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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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社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

(一)村社干部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能力

1、法治思维的认知方面

第一,对法治思维有一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时,选择“法律平等”和“公平正义”的分别占55%、41.2%、,选择“民主和谐”、“权力制约”的分别占11.4%和4.6%。可见,多数村社干部认同法律是平等的,认同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第二,对法治思维重点的把握比较到位。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是什么”时,63.2%的人认为“重公正”。可见,当前我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基层工作中的法治重点把握是准确的,有一定的认识。

2、法治思维的实践方面

3、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培养途径方面

(二)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对法治思维的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调查中,当问到“你认为村社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至少列3种)”时,有92.7%的人选择了“公平正义”,90.4%的人选择了“合法性”,58.1%的人选择了“责任后果”,选择权利义务和法官治权的相对较少。这说明当前丰都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的精髓。

2、实践中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问到“你怎么评价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时,有66.8%的人认为“一般”,认为“很强”、“很弱”和“缺乏”的分别占25.3%、5.9%、2%。

3、村社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存在较大的困难。在问到“你认为从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向依法办事转变,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有55.7%的人认为是“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还存在法律让位于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二、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制约因素

(一)法治观念薄弱。法治作为人类的活动方式之一,必然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村社干部对法治认知出现偏差和实践中出现法律让位于情感、上级指示。首先,我国人治传统源远流长,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不是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而更多的寻找“权力”的帮助;其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伦理道德轻普遍规则”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此外,“人治”陋习严重,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三)普法内容肤浅。普法考试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偏重于村社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法律学习停留在了解法律条文的层次,忽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方法的把握。干部普法考试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远达不到把握条文蕴含的法治精神并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高度。法律知识要内化成人的法治思维,还需要很多因素一起产生合力。由于人治化权力恣肆的影响,村社干部把普法教育中掌握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法治素养的成效就更加不容乐观。

(四)法治能力不足。部分村社干部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是实现一定社会管理目标的手段,在想问题、做决策时依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和方式,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尤其是在出现突发性事件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不足就更加凸显,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事态恶化。有的甚至把法律仅仅用来治理老百姓而不规范、约束自己。对法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持随心所欲的态度。

三、提高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对策建议

(二)增强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参与法律援助等法治实践活动、举办专题研讨班以及开通普法短信平台等方式增强村社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教育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应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教育与传播上,使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最终形成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法治思维当先”的思维定式。

(三)强化法治实践。实践锻炼是培养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根本途径。村社干部要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并将法治思维外化为法治实践,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治活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问题,以加快推进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以宪法知识为基础,进行宪法思维的训练,培养宪法思考能力,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宪法的思考与分析,以达到理性的判断。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官的宪法思维能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尽管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的宪法诉讼制度,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发挥司法能动性的空间是比较大的。比如法官要善于发现各种法律问题以及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现的合宪性问题。如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程序请求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大量的宪法争议首先存在于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的发现和判断是及时地启动解释程序和合宪性审查的基础。按照宪法和《法官法》的要求,法官的基本责任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受侵害的宪法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尽管法官个人还没有法律的解释权,但从履行执行宪法义务的要求看,法官实际上需要进行一定意义上的“解释”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发现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因为法官在执行宪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以宪法为依据判断审判中可能适用法规是否符合宪法,需要判断宪法争议的性质。这种判断权实际上允许法官进行职权范围内的、必要的解释。

第三,提高法官的宪法意识,强化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功能,有助于解决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司法改革本质上是体制的调整问题,首先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确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目前司法改革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更多地从宪法角度思考问题,没有把司法改革作为宪法问题来认识。司法改革本身要符合合宪性要求,需要在体制的框架内寻求改革的基础。因此,探讨司法改革目标、内容、形式与具体步骤时需要以宪法理念来思考和解决问题,避免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宪状态。就法院而言,司法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实际上并不属于“改革”内容,而是如何执行宪法的问题。法院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我们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执行宪法的过程之中,确立宪法理念,在宪法框架内思考司法改革问题。在改革过程中法官应以健全的宪法思维对待各种社会问题,强化执行宪法的力度。

关键词:法律教育法律教学方法法律思维养成

一、传统法律教育范式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1、教学理念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2、教学内容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很快,但由于教材撰写、出版、更新的周期较长,使不少学校所使用的教材却较陈旧,无法跟上法律得修改及理论的发展。[1]同时法律实践是一项创造性构建工作,但在许多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从而在教学实践中忽视了如何发现、发明和重构事实,忽视了如何在宏观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关系解读中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维训练,方式也是传统的,谈不上培养。从而导致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提升锻炼解决问题能力,以引起学生真正的兴趣。

3、教学手段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是法律教育的内涵要求

1、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储备是法律教育体现实效性的根本保证

长期的法律实践锻炼固然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但是若要从根本上改变法律人的思维习惯,把法律思维从自发转为自觉,须经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即只能仰仗高等法律教育的进行。这种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律教育是一门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它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因此,法学教育须能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这也就要求法律教育应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而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应是整个培养工程的前提取向。

