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探析
“意识”(consciousness),从哲学的观点看,是指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识”(legal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论述。西方学者很少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范畴直接进行界定,从而也不对法律意识本身进行分析、研究,只是从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识中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问题,主要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这些概念都是属于法律意识的研究范围,或属于法律意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在20世纪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法律意识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什么是法律意识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法律意识的主要学理解释,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这种观点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关于法律意识的主流观点与通说。第二种观点: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中间部分。如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法律意识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3]这种观点着重强调法律意识的心理层面的内容。第三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一定的心理现象。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4]这种观点强调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
通过上述对法律意识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其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5]。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则是指大学生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分析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解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横向结构
从人类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
因此,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就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这些要素构成的有机的结构系统。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层――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探讨,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包含三个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
法律观念是指大学生在对法的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观念有更加自觉、明确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与法律思想体系相比又不成系统、相对易变。在法律观念中,法律价值观念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对大学生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起着决定和支配作用。当代大学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识至少就要求大学生知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它表现为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体系。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本质的、系统完整的认识,从而将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提高到理论化、系统化的水平,并对社会法律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厘清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特征及结构,进一步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本质特征,对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培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6.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表现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教育顺利开展,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通过对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大学的1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发现,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偏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心理的偏失。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虽然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接触到的法律、法律现象日益增多,也都有自己的法律心理,但相当多的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不健康的,存在偏失。调查显示,被问及“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你首先会选择哪种方式解决”时,有64%的被调查者选择私了,只有12%的被调查者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这说明有一大部分学生仍然抱有传统的、与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无诉是求的心理;当被问及“你认为我国现实生活中是权大还是法大”时,有46%被调查者认为权大于法,说明部分学生看不到法律的作用,对我国法律存在不信任的心理。
2法律认知偏差。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制度等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它是形成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状况从总体上看存在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然比较贫乏。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基本概念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对法律的本质、价值、法律关系等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对各个部门法更是一知半解;对法律与道德、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与区别分辨不清;对法律实现的途径和形式也了解不多。对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显示,对法律基本概念回答的正确率仅占67%,对法律基础知识回答的正确率是59%。上述数字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5法律信仰缺失。