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

【中文摘要】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神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源于中华法治文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摄取于全球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把内涵于法治概念、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理论、法治价值、法治习惯中的核心要素凝练出来,揭示的就是法治的文化内涵。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可概括为规则文化、程序文化、民主文化、共和文化、人权文化、自由文化、正义文化、和谐文化、理性文化、普适文化等方面,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应当从这些方面着手。

【中文关键字】法治;文化;法治文化

【全文】

一、引言

完整意义的法治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制度、法治体制、法治文化。

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由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构成。法治体制,即法治的物质载体,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法治职业共同体等。法治文化是指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1},包括法治概念、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价值、法治理论、法治习惯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要在制度完备、体制创新、文化建构三个方面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在人类历史上,法治有各种不同的文化内涵。

与法家同时代的儒家主张法治与德治互补并用。汉代以后,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法治文化。其核心是:强调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社会和合;善于通过人文精神对社会成员心理和观念世界的整合与引领,来维系和范导整个社会;注重礼法互补,主张德治与法治并存,强调明德慎刑;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主张以法为教,强调法律的任务不仅是“禁暴惩奸”,而且要“弘风阐化”,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注重治国者、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张为官者、执法者要清正廉洁,光明正大,发挥以吏为师的榜样作用;注重法律的综合意义,主张对法律条文和典籍从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上予以解释和注释,法律的实施不能就事论事;注重变法促进,强调通过变法革新来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

当然,中国封建社会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故那时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说的“法”总体上是刑法,且“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皇帝和国家统治者奉行以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权大于法为核心,强调国家至上、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漠视个人权利及其保护;依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迷信神明裁判。这种法治文化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本质上属于主权者实施专制独裁的工具。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指出的:“旧社会留给我们的专制的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的传统比较少。”{3}332

西方社会的法治文化也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西方法治文化传统。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定理,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4}199。其第一重意义是法治的形式方面的规定性,第二重意义是法治的内容方面的规定性,具有实质性。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定理到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权和物权理念,从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启蒙思想到数百年来的治国理政理论,演绎出以自然正义和自然权利原则为核心的法治精神,以自由主义、理性主义、民主主义等为其主要形态的法治理论体系。西方法治精神和法治理论铸就了近代法治文明,具有普遍而深远的意义。

把涵盖于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理论、法治价值中的法治的核心概念、核心理念、核心方法、核心价值凝练出来,揭示的就是法治的文化内涵。我以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可概括为十个方面(亦即十个核心要素),即规则文化、程序文化、民主文化、共和文化、人权文化、自由文化、正义文化、和谐文化、理性文化、普适文化。正是这些文化要素,决定了当代中国法治的现代性及其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

以下,逐一分析这些要素。

二、规则文化

人们常说“法治就是规则之治”。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规则为何物,且缺乏自觉遵守规则的素养。所以,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要以培育规则文化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

规则文化包括四个层次,依次为规则知识、规则意识、规则需要、规则习惯。

规则意识,亦可称为规则观念,指的是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作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如果说规则知识是关于规则存在的客观认知、对规则是什么的“外在陈述”,那么,规则意识(规则观念)则是关于规则的主观认可和“内在观念”。对于具有规则意识的公民来说,法律规则不仅规定了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模式,而且提供了依照规则而行为的动机,以及批评违反规则的行为的理由和标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但其实质是社会共识,是全体公民的公约,违背规则就是对公约的破坏,应当给予惩罚。

规则习惯。建立在规则知识、规则意识、规则需要基础上的规则习惯是这样一种状态:人们遵守规则成为一种习惯,习以为常,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权利还是义务。在当今世界,德国民众和日本民众是最具规则习惯的民众。在德国,民众非常注重规则,凡是有明文规定的,都会自觉遵守;凡是明确禁止的,绝不碰触。日本民众也是近乎刻板地恪守规则。德国和日本的产品工艺精湛、质量一流,与民众的规则习惯是分不开的。相比之下,我国民众对待规则的态度却令人深感惭愧和羞辱。“中国式过马路”可以说是我国民众规则意识和习惯缺失的典型写照。