2、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提升是法律教育实现完善的重要内涵

3、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是法律教育体系建构的核心环节

法律教育体系的建构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更在于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其专业知识更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无法养成。具有理性法律思维,是真正法律人的内在要素之一,这种理性思维特点需经过专业训练而获得,且不能满足于职业者的匠气和定势思维,而需要使其建立在更坚实的社会与自然科学知识结构之上。这种思维须仰仗专业的法律教育来养成。

三、学生法律思维的促成与进化的路径

1、变革法律教育理念

传统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该理念直接影响到整个教学体系。因此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养成学生的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摒弃那种只重理论教学或把学生培养成法学研究能力强的法学人才作为唯一教学任务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重知识输送更重法律思维培养的新理念。法学院教给学生的不应仅是知识信息,而应以培训学生的法律思维为主要目的,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的转化环节下功夫不够,需要加以调整。

2、完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

3、整合法律思维运行流程

(1)法律概念的阐释。法律概念就是要把握概念的内涵、外延。对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有很多方式方法,如识记理解法、同类概念比较法等。因此王泽鉴先生曾指出: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传授给学生掌握法律概念的最好方法:[4]其一,整理不同的学说见解,在分析学者对法律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之后,应由学生自己整理,而后进行记忆。在记忆之后,应“举例”阐释法律基本概念,因为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所以,“概念的理解”与“举例说明”应同时进行。其二,在理解概念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分解方法,解构法律概念的构成要素,这样才能理解得更深刻。

(2)“法言法语”的传达。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legallanguage),它包括法律科学概念、诉讼法律事务的用语、法律文书术语等。实际上,由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思维进行赖于语言,思维不仅通过语言表现,且通过语言固定下来,而且“法律思维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本身就是语言问题”[5]。所以“法言法语”的训练和正确适用对于法律思维的养成至关重要。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而法言法语是是法律人区别于普通人的基本功。[6]正如一位外国法学家曾说过:法律是词语的职业。[7]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采取多样的教学手段促使学生法言法语意识的养成,尤其实在实践教学环节中。

(3)法律条文的剖析。一个法律思维过程有一个“涵摄”的环节,而“涵摄”是一项严谨的法律思维过程,这个环节要求学生必须全面把握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深刻理解每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在这里,我们可以以具体案例为基点以提升法律条文的识记与掌握的实际效果。因为,“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而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身难忘。”[8]

(4)多元实践性教学方式的运行

①案例分析课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二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分析解决具体案件。通过选择典型个案、自行设计情节与问题,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从分析个案中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进行分析和评价,借此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能力。

②模拟法庭训练法的选择。模拟法庭训练法以较复杂的案件为素材,通过组织学生的模拟法庭训练,获取如同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在英美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和“辩论技巧”(Advocacy)。[9]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是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的模拟法庭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学生开设的高级训练课程。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在老师指导下不仅处理法律问题而且要处理事实问题;同时还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律陈述和辩论。

③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展开。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将学生的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等。使得学生学会如何把抽象法律条文使用到具体实际案件之中,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为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奠定基础。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可以学到律师的基本职业技巧,而且这种‘隐性课程’的诸多方面对他们能像律师那样思考和行动十分重要’[10。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其特殊性不仅在于教育方法大不同,更在于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模式,从单纯的理论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转到通过实践获得知识技能的归纳式模式,从而学会从实际个案中探索法律的社会意义。

当然,我们在采用以上不同范围层次的教学方式中,可兼而采用多种方法。但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环节的重要性不容置疑,它将直接决定法律教育的进化与否。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载《检察日报》2002年8月16日。

[4]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5]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6]孙笑侠:《法官是怎样思考的?》,载“法理与判例网”。

[7]转引自王洁主编:《法律语言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8]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

[9]滕丽:《试论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养成》(硕士学位论文),第35页。

[10][印]马海发梅隆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彭锡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关键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一、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体系是提升法学教学质量的必然

1.法学教育重在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注2]法科生实践能力具体来说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究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含能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以及有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科学生通过语言或文字,对特定事实或问题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探究法律事实的能力,即学生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究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注3]实践能力教育是对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法学教育过程就是要真正做到实践能力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二者的融合,且更主要体现为一种实践能力教育。因此,建立一个知识与能力并举,从法学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努力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职业伦理修养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教学体系理应成为法学院系治学育人的重要举措。

2.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一个系统化教学体系的支撑

实践能力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单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适应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的专业人才。故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他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高级人才。法学实践能力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实践教学体系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支撑。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就是从培养目标、手段、步骤、课程等进行设计和规划,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大多数法学院系办学的实践证明其是十分有效的。例如,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依照本院的实际采取了校内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办法,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了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司法调研、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六个环节的实践教学课程。课程体系的设置促使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例如,校内实践层面包括法律实务系列讲座、法律前沿理论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校外实践教学层面则是在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基础上开展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课程中的司法调研、庭审旁听、毕业实习以及寒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等。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从多个维度全方位的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实践教学体系主导法科生实践能力的育成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从法律专业思维、表达和探究,以及专业伦理修养培育的多功能系统,它的构建就是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以确保在该体系中使法科生的实践能力得到长足的发展和提高。

