和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普法工作新格局。通过广泛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助力“三中心一基地”建设,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贡献力量。三是保障经费、加大投入。根据实际情况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年度单位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以确保普法宣传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一是干部队伍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认真贯彻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法治建设专题学习,机关干部广泛学习法律知识,丰富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显著提升,更好地形成了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依法治理效果显著。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坚持普治并举。通过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使执法过程成为最生动的普法实践;通过深化普法,预防违法行为,减少执法阻力,巩固执法成果,营造辖区更优的营商环境。

THE END
1.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谈谈“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谈谈“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https://www.shangxueba.cn/DC3QZCD9.html
2.[渝粤教育]西南科技大学复习资料法理学25.下列哪个是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A.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B.产生和存在的空间不同 C.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差不多 D.法治存在于在专制国家,法制存在于民主国家。 26.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告诉的才受理。”这一规定包含的规范属于( )。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1938650
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的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的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https://news.eol.cn/lzmzl/202211/t20221107_22541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