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局62号窗口(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咨询方式:0518-81862259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受理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和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有关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五、办理材料
六、办理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2.验收:根据核查情况,报市局签署审核意见。
3.上报:材料合格市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
4.发证:省厅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书。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十、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