1.实践教学体系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真实训练

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就是要能让学生近距离乃至零距离地观察、了解、熟悉、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使法科生的知识与能力得到结合,使学生能够直接切入生活,“以法眼看世界”,将理论与现实实际相结合。足见,它不仅是学生了解、适应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与社会竞争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的过程,而且更是一个促使学生掌握法学与法律的内在精神及规律,检验、反思理论的过程。学生通过对现实法律操作的观察、思考乃至参与,不仅能加深对书面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在现实基础之上对理论进一步进行升华、完善,并可以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与建议。这种由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反馈到理论的过程对学生独立的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

2.实践教学体系有助于法科生法律职业道德的熏陶养成

三、评价考核体系是实践教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总之,实践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补充,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巩固和矫正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原理,强化法学专业思维,提升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注释

1O.W.Holmes.Jr.TheCommonLaw,ed.M.Howe.(Boston:LittleBrown,[1881],1963

2周世中.法律技术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关键词法学就业职业独立学院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1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与职业能力要求

1.1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

1.2法学职业能力要求

有资料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5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与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些职业的基本能力要求应包括:一是人际交往沟通能力;二是各种文书的写作能力;三是逻辑思维能力;四是实战能力。

2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2.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创办初期,其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模仿一本、二本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特点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员为目标,采用通识教育的方式,理论教学占绝对的比重。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文化基础远不及一本二本的学生,加之独立学院的教学资源、师资水平也与一本二本相距甚远,在此先天不足的条件下,采用与普通院校相同的通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难免会造成学生专业素养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的被动局面。

2.2专业教师力量薄弱

2.3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2.3.1理论教学

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授课方式仍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在课堂上以讲授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接受,课堂的参与度不高。此外,法学专业作为应用性学科,在校生因其尚不具备理解专业知识所需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在教师的讲授方式下,学生们不仅难以对有关知识很好掌握,久而久之,还会对专业产生麻木、厌学等抵触心理。

2.3.2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司法调研、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与咨询、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内容。大部分实践教学在校外完成,少部分在校内完成。虽然种类多样,但由于多种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尚不能达到有效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效果。

3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措施

3.1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不高,毕业生有一半从事非法律工作的现实,我们在人才培养的方向上,必须面对现实,既不能照搬普通院校的通识教育,也不能完全进行职业教育,而应做到二者兼顾,通识与职业并重,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既能够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又能够适应文秘、市场营销等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我们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些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中英文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等等。当然,对于从事非法律工作的就业者而言,法律素养也是他们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其专业知识优势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对其工作会大有益处。

3.2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3.2.1走出去,安排青年教师一线挂职锻炼

目前独立学院在招聘专业教师时,往往以学历为唯一聘用标准,在工作中也不太重视教师的司法实务实践锻炼,因而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技能。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没有切身的感受,在教学中对学生实践操作的训练就会教条化,脱离实际,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鼓励青年教师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参加法律咨询工作,有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让他们亲自参与人民调解、法律诉讼、非法律诉讼业务,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3.2.2请进来,聘请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律师走上讲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加强法学教育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可以安排他们进行专题讲座、讲授理论课、指导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等等,对学生学习体验法律实践技能大有益处。

3.3教学改革

3.3.1理论教学改革

(1)课程内容改革。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完善,独立学院若要以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人才培养目标,就必然需要将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起来。将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向必然要融合到教学内容中,为法学教育确立一种衡量标准,架起本科教育与司法实务的桥梁。

(2)教学方式改革。在理论教学中要避免教师“满堂灌”和脱离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要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授理论,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通过案例的剖析来阐述案例中的法理,同时也训练学生个案的分析能力。

(3)考试方式改革。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大部分考试仍沿用任课教师自己出卷、自己评卷的方式进行,由于学生的考试成绩往往与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评教意见挂钩,致使考试过于主观、范围狭窄,不能客观地检验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改革:一是与国家司法考试相接轨,将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纳入考试范围,适当提高考试难度;二是为检查学生的法律实务理论和操作能力,可以在试卷中增大案例题、应用题的比重;三是实施教考分离,出卷教师与任课教师的分离、出卷教师与阅卷教师的分离,以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

3.3.2实践教学改革

(1)增加实践教学的种类。除了被普遍采用的模拟法庭,还可通过法律诊所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进行自主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模拟审判软件,让学生自主选择各种诉讼的角色,感受案件审判。

(3)加强过程控制。不同的实践项目,应编制不同的实践大纲,从内容、流程、实践报告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评方法,使实践教学科学化,避免流于形式。

(4)加大经费保障。由于经费有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实践项目难以没有落实到位,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援助,需要开支交通费、通讯费等。

(5)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可以是专业性的,如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诉讼等,也可以是非专业性的,如征文大赛、演讲辩论大赛等。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参考文献

[1]兰岚,梁璇.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率的探索[J].法制博览,2015(8).