“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祟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所抱有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信仰表示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姿态,是对法律的忠诚,是对法治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在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然而,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状况却令人担忧,主要表现是:第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规范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第二,部分大学生对我国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和不满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疏远、怀疑、排斥的心态。第三,虽然大多学生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但究其原因或是因为道德的要求,或是因为对法律的畏惧,对法律远远没有达到热爱和信仰的程度。第四,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作为行动的指南,21%的大学生把模范人物作为行动指南,仅有27%的大学生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一数字足以说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
6权利意识薄弱。权利意识是人们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因素。由于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的义务观念得到了强化,但是大学生权利意识却相对薄弱。第一,权利认知模糊:部分学生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享有何种权利,也不知道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对群体权利的漠视。相对而言,大学生们比较关心的是个体权利,而对群体权利相对漠视。第三,大学生的权利主张和救济存在不合理性。有的大学生不敢维权。特别是面对学校侵权时,觉得自己无法跟学校抗衡,忍忍算了。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致使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极易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厌恶、排斥等不良的法律心理。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转贴于
2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三、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2强化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输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体验逐步确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课堂教学,而應当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教学。高校可以举办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强化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形成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终确立法律信仰。
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大学生心理发展的必然要求
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国家现代化、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公民民主平等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了,依法治国在各行各业得到逐渐贯彻落实。但客观说,目前在中国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人治往往超过了法治,依法治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没有真正得以实行,因此依法治国在我国仍然是任重而道远。而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养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其中大学生是一个主要群体。我们认为高校实行法治化的管理模式是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高校在实行法治化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利,让学生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促使学生权利意识的大大增强;另一方面也客观宣传了法律知识,让学生学法、懂法,从而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高校可以通过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为依法治国培养众多合格的信仰者和实施者,从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发展。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高校学生培养具有专业性、创新性、应用性等特点,能直接为国家各行业输送大量建设者和接班人,而高校学生管理是否做到法治化直接影响着人才的素质、人生观、价值观及对社会的态度和看法,这些因素最终会对其社会价值产生重要的影响。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越来越倾向于规范化、法治化,但总体来说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实施较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众多违反法治化的做法,我们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学生管理层不能把学生看成是与自己平等身份的主体
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的首要条件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者与学生的身份平等,而在高校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很多管理者认为自己是上级,学生是下级,学生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管理,没能用平等身份主体的眼光来看待学生,最终造成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无从谈起。造成这种管理者和学生不平等身份观念的最主要因素是高校内部行政化观念浓厚。这种高校的行政化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化大体相同,其部门的设置、级别、待遇完全仿照政府部门来实行运作,造成了高校内部等级森严,下级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的局面。这种绝对服从的观念一方面客观助长了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高校学生管理者会要求学生绝对服从自己的管理。
2.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做出处罚时轻视程序
程序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律执行部门做出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法律程序主要包含执行程序和申诉程序,具体包括送达与告知、说明理由和听证制度以及仲裁、复议和诉讼等。高校学生管理要做到法治化的一个重要保障因素是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而目前国内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对学生做出处分时没有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当学生不服处分时没有给予学生充分的申诉权。
3.高校学生管理忽视学生对自己工作的监督和学生的自我管理