培育规则文化,要在全体人民之间深入持续地开展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教育和实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8}

在全体人民中间树立规则文化,领导干部是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8}在我国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规则虚无主义和规则机会主义盛行,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甚至法自言出、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习以为常;特权文化、潜规则文化大行其道,统治者和掌权者对规则毫无敬畏之心、毫无恪守之意,习惯了“刑不上大夫”的官僚阶层对制度采取傲慢态度。所以,要求领导干部要率先养成遵守规则、执行规则、维护规则的习惯,是很有针对性的。

三、程序文化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照程序办事。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斯·道格拉斯有一句堪称经典的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9}基于程序之治的观念,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试图把一切法律现象都还原为程序法。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倾向于把法治归结于程序正义,指出: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美国程序法学派提出“程序法治”概念。在他们看来,法治的精髓在于程序,由于司法是基于自然正义而客观地形成的一套民主、公正、理智的程序,同非理智的、专断的政治和行政决策形成鲜明的对照,是故司法更能代表法治。

程序法治实质上就是正当程序或程序正义。在法治国家,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至关重要。

程序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是把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里,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一方面使其具有职能上的法定性、正当性、有效性,避免权力过度膨胀和滥用;另一方面使其按照既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和运行,并且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行使,提高权力运行的公信力。

程序是人权保障的武器,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发明,通过规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责均衡、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充分辩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严格而又公正的程序,建立起了有效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

程序最能确保效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程序化决策要比人治化决策更富有效率,更能够保证可持续的发展。在人治化的治理中,在重大决策事项上,领导人个人说了算,看起来决策效率很高,但由于个人的见识、智慧和能力毕竟有限,这种决策方式很容易出错,甚至在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而且往往难以自我纠正。十年“文革”就是沉痛的教训。现在一些地方少数领导人自以为是、独断专行,瞎指挥、瞎折腾,干了很多劳民伤财、得不偿失的蠢事,盲目决策、错误拍板上马的项目、工程,给土壤、水流、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并致使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频发。而在法治化的治理中,决策者依照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看起来比较费事费时,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减少,而决策失误是最严重的负效率。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思维和程序方法,确立法治思维和方法,就要遵循正当程序。

程序促进公民行为理性化,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确保政治参与的民主化、法治化。

鉴于我国社会长期缺乏程序观念和正当程序制度,现在尤其要重视程序问题,努力培育程序文化。

相较于规则文化的缺失,程序文化更加缺失。中国长久以来是一个人治社会,统治者习惯于个人说了算,即习惯于“独裁”。独裁是不需要程序的,更不容忍程序的束缚。独裁传统影响至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政一把手往往注重“决策结果”、“结果公正”,忽略“决策程序”、“程序公正”;重权力轻程序,视程序为累赘,把程序当摆设;擅长暗箱操作,不愿信息公开。一些群众也缺乏程序意识和程序思维,局限于简单化的对与错、是与非、理与法的两极思维方式,甚至缺乏程序知识。例如,不明白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时效制度、证据制度,也不知道法律关于时效制度、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法支持时,往往片面指责司法不公,而不能从权利救济超过时效或者无法用确凿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等角度正确对待诉讼与裁判,而是走上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歧途。

四、民主文化

现代法治与民主存在着内在关联,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世界上“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属于同一历史进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辟地阐述了法治的民主精神,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鲜明的本质特征,也是最基本的经验和最根本的遵循,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既是法治的本质和动力,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目标。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途径。“三统一”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载体。

法治的人民主体性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三统一”的根本制度载体,不仅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法治的民主精神,而且也指出了法治中国的民主文化建设路径。