关键词:司法礼仪;法律职业;法科毕业生

作为现代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礼仪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体现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和形式。法科毕业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中坚力量,必须强化对他们的司法礼仪训练,全面提升法律职业素养,以适应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一、司法礼仪的概念属性

(一)法律活动的仪式性:司法礼仪的概念界定。中国乃礼仪之邦。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时代潮流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礼的精神及要求的行为准则或规范的总和。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法律职业人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外,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是现代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礼仪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是对司法活动主体在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方面的礼性化、仪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对司法活动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形式。司法礼仪是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司法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积淀下来的一种司法文化,靠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支配着司法人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司法礼仪往往具有比较丰富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可以视为广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正是经过一系列复杂而庄重的程序化乃至仪式化的运作和展现,法律超越世俗的非人格化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才能最终凸显出来。

(二)法律行为的具象性:司法礼仪的具体体现。司法公正以及法律信仰的权威性需要通过无数个小小的礼仪凸显出来的,形象公正最能直观反映司法公正,因为它最直接地为司法活动参与者所感知。司法礼仪在法律职业中的表现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仪表礼仪。法律职业者的仪表礼仪要求着装规范和仪容端庄。法律职业人员应该穿着相应的工作服装,这些服装都体现着庄重和严肃,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体现的是一种尊严,昭示着法律的权威、法治的权威,反映了现代司法的文明、有序和效率,而且也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部分。二是语言礼仪。法律职业特殊性之一就表现在其使用语言的魅力上,这是法律职业者职业素养的一面镜子,反映出他们的内在素质、业务能力、文化水平、生活作风以及思维的敏捷性、思辩性和洞察力。法律职业人员必须使用“法言法语”,以凸显其专业性,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性。三是行为礼仪。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礼仪应该是通过准确的角色定位和恰当的形体语言展示出他们庄严、高雅、大方、稳重的外在美。四是仪式礼仪。仪式礼仪是指营造一个维护法律权威、体现司法公正的环境和氛围。首先要有一个能够引起公众敬仰与神往、体现法律至上和法官中立的法庭环境,其次法槌的使用也是司法礼仪中仪式礼仪的一大进步。

二、司法礼仪与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人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信赖的楷模。没有了这种正气,司法就不再是正义之源。维护公正首先被视为一种对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鉴于法律职业者的活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相对于外在的监督制约,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保证机制。这些职业道德不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次或者沦为口号,而应当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即司法礼仪。

(二)法律信仰的权威性:司法礼仪的价值追求。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司法礼仪内涵博大精深,实际上,西方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所展现出来的仪式化的东西,就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这点可以从伯尔曼著名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得到印证:“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词令这类符号应当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审判过程的所有其他参与者、实际上使整个社会都铭记不忘,肩负审判重任者必须摈除其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以及先入为主的判断。同样,陪审员、律师、当事人、证人和参与审判的所有其他人,也因为开庭仪式、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辞的形式以及表明场景的其他许多仪式而被赋予他们各自的职责。”

由司法礼仪支撑起来的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和保障,而最终体现的是国家法治的要求。司法的文明程度最直接反映在司法礼仪上,司法礼仪还将直接助推司法职业共同体和对司法判决权威性的认同。法律共同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和思维习惯,法律人之间需要一种对彼此的认可,制定一套能充分反映各种角色的司法礼仪,控、辩、审各司其职,司法审判的效果才能充分显现。

三、司法礼仪与法科毕业生培养

法科毕业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生力军,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的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部门后普遍存在不懂法律职业规则,不懂司法礼仪的情况,甚至闹出不少笑话,而这也成为法律职业部门减少招聘应届毕业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从观念、知识和实践三个层面提高法科毕业生的司法礼仪水平,提升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既是法律职业部门的现实要求,也是政法院校学生培养的重点课题。

(一)观念层面,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1.培育有法律特色的校园文化。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在育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教育人、引导人、培养人、塑造人。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大学具有不同的校园文化,其所培养的学生也深深地刻有特色校园文化的烙印。作为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的政法院校,必须培育和营造一种具有浓郁法律特色的校园文化,使每一个法科学生的言行举止中都透露着法律的气质和精神。我们认为,公正平等、法律信仰、维权、论辩等应该都是具有法律特色的校园文化的应有之义。

2.提升法科毕业生的人文素养。法律职业对司法礼仪的要求,可以看作是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更高层次的思想道德和基本素质的要求。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具备常人所具有的一般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准则,然后才能对其提出遵守司法礼仪的更高要求。如果一个法律职业者连基本的品性如善良、正直等都做不到,就不能奢望其遵守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公正。所以,要强化司法礼仪教育,必须通过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多开设通识类课程等方式完善法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提升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人文素养。

