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转向

摘要:现代国家财税治理的权利本位观念、体系规范理路和整体主义进路,共同证成和揭示了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与实践逻辑。财税法一体化以形成统一多元的法律价值、融贯协调的法律体系和整体协同的法律治理为具体内涵,旨在构建财税法的整体法学形象与整体法治秩序。应在权利保障法的语境之下,确立层次清晰、内容分明的财税法律价值体系;在新兴领域法的定位之下,建构整体与部分统筹融合的财税法律规范体系;在现代治理法的范式之下,促成政府、市场与社会关系协调的财税法律治理格局。

关键词:财税法;一体化;法典化;法律体系;整体性治理

作者蒋悟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广州510006)。

坚持系统观念,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论。系统观念的核心是一体化思维,其在法治语境下具有三维面向:第一,法律规范结构的统合协调。我国着力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将法典化作为部分成熟法律领域立法的更高追求。第二,法律价值体系的融贯统一。法律规范体系的一体化,尤其是法典编纂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了特定法律体系内存在统一的完备价值,只有构建统一明确的价值体系,法律规范体系的一体化才可能实现优化治理和保障权利的最佳效果。第三,法律治理机制的整体协同。我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打造整体政府形象、塑造整体法治格局为目标,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举措,力图破解行政治理碎片化难题。

我国学术界深刻认同一体化思维,因此,运用一体化思维来阐释和实现财税法的统一性价值、体系化规范与整体性治理的问题尤为重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的财政与税收法治应当以财税法律的统一性价值取向、体系化规范方向和整体性治理范式为追求目标,但财税法一体化的理想与现实间仍存在较大落差:一是财税法律价值错乱失序,政策工具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法律目的价值;二是财税法律体系呈现松散型样态,缺乏进行统合性立法的正当理由和充分条件;三是财税法律治理表现出碎片化局面,财税部门分立,有待有效协同。财税法的整体法形象树立和整体法秩序构建仍需加以完善。

以民法典制定为开端,法典立法的历史潮流奔涌而来,为推动财税领域的法典化进程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如何深入协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增强财税等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持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国家治理的关键课题。为完成这一课题,在研究思路上,应当秉承人民财政、人民税收的宗旨要求,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实现为圭臬,在党的领导下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财税法治观;坚持系统工程、体系统合的法治建设进路,为财税法一体化建设,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财税法律规范体系提供学理支撑;把握统筹实施、融贯协调的治理要义,确保财税政策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更好发挥财税法在理财治国中的重要担当作用,统筹推进国家财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财税法一体化命题的理论阐释

伴随现代税收国家、社会国家与法治国家的耦合演进,世界主要国家逐步确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收入形式的公共财政体制,以及以善治为根本目标、以法治为基本方式、以共治为实现路径的国家治理体系,这构成财税法一体化的底层逻辑。财政与税收在治理语境下的高度统一性,致使财政法与税法呈现出统分结合的关系构造,对此可从历史定位、现实基础与实现路径三个层面加以理解。

(一)财税法一体化的历史演进

根据通常理解,财政与税收具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前者统摄涵盖财政收入、支出、管理和监督等全部政府理财活动,后者意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尽管经济学领域存在财税二分的话语体系,但这更多是基于税收在财政功能体系中的突出地位,功能突出并不会消解财政与税收在制度层面的统属关系。

步入现代社会,基于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制度关联,学术界主张税法应当与财政法一体化建构发展。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提出将税收的课征和使用一并纳入宪法税的概念范畴,致力于从广义财政之定义展开统一的、综合的新财政法学研究。我国学者彭礼堂提出建构“集征税和用税于一体”的“一体化税法”,刘剑文等提出在财税法学科范式下积极推进财税法一体化,从而消除财政法与税法价值判断上的矛盾。在实践层面,财税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也强调一体协同推进:一方面,着力增强财政与税收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形成国家收支与纳税人缴用相结合的财税一体化改革逻辑;另一方面,积极推进财税系统的整体法治,形成财税权利之整体权利类型、财税收支之整体行为范式基础上的财税一体化法治逻辑。

