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修正案座谈会发言摘要

3月15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主办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座谈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主持座谈会并进行总结发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国家法官学院的8名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与会专家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将认真学习宪法,领会精神,做好宪法修正案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下为与会专家学者发言摘要。

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要在结合上狠下功夫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

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里程碑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与国家治理关系最紧密,对国家治理影响最大。从某种程度上讲,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的制定以及五次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都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状况的历史写照。刚刚完成的宪法修改是2004年修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成果的升华,也是对今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巨大促进。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行动指南;以宪法形式确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落实党的领导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将发展新理念写入宪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为提高治理水平提供精神支持;建立监察委员会使国家权力构架更趋完整;扩大地方立法范围使法律规范体系更趋完整、丰富……

最后,宪法实施监督工作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使宪法真正成为“带牙的老虎”,使新的宪法精神不再只具有宣示意义,而是成为判断其他行为合宪性的硬邦邦的标准。所以说,这次修宪是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里程碑。

从全局高度深刻理解宪法修正案

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黄文俊

伟大时代,伟大宪法,伟大未来。要从“五个一”来理解这次修宪的重大意义:“一个统领”“一个思想”“一条主线”“一个宣言”“一张蓝图”。“一个统领”: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一个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有利于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利于确保党和国家的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一条主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的发展主线,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适应时代进步潮流和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一个宣言”:党中央的修宪决策宣示了宪法精神、宪法自信,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保障。“一张蓝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为我们绘出了美好蓝图,是解决所有实践性问题的“航标灯”,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施工图”。

讲透宪法故事立起宪法自信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王立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规定是成功经验的总结

国家法官学院行政审判与综合理论教研部主任贺庆

这次修宪删去了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一种经验总结。既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历史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出的治国理政成功经验的总结。党的十四大以后,党和国家一直实行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25年以来的伟大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是治国理政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二是一项制度设计。既是使宪法与党章有关领导体制的规定有机衔接起来的制度设计,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要求的制度设计。三是一个政治安排。既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制度安排,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的战略安排。宪法这一条款的修改,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也使党总揽全局的核心地位能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项制度、各个领域中。

宪法宣誓入宪利于提高宪法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谭红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国家法官学院研究员黄斌

奠定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宪法基础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施新州

这次修宪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仅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国家政权建设史上也意义重大。第一,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国家制度创新。继1954年宪法确立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人大之下设“一府两院”国家政治体制基本结构后,1982年宪法延续了这一制度体制。本次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序列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明确其国家监察机关的政治定位,是监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我国人大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第二,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国家组织创新,进一步完善并优化了国家政治组织的结构形式。第三,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运行机制创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目标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战略举措,坚持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的原则,必将提升国家政权组织的自我完善能力,增强其适应性、稳定性和发展性,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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