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匡宇|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自然保护地役权的证成与展开——以自然保护地为中心的考察

1.时代之变要求更具合作性格的治理手段

自然保护地体系有着复杂的土地权属结构,这种权属结构未必一定符合所涉及土地上承载的生态系统实际需求。让问题更复杂的是,上述契合与否之情况并非处于一种静态结构之中,而是常常会发生变动的可能。这导致土地权属的单向度变动并非总具有合理性,比如征收,权利义务一旦归于国家,将难有协商转移之可能,但很多时候政府基于本土化知识的缺乏,并不见得更适合于某些有益于生态的传统利用活动。

在这种动态性需求之下,保护地役权因为其弹性灵活的机制供给走进人们的视野。作为其母体的地役权本身就具有动态性。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高度概括抽象、扩张弹性、内容极不特定等特质,与其说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还不如说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破坏。鉴于生态系统的变动性,保护地役权相对于所有权更为契合环境保护的目标。学者指出,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土地所有权是土地物权的静态形式,而地役权是土地物权的动态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动态形式比静态形式显得更重要。有了静态形式的土地所有权,不去使用,发挥不了效用,创造不出价值。

在治理实践中,保护地役权的具体适用不可谓少。在国家林业政策中,尤其是在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中,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着。说明了保护地役权在去芜存菁的改造之后,将会生发出巨大的生态保护潜能。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正是公私法交融、财产权社会化的时代趋势生成了保护地役权,其从传统役权进化而来,脱胎于私的领域,沾染了公的色彩,契合了当下的需要。政府从规制到治理的理念转变,深刻影响了其成长,并塑造了其注重多元主体间沟通的制度样貌,具有充分的使用空间。(二)保护地役权在价值层面上具有基本的制度认同

1.法律的价值导向决定了其合规范性

1.偏离的保护地役权实践

1.国家化色彩促成社会机械团结

1.保护地役权游离于规划之外

纯粹的私法本位无力彰显公共利益的需求,单一的公法逻辑同样会造成合法私益的保护不足。在保护地役权的立法构建中,应兼顾公私法逻辑,通过合理的沟通机制,实现两者的有效贯通。1.法定地役权方案的立法择选

在适应性管理的理念之下,保护地役权制度应该动态地展开,宜确立一种务实的“滚动规则”监管制度。通过细化动态管理需求、确定保护对象与土地权利人利用行为的关系,并相应更新土地权利人行为正负面清单以及差异化激励手段的方式,确立保护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当然,在自然保护地管理呈现科层化运作特征的背景之下,上述对策有不易落地之嫌,因为在缺乏明确的、法律上可执行的、固定的程序规则和实质性标准的情况之下,适应性管理将倾向于转化为一种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无原则的妥协、自我交易,以及问责困境问题。然而,问题并非无解,这可以通过实质性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多元协同共治的引入来化解。推行备用地役权持有人和第二持有人制度,更好地保证保护地役权执行的有效性。比如美国弗吉尼亚州法律规定了保护地役权人自动代位制度,当持有人在未转让其地役权的情况下无所作为时,自动将保护地役权转让给准公共机构(由州司法部长代表)。对我们的启示是,允许社会组织的适度参与,并建立考核制度。在其不能按照要求履职时,政府可以依法剥夺其权利,另行指定或者自己代位。(四)闭环性:保护地役权的监督与救济

保护地役权要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需要实现从“运行—失范—监督—救济—归正—运行”的闭环循环。在监督和救济体系的搭建中,多元参与、相互补位的综合格局是最佳选择。1.第三方监督机制下的行政自我调适

按照治理的一般含义,政府虽然实现了对权力中心论的超越,不再享有唯一的、独占性的规制权威,但其在治理中仍然发挥主要作用,只是必须和其他行为体合作。在保护地役权所置身的治理结构之中,角色虽然多元,但政府依然是对主动变化具有掌控性的力量。首先,应该根据情势的变化,调整土地利用的形式。在保护地役权协议已经因为对权利的过分限制而显失公平时,政府应该主动或者经过供役权人请求对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及时变更,比如及时转换为管制性征收和征收的方式,唯有此,才能防止供役权人因为动力衰减所导致保护地役权“名存实亡”的情形发生。其次,要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对保护地役权人进行有力的层级监督。私人常常无法对违反保护地役权的行为采取有力的举措,需要一个公允的管理者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对分歧进行管控。由于其涉及底部信息的上层阻滞问题,需要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检举揭发方面的积极性,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情形的发生。2.环境司法救济的引入及机制完善

