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2024年第9期要目法律立法法理

1.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

王旭

2.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良法的德性价值

徐明

3.清代循吏法律实践中的“中道”理念

闫竑羽

4.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

——以终身监禁为例

王锴

5.论体育行政部门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管范围

王青斌

6.非法经营罪中支付结算业务的界定

劳东燕

7.量刑起点的规范解释与实例检验

刘崇亮

8.意思自治原则下债之混同规则的适用限制

凌骏达

9.宣告死亡准用说的证成与展开

张焕然

10.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的证据类型区分与审理方式优化

李作

11.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的法理省思与立法协同

叶金育

12.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介机构责后追偿问题研究

虞李辉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建立“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通过贯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三大主题,遵循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双重逻辑,聚焦政权建设与国家治理两条主线,原创性提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个独立范畴。这个范畴的学理内涵建立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五个关系性命题之上,以三个支撑性原理为理论根据,围绕四个逻辑层次,从国家性质、国家目标、国家形态、国家组织与治理、国家安全等五个方面建构了总体性理论,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原创性命题。加快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三大体系建设”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国家治理

作者:徐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而中国式现代化下的丰富社会实践又推动良法产生新的价值意蕴。良法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智”德性、“善”德性、“民”德性三重意蕴。“智”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明智、理智、睿智”的理性智慧制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善”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和善、友善、仁善”的情理道德制定,以“权利本位”赋予良法之“善”,以自由、正义等法律的目的价值赋予良法之“善”,以良好道德风尚赋予良法之“善”。“民”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为民、爱民、亲民”的民本情怀制定,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应坚持系统思维的法治观,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中国式现代化中良法德性价值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良法;“智”德性;“善”德性;“民”德性

作者:闫竑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循吏既是清代法律实践的重要群体,也是“中道”理念的主要诠释者。清代循吏在秉承前朝循吏共性的基础上,于民众教化、调诉息争、审冤断狱等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中道”理念,包括“以教止争、以调息讼”的中和之道,“致公致允、审断平明”的中正之道,“援情入法、因势制宜”的时中之道。这些“中道”理念体现了清代循吏对“奉职循理”“恤人体国”等为政之德的自觉践行,反映出中国传统社会对教化与惩戒、人治与法治、国法与人情等重大命题的深刻思考,对于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与借鉴价值。

关键词:清代循吏;法律实践;“中道”理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作者: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基本权利;本质内涵;比例原则;终身监禁

作者: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关键词: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协会行为;监管范围

作者: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支付结算业务;信用卡套现;票据套现;单位账户套现

作者:刘崇亮(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量刑起点系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自创的概念,但通常与量刑基准混淆。量刑基准是抽象个罪的基准线,量刑起点则是具体犯罪中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刑罚量,每个案件的量刑起点并不相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确定根据进行了拆分,但这种“拆分”式量刑起点确定方式违背犯罪构成原理。以4238个危险驾驶罪样本判决为例,进行回归分析,对该罪量刑起点的确定方式进行验证,结果显示,决定危险驾驶罪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决定着主刑量,其他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刑量的影响并不明显,并且因为量刑起点不明确,导致量刑失衡。在明确量刑起点与量刑基准界限的前提下,应对量刑起点确定所对应的幅度经过实证检验,并且量刑起点的确定应该坚持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进行整体评价,以便缩小量刑起点确定的差异。

关键词:量刑起点;量刑基准;犯罪构成事实;回归分析

作者:凌骏达(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债之混同规则的正当性源于混同当事人之意思,混同债权的消灭并非基于事件,而是基于混同当事人所实施的清偿或者免除的自我行为。在混同债权本身具有流通性利益、经营管理利益,以及混同债权之上存在预告登记、责任保险与第三人担保等权利或者利益等典型案型下,混同当事人还可能不实施任何行为以使债权存续。目前的学界通说既忽视了混同当事人之意思,又无法妥当处理上述典型案型。在对债之混同展开具体分析时,应当区分主体合并与自我行为两个层次:主体合并不导致债权消灭,而仅排除该债权的可诉性;一般财团与特别财团(包括发生混同的债权在内)通过自我行为完成清算,最终决定混同债权的命运。《民法典》第576条主文系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而但书系当事人实施自我行为之权限的注意规定。

关键词:债之混同;债的消灭事由;可诉性排除;自我行为;财团清算

作者:张焕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虽然法条中使用了“推定死亡”的表述,但宣告死亡的性质不是推定,因为其不符合推定规范的必要特征,应舍弃推定说。尽管“视为死亡”亦可能为宣告死亡的语词标志,但将其解释为虚构死亡事实会与既有规定相矛盾,应抛弃拟制说。无论法条中使用何种表述,宣告死亡的性质均为准用规范。在自然人失踪与自然死亡的相似之处,宣告死亡的效果与自然死亡的效果亦相同;在自然人失踪与自然死亡的不同之处,这两类死亡的效果亦有所区别。我国《民法典》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系准用规范的具体外化。宣告死亡规范群在后案中的适用前提是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若要消除判决的既判力,后诉的当事人须另案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同时申请中止诉讼。唯有采准用说,所有关于宣告死亡的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规定才能被无矛盾地加以解释。

关键词:宣告死亡;推定;拟制;准用;非讼程序

作者:李作(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关键词:刑事申诉;刑事再审;证据类型;审理方式;无罪类型

