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2024年第4期要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中国语境中的法治社会及其地方性

姚建宗,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法治社会是在人们的社会性公共生活领域,社会主体遵循现代法治理念、精神和原则,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依法自治的社会状态。法治社会的重点在“社会”而不在“国家”和“政府”,其核心在“自治”不在“法治”,其关键不在“制度”而在“规矩”。地方性乃法治社会的基本特质,这一特质一方面要求确立自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并将其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另一方面要求法治社会建设淡化和弱化“制度”因素而强化社会“习惯”“风俗”等非制度性社会因素的作用。

关键词:法治社会;社会;自治;制度;规矩;地方性

论知识产权法总论

王太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法总论研究存在着学科性质分歧与体系构造差异两个致命缺陷。构造知识产权法总论必须采用功能、任务、问题导向的方法,知识产权法总论自身的特别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形式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法典形式,知识产权法仅仅为民法的一部分,其内容完整性和传统民法差异巨大,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功能及要解决的问题也和传统民法总论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法的私法性质和财产法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实质内容,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内容可以通过总结现有著述和提取知识产权法律的“公因式”而来,知识产权法总论要解决保护什么、为什么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三个问题,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内容应该围绕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与知识产权客体进行构建。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总论;民法总论;知识产权法学科;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客体

《刑事诉讼法》“证据章”的体系化重塑

——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背景

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最近十多年以来,随着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规范已经呈现了非常明显的滞后性。刑事证据制度在立法层面,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证据章”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加以完善。应该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开展消弭矛盾、填补空白与制度整合三项工作。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刑事诉讼法》立法层面上的修改来实现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化,以司法证明过程为经线、以证据种类为纬线,通过证据裁判原则发挥组织性架构的基础作用。在具体制度修改方面,应该以规则是否对事实错误风险分配具有重大影响为标准,着重对证据种类制度、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专门性证据、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等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证据制度;体系化

诉讼标的分类识别研究

——从诉讼标的概念操作化开始

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在防治不必要衍生案件的意义上,法官正确把握诉讼标的分类识别技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诉讼标的识别中问题最多的是数量识别与同一性识别。旧说诉讼标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一致,契合民事审判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以旧说诉讼标的概念为核心概念,围绕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这个中心,综合诉讼请求、原因事实和法律理由三个指标性要素,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识别当事人诉请的实体规范类型,可以顺利开展诉讼标的数量识别和同一性识别作业,解决若干理论上长期争议、实践中认识模糊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标的要素;请求权基础思维;诉讼标的数量;诉讼标的同一性

一种实质解释的方法

——刑事可罚性理论的功能纠偏与再造

郑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可罚性理论作为刑法当中具体的解释方法,其核心的价值并不在于排除可以置之不理的轻微不法,能通过可罚性理论出罪的往往是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且已经具有一定可罚程度的行为。尤其是对于缺乏实定法支撑的超法规的出罪事由,司法上可以运用可罚性理论对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之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从行为所体现出的实质违法性、实质责任等角度实现更为妥当的释法说理。行为的可罚与否不仅是一个结果,更应该是一个评价过程,以考察行为可罚性为根基的实质解释方法需要在案件具体事实以及规范目的的基础之上对价值、利益等展开比较、权衡。比如,公民因行使权利而侵害他人利益的场合,可以通过可罚性理论对行为的可罚性进行具体分析,权利的滥用有可能成立犯罪,但也有可能因为更高位阶的价值、利益的选择而阻却犯罪。刑法解释的逻辑起点始终需要回归到有实定法支撑的构成要件之上,利益衡量基础之上行为可罚性理论的提出便是要实现构成要件解释的实质化。

关键词:可罚性理论;权利行使;期待可能性;实质的违法性;实质的责任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构造与实现

管洪彦,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的宅基地制度呈现出强化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弱化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态势。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应当进一步强化宅基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宅基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是落实和反映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本质属性的应有权能,也是制衡其他主体有序利用宅基地的制度安排。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双重主体结构和复合构造有助于促进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实现。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可以细化为规划、分配、决议、收回、监督等具体权能,并通过具体权能的行使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关键词:“三权分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用益物权

论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构建

谭佐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的关键性制度,但由于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与模式、机构与客体、法定效力等均面临法律困境。数据产权登记应当发挥数据资产确权、可信交易、担保融资以及数据监管等功能。基于制度成本考量,数据产权登记不宜采取被其他权利登记方式吸收的“并轨制”,而应当采取与之并行的“双轨制”。就具体制度而言,应当秉持系统统一、中立普惠的原则设立登记机构;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不必桎梏于实质审查或者形式审查,明确审查事项和审查程序更具实益;登记客体则以资产属性为确定标准。随着数据产权统一登记系统的建立,数据产权确权系统与数据权利担保系统可以合二为一,由此解决数据权利担保的公示问题。数据产权登记的法定效力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在数据直接关涉公共利益时保留登记生效主义之例外。

关键词:数据产权登记;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基础制度

民法视域下的法人人格权本质论

边琪,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在民法人格权理论中,法人人格权是法律人格在主观权利层面的表达。它的价值基础首先是人格独立,其次是行为和发展自由,但是与人格尊严无关。法人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保护法人特定非财产性利益的权利。法人在特定非财产性利益上具有保护需求,传统的侵权法保护模式无法对其完全覆盖,人格权保护模式则对法人非财产性利益发挥着补充、兜底保护功能。根据法人人格权的本质特性,法人人格权呈现出不同于自然人人格权的权利构造样态。法人人格权的权利内容更为单一、有限,权能形态缺乏人身性要素,权利保护效果和救济手段整体弱于自然人。虽然规定在同一体系中,法人人格权和自然人人格权仅具有相同名称,权利特性却迥然不同,解释论上宜对两者清晰区分。