学生对高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是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又一保障条件。高校的管理工作只有置于学生的广泛监督之下,才能做到公正、透明。而目前大多数高校没有组织设立专门的学生机构来监督自己的管理工作,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学生的处分都是在没有学生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很容易导致主观行事、侵犯学生利益。学生的自我管理大有助于高校推行法治化。学生对由自己组织起来的学生管理机构往往会更有亲切感,对其管理更容易信服。而目前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轻视学生的这种自我管理,认为学生的自我管理会更加倾向于学生,会大大降低管理部门的权威,很容易导致学校管理工作的混乱。
4.高校学生管理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管理的互动关系
5.高校学生管理存在过分宽容、不讲原则的现象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强调的是在学生管理中要严格按章办事,管理的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和透明。而目前国内众多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对学生的管理过分宽容、不讲原则,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能得到落实和实施。对长期无故逃课的、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进行的、辱骂老师侵犯教师权益的、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者等等,很多高校学生管理部门或采取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的态度,或进行轻描淡写的说服教育,或进行暗箱操作不予做出处分决定等等,这些做法都严重违反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原则,最终将导致整个学生管理工作的混乱。
三、克服高校学生管理弊端的路径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是整个国家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落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客观上其发展进程受到依法治国发展进程的制约,但高校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校、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方面有着特殊的人文环境,高校的管理者及广大教师要开展深入研究,克服目前高校学生管理方面的弊端,开创逐步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新路径。
1.逐步去除浓厚的高校行政化观念,实现学生平等身份主体地位
2.处分学生要做到重程序,讲步骤,维护学生权益
3.加强学生对高校管理工作的监督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环节是把管理工作完全置于学生监督之下。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学生监督机构,其成员应包括学生会成员、社团代表、各系部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等。他们要尽可能地对高校学生管理的整个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比如制定或修改学生管理制度时要召集学生监督员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学生进行处分时要让学生监督员讨论处分是否合理、合适;对学生的申诉要监督学生管理部门是否认真受理申诉并进行重新调查、论证。
4.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和管理
大学是学生走向社会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学生的心理、生理逐渐走向成熟,其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得到加强,完全具备自我教育和管理的能力。高校的学生管理者要充分信任学生,指导、组织学生成立学生自我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可以对校园内学生的不良进行监督、纠正,对屡次违反学校纪律者进行教育、帮扶,组织、举办各种法律讲座或竞赛等,这些活动学生更容易接受,法治管理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5.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对法治管理的促进作用
鉴于思想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制约、影响和促进的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者在推进法治管理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首先,要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到教学、实习实训、学生活动等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中去,让学生随时随地都能感受到思想道德教育的感染和熏陶。其次,要利用学校的橱窗、板报、网站、广播等多种手段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第三,要充分重视教师、辅导员在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第四,要加强高校的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要改变教学方法,让学生亲身体会到思想道德教育的感化功能和指导意义。
6.严格依法管理,杜绝过分宽容学生现象
正视“基础”课中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基础”课中的法律部分主要涉及第七、八章和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等内容。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应占本门课的1/3,但是由于教师能力素质的限制导致了教学内容安排十分不合理。一种现象是不注重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许多教师由于受自己专业的限制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特别是对法律原理缺乏一定的认识,对法律部分理论吃不透,于是就压缩了法律部分的课时和教学内容,将大部分课时放在了道德部分的学习,出现了重道德轻法律的现象。另外一种现象是教师过于强调对于实体和程序法等具体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一些从事法学研究的教师将法律部分的教学主要放在具体法律规范的学习,忽视了对于法本身的认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基础”课的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许多教师不能根据学生的情况因材施教整体把握,仍然采用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教学模式,简单地进行知识的罗列和堆砌,忽视了教与学的互动、知识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学生在学习过程不能理论联系实际,渐渐觉得枯燥乏味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增强“基础”课中法制教育效果的具体对策
“基础”课中的法制教育主要着眼于培育学员认同和接受法律观念,塑造学员遵循民主、公平、正义、人权等现代法治精神的信仰,是一项容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教育,要想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是关键。这就要求必须具备一支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队伍。现阶段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专门学习过法律的并不多,有些虽然讲过法律但是往往也是半道出家。试想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没有法律素养的教师怎么能培养出具有法律素养的学生呢?所以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是首要任务。首先我们可以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其次,应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和培养。
村民在遇到纠纷时是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倾向于到法院“告状”的方式来解决,这与郭星华、王平所提供的“农民法律意识与行为”的调查数据显示的结果的是一致的:“选择政府部门解决纠纷的结果达到或超过被访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门。”