首先,要强化人民是法治主体的意识,即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决破除那种认为法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民群众是法治的对象,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民的错误观点。与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相对应,法治的客体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其次才是国度意义上的“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代表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治吏,这是不言而喻的。在古往今来的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国家官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都是官员所为;至于权钱交易,矛盾的主导方面也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吏,而不是腰缠万贯的老板。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制约和治理国家行政权力,因为行政权力无孔不入。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时时处处都有行政权力的存在和影响;行政机构几乎垄断了公共资源,从税收、国库到财政预算、拨款,从城乡规划到项目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行政权力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掌握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资金管理等行政审批权力的部门属于腐败高发区。

其次,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观念,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代表制度,深入拓展人民民主的实现途径和形式,实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听取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的法律,为善治提供良法之前提。

第三,要善于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要支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治自律。要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恰当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创造并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秩序。

第四,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别是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完善党务公开、立法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增强治国理政活动的透明度。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治国理政活动的参与权,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行政、司法的途径。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治国理政活动的监督权,拓宽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渠道,推进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五、共和文化

法治与共和密切关联。“共和”(republic)有两种含义。“共和”一是指政体,即与君主制相对应的政体。凡是政府及其首脑是定期选举产生的、政府职能是法定的、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体,就是共和政体。“共和”二是指强调政治平等、民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政治模式。这种政治模式的精髓是政治对话与协商,它是保证不同群体、阶层、集团平等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法律主张,并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

晚清以来,无数进步思想家和革命志士为了实现共和理想、建设共和体制、反对帝制复辟而抛头颅、洒热血。辛亥革命以后,以中国共产党为主要代表的先进力量,致力于组建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共和国,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时,与其他爱国党派和进步力量进行政治协商,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我们的国号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是我们国家的表征,共和精神成为我们的国魂。

发扬共和精神,塑造共和文化,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历史时期,在利益结构深刻变动、利益群体分化严重、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日渐多元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之间出现不同的甚至对立的价值标准、利益诉求、政策主张、立法要求,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由于缺乏共和机制而使人们无法在平等自由地表达诉求和主张的基础上协商对话,形成共识,减少对立。

六、人权文化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阐述了法治与人权的内在关系。马克思说:人权是权利最一般的表现形式,社会的问题“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11}15。马克思在他起草的第一国际《协会临时章程》中更明确地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12}16。马克思主义还主张运用法律和其他手段来确认和保障人的权利。

马克思在他还是革命民主主义者的时候就强烈主张法典应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3}71。列宁也主张“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14}50。马克思、列宁的这些人权思想和主张被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所继承和发扬,并付诸无产阶级人权斗争的实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和宗旨。我国《宪法》明确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最首要、最重要、最直接的是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成式地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还有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财产权等。我国先后加入了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充实了我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8}

然而,有关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宪法宣言、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的实现情况尚不够理想,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秘密、合法财产以至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的事件。尤其是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网络信息等领域,侵犯人权的情况更加严重。在行政执法中,滥用公权力、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在我国仍然缺乏坚实的人权法治文化,人权还不够神圣,有些官员和执法者就是不把人权和公民权利当回事。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要高度重视人权文化的培育,使之根深叶茂。

培育人权文化,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人权是那些直接关系到个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表现在:1)任何权利都是或应当是与义务相互依存的,而且,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2)每个主体的人权都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而不能亵渎、侵犯或剥夺别人的人权。否则,他自己的人权也会被亵渎、遭到侵犯或剥夺。其结果是谁的人权都无法保障,从而也就没有一般人权可言。3)人权同时具有法律性质和道德性质,人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因而人权不仅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应有权利。

培育人权文化,一定要确立和强化人格尊严、人权神圣的观念和信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人权做交易,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而换取所谓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政府官员一定要懂得,只有政府认真对待人权和公民权利,人民才会认真对待政府、法律和秩序,良性的官民关系与和谐社会才能够建立起来。