(二)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证成

财税法一体化是基于财政与税收之间的制度耦合与权源同构而进行的客观法理提炼。一方面,财税制度具有收支面向的联络关系和治理维度的协同关系,在税收国家的语境下,学术界普遍采取狭义上的“税收即为收入”“财政即为支出”的范式界定,把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视作“一枚硬币的两面”。同时,二者在解决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问题方面具有协调兼用的规制治理工具价值,被视为国家治理的两大利器。另一方面,财税法律关系均建立于公共财产权的共同权源理论基础上。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兴起时,传统财产权理论以私有财产权为中心,强调私权保护和个体自由。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与发展,通过政府课税方式赋予个人财产权有限的经济负担义务,将适度的私有财产权牺牲集合而成为由国家统一支配和管理的公共财产,形成私有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二维界分。

财税法一体化的演进趋向已愈加清晰,无论是法学学科建设还是法治建设实践,打破财政法与税法的学科藩篱,形成统一的财税法学已是学术界共识;如何破除财政法治与税收法治的实践隔绝成为尤为关键的问题。下文将对前述法理提炼与财税法学科一体化和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间的脉络联系展开具体分析。

1.财税法学科一体化建设的理论逻辑

作为一门领域特色显著的现代化、综合性法律,财税法以公共财政资金的取得、支配、管理和监督活动为主要调整范围,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取予关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调控关系、国家组织内部之间的权责分配关系,具有鲜明法域特征和重要法域地位。财税法概念的提出,系基于税收国家、法治国家与社会国家耦合作用下兼顾和平衡财政与税收制度统一性与异质性的结果,表现为(狭义)财政法与税法在收支与调控维度上的统分关系构造。尽管由于税收具有不同的功能结构,税法学走向学科独立的发展之路,但税收的财政收入本质决定了其不可能脱离(狭义)财政法而生存,尽管二者调整的对象和关系有所不同,但仍存在互动交融的空间。

受此种内在关联影响,我国财税法学科的演进过程历经了从早期的“财政法学广义包容模式”到中期的“财政法学与税法学二分独立模式”,到现今的“财税法学一体统合模式”的转变。受财政学影响,早期学术界围绕国家财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全过程构建起“大一统”的财政法学体系,囊括了预算法、税法、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等多个分支,此时财政法学包容税法学而非相互并列依存。自税收国家概念出现以来,税收开始从广义混杂的财政概念范畴中抽离,受其影响,在广义财政法学之外,还专门发展出税法学这一具有重要性和独立性的学科。经此以后,学术界又在领域法学范式和理财治国观念基础上,提出财税法之集成概念,以兼顾财政法与税法的统一性与独立性,“财政法和税法的关系属于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条脐带联结着两者,而税法不是财政法的全部,子法的诞生并不伴随母法的死亡”。在此基础上,财政法学与税法学在法定、公平、效率等原则上的价值统一性得到更多发掘,财税法学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基本成型。

2.财税法治一体化建设的实践逻辑

不同于从学科建设维度谋求财政法与税法的个体异质独立与整体共性统合的认识论目标,“财税法治建设一体化”系在认识到财政与税收一体联络关系的基础上,侧重于整体、协调、协同地推进财税法治建设的方法论实践,具体反映为财政与税收法治价值的合宪统一、法治体系的融贯协调和法治能力的整体协同。一是合宪性价值的统合逻辑,财税法本质上为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取予关系的权利法,应从宪法基础规范找寻其元价值所在,树立起财税法的整体法领域形象;二是体系化规范的融贯逻辑,财税法根本上为调整和规范收支及其管理、监督活动的体系法,应从财税法治进路探寻其不同行为间的统合与协调规范方案,建立起财税法的整体法规范秩序;三是整体性治理的协同逻辑,财税法还表现为国家运用财税政策实现公共治理目标的行为法,应从国家治理事业出发实现财税体制改革的协同推进,促成财税法的整体法治理格局。

总而言之,财税法一体化工程不仅停留于学科建设意义上,更要深入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事业之中,构筑起“整体统合、内部融贯、协同治理”的财税一体化法治秩序,形成财政法与税法“二分独立、一体融通”的法域格局。财税法一体化既契合财政与税收之间的制度牵连关系,有利于增强财政与税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减少二者在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规范层面的抵牾;也契合财政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宗旨,有利于纳税人权利的全面保护;还契合公共财政观下的财税协同治理范式,有利于国家财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将一体化思维和方法融入财税法研究之中尤为必要,有助于法学与经济学、财政法学与税法学的学科一体化,财税法律和政策的规范一体化,财税部门的行政一体化联通。