但这种调查结果和现实状况是令法学家不满意的,一个法学家看到农民去找政府解决“人命关天”的大案子,就会为农民的法律意识感到遗憾。正如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样:“法学家总是自认为是现有规范的代言人,也许,他们是解释者或适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学家也持有这种主观的看法。这反映了现代知识分子的失望,即他们的信念受到了客观上各种事实的挑战,因而总是想把事实纳入规范,进行主观的评价。”
实践中的行动往往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对其所处社会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识。”但在法学家看到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地把“理论的逻辑”当作了“实践的逻辑”。因为法学家看案例思考问题时,运用的是静态的理论逻辑,静态的理论逻辑没有时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回到实践状态中,就不仅要受到时空的逼迫和空间的限制,还受到情绪的干扰。
二、三种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镇政府来解决矛盾,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实不然,郭星华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一文中谈到“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区别时指出:“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全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现实生活,一味强调遵循法律科学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这种失望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规定所包含的经济和功利意义来确定的。然而,从法律逻辑来看,这种意义是“非理性的”。这并不是导致这种冲突的现代法理学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围内看,这种冲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逻辑一致性与追求经济目的,并以此为自己期望基础的私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从以上的分析情况来看,农民个体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权力相比似乎是无法较量的,但在农民自愿地将他们的问题呈现给政府来解决的时候,一方面表明了他们接受政府权威的意愿,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完全放弃:他们试图通过对基层政府的抗议来控制他们所面临问题的解决过程。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性的文件能帮助他们毫无争议地去处理地方事务。事实正如所韦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区不可避免:在将一般规范或者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司法程序从来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说,从来不应该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给了纠纷各方产生争辩的可能性,也给了他们发挥自身力量来判断、影响纠纷解决过程的空间。
三、多重关系的交互
在乡村社会,庞大的血缘关系使得农民不需要精心策划、积极动员,就可以获得巨大的抵制力量来影响基层政府对问题的处理。笔者所调查的Z村如同中国大部分村庄结构一样,除了家族内部的层次性,还有同一层面及不同层面之间的互动,邻里关系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与亲属关系发生重叠;通婚关系则将乡村社会与外部社会连接起来,村庄被纳入一个更大的网络中。
如果对黑格尔的那个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动,指出“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不是行动这之间的互动或个人之间主体性的纽带,就是马克思所谓的独立于个人意识和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关系。
关键词:心血管疾病;临床护理;安全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
1安全性因素分析
所谓“安全管理是指为保证患者的身心健康,对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有效控制;而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可见,护理安全主要是针对有效预防和控制临床护理过程中的医疗事故和责任纠纷而言的必要环节和措施。综观我国心血管临床护理现状,主要存在如下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1.1护理人员专业能力的局限性:
1.2护理人员负面情绪的潜在性:
每个人的情绪都有负面性和消极性因素存在,区别只在于爆发的频率和程度。换言之,每个人的负面情绪都具有潜在性,自控能力是抑制负面情绪产生和泛滥的有效机制。护理人员同样如此!由于护理人员的职业具有重复、单调、乏味等缺乏调动人积极性的特点,因此其产生职业疲劳,滋生负面情绪也是在所难免的。
1.3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性:
尽管我们已经进入法治社会,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却并非水涨船高的与之同步。尽管社会在进步、人类在进化、文明在加速、法治也在深入,但由于行业的差别其对应的法治进展程度也快慢有别。现实当中,护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其遵法、守法、敬法、爱法的理念也亟待强化。
1.4护理人员操作行为的不合规性:
众所周知,“高龄”“猝死”等形容词一直是与心血管疾病相生相伴的。而当前的临床护理实践当中,经常是凭借护理人员的主观经验来判断患者的护理工作是否完善、及时、正确,这是非常不可取,也是非常危险的!实务界亟待出台规范性的行为范式和操作规程,以便约束和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降低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和发生几率。
2应对策略研究
2.1以人力资源的对口援建提升护理质量
第一,为重症监护病区护理人员“松绑”。当前,重症监护病区责任大、人员少、技能低、工作累等问题非常突出。可以说,重症监护病区的护理人员普遍存在工作负荷过大、压力无法释放的棘手问题。正常人在这样氛围下工作产生负面情绪是迟早的事。因此,我们应当尽快为重症监护病区的护理人员及时“松绑”,卸掉他们身上的包袱,让他们可以轻装上阵。
第二,为普通病区护理人员“助力”。由于重症监护病区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相对高于普通病区护理人员,因此他们还承担着指导普通病区护理人员日常操作的重要任务。为此,针对普通病区护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现象,建议医疗单位及时补给高素质、高水平的护理人员,为普通病区护理人员整体实力的增强给予必要助力。
第三,提升护理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针对当前护理人员基本功不扎实、专业技能不完善、临床经验不丰富的现实,只有通过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才能有效降低和消灭临床护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2.2以法律知识的广泛普及遏制法律无知
第一,全员性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护理安全教育。医疗单位应当将护理工作常见的法律方面不安全隐患制成手册印发给每位一线护理人员,使其提升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完善护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此外,医疗单位对临床护理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及时召集会议进行会商,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要制定不定期的巡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发现一处整改一处。
第二,征集经典案例,进行全员学习,定期考核学习效果。在积极案例的正面教育同时,医疗单位应当辅之以消极案例的负面教育,使护理人员能够具备逆向思维能力,准确识别出护理缺陷、死角和瑕疵。
3结语