七、自由文化

作为法律概念和法治精神的自由,首先意味着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的统一。意志自由是自由的内在状态,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做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它主要表现在对规律的认识、偏好、行动目标、路线和方式的选择上。行动自由是自由的外在状态,是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目标选择而支配自己和外部世界的能力。它主要表现在对规律的控制、驾驭和利用上,表现在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而作为的状态中。意志自由是行动自由的前提,行动自由是意志自由的现实化。因此,真正的自由是不断由意志自由转化为行动自由的一系列过程。

作为法律概念和法治精神的自由,其次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对立与统一。

培育自由的法治文化,首先要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之成为主体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当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国家承认时,它就具有了合法性,从而表现为“普遍的权利”.以自由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已经不再仅仅是主体的意志,同时也是国家的意志。因此,任何对它的侵犯,也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击。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自由权利的范围。如果自由权利意味着为所欲为,那么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这将是对自由的互相否定,所以,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他的行为超出这个范围,他的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法定性质,他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因为这时候他可能对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培育自由的法治文化,其次要使人们自觉地把自由与责任互为联结。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与责任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责任是对自由的制约和限定;另一方面,责任又是自由的保护机制。法律责任的设定对于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是绝对必要的,因为“没有责任,自由就会成为无政府状态,而人的权利就会成为无限制的任性”{21}197。

八、正义文化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无论在西方还在东方,从词语上、语境上,法律、法治总是意味着某种公平。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л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也表明法和正义是密不可分的。我国清末启蒙思想家梁启超说过:“法者,天下之公器也。”{22}7

公平正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有鉴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3}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24}

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和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自然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底蕴。公平正义的法治文化内涵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司法公正等理念。

权利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意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排除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公民皆为权利主体,谁都不能被排除在主体之外;国家对每个公民“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在基本权利方面不允许不平等的存在,更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人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侵害或削弱,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削弱的时候,应当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不能因为当事人保存证据的意识和取证能力不强、交不起诉讼费用、请不起律师等原因而导致打官司难、胜诉难、胜诉之后执行难。

机会公平。机会公平也称作机会平等。机会公平是人类从身份社会进入契约社会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世袭制度的革命纲领。机会公平纲领要求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从而拓展个人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个人的能力和潜能。在现代社会,机会公平堪称是最重要的正义原则,因为机会公平是起点平等,没有起点平等,后续的平等就是画饼充饥。机会公平意味着对发展进步权利的普遍尊重。它要求在公共领域公正地对待和确保每一个人的权利,各种职位对一切符合条件的人开放,允许并鼓励不同阶层、地域互相开放,允许社会成员自由流动。机会公平当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就是为人人提供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均等的教育资源,为所有人创造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均等条件,使人们在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下,从同一起跑线上起跑,向着共同的幸福未来进发。

虽然机会公平并不能确保“结果平等”,但它为每个成员的发展提供了公平参与和实现梦想的可能性。在社会各个领域,人们之间能力有高低,结果会不同,但机会公平了,心态就会平和许多。最近几年频频曝光的“官二代”、“官三代”违规担任公职和领导干部的事件在媒体上被广泛议论,根源就在于它们破坏了机会公平、平等竞争的底线,泯灭了其他竞争者脱颖而出的梦想和预期,触动了广大平民百姓渴望机会公平的神经。

规则公平。规则是一个统合概念,包括了所有的法律规则、政策规则、显规则、潜规则、硬规则、软规则等。这里讲的规则公平主要是指政策和法律规则要公平。规则公平有三重涵义:第一,形式上公平,就是人们经常说的法律(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即立法上的平等,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居住年限与社会地位,在法律规则和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实体公平,就是权利义务对等,既不允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奴役),也不允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特权),每个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自由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第三,在法律实施中“无例外”,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依法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追究。既不容许不受保护的“例外”,也不容许不受处罚的“例外”。总之,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不论贫富差异,法律上一视同仁。

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客观地说,我国的司法基本上是公正的,但不公正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影响司法公正的首要因素是法官、法庭、法院难以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办案,遭遇到的干扰和干涉太多。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尖锐地指出:“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26}68。这说明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外部环境很差,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不应有的干扰。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干扰和干涉,以权压法、权大于法,迫使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高速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尤为突出。越是往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压力越大。

