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丰富内涵

深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理论创新意义与具体路径——

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丰富内涵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层面上,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强化“中国式”特色;二是在观念层面上,为当代中国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创新发展提供传统法理念的支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我国新时期的法律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原则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丰富启迪。笔者认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层面上,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强化“中国式”特色;二是在观念层面上,为当代中国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创新发展提供传统法理念的支撑。通过传承和创新,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并与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建设有机衔接,进而达到“水乳交融”,共铸法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辉煌,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为引领世界法治文明的一面旗帜。

点面结合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丰富内容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首先要厘清哪些法律文化属于优秀法律文化。笔者认为,民为邦本、中庸之道、仁爱之道、德法相济、从严治官等内容都属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内容。

关于民为邦本。《尚书》有“民惟邦本”之言,《孟子》有“民贵君轻”之论,《荀子》有“君舟民水”之说,贾谊有“民为国本”之词。《孟子》还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荀子》又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为邦本理念与今日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亦有相通之处。

关于“中庸之道”。“中道”是“中庸之道”的简称,中庸之道是一种追求适中、反对极端、强调平衡的思想与方法论。作为一种方法,它有多个适用领域。在司法领域,它既指司法公正,也指司法平衡。所谓司法平衡,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利益平衡,即通过利益的平衡使双方当事人互相妥协与和解;二是指在不同审判依据之间寻求平衡,如在“情理”和法律之间寻求平衡,在成文法与判例法之间寻求平衡等等。因此,中庸之道既是一种寻求公正与平衡的智慧,也是一种实现社会和谐的方法。应该指出,中道文化观不仅是司法公正的文化基础,也是司法平衡的文化基础,同时还是民众守法的心理基础,因此它对法律实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道文化观在司法领域的影响是“中刑”或“中罚”观念的确立。“中刑”“中罚”或“刑中”的观念由来已久,西周铜器《牧簋》铭文中就有“不中不刑”的记载,《尚书》中类似记载更多。如《吕刑》“观于五刑之中”指考察五刑是否公正适用;“明于刑之中”指明白公正用刑的道理;“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指根据刑书斟酌,力求量刑公正。可以说,“刑中”是《吕刑》全篇的基本宗旨,其中反映的是司法公正的理念。正是这一理念影响到后来的儒家,并将其改造为中庸之道的司法思想。《尚书·吕刑》多从“刑中”方面立论,实际上是在宣扬一种刑罚适用力求公正的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公正是核心价值,公正司法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否则就会出现孔子所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情况。

关于“仁爱之道”(亦称“仁道”)。“仁道”是指仁爱、怜悯之道,即孔子所谓“仁者爱人”之道。仁道司法观要求以仁道的态度从事司法活动,它主要表现在“明德慎罚”的理论中。“明德慎罚”是儒家推崇的一种司法理念,有三义:一是掌握司法之权的官员要注意修德,使自己具备光明的德性——宽厚之德(包括“好生之德”);二是司法官员要注意对民众进行德教;三是司法官员要谨慎对待刑罚,能不用则不用,能从轻则不从重。从封建时代的正史刑法志来看,有关“明德慎罚”的言论颇多。

关于德法相济。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儒家法律思想自汉代开始就占据了主流地位,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更是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治国方略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司法的指导方针。“德主刑辅”有如下几层含义:一是指在治国方略上坚持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二是指在立法上坚持贯彻儒家道德原则,使立法体现儒家道德精神;三是指在司法上追求儒家道德价值,使司法成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由此可见,儒家的国家治理战略体现了明显的“德法并用”的色彩,即以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董仲舒在其所著《春秋繁露》一书中,从天道论和阴阳论出发,论证了“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的道理,从而为“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战略提供了某种神圣性和永恒性。在董仲舒之前,先秦儒家就已经表达了“德刑并用”的意思。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里的“善”是指道德或道德教化,“法”是指刑法或刑事制裁。意思是治国理政不能单靠道德或刑法,而是应当使道德与法律综合为用。

关于从严治官。“从严治官”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两千余年前,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就曾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明主”指英明的君主,“治吏”指治官,“治民”指管理老百姓。意思是:英明的君主将治国理政的重点放在治官而不是治民方面。法家强调治官的理念直接催生了御史制度,御史制度就产生于秦代,旨在监督各级官员,为“治吏”提供制度保障。

强化理论创新,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转化、发展

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实践意义在于,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或经过转化后纳入今天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治官实践及社会治理实践,即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例如,道家的“天人合一”理念可以转化为今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并落实到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之中,法家的“严于治吏”与今天的“从严治党”“从严治官”的治官之策和党内法规存在精神上的渊源关系,而其提倡的“责任司法”“公正司法”的理念亦与今天的司法原则相契合,等等。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与具体路径

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研究的整体思路是,系统论证文化是法治的基础这一理念,强调该研究是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事业提供一种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强大的文化支撑。系统发掘并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传统法律文化基因,为法治中国建设强化中国特色和中国元素。同时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打下思想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律文化上的支撑。另外,该研究将着重从学术传承、思想传承和制度传承的角度阐释“传承”的内涵和意义,并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中予以全面研究和系统转化。

在研究路径上,可采取如下方案:(1)系统研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并揭示前者在传统文化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2)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全面分析、鉴别,以弘扬优性遗产、转化中性遗产;(3)主要从立法文化、司法文化、治官文化及社会治理文化等角度系统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内容;(4)重点从学术传承、理论传承和制度传承的角度阐释“传承”的内涵和意义,并将其纳入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之中予以论述;(5)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与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结合起来进行系统阐释和论证;(6)将儒家的“仁道”理念和“礼治”理念、法家的严于治官理念和责任司法理念、道家的尊重自然和尊重常识理念等等与今天的法治理念相衔接,使其与当代法治社会实现有机连接,并为法治理念创新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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