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政”是两码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其实这句话习近平总书记已经讲过多次。但是它还是引起了一些人的曲解和误读。有人故意往其他道上引,认为它蕴含的精神就是要搞“宪政”。因此有必要分析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政”的关系,澄清是非界限。
一、“宪政”是一个被西方学者滥用的概念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的含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美国学者路易斯·亨肯认为,“宪政”包括几个基本要素:(1)依宪法而治的政府。(2)实行分权制。(3)人民通过代议机构来统治国家,有一个议会制或总统制的政府,有选举中获多数党决定的一院或两院制的立法机关。(4)独立的司法。(5)民控的军队。其他许多西方学者也秉持相同或相似的看法。可见,“宪政”有着鲜明的指向,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基本内容,是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这与我们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决然不同的。
有人认为,“宪政”只是一个名词,资本主义也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既然资本主义有宪政,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宪政。确实,宪政是一个名词,但它不是一个普通的名词。经过西方学者的反复阐释和演绎,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意识形态色彩十分鲜明的名词,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如同“冷战”“洗脑”“普世价值”“极权主义”等名词一样,人们一提到这些名词就会产生条件反射式的想法,自觉不自觉地跟着西方观点走,很容易落入西方的意识形态话语陷阱。这些名词如同被浓墨染过的白纸,无论怎样擦洗也难以恢复原样,因此还是不用为好。况且我们党在多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已经积累和形成了许多能够准确体现我国政治法律制度本质和特色的概念,比如人民民主、协商民主、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等;党中央一直强调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现在放着自己的好东西不用,为何反而要拾人牙慧,做西方话语体系的传声筒和宣传员呢?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西方宪政有根本区别
我们党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强调要大力发展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但这与西方“宪政”有着根本区别。
从组织形式上看,我们的民主法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这一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这一制度既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既能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又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
三、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必须抵制西方宪政思潮的影响和侵蚀
近年来,一些人借“宪政”问题进行炒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道路进行攻击。一些人用所谓“宪政梦”曲解民族复兴中国梦,鼓吹“宪政是中国唯一的出路”;宣称只要不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承认中国是法治国家,就认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宪法,还要“制宪”;宣扬“以宪政方向推动政改”,搞“三权分立”,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两院制”,取消政法委,搞“司法独立”,等等。不难看出,一些人所鼓吹的“宪政”,就是要用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否定我国宪法及其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其要害在于把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实施对立起来,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总之,在民主法治建设问题上,必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保持政治定力。对于西方好的东西要积极吸收借鉴,但是,学习和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决不能照抄照搬,决不能接受任何外国颐指气使的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