二、财税法合宪性价值的立场统一

财税法一体化的问题关键在于形成统一独特的法律价值基础。学术界一贯将财税法划归到经济法部门之下,使之长期受到经济法价值的指引,这影响到财税领域法律价值的独立性、个性化生成。财税法作为调整政治、经济和社会系统的领域法、媒介法,确实涵盖着不同系统的政策工具价值需要,但必须找寻其根本目的价值所在。应从宪法语境出发,在权利保障法的根本定位之下,塑造财税法的独特法域品格和精魂,并协调财政法与税法的价值偏离甚至冲突,由此指引财税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实践。

(一)统领性宪法与财税法律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的统一确立和体系构建是形成领域法律体系化规范和整体性治理的基础。财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必须接受根本法的价值和规范统领,但财税法作为一门新兴领域法,有其独特的法域统一价值。财税法可分为财政法与税法两大体系,自然存在着财政与税收法域的独立价值判断。由此,财税法律价值体系呈现出分层化构造。对此,有必要从宪法上寻找财税法的根本价值逻辑,形成统合一致的财税法域价值体系。

一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元价值引领。宪法统领着整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治理,为之提供根本价值指引和最高行为规范。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显现出保障基本权利的最高宪法价值逻辑。财税法理应在宪法轨道上运行,接受宪法上的元价值约束,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价值,对国家财税权力的界限以及实施予以明确限制、规范。

二是领域法范式下的财税法统一价值取向。统一的法律价值是形成统一法域的基本前提,近年来财税法学者一直在尝试构建统一且独特的财税法律价值体系,主流观点是将民主主义、法定主义、健全主义和平等主义作为财税法的基本原则。但总体来看,财税法的法域价值统一仍有待理论上的进一步回应,特别是如何立足财税法治本位逻辑、财税制度运行逻辑和财税治理实践逻辑,从构成元素复杂的财税法系统中提炼出具有法域共通性、科学性的价值准则,是达成理论自洽、实践定向目标的关键所在。

(二)财税法律分层化价值的确立困境

前文描绘了构建财税法律价值体系的可能图景,但由于国家治理的权力本位逻辑、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划分模式和财税领域的二元体系分割,财税法律价值体系的确立仍面临诸多困难。

其次,财税法的法域难以确立统一价值。财税法价值受到经济法价值的深刻影响,而经济法价值受到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等法外理念与目标的长期架空,政策工具价值十分突出,其外部工具性价值突出,忽略了其内在的目的性价值建设。由此,财税法价值的法域独立性与法律目的性彰显不足,也影响到财税法之整体法形象的确立。此外,林立的财税单行法在目标追求与价值取向上也难以统一协调。上述问题使得财税法领域的价值体系缺乏法律层面的基本观照,亦无法形成统一、独立的领域法指导思想。

最后,财政法与税法之独立价值缺乏有效呼应和衔接。其一,在法定性价值方面,财政法定滞后于税收法定。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税收领域立法工作,但财政领域法定进程却相对滞后,仅有预算法、审计法等相对不多的法律规范,诸多领域尚存在立法空白,譬如财政基本法、行政收费法、政府债务法等。其二,在公平性价值方面,财政受益公平与税收量能公平之间缺乏衔接。财政法建立在满足公共需要的基础之上,而税法以实现量能课税为基石,财政法的公共受益公平观与税法的个体量能公平观之间存在一定落差。其三,在平衡性价值方面,收支平衡始终是预算法的核心要义,也是其困难所在,收支之间如何有效联动以同国家整体发展形势相适应,实属财税法治理的关键难题。

(三)立足财税法元价值的纳税人权利统合保护

立足宪法语境,财政法与税法虽体现出公民受益性与防御性权利的不同向度,但仍统一于旨在基本权利保障的合宪性价值中。因此,财税法规范目标与治理行动首先应确立以权利本位论为基础的现代财税治理模式,明确“以人民为中心、以法益平衡为方法”的财税法元价值,走向财税法权利的统合保护之路。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权利本位逻辑,方契合现代国家治理的宪法精神,也才能真正确保财税权力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其次,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元价值下,还应进一步建构起以法定性、公平性与平衡性为内容的领域法统一价值体系,确保财税法形式上的法定规范、实质上的公平合理和结构上的关系平衡。最后,财政法与税法分别表现为公共财政与公正税收的个性价值基础,二者调整的对象、范围和方法有别,彼此之间难免因价值分殊和行动分化导致行动偏差甚至相互龃龉问题。