(二)知识层面,全面理解司法礼仪的内涵

2.社交礼仪知识是补充。司法礼仪是社交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般社交礼仪在法律职业活动中的细化和具体运用。法科毕业生只有掌握了社交礼仪的一般常识,懂得了与人交往和待人接物的基本技巧,才能在此基础上加深对司法礼仪的理解,在真正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时做到游刃有余。因此法科毕业生必须在大学期间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学习,如可以通过选修课程系统学习社交礼仪知识,也可以通过参与社团、实践活动等,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亲身实践、切身体会社交礼仪。

(三)实践层面,亲身体验司法礼仪的魅力

1.开设法律实务类课程。通过开设法律实务类课程,请在法律职业第一线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学校开设《法官实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等课程,可以使在校学生近距离地接触法律职业,近距离地接触法律职业者的风采。由于开设课程的法律职业者不仅在业务上出类拔萃,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上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因此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风采必将深深地吸引法科学生,是对法科学生进行司法礼仪教育的活生生的教材,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

2.发挥法学实验室作用。法科毕业生动手能力不强是法科毕业生中的普遍现象,也是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提升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是当前法学教育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也是法科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的现实需求。而法学实验室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法学实验室,法科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司法判例,可以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进行诉讼和仲裁的实战演练,可以通过不同法律职业者的角色扮演亲身感受法律活动,亲身实践司法礼仪,对于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大有益处。

3.强化实习与实践教学。与其它学科和专业不同,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学的实践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本上的法学知识与实践中的法律运用存在较大的差距,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掌握和理解法学的真谛;二是法律的运用和实践必须放到整个社会背景下,与整个时代、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密切结合。所以法科毕业生必须强化社会实践,增强社会实践能力。法科学生可以通过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与职场亲密接触,了解职场规则和司法礼仪;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实践活动,深入社会、了解社会,了解社会的法治运行状况,从一个更为宏观的层面来理解司法礼仪、司法公正。

[1]廖晓玲、许权耀.浅谈和谐校园视角下的大学生礼仪教育[J].科技广场,2008年第2期;

[2]黄菊良.大学生礼仪修养[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

关键词:法学教学;司法实践;互动

一、法学教学应当重视实践教学

为此,必须加强法学教学的实践教学,在教学中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授理论,重视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训练。

2.重视法律实践活动。学生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第一,观摩审判,即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通过法庭旁听,学生可以直接观察到各种诉讼角色的诉讼行为,了解他们是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这可以使学生获得感性认识,从而为理论学习和进一步的法律实践打下基础。第二,模拟审判,即由教师提供恰当的案例,学生运用该案例模仿正式的审判进行演练。在模拟审判中,学生担任各种诉讼角色,亲自实施与其角色相应的诉讼行为,运用其在课堂教学中学到的理论;通过模拟,理解具体适用法律,从而获得强烈的亲历性。通过模拟法庭,可以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辩论能力。第三,实习。实习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法律环境中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获得司法从业经验,从而为其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上述实践性教学法之间存在互相促进的关系:观摩审判为模拟审判提供可供参照的标准,而学生在模拟审判中获得的经验又为法律实习打下了基础。总之,实践教学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有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法学教师应当参加司法实践活动

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应当具有很高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甚至法学教师本身就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果一个法学教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和能力,指望他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能是不现实的。以案例教学法为例,若教师从来就不曾参加实践活动,对司法实务没有切身的感受,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就很难提出具有真实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其对案例的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和教条式的。又如,模拟审判是一种培养学生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但一次成功的模拟审判需要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不仅解决学生在模拟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而且要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恰当的归纳和总结。然而,在教师本身无出庭经验的前提下,教师的指导对学生并无多大帮助。

我国高校要进行法学教学改革,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教学,其前提是教师必须具有实践经验和能力。因此,应当尽快改变教师只重视理论研究而不关心和参与法律实务的状况。教师应当走出大学校园,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并借此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这不仅有助于实践教学的开展,而且可以使教师的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笔者认为,教师参加司法实践活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鼓励法学教师做兼职律师工作。可以考虑在大学法学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给教师和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活动的场所。因此,可以不按市场价格向当事人收费,如按市场价格半价收取费用,以维持日常开支即可。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可以深入地了解社会,了解司法的运作过程,这使他们在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自觉性和能力。

2.与司法机关合作,配合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由法院聘请法学教师作为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这样做对法学教师和法院均有好处:对于法学教师而言,可以直接参与审判工作,积累实践经验;对于法院而言,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水平,因为合议庭里既有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又有具备较高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律专家,二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三、高校法律院系应当聘司法实务界人士到学校任教