九、和谐文化

在法治领域,无论是古人所说的“定分止争”,还是今人所说的“良法善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各主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都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和谐文化更是大放异彩。

树立法治的和谐文化,就是要以和谐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并把和谐价值融入法律规范体系和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之中,推进和谐法治,实现和谐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此,第一,要致力于引导和维护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体与个体的和谐,在诚信友善的基础上,促进人与人之间真诚相待、坦然相处、友爱互助,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夯实和谐社会、和谐中国的根基。第二,要致力于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和谐,个体与集体的和谐,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群体(阶层)与群体(阶层)的和谐等。第三,要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相得益彰的。第四,要致力于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尊重各国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坚持国与国之间和平、民主、平等的原则,强调以合作共赢为目标,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

培育法治的和谐文化,当以和谐作为当代中国法治的灵魂与核心理念,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或清理。

除了立法和谐,执法和司法也要充分体现和谐精神,实现和谐执法、和谐司法。要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出发,采取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进行执法活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建立民主、科学、公正、高效的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力;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赔偿制度,使行政机关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国家法律活动,更应当把和谐的理念、进而把善治的理念融入到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司法活动之中,并使之统领公正和效率,在和谐司法中促进社会和谐。

十、理性文化

理性也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就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诚如我国宋代思想家朱熹所言:“法者,天下之理。”{31}西方法学家,从古代到当代,几乎都把理性作为法律精神。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32}180马克斯·韦伯、马克思也都把理性作为解释法律概念和法律观的关键词。胡锦涛同志曾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33}这些都说明了法、法治与理性的内在关联,也充分说明法治文化必然是一种理性文化、理性精神。

当然,在现代法哲学的理论体系之中,“理性”并不仅仅意味着法治要合乎认知理性,更重要的是合乎道德理性、价值理性;法治不仅要合乎真理,还要合乎情理;不仅要合乎私理、私人理性,更要合乎公理、公共理性(法律中的正义、平等、自由、人权、道德价值等)。

理性作为人类构建世界的主体认知方式,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源泉,也是现代法治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先导。自古以来,人治依赖愚昧、愚忠、无知、迷信等非理性因素的支持,法治则是由理性精神支撑的。以理性精神审视人性,必然提醒我们正视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人性是脆弱的、有缺陷的,即使伟大的人物,因为他不是“神”,其性格结构也可能是两重的。他的情绪、他的注意力,以至他的好恶都可能不规则地改变或转移,他的认识和理解会出现偏差以至陷于成见,他的行为可能失却理智而被情绪所左右。特别是在领袖职位终身制的体制下,更容易出现各种负面的情况。20世纪60至70年代的中国之所以出现民主全面崩溃、法制荡然无存的局面,是与极少数不怀好意的人发动“造神运动”、鼓动对领袖人物的迷信、盲从和愚忠密不可分的。一旦我们以理性精神审视人性,就会否定至善无瑕的“先知”、“超人”、“圣杰”的存在,人治或贤人政治的主张就没有任何理论根据。

邓小平同志以理性精神和科学态度深刻地分析了斯大林、毛泽东晚年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失误和错误,揭示了对个人迷信导致人亡政息、难以为继的规律,深刻指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邓小平同志树立了以理性精神支撑法治的范例。以理性精神做指导,必然要选择法治、摒弃人治。

今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在全民族培育法治的理性文化,使全体人民牢固树立“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先进理念。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树立理性的法治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要善于与人民群众理性对话,善于与不同意见的当事者协商,做到合法合理,合真理、合情理。只要党政工作人员理性平和、真诚对话、协商执法,人民群众也会理性、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至于采取极端的行为。官民都理性平和,很多矛盾就不会升级,不会激化为恶性事件,不会爆发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各类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学会理性平和地运用法律机制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理性平和就是要求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因素;要改进执法方式方法,不要动不动就对群众使用暴力、警力、国家强制力,即使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重大工程建设等容易出现暴力抗法的场合,也要禁止滥用暴力强迫民众就范,避免“以暴制暴”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在当前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同时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尚不充分的背景与条件下,理性地处理涉法问题,不仅关系到执法的实际效果,也关系到法治的权威。法律本身是理性平和的,如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做到理性平和,那就更好。