基于上述财税法之分层价值体系设计,针对财政法与税法之间因价值异质而可能发生的偏离甚或反阻问题,应在元价值基础之上提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改进方案,以期对公民基本权利形成全面的宪法保护。一是建构与宪法相融的财税法。应当明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宪法规范,在明确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建立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的联系机制,让纳税人养成依法纳税的公共财政意识。二是完善公民权利保护的财税法规范。通过制定财税基本法对公民财税权利加以明确,在适当时机可以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共同确立纳税人享有的受益权利与防御权利。三是构建公民权利保护的权力制约机制。包括加强对预算权、征税权实施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权、知情权、用税监督权的保障,建立多元问责机制,限制税务机关滥用征税权等。四是优化公民权利保护的司法保障机制。包括废除双重前置制度、推动税务司法专门化、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机制等。五是提供公民权利保护的组织保障。包括设立纳税人或非税义务人的特定公益组织、提供纳税权利保护的公共咨询与救济服务等。

三、财税法体系化规范的立法进路

从现实来看,财税领域呈现出双轨制、单行式、政策性的立法特点,财政与税收立法缺乏进行立法统合的基础规范和逻辑结构,财税法律与财税政策交织且错位而行,有损财税法律的体系性与权威性。值此法典化时代,有必要从立法层面思考财税法的体系化规范路径。

(一)法典化立法与财税法律规范模式

法典曾是世界推崇的立法模式,但随着权利革命下规制国的兴起,封闭僵化的法典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规制需要,单行法纷纷涌现,出现了掏空法典的“解法典化”现象。但“解法典化”是对法典化的扬弃而非抛弃,因为“认知开放”是法律系统的重要特征。法律系统的相对封闭运作,及对环境复杂性的高效化约,都依赖于法律规范的高度体系化,这也是“再法典化”运动兴起的重要原因。因此,开放的法典化仍是重要的修法方向。

我国本着审慎的态度逐步实施法典化扩围行动。法典化一直被视为财税领域立法的最高理想追求,财税法的法典化应是必然趋势。法典化内在蕴含着法律体系化思维,欲要实现财税法一体化目标,离不开财税法律的体系化规范,而法典化无疑是财税法体系建立的最高标志。因此,财税法也应步入统合立法的更高级阶段,探寻、打通各单行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财税法的体系化规范,并最终达成财税法法典化的远景目标。

(二)财税法律松散型规范的现实问题

1.双轨制立法割裂了财税法的整体性

财税双轨制立法支离了财政与税收之间的一体化联系,使得收入与支出、税收制度与非税收入制度、财政与税收权责配置之间缺乏整体性考量,不仅导致财税领域的统合立法工作难以开展,也影响到国家财税治理现代化进程。最根本的问题是,财税双轨制立法削弱了财税立法的权利保护效果,如双轨制立法正是导致财政法定滞后于税收法定的重要原因。

2.单行式立法阻碍了财税法的融贯性

我国财税领域一贯实施单行立法模式,充斥着大量的单行法和规范性文件,缺乏统合性立法的观念和实践基础,法律体系化程度不高。

其二,在税收立法层面,一方面,上位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多,且呈现出“空筐结构”特征,大量实体内容交由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补足。虽然我国正在稳步推进“一税一法”,但税收法律的数量仍显不足。不过,与财政立法相比,税收立法基本实现了每一子法均有统合性立法的要求,且《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一定程度上统合各税种法,故而其体系化程度较财政立法更高。另一方面,税收领域的统合性立法与具体立法间同样存在衔接不畅、重复规定等体系问题。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契税法》第4条、《车辆购置税法》第7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0条均作了重复规定。

财政立法与税收立法领域长期采用单行法模式,造成财税统合性立法理念的缺失,财政与税收立法内部以及相互之间缺乏联络沟通,财税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大为减损。此外,单行式立法还阻碍了法定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进一步落实,与权利保护的理念相悖。