彼得·霍莫基等|大型语言模型及其在法律中的可能用途

诺伯特·坎帕尼亚赵诗文译|作为伦理和权利研究对象的机器人

格哈德·瓦格纳鲍伊帆译|人工智能责任——欧洲议会的一项立法倡议

安德烈亚斯·埃伯特等|超市里的机器人:考虑零售业使用机器人时的责任和数据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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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民法典设定了大量的立法授权规定,为民商事特别法补充和细化民法典预留了接口,方便在不频繁修改法典的情况下,制定更具体的单行法律,为民法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形塑可能性。民法典立法授权条款多集中于法人规定、土地物权、新型权益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创新、新型侵权责任等重要基础制度、资源保障和新发展改革领域。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2.《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中国法学》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由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平等原则推导而来,但是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群中,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依然具有独特价值,尤其是与意涵相近的法律保留原则、适当性原则和禁止恣意原则存在适用上的区分。在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大背景下,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必须坚持守正创新,要进一步明确该原则的内涵和http://www.fxcxw.org.cn/html/71/2024-12/content-27704.html
3.通过算法的治理——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这一类型的研究更加侧重于通过对人工智能的推理模式进行设计,重点不是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而是使法律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更为准确,使理想的司法审判更接近于得到实现,从而更凸显法律的公平与理性。 尽管就法律价值而言,效率导向与公平导向都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但在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中,效率的逻辑显然更为强大。造成这种https://www.cdstm.cn/theme/khsj/khzx/khcb/201902/t20190221_909208.html
4.中外法学过刊然而,当我们肯定类型性解释的价值导向性时,一个问题随之产生:概念思维是否同样具有价值性?特别是,当概念的建构同样着眼于特定的目的,并负载着评价而形成时,我们应如何看待它与类型思维的关系? 应当承认,在概念建构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价值指导。换言之,立法中的概念形成过程,就是在某种特定的评价观点下,去挑选那些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708
5.《法学方法论》概要与思考其次,制定法规则内容的解释而言,“目的论”观点经常具有决定性的分量。再次,在塑造案件类型以及以“重建”司法判决的方式寻找适合于该种类型的评价观点时, 也会出现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因为这些司法判决致力于将需要填补的标准具体化,或者是以裁判者可能都尚未充分意识到的法律原则为基础的。https://m.douban.com/note/819863335/
6.董妍:基本原则在行政裁判中的适用:以网约车行政诉讼为视角1.法律解释的价值导向: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 “当从一定距离来观察法律时,你看到的是一个规则的迷宫。”[4]“对这些迷宫式规则的研究,构成了法学的核心,几乎所有法学问题都离不开对规则的研究。”[5]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是明晰法律规则含义的重要途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是法律解释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62/8815.htm
7.当股权代持“邂逅”强制执行3.法律制度价值导向的角度 股权代持模式是对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公司登记制度的扰乱与违背。通过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都创设了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权利外观,给交易第三人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成本,也给司法机关徒增了审查义务。如果在利益平衡的天平上还向隐名股东倾斜,那么在客观上将会产生鼓励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效果,http://titanlaw.com/news/detail/1144
8.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2. 教材编写应体现时代特点,关注社会发展,关注现实,关注人类,关注自然,理解和尊重多元文化,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学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打下语言文字基础。 3. 生活语文教材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教材选文要具有典范性,价值导向正确。要遵循文以载道的原则,将热爱祖国、热https://yun.nxeduyun.com/index.php?r=space/school/theme/content/view&id=794545
9.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原因与对策在我国新闻媒体存在着重要的价值导向功能,新闻媒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人文情怀,更多地关注社会民生、科研以及经济发展等问题,然而在这个“娱乐至死”的年代,网络新闻媒体没有承担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为了获取流量迎合大众的娱乐需求,在新闻报道中,更多地报道明星绯闻信息,报道能够引起轰动的新闻事件,在这样的媒介https://www.fx361.com/page/2021/0910/9628631.shtml
10.2019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公告及考试二、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宪法 我国的国家指导思想 我国的国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依法治国 我国的文化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宣誓制度 监察制度 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规定 http://www.wzbtv.cn/news/rd/info_wap_42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