针对心血管患者病情变化快、老年患者多、猝死几率高特点,我们应当通过有效的措施和机制降低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的风险隐患。其中,利用人力资源对口援建计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员方面的隐患程度;通过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合法操作意识能够进一步降低法律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总之,我们应从多角度入手全面审视心血管临床护理工作的安全现状,脚踏实地的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提升护理工作的安全性,降低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和滋生。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1目前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法律知识匮乏
1.2法律观念的淡薄
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它与法律知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当前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因而容易造成法律观念的模糊,甚至有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主要表现在:首先,权与法的关系分不清。有少数大学生认为,在当今我国权大于法、位高权重,社会的富人阶层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之约束。其次,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分不清。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这样的结果就是不能够正确的认识两者的区别,致使在有些问题上,比如对待一些曾经违法或者是犯罪人员的态度问题上有错误的认识。[1]再次,忽视法律的作用,混淆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少数大学生认为,法律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可有可无。有部分大学生以为,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范畴就是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范畴,凡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等等。
1.3法律信仰尚未确立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它是大学生对于“作为人格化了的法律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和最终目的”的信念。然而,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有调查表明,有些大学生过分夸大社会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对执法过程的影响,从思想上扭曲了权与法的关系。有少数大学生认为,在当今的中国,权大于法,当官的、有钱的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普遍相信“找关系、托熟人才能办事”的信条,担心花费大量金钱、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未必能讨得司法的公正”,因而不相信法律的严肃性;认为“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偏低”,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执法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2]可见部分大学生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2改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2.1建设法制校园
2.2改革课堂教学,丰富大学生法律知识
2.3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能力
【参考文献】
[1]刘桂占.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7,12:54-56.
[关键词]法律基础教育有效性定位优化
[作者简介]黄馨(1981-),女,四川达州人,四川外语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工作。(重庆40003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面向广大非法学专业的大学新生,群体相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相当庞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既需要法学专业人才的引领,也需要发挥各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青年人才的作用。法律基础教育在整个高校教育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准确定位教育性质和目标,优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增强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基本素养,促进青年人才法律水平的普遍提升。
一、领会课程基本精神,准确定位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目标
深刻领会“基础”课的基本精神,把握“基础”课的属性和任务可以帮助我们对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性质、教学目标作出以下基本界定: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不是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课教育,而是隶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目标不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发大学生法律方面的潜能,激发学习法律的兴趣,调动学习、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积极性,帮助养成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素质。
二、围绕教学目标,把握教学重点
(一)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1.培养大学生健康的法律心理。法律心理是指社会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制约下,基于一定的社会条件、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社会主体法律生活的实践而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情绪和习性。大学生尤其是大学新生具有独特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其生理发育日臻成熟,心理尚处于断奶期,发展不成熟,法律心理不健全,法律认知模糊,往往违法甚至犯罪以后全然不知、后悔不已。因此,对青年大学生进行正确的法律心理教育与引导,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价值诉求,也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能力
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最高级形态,大学生法律能力的提高是检验其法律素质的核心依据,因此,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归宿应是提升大学生运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
三、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优化教学模式
法律基础教育教学首先应科学定位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以及教育的主体。在准确把握法律基础教育的根本性质和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必须对法律基础的教材内容进行有机整合,以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根本着力点,有效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功能,找准教学重点,拓展法律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只有如此,才能不断优化法律基础教育,有效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邱伟光.人生导航的行动指南——一门引领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新课程[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