3.工具性立法消解了财税法的权威性

我国以往的试验探索型与建构回应型的财税法制建设进路充分展现了“法制工具主义”的财税立法理念,其最终导致财税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大为减损。一方面,渐进变革型立法进程中财税法律仍缺乏确定性。我国财税立法质量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财税领域基本法和部分单行法尚处空白,法条表述还很简单、粗制,行政机关垄断了模糊性法律规范的解释权,立法规范的协调化与体系化不够理想,能够向权力和权利主体提供的法律规范确定性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政策主导型立法格局下财税规则灵活易变。财税法被置于经济法部门之宏观调控法范畴,政策与法律交织错位的问题十分严重,财税政策蕴含的浓厚工具主义意味湮没了法律原初目的价值之实现。作为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税法应当发挥好稳定的规范性预期功能,实现与政策性的工具主义之间的平衡。

(三)增强财税法体系化的立法路径

1.初阶立法:提升财税分支立法质量

2.进阶立法:填补财税基本立法空白

3.高阶立法:推动财税统合立法发展

第三阶段的目标是实现财政法与税法的一体化。价值的统一最后要落脚于财政法与税法的规范协调上,故而推动财税统合立法的关键在于构建财政法规范与税法规范之间的联动机制。这并不意味着要在具体的财政法规范与税法规范之间建立明确联系,考虑到税法尤其是财政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建立前述联系几乎不可能。在此不妨采取功能导向的进路。财政法与税法的功能有异,但二者也存在重叠:一方面是构建完善、稳定的资源分配秩序,其表现包括在经济过热时应减少向市场投入资源、向弱势群体和地域投入更多资源等;另一方面是维护财政的可持续性,优化税负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被视为破题关键,要实现前述改革,财政法与税法必须要实现有机联动。因此,实现财政法与税法一体化的重点在于明确资源分配秩序和构建财政可持续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具体的财税法规范与制度。公共财产法理论的建构,恰好为财政税收法律一体化提供了契机,使公共财产的收入、支出、管理等领域与财税法的各个领域相契合,进而能够通过财政法与税法的双向互动推进财税统合立法。

四、财税法整体性治理的实践改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从单纯的政府收支活动转换至国家治理活动,显现其公共性、非营利性与法治化的现代特质。在我国“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与税务部门是实施财税法治理的权力主体。但由于缺乏条块间的良性互动与有效整合,在收支统筹、经济调控和权责配置维度,财税体制改革欠缺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财税治理的碎片化问题严重。伴随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整体政府革命,有必要推动构建整体协同的财税行政主体关系,塑造财税法整体性治理局面,从而在法治轨道上构建更加匹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的财税治理体制,擘画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

(一)整体性治理与财税法律治理范式

财税法经常被简单地视为组织收入法和财政支出法,其国家治理功能受到严重忽视。我国学术界从税收制度现代化的角度对此展开反思,现代税收职能被进一步界定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由此出发,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待财税制度与法律的功能运作,尤为必要。长期以来,我国的国家治理奉行条块分割的逻辑,条与块是两套平行的行政系统,前者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层级政府中的职能部门,后者指地方的各层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属于“条条”系统,这是财税法分离的行政体制基础。条块之间存在重叠且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致使财税法律治理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

为回应前述问题,整体性治理理论应运而生。其强调的要点有二:一方面,国家治理应以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为导向,部门与层级的分化仅是手段。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各职能部门与各层级政府之间应实现充分的协调、合作,将政府真正整合为一个整体。另一方面,治理主体应更加多元化,市场主体也可以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故而无论是从问题意识还是时代意识出发,整体性治理理论都是分析财税法律治理问题的合适框架。20世纪八九十年代,整体性治理理论就已流行开来,近年来数字化技术的大发展为真正实现这一治理转型提供了可能。以重新整合行政部门、再造整体政府为手段,推动形成国家整体性治理格局,是整体性治理理论指出的优化方向,它要求强化横向与纵向上的组织协同与合作,在制度设计、权责配置、业务实施、信息联通等方面整体考量、强化协同,从而确立起财税行政的一体化关系,并进而推动财税法的整体性治理进程。

(二)财税法律碎片化治理的制度局限

前文述及,受国家治理逻辑的影响,财税法律治理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下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具体展开:

(三)促进财税法治整体化的改进方向

财税法的分离已然导致共同富裕的时代目标受阻、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被动摇、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这与整体性治理的要求相悖。国家与公民、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协调,应遵循法治化、制度化的逻辑,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在国家和公民关系层面,加强财税制度的收支联动。一方面,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汲取关系上,应充分考量国民税费承担能力,实现负担公平;另一方面,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给予关系上,应充分保障公民合理公共需求,实现受益公平。为此,政府应贯彻预算法定、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等原则,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分配调节力度,增补遗产税与赠与税等空缺税种,并更多利用特殊转移支付的保民生功能。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民生性支出的比重,以最终实现财政法与税法的治理效果耦合协同。此外,借助于现代数字化技术,推动数字化财税建设,实现预算收支管理的一体化,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细程度,并为人大的预算监督提供否决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等刚性手段。

第二,在政府和市场关系层面,推动财税政策的调控法治。市场应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财税法能发挥的宏观调控功能只是辅助性的。为此,首先应及时审查现有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清理其中的不合理者。其次,将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严格纳入预算管理。一方面,现有的预算编制模式不够精细,导致《预算法》对财政补贴的约束形同虚设,有必要完善预算编制模式,明确列示财政补贴;另一方面,有必要建立健全税式支出报告制度,实现人大对税收优惠的全面规制,尤其是总量控制。最后,完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的审查、评估与退出机制。虽然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需接受公平竞争审查,但仍存在审查范围过小、审查标准未得到充分落实等问题,今后有必要将地方政府出台的财税政策都纳入审查范围,通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的方式加强公平审查的制度刚性,并进一步健全财税政策的评估与退出机制。

结语

财税法走向一体化既是系统思维的当然要求,更源于财税制度的内在逻辑。然而,受困于财税分立的制度现状与条块分割的治理逻辑,财税法律价值、法律体系与法律治理被人为地分割,阻碍了中国式财税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实现。如何立足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愿景,明晰中国式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建制方向,彰显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本土特色,构成了本研究的核心问题。财税法一体化之最终发展趋向应在于推动财税法学术话语体系与财税行政组织体系的整合式重构。基于此,应建构起包含政府全部收入、支出以及管理、监督等各项财政行为在内的广义财政法体系,形成对财政正义的整体性认知、财政权力的整体性规范以及财政权利的整体性保护,以适应国家财税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我国财税法理论一度受德日和英美影响,域外理论无法有效回应并解决中国问题。加强对中国问题的思考和中国方法的提炼,形成具有浓厚中国意识的财税法学方法论,是建构中国财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环节。财税法一体化以中国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为问题意识,中国的庞大人口、广袤疆域和复杂国际形势吁求更为有效的法律治理,这决定了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必须有更显著的功能导向,应运而生的财税法一体化理论与过度抱持规范中心主义的域外财税法理论形成鲜明对比。财税法一体化理论是以中国治理的现实需求为依托、强调理论与实践双向结合的方法论,是中国财税法学自主性与独特性的象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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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修重点27.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了解) 28.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1)依据不同(2)方式不同(3)价值不同(4)标准不同 29.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1)法律至上(2)权力制约(3)公平正义(4)人权保障(5)正当程序 http://www.360doc.com/document/20/1007/22/71853127_939343052.shtml
5.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具有以下特征( )A.法治思维是一种正当性思维B.法治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C.法治思维https://www.shuashuati.com/ti/0c0c6e0932864f7ba644041a29a656b7.html?fm=bde9336812c19c6b3cd2baf5abe373494b
6.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8篇(全文)警察执法规范化,不仅在执法过程中解决了警察为何执法,以及缘何执法的问题,同时对于执法的实践也有着非凡的意义。执法规范化依托着法律为基础,因此,每一位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则须严格的依照法律行事,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项基本原则。虽然我国已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但法治的力量最终能https://www.99xueshu.com/w/file7swfk5tj.html
7.2018年第3期总第5期其次,正如夏新华教授所指出的,他专注研究的混合法系概念即是对法系理论不足的弥补。混合法系对于非洲法等不能运用传统法系理论加以解决的领域,具有存在价值。在混合法系理论之下,关于法律移植、法律继受等问题的研究得以展开。 三、混合法系——一个极易失之空泛的概念 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8.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价值(精选9篇)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0s1otbh.html
9.法理学试题库2、法律实践中最能体现逻辑学知识得运用就是法律推理。 3、从认识论得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得划分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4、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得研究方法大致可分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与实证分析方法。 5、从法学研究所运用得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与社会法学三大法学https://www.360docs.net/doc/0d751265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