教师参加司法实践活动,改变教师缺乏实践能力的缺陷,这有助于教师了解法律的现实,熟悉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积累司法实践经验。这样,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运用自己办案的亲身感受作为例证对法律原理、原则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纯粹的和空洞的理论教学。而且,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时,有实际经验的教师能够对学生在实际操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具体的指导。不过,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角度,仅仅依赖专业教师进行教学是不够的。毕竟,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司法实践活动是兼职的,他们的本职工作仍然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由此决定他们在实践能力方面具有局限性,他们更擅长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仍然缺乏司法实务经验和操作技巧。因此,指望专业教师传授给学生从事司法职业的具体的经验和技能是不现实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大学法学院系应当聘请司法实务界人士到大学做兼职教师。这样做的可行性在于,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在司法实务界涌现了一些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人是近20年来从政法院校毕业充实到政法队伍的,他们拥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不少人取得了硕士或博士学位,他们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司法技巧。他们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可以讲授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证据学、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等,也可以进行专题讲座。他们走进大学课堂进行教学,不仅有丰富生动的案例,而且又有深刻的理论分析。他们可以把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技巧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学到法律实践中“活”的知识。笔者在读研期间,曾听过湖北省检察院公诉处一名检察官关于工作的专题讲座。该检察官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结合案例指出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介绍了其从事公诉工作的体会和经验。从他的讲课中,学生学到了许多从法学教授那里学不到的知识,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参考文献:

美国属英美法系,独立前是英属殖民地,其法学教育发展路径独具特色。殖民时期,美国的法学教育师从英国,以授徒为主,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是留学英国,本土只在法律事务所中进行学徒式的职业训练。建国后至19世纪中期,部分放弃了法律事务的事务所改建为法学院,但此时的美国法学院只是大学中的一个附属院系,和大学本身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19世纪50年代以后,法学院在法律教育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成了孕育优秀法律实践者的摇篮。上世纪初,美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时期,成了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摇篮。通观美国法学教育史,可见其法学教育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包括早期的法学院也是在法律事务所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从源头上打上了职业化的烙印。整个19世纪以前的美国,学徒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想当律师的人都要到律师事务所当助手。学徒式的律师从业教育无疑是粗糙的,但正是这种教育模式强化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促成了理论教育与实践需要的良性互动。

二、比较后呈现的中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一)目标定位不符合法学教育特点

(二)办学层次参差不齐

(三)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

(四)教学方法单一

我国的法学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注重理论、法典,这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形成了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的风格。课堂教学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做些简单的备考笔记即可。此种教学法老师在课堂上传授的信息量小,并且很少在课堂上提问,致使学生上课时几乎没有压力,考试所要记忆的内容也不多,所以长此以往,滋生了学生的惰性,反而成了受欢迎的教学方法。美国隶属于英美法系,更加强调案例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美国的案例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每一年开学初,老师会把整个学期的教学大纲发给学生,有时老师会提出预习的内容,甚至开出一些书目。要跟上老师上课的内容,学生必须做很多课前准备。上课时老师一般开门见山,直接进入讨论程序,而且随时找人发言,那些提前不预习的学生,无法在课堂上蒙混过关。因为讨论是该门课程成绩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学生们一般都能踊跃发言。此种授课法,不但课堂气氛活跃,也极大地调动了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并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关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一)合理化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人,各种层次的广泛的准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大批的政法干部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建国后的法律文化的废墟上,这种短平快的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复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然而,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中流砥柱,是一个精英的群体。这一群体必须是知法的、懂法的,知道法的过去、现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法的未来;同时法律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所有的精英必须是具备实践能力的,即必须是职业的。如前文所述,美国在这两方面都是典范。结合美国的经验不难看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精英的职业教育。合理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美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美国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治国人才,美国总统半数以上都是法律出身就是个证明。以此为鉴,笔者以为应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为培养精英的法律从业者。法学教育培养的是治国人才,这一群体必须是精英的,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必须有法律的职业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去界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所以,笔者以为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在精英教育的同时强化实践功能。

(二)规范化法学教育层次

(三)课程设置要具有针对性

(四)丰富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学教育;本硕贯通;三三制

作者简介:付媛媛(1982-),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

一、当前法学教育问题的检讨与反思

中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及结构均存在诸多结构性缺陷,特别是把法学教育狭隘地等同于高校法科学历教育,而法学院自身发展沿着相对封闭且以法学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经院模式,忽视了作为法学教育本质所应具有的教育与职业属性的双向平衡与协调,导致兼具娴熟职业技能和深厚法律知识和修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极度匮乏。显然,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亟待进行反思和检讨。

基于现有学制设置的承载能力,仅仅四年一以贯之的法学本科教育,很难承载核心通识教育熏陶、法学基本理论学习以及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多重任务;而两到三年法学硕士教育以学术型理论人才为培养目标,超乎制度设计初衷的是,更多毕业生反而流向了实务部门;此外,以实务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抑或与本科基础教育及法学硕士教育相混淆或重复,使之陷入法律思维差池于本科生系统,而理论知识与素养又没有法学硕士深厚的双重尴尬境地。