一、新世纪初期的我国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利,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知法、守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作为德育目标的具体要求。宪法修正案郑重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为加强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了重要的政策理论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我国必将更加紧密地参与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格局的关系重构,这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世纪初期以来,各高校为社会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但是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法律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断裂的状况,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实际效果。法律教育尚未深入到法律的道德层面,法律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尚未沁入主体的内心世界,引导大学生从价值观上给予法治以道德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仍是艰巨的任务。
二是法律教育功能发挥欠缺。校园文化对丰富学生素质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各高校非常注重发挥其育人功能。但在加强学生人文和科学素质教育的同时,却忽视了通过各类活动开展法律教育,弱化了法律文化在学生素质培养中的潜在功能。
三是法律教学弊端比较明显。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包含了各类部门法和程序法,教材容量过大,教学课时不足,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简单罗列要点,无暇结合实例深入剖析;学生质疑精神不足,无法形成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学校考核方式单一,缺少法律实务科目训练。因此,高校法律教育要着重培育学生优良的法律品格,让法律教育成为其内在需要。只有满足主体的内心需求,教育的目标才能达成。
二、高校法律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一)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学生道德水准
德治与法治密不可分,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心灵,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行为。提升大学生的品格与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俞吾金教授认为,“必须在造就法权人格的同时造就道德实践主体,才能保持文化精神在生态上的平衡。”[2]我国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包含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要求,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衔接。如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大学生就要自觉养成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的良好道德习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本着真诚协作的态度履行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有机联结,体现了社会责任,理应成为大学生人生观中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通过法律教育激发学生爱国情怀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热爱祖国为荣,增强民族自豪感,做忠实的爱国主义者和执着的公民社会主人,这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通过法律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学生真正理解爱国主义的精髓。爱国主义体现了主体对国家的情感、对民族的责任、对社会的义务,人们通过身体力行将爱国主义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展现出来。高校通过组织学生观摩司法活动、开展法律服务、研讨法律规章,使他们了解我国的制度体系和国家结构,从而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学习动力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热情。
(三)通过法律教育引导学生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是法律的灵魂和存在根基,是法律得以充满生机活力的精神源泉。法律的一般目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权利、安全等,法律的最高目的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诞生是对人的自由的充分肯定,它使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发展权利,而法律则是这种权利享有的保障,同时也是对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制约。[3](P406-408)法律教育要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好作用,必须在日常教学中强化价值取向的引导,使学生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崇尚公平与正义、追求秩序与效率、向往平等与自由、维护权利与安全,进而影响社会整体的理念追求。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价值的追求是其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这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对高校的和谐稳定、对法治社会的构建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通过法律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在格劳秀斯看来,权利是人所固有的道德品质。有法学家认为,权利是具有正当性根据的主体的利益以及为实现、支配、维护这些利益的保障手段。它包括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大类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使法律权利成为实有权利。[4](P80)由于法律素养的欠缺,有不少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却不懂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的甚至误用“对等侵害”的手段来回应,造成不少悲剧。教育学生正确处理纠纷、依法维权,关键是培养其法律精神,增强其法制观念。法律教育实践性强,可以通过现实案例剖析当事人的行为和观点,以护法用法的正面事例感染学生,以违法弃法的反面案例警示学生,使其加深对法律的信仰。
(五)通过法律教育丰富学生综合素养
法律是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工具,它把道德的基本原则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保护合法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大学生社会阅历浅、可塑性强,容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从侧面反映出学生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因为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苏力教授认为“21世纪初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就不仅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知识的基本了解。”通过法律教育,使学生在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得到全面培养,其自然禀赋得以均衡发挥,文化视野变得宽敞明亮,能够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明显提升。