作者:叶金育(西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税收优惠条款不只出现于税法场域,亦频见于诸多非税法律领域,已然形成一种横跨非税法律和税法的独特法域镜像。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出现的定制依据紊乱、限定条件空洞、具体类型模糊等问题,成因繁杂,但根源恐怕还在于这些条款违背了法典化思维转化之规律、偏离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之要义、背离了税收法定原则之精神。走出该困局,既要遵循法典化思维、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和税收法定原则,还需贯彻非税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立法、非税法律与税法的主导原则协同以及非税法律与税法的立法技术协同。据此,一方面,宜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税收优惠枢纽条款,于非税法律上创制优惠范式条款,并以此体系化改造既有的税收优惠条款,统一新设税收优惠条款表达,以此打通非税法律与税法的连通渠道,形成税收优惠的法际共治,破除非税法律之间的法际藩篱,形成非税法律场域税收优惠条款的体系协调。另一方面,宜完备契合非税法律场域税收优惠条款“非税,亦税”本质的解释机制,引入税收优惠清理规范机制,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机制,以此夯实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进阶的配套设施,助推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的“良法善治”。

关键词:法典化思维;非税法律;税收优惠;税收法定;法秩序统一性

作者:虞李辉(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明确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同时,也进一步将《证券法》第85、163条所称的“过错”区分为故意及过失两种情形,试图与《九民纪要》《审计侵权规定》《债券纪要》等文件中对责任承担与主观状态相匹配的要求相呼应。依据“权责一致”“过罚得当”的责任承担要求,司法实践中虽将《民法典》第178条分化出比例连带责任这一特殊类型,但其并非是最终责任的判定,无法解决内部责任的划分问题。比例的效力仅对外、不对内在满足《证券法》第85、163条关于连带责任要求的同时,又作出区别于传统的以全部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定,可以避免按份责任制度被架空。此外,中介机构追偿权的行使需要充分尊重委托人的独立法人地位,明确中介机构是否在对内关系上属于共同侵权人,并结合司法实践将主观状态的过失进一步细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主观状态;比例连带责任;追偿权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THE END
1.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民法典设定了大量的立法授权规定,为民商事特别法补充和细化民法典预留了接口,方便在不频繁修改法典的情况下,制定更具体的单行法律,为民法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形塑可能性。民法典立法授权条款多集中于法人规定、土地物权、新型权益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创新、新型侵权责任等重要基础制度、资源保障和新发展改革领域。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2.《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中国法学》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由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平等原则推导而来,但是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群中,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依然具有独特价值,尤其是与意涵相近的法律保留原则、适当性原则和禁止恣意原则存在适用上的区分。在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大背景下,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必须坚持守正创新,要进一步明确该原则的内涵和http://www.fxcxw.org.cn/html/71/2024-12/content-27704.html
3.通过算法的治理——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这一类型的研究更加侧重于通过对人工智能的推理模式进行设计,重点不是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而是使法律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更为准确,使理想的司法审判更接近于得到实现,从而更凸显法律的公平与理性。 尽管就法律价值而言,效率导向与公平导向都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但在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中,效率的逻辑显然更为强大。造成这种https://www.cdstm.cn/theme/khsj/khzx/khcb/201902/t20190221_909208.html
4.中外法学过刊然而,当我们肯定类型性解释的价值导向性时,一个问题随之产生:概念思维是否同样具有价值性?特别是,当概念的建构同样着眼于特定的目的,并负载着评价而形成时,我们应如何看待它与类型思维的关系? 应当承认,在概念建构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价值指导。换言之,立法中的概念形成过程,就是在某种特定的评价观点下,去挑选那些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708
5.《法学方法论》概要与思考其次,制定法规则内容的解释而言,“目的论”观点经常具有决定性的分量。再次,在塑造案件类型以及以“重建”司法判决的方式寻找适合于该种类型的评价观点时, 也会出现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因为这些司法判决致力于将需要填补的标准具体化,或者是以裁判者可能都尚未充分意识到的法律原则为基础的。https://m.douban.com/note/819863335/
6.董妍:基本原则在行政裁判中的适用:以网约车行政诉讼为视角1.法律解释的价值导向: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 “当从一定距离来观察法律时,你看到的是一个规则的迷宫。”[4]“对这些迷宫式规则的研究,构成了法学的核心,几乎所有法学问题都离不开对规则的研究。”[5]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是明晰法律规则含义的重要途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是法律解释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62/8815.htm
7.当股权代持“邂逅”强制执行3.法律制度价值导向的角度 股权代持模式是对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公司登记制度的扰乱与违背。通过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都创设了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权利外观,给交易第三人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成本,也给司法机关徒增了审查义务。如果在利益平衡的天平上还向隐名股东倾斜,那么在客观上将会产生鼓励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效果,http://titanlaw.com/news/detail/1144
8.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2. 教材编写应体现时代特点,关注社会发展,关注现实,关注人类,关注自然,理解和尊重多元文化,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学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打下语言文字基础。 3. 生活语文教材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教材选文要具有典范性,价值导向正确。要遵循文以载道的原则,将热爱祖国、热https://yun.nxeduyun.com/index.php?r=space/school/theme/content/view&id=794545
9.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原因与对策在我国新闻媒体存在着重要的价值导向功能,新闻媒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人文情怀,更多地关注社会民生、科研以及经济发展等问题,然而在这个“娱乐至死”的年代,网络新闻媒体没有承担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为了获取流量迎合大众的娱乐需求,在新闻报道中,更多地报道明星绯闻信息,报道能够引起轰动的新闻事件,在这样的媒介https://www.fx361.com/page/2021/0910/9628631.shtml
10.2019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公告及考试二、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宪法 我国的国家指导思想 我国的国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依法治国 我国的文化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宣誓制度 监察制度 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规定 http://www.wzbtv.cn/news/rd/info_wap_42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