与此同时,教学手法陈旧、教师与学生缺乏互动乃至教材、教案鲜有创新等教学流弊的存在,辩论式教学、案例研讨式教学、项目训练教学以及实践调查教学等方法均由于教师的主观排斥或能力不足,甚至是法学院条件不具备而没被广泛应用,导致学生既无法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问题进行有效对接和疏通,又无法通过实务性的模拟训练而形成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法律反应能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严重脱节。

事实上,目前大量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积压现象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一站式”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导致学生所应具备的两种基本素质,即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职业技能之间存在严重的失衡,使其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适应社会需求。中国现行法学教育培养主体模式仍是沿袭前苏联“对口教育”、“专才教育”,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只是完成了法学知识的普及,对于法律职业技能、技巧、实践能力、逻辑推演能力以及证据筛选能力等要求则具有先天的漠视,这种“学究”式的培养模式导致了法学院的自我封闭,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波动所显示的人才需求模型信息无法及时主动导向法学院,进而导致耗费数年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在社会中实现职业准确定位和价值释放。这是一种自我资源浪费,从本质上则凸显法学院对其职责的主动放弃。

二、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巧性很强的学科,这一学科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应是法律职业精英培养而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普及,职业精英教育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作为法律精英,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有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技巧、逻辑推演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当然还需要具备正义与公平的理念和信仰。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科学的法学教育模式提供培育载体。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诊所式教育指导手册上所明确指出的教学目的: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提供学生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来从事有意义的职业……。[1]从目前各国法学教育的通例看,培养出既有一定理论素质又具有较高法律技能的法律人才至少需要六年。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教育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法律职业本土化的实践尝试,提倡以本科通才教育与职业专才教育结合的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作为试验模板。

所谓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就是通过三年的法学基础培养后,在大学四年级根据学生兴趣与能力进行法律职业分流,部分同学进入法律职业培养阶段,待四年制本科学习结束后,通过免试推荐或统考,进入研究生阶段,系统接受法律职业教育。

其基本模式可如下图表示:

三、比较视野下的合理性论证

四、本硕贯通法学教育模式的实施

当前,法学教育推行的是厚基础与宽口径的人才培养目标。实践证明,这种以通才教育和法学基础教育为主的培养方案无法适应现代法律职业的要求。因而需要构建多元化、特色化、专门化的培养方案,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符合这一取向,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主张将法学院教师队伍分为两类:一部分专门从事本科教育,另一部分侧重于本硕贯通的法律职业教育。而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培养方案指向法律职业教育,该培养方案是根据不同职业的分类而进行专门设计,它依托法学院优势资源、师资合理配置、并采取多套特色教学菜单组合以实现学生的法律职业化和精英化。

第二类法律职业:应用类。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的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4]对于该类法律职业学生,法学教育是手段,法律实践应用是目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常规模式。法学院要想实现从毛坯到成品的打磨,需要使该类学生积累实践经验。这就需要在培养时运用案例式教学、苏格拉底问答式教学、辩论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适用和解释规则、综合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采用法庭模拟、观摩庭审、法律诊所等方式积累实践能力,启动商务谈判、实务培训、商务谈判、PRP项目实践、国际、国内大学生辩论赛等方式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谈判能力,尤其注意与法院、检察院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所律师能够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类法律职业:辅助类。这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为前两类法律职业提供辅助的法律人才,如律师助理、书记员、司法文秘员、司法会计员、司法信息人员、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等。对该类学生的培养应在法学理论夯实的基础上结合未来所从事职业特性进行培养。

五、结语:困境与路径的选择

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培养设计,这与中国当前的招生与培养模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因而面临着诸多困难:第一,考试权问题。依据现有规定,持法律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只能就读法学硕士,要使法律本科生进入法律硕士,实现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双向流动院校并无考试自。第二,转专业规模限制的问题。每个学校的转专业比例是有限的,但如果法学院采用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能够被较大范围接受,就涉及作为重要生源之一的其他院系转入法学院的转专业名额是否存在突破的可能。第三,针对法学院学生“少而精”的现状,施行菜单式分类选课,可能会涉及学生选课人数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开课人数、教学成本增加、专业教师积极性调动等综合性因素,存在学校如何调控和诱导的问题。但是这些困难并不能成为阻却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借口,因为“只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才能够培养良好的法律人才,才能够建立强大的法治体制”[5]。因此,为检验本文提倡的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概念化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本文认为可选择如下路径:在不改变现有教育体制的前提下,依据教育部所赋予现有综合性大学的自主招生权和本硕贯通培养机制来进行试验。

参考文献:

[2]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97-198.

