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题目:高等学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法律性质及其制度法治逻辑成果类别:论文类
作???者:徐靖
所在单位:中南大学
一、基本观点
(一)高等学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该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二)项将“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更使得高等学校与教师签订的“非升即走”合同法律性质扑朔迷离。鉴于高等学校签订合同时的“社会公法人”身份以及合同内容的部分私法属性,应将“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界定为新型社会行政劳动合同。该类合同由于同时包含“社会行政”与“劳动”双重因素,因此其明显区别其他私主体相互间订立的一般劳动合同。
(五)“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实质内容在合理性层面应受到质疑。第一,目的层面:维护学术自由、保障职业安全是美国终身教职制及以此为基础引申出来的“非升即走”制度的初衷所在;但我国设置“非升即走”的初始目的仅在于深化教师聘用制度改革,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聘用机制;且该制度已逐步被打上“末位淘汰”的“烙印”。第二,手段层面:高等学校依据自主管理权设置的涵盖课题、论文、专著、奖励等指数的职称晋升规则相对学术资源、学术荣誉的有限性而言比较严苛,且学术人才成长与学术成果发表需要一定周期,“短平快”模式不但违背科学研究一般规律且难以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第三,利益均衡层面:固定期限+高标准的职称科研指数要求极易造成教师心理压力过大,损害教师身心健康;“一刀切”解聘模式将导致被解聘教师救济权无形受损。
二、主要创新和价值
(三)将听证程序引入“非升即走”聘用合同履行领域,建议建立解聘听证制度。“非升即走”合同固定期限届满,高等学校在作出解聘未达到晋升要求教师的正式决定前,必须就解聘事宜举办听证会,听取校内学术组织、行政机构及拟解聘教师本人的意见;解聘听证的目的主要在于为解聘行为的重大利害关系人提供陈述与申辩机会。
(四)在贯彻依法治教和尊重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基础上,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和合理性审查理论,提出将“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并采取有限司法审查模式。对此类合同及其后续管理行为的程序问题实现严格合法性审查;对此类合同附随的校内制度文件实行附带合法性审查和有限合理性审查,即仅当校内制度文件内容显而易见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或有其他明显不当情形时,方可对其合理性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