关键词:法律人格;人格独立;意志自由;非财产性利益;权利构造

开放银行的法律规制

孟飞,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内容提要:开放银行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创新成为金融市场不可逆的发展趋势,并逐步进阶为开放金融。我国开放银行的推进应从市场驱动模式转变为激励性规制驱动模式。开放银行规制应解决四个重点问题,即厘清商业银行共享消费者数据的义务边界、确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及其权义、优化金融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方式,以及通过合同机制配置数据控制者和数据使用者的义务及责任。为此,开放银行规制策略的选择组合应包括:一是规制目标应界定为金融消费者数据权利和金融权利的双重保护;二是规制取向应保持动态一致性,通过测试与学习机制推动开放银行向高阶发展;三是规制方式应精确调适,灵活运用行政规制和自我规制的工具箱;四是规制依据应分层确立,形成国家立法、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相结合的规则标准体系。

关键词:开放银行;商业模式创新;数据携带权;开放金融

论案外人实体性执行救济路径的模式抉择

——以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批判为中心

庄诗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基于非讼程序不能妥善处理具有强烈对抗性、复杂性的不当执行实体争议的致命缺陷,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不仅没有提高执行效率,反而成为了案外人拖延执行的合法途径的实践效果,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间关系的程序安排,无论是异议前置模式还是自由选择模式均不具有合理性。其实,我国法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罗马法上的第三人对扣押的异议程序,与德国理论上的分段式执行救济程序,均未实现加速审理进程以及全面保护案外人利益的目的。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采取直接起诉模式,严格区分因违法执行行为引发的程序争议与因不当执行行为引发的实体争议,构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方法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方法泾渭分明的双轨执行救济体制。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前置模式;直接起诉模式;自由选择模式

国际法实践中的双重标准及我国的应对

韩逸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双重标准经常在国际关系讨论中被引用,用以表达一个国家对待文明的矛盾态度。欧洲国际法律人在19世纪用“文明标准”捍卫欧洲人对非欧洲社会殖民和控制的权利。彼时,国际法被视为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和工具。冷战后,西方国家不断强化人权、民主和市场经济的概念,弱化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并经常在国际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如不断指责我国违反新的文明标准。然而,我国国际法学者对双重标准的研究成果较少。为应对国际法中的双重标准实践,我国应正确认识到“国际法共同体”并不存在一个亘古不变的“文明”,并应反对西方国家肆意解释国际法和实行双重标准的做法。此外,我国应积极促进文明间的对话,不仅承认西方或非西方文明之间的差异,而且承认共同价值观和共同利益,以应对我们今天面临的无数全球性挑战。

关键词:文明标准;进步叙事;双重标准;良好的国际公民;负责任大国

“朝贡”抑或“互市”

——从法规范看清代中、欧法律关系嬗变

邱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清朝前期努力以传统的“朝贡—册封”体制来规范和解释中欧互动,将欧洲各国等量齐观地视作亚洲各朝贡国,强行纳入“朝贡体系”的想象之中。而康熙开海之后则开始更加务实地正视与承认这些国家与中国交往的纯粹经济动因,就规范语言的角度来看,原本的“朝贡国”之外又提出了“互市国”概念并举。由此可以看到,清朝对于荷兰、西洋等欧洲国家事务的秩序设计,明显经历了一个由“朝贡”到“朝贡”与“互市”杂糅的转变,这一转变可以窥见清政府面对全新交往对象,突破旧有交往模式的调试努力与纠结心态。

THE END
1.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其次,在坚持与后续民商法的发展存在包容关系的前提下,以更加积极的方式实施民法典,使得我国民商法实践可以融入民法典实施中,不断得到现代化的提升,进行特色性、实践性、时代性的演化。当然,运用上述发展机制,也要避免因不当或过度滥求发展而产生不应有的偏离,进而毁坏民法典作为具有基本法律地位应有的最低稳定性。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2.观点精编彭小龙:法治社会的内涵及其构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多次强调“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不同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等传统法治概念,法治社会是一个全新的法治范畴,其内涵和构造的把http://www.law.ruc.edu.cn/lab/ShowArticle.asp?59511.html
3.“法治”还是“法制”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4.基本价值追求不同 “法治”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权利、维护自由平等和程序正义 “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https://www.meipian.cn/4xbkrlfe
4.法治社会建设须突出坚持“三个保障”文章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坚持保障社会力量的主体地位,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根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建成法治社会最根本的保证,因此要坚持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党也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扎实有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纲要》强调,充分http://www.mzyfz.com/html/1996/2024-07-10/content-1626012.html
5.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6.法律法规的核心地位及其影响力首先,介绍了法律法规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影响力;其次,探讨了法律法规在商事领域的应用与挑战;接着,阐述了法律法规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实践;最后,展望了未来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文章通过丰富的数据和案例支撑观点,展示了法律法规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同时也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希望本文能引起https://blog.csdn.net/JiYan_yellow/article/details/1427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