培育理性的法治文化,还要求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感情、舆论的关系,不能用伦理代替法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能以情感对待法治,感情用事,办关系案、人情案;不能实行“舆论审判”,用舆论干预和干扰法律的执行和适用。

十一、普适文化

普适文化,也可以说是共识文化、价值共识。法治的普适文化是指全球范围内在法治领域相对普遍认同的观念、规律和价值,诸如自由、平等、公正、人权、民主、文明、科学、和平、安全、包容、环保、信用等。在这些观念、规律和价值基础上形成了依法而治(法治国)、权力制约、人权至上、财产神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权利推定等法治原则,以及司法(职权)独立、法官中立、律师自由执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原则。它们是现代法治的普遍标准,是超越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社会之个别性差异的一般规律和共同价值,尽管人们对这些观念、规律、价值的具体解读存在差异,尽管这些观念、规律、价值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具体实现的形式、途径和程度有差异。例如,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这一法治的普遍规律,美国有美国的具体体制和做法,法国有法国的具体体制和做法,中国有中国的具体体制和做法。

解读与实践的差异并不妨碍法治领域的价值共识。价值共识是各种价值观和价值标准的最大公约数,是不同价值观冲突中趋同的部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环境公约、发展宣言就是价值共识的标志。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主张“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些恐怕是任何国家的政府、任何一派学者都不可能公然否定的价值共识。

培育法治的普适文化,增进法治价值共识,首先要消除在普适文化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有一种观点认为,普适文化就是西方文化。其实,普适文化是人类在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共同价值取向,各国人民的价值观之间并不存在一条天然的鸿沟。无论如何,不能把普适文化等同于或归结于西方文化、西方价值,要知道东方文化(如儒家文化)对普适文化的形成有着深刻影响和积极贡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诸多宣示和规定都凝聚着我们中国人的智慧和价值观。即使是西方的文化和价值也不全是糟粕,马克思主义就是源于西方、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价值体系。价值可以普适,作为价值载体的政治制度是不可能普适的。

培育法治的普适文化,增进法治价值共识,必须深刻认识法治的普适意义。2014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34}。国务院原总理温家宝指出:“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35}

【作者简介】

张文显,单位为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律文化的结构及功能分析》,《法律科学》,1992年5期。

{2}刘海年:《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法学研究》,1992年1期。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

{5}沈家本:《寄簃文存·新译法规大全序》,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全4册),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7}《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第1版。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9}OpinionofJusticeWilliamO.DouglasinJointAnti-FascistRefugeeCommitteev.McGrath,UnitedStatesReportsvol.341,1951.{10}陈向明:《从范式的角度看社会科学研究的质量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年11月总第21期。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

{14}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

{15}陈云生:《权利相对论: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的建构》,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16}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

{1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

{18}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

{1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2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

·32·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21}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与社会问题》,朱景文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

{2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2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

{24}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第2版。

{25}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3月18日,第1版。

{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

{27}AldisW,WrightMA.Baco'sEssaysandColoursofGoodandEvilwithNotesandGlossarialIndex,NewYork:theMacmillanCompany,1899.{28}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2版。

{29}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第1版。

{30}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1版。

{31}朱熹:《学校贡举私议》,《朱子大全》卷69,四部备要本。

{32}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33}《胡锦涛会见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代表》,《光明日报》,2005年9月6日,第1版。

{3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1期。

{35}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2007年2月27日,第2版。

{36}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37}李克强:《加强亚非团结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公正———在亚非法协第五十四届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4月14日,第2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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