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赵某田与妻子乘坐韦某容驾驶的滴滴顺风车从北京回河北易县,路上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田受伤、妻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赵某田夫妇无责任。
就事故赔偿问题,赵某田及家属将韦某容、货车驾驶人张某和车主裴某、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庭。其中,滴滴出行公司是“滴滴顺风车”平台软件注册公司;运达公司系“滴滴顺风车”App平台运营商,为用户提供顺风车信息服务;小桔公司系“滴滴顺风车”App平台设计者。
《法治日报》记者从案件二审判决书中看到,被告运达公司辩称,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车主和合乘需求者根据平台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达成合乘出行的民事法律关系,车主和合乘需求者之间是分摊出行成本的民间互助行为,该公司作为顺风车平台运营主体,提供的是合乘信息居间服务,对合乘双方的行为并无介入,亦不存在管理行为,不应承担该案赔偿责任。
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运达公司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虽然滴滴平台不指派车辆进行营运,但对其签约的车辆有明确的审查管理义务,对车主及合乘乘客也进行一定的管理。乘客内心所信赖的是滴滴出行平台签约的车辆,而不是任意的车辆。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滴滴平台的行为已超越居间人的服务范围,因此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居间服务,滴滴出行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易县法院一审判定,运达公司应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小桔公司、滴滴出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20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一审判决。
假顺路实盈利现象并不鲜见
顺风车算不算网约车?要不要办理网约车资格证?
事实上,早在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顺风车业务发展应做到“真顺路”“非盈利”两个核心。但在实际运营中,这两点核心要求却没有被严格落实。
“App里明明已经显示了具体路程,但是司机却说要接个人很快就走,结果绕了半天才接上。从这个人和司机的交谈中可以听出来,他们并不认识,而且他要去的地方和我的目的地也不顺路。”家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的刘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一次不顺心的顺风车乘坐体验。
由于工作需要,刘女士经常往返于磁县居住地与邯郸东站,为了节省费用,她习惯乘坐顺风车。“和这些司机一聊了解到,他们根本不是真正的顺风车,有的把顺风车和网约车都在手机上挂着,哪个有活儿拉哪个,其实都是跑运营的‘黑车’。”刘女士告诉记者。
市场发展呼吁制定政策法规
“此前其实一直都有对顺风车的限制规定,比如限制单数等,只不过有的平台从未认真落实。”上述顺风车车主坦言,“如果严格限制每车每日接单次数为2到4单,再对顺风车的合乘价格进行规范,例如必须低于运营车辆定价50%,那么想在顺风车平台上从事网约车业务盈利是不可能的。”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业内人士表示,对顺风车的管制是一城一策,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应地方规章或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促进顺风车健康发展、规范运营,第一,要加强舆论宣传,形成社会共识,有关政府部门应把激励顺风车健康发展,纳入未来美丽工程加以统筹规划;第二,加快制定出台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政策法规;第三,抓紧将国务院鼓励政策导向落实到更多具体措施上。”在2020年8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顺风车健康发展法律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副主席王平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