三、加强法律教育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举措
(一)坚持法律教育观
法哲学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要有出色作为,就必须坚持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马克思指出,科学的方法应该是从事物本身来探索、研究,这是因为在生动的思想世界的具体表现方面,例如,在法、国家、自然界、全部哲学方面……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该任意分割它们。[5](P10-11)我们应从法律教育自身发展出发,分析其特质、规律和运动方式。高校法律教育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于推动法学研究,更在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人才。高校编撰法律教材要以法哲学观点为主线,遴选法学教师要注重其政治立场和政治素质,在教学活动中注意引导学生认识法哲学与其他法学观点的区别,用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头脑并指导具体实践。
(二)树立现代法律教育思想观念
切实转变法律教育观念,始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把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教育学生贯穿于法律教育全过程,努力培育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公民。要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强化其权利义务意识,引导他们尊崇法律、信仰法律、守护法律,增强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价值的理解,将法理论述化为精神追求。有学者研究表明,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显著增强的趋势。[6]我们在梳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时,应结合学生个性特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法律精神融入其中,促进法治与德治的协调发展,培养他们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使其能够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社会价值,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行为,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高校法律教育课程改革
法律教育是认同、接受、消化规范的教育,要增强教育效果,必须改革其课程。首先,优化法律教学内容。克服教学背离倾向,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突出教学重点,提高授课效率,及时吸取新的理论成果,了解新的法律法规,注重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在对宪法、刑法和民法等一般性知识普及基础上,根据学校类别、专业特点等开设专题讲座。其次,创新法律教学形式。通过多元化教学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其科学精神和法律思维。利用各种资源、媒介、手段开展教学,活跃气氛,释疑解惑。鼓励学生依法维权,感知法律功能,培养法律情感,提高用法能力。再次,改革课程考核方法。在考查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着重考核其运用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的情况。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增开司法实务课程,训练法律技能,培养学生操作能力。耶鲁大学法学院通过反思传统的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发展出一套重视多学科理论交叉、重视公法研究、同时又回归法律现实操作的教学体系,使其摆脱了竞争劣势,最近10年连年排名全美法学院榜首。[7]这对我国法律教育有重要的启迪。
(四)加强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水平决定着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成效,教师自身崇尚正义、信仰法律,才能以信念和行为影响学生。首先,强化教师的法律实践素质。法律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型教育,要求教师有正规培训经历、具备法律理论素养、拥有司法实务经验。其次,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能力。高校要创造条件举办学术讲座、开展法学研讨、进行理论培训、安排技术训练,切实提高教师组织教学的能力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教学的能力。再次,建立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职与兼职、引进与外聘、专任教授与讲座教授相结合等形式,打造一支水平较高的法律教育师资群体,适当聘请德才兼备的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兼职授课和科研。建立严格的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进行必要的技能考核。
(五)营造高校法律教育文化氛围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与道德
我国以孝道为特征的文化传统可谓源远流长,但是在这个物欲横流和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社会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尤其是偏远农村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趋突出。本文主要是以笔者对山西省柳林县的调研为基础资料,努力展现该区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从法理学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柳林县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评述
柳林县位于山西省西部,下辖七乡八镇,各乡镇发展很不平衡。本次调研根据差异化原则,选取柳林镇和石西乡为对象反映柳林县整体在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的问题。
柳林镇是柳林县政府所在地,名为"乡镇"实为"县城",是柳林县发展水平最高的区域,同时由于辖区面积较大,内部差异较为明显。石西乡位于柳林县城(柳林镇所在地)以西30公里处,社会经济落后,辖区内全部为农民户口。本次调研活动在课题组成员的协助下,共选取柳林镇辖区内老年人(60岁以上)100人,其中农民户口50人,市民户口50人;石西乡老年人50人。具体调研信息可参见下表:
另外,据课题组成员在柳林镇政府了解到的情况,截止到2013年底,柳林镇享受农民低保的共有113人,补助标准为一等220/月,二等160/月,三等150/月;享受市民低保的共有337人,补助标准普遍比农民低保高30-50元不等。
根据以上数据统计以及课题组成员在调研访谈中的信息回馈,我们发现以下一些问题:(1)在低保政策补助上,农民户口所占份额少、补助标准低;(2)老年人患病率居高不下,成为困扰老年人生活的最大难题;(3)老年人精神生活满意度偏低,且农民户口者表现更为明显;(4)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老年人的物质保障仍然不够。
二、对上述现状的制度性分析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体制是造成城乡老年人在权益保障上处境相异,农村老年人处境更为艰难的根本原因。从本课题组调研结果来看,尤其针对性的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在精神上缺乏抚慰。老年人精神生活空虚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都有所体现,尤其在农村地区表现的更为严重。根据课题组成员在石西乡农村地区的访谈,农村老年人精神空虚主要是由于儿女长期在外打工不得相聚,公共文化活动很少,且物质生活压力较重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的。
三、对策与法理学思考
根据调研反映的现状与进一步分析,本课题组成员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