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的基礎性法律地位理論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這一重要論斷,將民法典的地位從民事基本法律提升到基礎性法律的高度,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論創新,對於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

傳統上,理論界通常將民法典定位為民事基本法律﹔同時,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闡述法治的功能。習近平總書記將“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與“基礎性法律”合並,用於指稱民法典,無疑表明民法典的地位不能單從民事領域理解,更應從整個法律體系,乃至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來認識。

在調整對象上,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調整了從搖籃到墳墓、從衣食住行到婚喪嫁娶的人生“全過程”,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構成了社會關系中的基礎性內容。不僅如此,我國民法典還突破了公、私二元的藩籬,包含了170余條有關行政權的規定,涉及許可、確認、征收、征用、備案、救助、調查等行政職責,由此形成了公私混合的“大民法典”體制,甚至還涉及人與自然關系的協調,實現了對社會關系的更大范圍調整,使民法典成了名副其實的“一切部門法的基礎”。民法典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僅與每一個人息息相關,同時也構成了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基礎。可以說,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人格、財產、契約和家庭等內容都蘊含在民法典之中。

在社會功效上,我國民法典既是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又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民法典不僅通過體系化、科學化的規范設計為糾紛的公正處理提供了准繩,而且通過任意性規范的設計和對習慣之法源地位的接納,為實現社會的自我動員、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提供了基礎性工具,同時又積極引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治與德治的有機融合。此外,民法典還構建了從財產到人身、從物質到精神、從生前到身后全方位保護的新型權利體系,將權利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開創了權利本位型的治理模式,並突破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局限,賦予非法人組織主體地位,形成了自然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多元主體構造,為多方共治提供了制度前提,有助於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可以說,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民法典的功效發揮得越全面,法治精神就越彰顯,人民就越幸福,社會就越文明,國家就越富強。

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的重要論述,創造性地回答了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為推動民法典的全面有效實施提供了重要指引。落實好民法典基礎性法律的定位,涉及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全過程。

全面准確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義,促進公正司法。“徒法不能以自行”。民法典的全面有效施行需要各級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民法典正確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對既有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並圍繞物權、合同、擔保、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制定了一批與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釋。然而,我們不能將民法典隻理解為民事司法的依據,作為基礎性法律的民法典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必然會對行政和刑事司法活動產生影響。如果我們固守民法典的民事基本法律認識,那就會不當限制民法典社會功效的發揮。比如,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就長期對因犯罪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時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作出否定評價。民法典第187條確立了民事責任獨立性、優先性原則,為包括犯罪行為在內的所有侵權行為引發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主張提供了明確依據。為此,應當強化民法典之基礎性法律地位的認識,各級司法機關在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活動中都應自覺認識和積極落實民法典在權利保護、國家治理等方面的獨特價值。

持續開展民法典國民教育,促進全民守法。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要讓民法典真正成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成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石,需要在全社會深入開展民法典教育,尤其是要研究如何將民法典教育有機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推進大中小學民法典教育一體化建設,切實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真正讓民法典走進群眾心裡,在全社會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讓每一個主體不僅能自覺運用民法典來維護自身權益,化解矛盾糾紛,而且養成自立、自主、自尊、自強的健全人格,塑造自由、平等、誠信、友善的民法文化,從而真正讓民法典從“紙面上的法”成為“行動中的法”。

(作者:黃忠,系重慶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學分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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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其次,在坚持与后续民商法的发展存在包容关系的前提下,以更加积极的方式实施民法典,使得我国民商法实践可以融入民法典实施中,不断得到现代化的提升,进行特色性、实践性、时代性的演化。当然,运用上述发展机制,也要避免因不当或过度滥求发展而产生不应有的偏离,进而毁坏民法典作为具有基本法律地位应有的最低稳定性。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2.观点精编彭小龙:法治社会的内涵及其构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多次强调“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不同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等传统法治概念,法治社会是一个全新的法治范畴,其内涵和构造的把http://www.law.ruc.edu.cn/lab/ShowArticle.asp?59511.html
3.“法治”还是“法制”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4.基本价值追求不同 “法治”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权利、维护自由平等和程序正义 “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https://www.meipian.cn/4xbkrlfe
4.法治社会建设须突出坚持“三个保障”文章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坚持保障社会力量的主体地位,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根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建成法治社会最根本的保证,因此要坚持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党也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扎实有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纲要》强调,充分http://www.mzyfz.com/html/1996/2024-07-10/content-1626012.html
5.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6.法律法规的核心地位及其影响力首先,介绍了法律法规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影响力;其次,探讨了法律法规在商事领域的应用与挑战;接着,阐述了法律法规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实践;最后,展望了未来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文章通过丰富的数据和案例支撑观点,展示了法律法规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同时也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希望本文能引起https://blog.csdn.net/JiYan_yellow/article/details/1427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