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部分就“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应该坚持什么、完善什么作出了具体部署,其中特别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结合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既是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必要之举,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确保民族复兴进程不受干扰的应有之义,是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责任。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发展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如果国家安全得不到保障,国民的生计安危必受重大影响,任何建设、发展无从谈起。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是古今中外任何国家、任何政权的头等大事,也是全体公民共同的神圣责任。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内忧外患不断,百余年间,国家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导致民不聊生、生灵涂炭。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历史实践中,国家安全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发展进步的基础不断巩固。与此同时,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种影响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威胁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明显增多,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在一起,维护国家安全毫无疑问成为党和国家的头等大事。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自然没有例外。香港2019年发生的一系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暴力冲击事件,特别是境外敌对势力趁机公然深度介入,矛头直接对准我国的政治安全,妄图颠覆中国合法政权,这些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重大国家安全风险隐患的真实反映。这种状况,实际上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不健全、在有些方面甚至长期处于空白状态造成的。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保证“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必不可少的要件。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国家安全、一套国家安全制度体系
一国之内,无论什么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客体是共同的,即维护的是同一个国家的安全。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国家安全,因此也只有一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从道理上讲,全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特别是法律制度应该是统一、单一的,也就是说国家安全的法律标准全国必须统一,某种行为不能在一国的一个地方危害了国家安全,在一国的另外一个地方就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因此,无论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安全首先是中央(全国)事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全国)政权,地方只能配合和执行。例如美国,联邦政权(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负责构建美国全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制定并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行使国家安全的司法权,任何一个州都没有国家安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
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路径
此外,还要结合国情教育,对香港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国家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到国家安全对香港长远发展和个人未来事业生活的巨大影响,认识到自己与全国其他地方的公民一道,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一国两制”之下,让香港广大青少年客观全面认识自己的祖国,认识到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这尤其重要。
根据我国的宪法体制,维护国家安全当然首先是中央的职责。根据宪法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国家安全的重大事务,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均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各地方政府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样有这个责任。香港自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宪制秩序之中,当然也就纳入维护国家安全的总体格局和制度体系当中。尽管“一国两制”下香港可以建立不同于内地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子体系,包括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个子体系不能与全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和法律相冲突。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在中央指导下,尽快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为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切实保障国家安全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作者:王振民,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