关键词:法学;职业教育;创新;模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DF815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5

引言

30年前中国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不但使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也使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学教育得以蓬勃发展。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国开设有法学专业的大学已达到了600多所。但在一片繁荣景象的背后,却存在着法学教育定位不清、教学方法陈旧、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等问题。“我们注意到,中国法学教育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法学教育方法,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无法真正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法学院的毕业生确实存在实际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慢等结构性缺陷。”为改变法学人才培养与实际需要脱节的现状,法学教育者们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包括课堂上的“师生互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以及“模拟审判教学法”等,其中以“诊所法律教育”最为引人瞩目。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

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主要存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歧。法学教育定位不准,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一直被习惯地定位于“学历与学位教育”,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历教育等同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学生通过一定期限的学习获得学历或者取得学位就被看成是法学教育的终极成果,由此也就形成了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的法学教育模式。这其中既有专为学历教育而设的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也有专为学位教育而开设的研究生班层次的法学教育,还有既包括了学历教育也包括了学位教育的本科与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尽管层次不同,但是殊途同归――都是为获得法学学历和法学学位而进行的教育。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学历与学位教育”的观念,导致了法学教育输出的“产品”与社会需求无法适应的尴尬局面。反思中国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教育目标、教育理念、教育体制,还是在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就业指导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乃至根本性缺陷。然而,在我看来,上述反思仅仅及于问题的表层,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到了对其功能与定位重新界定的时期。”

与域外法学教育所体现出来的阶段性不同,我国并不存在与其他国家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相类似的教育,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教育的专门机

结合本文上述讨论,我们认为,法学教育在厚重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不可偏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毕竟法科毕业生今后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处理和解决具体的社会矛盾,而不是在大学或者研究所里研究法律现象。“把法律教育定位为职业知识的传授,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法科职业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把法学当作通识来教育。它是一种注重职业方法与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注重法律知识的教育。这也是符合我们的政府与社会呼吁多年的‘能力教育’或‘素质教育’之精神的。”所以,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没有作根本性变革之前,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应当承担起法律职业教育的责任。尽管大学所进行的法律职业教育可能只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初级阶段”,但其对培养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职业伦理、职业技能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是: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结合。

二、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法律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对“从业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职业素质要求,大致包括3个方面:第一,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包括各个学科基础课程的知识;第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者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三,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必需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解决问题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调查事实的技能等。我国当今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于强调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不足,无法与社会需要相切合。总体而言,我国目前法科院校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及内容,不符合法律职业教育目标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一)目前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无法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教育的缺失,充其量也只是理论教学的补充

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大致包括课堂案例教学、法庭观摩、模拟审判以及专业实习等内容。这些实践课程主要是帮助学生理解所学习过的法学理论,能够简单应用法律规则处理案件和熟悉司法审判的一般流程。对于上述实践教学模式中的各个环节均有必要进行思考与改善,具体而言:

课堂案例教学是既往法学本科教学中主要的实践教学内容,对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启发学生思维等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实践教学课的内容体系没有脱离理论教学的内容体系,仍是根据理论教学的内容体系来设计的。这种与理论体系相对应的实践教学,一方面仍然承袭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的理论框架;另一方面与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的逻辑过程不相吻合,难以形成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二是案例缺乏真实性。由于传统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以理论体系为基础,所以,案例的选择通常是以理论上的某一知识点作为基准。为满足这一要求,大多采取“闭门造车”式的案例设计,缺乏真实性。三是案例教学中仍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参与性不强,因而缺乏通过自主思维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训练,效果不理想。四是法学内部学科划分过细,存在于每一个真实案件中的完整内容被割裂,违背了案例分析的基本规律,不利于培养学生全面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庭观摩和模拟审判,是法科学生在校期间熟悉司法审判庭审操作流程的一个环节,其实践教学的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主要原因是:在法庭观摩前学生对整个案件不甚了解,仅经过一次庭审很难把握案件的要点,学生所观察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现象,即双方庭审辩论很精彩。也能了解案件庭审的基本流程,这与在教室里观看庭审视频的效果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如果庭审辩论并非想像中的那么精彩或者庭审过于冗长,那么观摩的效果则更会大打折扣。教学环节中的模拟审判,可谓是学生们第一次具体操作司法程序的“体验”,尽管是初步的,但参与的学生们依然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然而,模拟审判也仅仅是解决了学生们“初步体验”审判流程的问题,或者说是纯粹为了熟悉审判中的庭审流程而进行的一项实践教学,并不能从中获取更多的职业知识。由于法庭观摩及模拟审判的教学重点在于对庭审流程的真实体验,所以,对培养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所能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限于课时及条件的制约,能具体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只是极少一部分,大部分学生仍然是“观摩”其他同学的模拟审判,效果并不理想。

性的工作,无法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目标。

(二)实践教学课程目标定位不准,无法完成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任务

由于我国传统上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学科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且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从目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方法及内容来看,很难达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和效果。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及内容更为注重的是学生对法律实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通过实践巩固和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对具体法律规则的把握,并未从法律职业对人才培养要求的高度去规划和设计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方法及内容,其结果仍然是满足了“理论教学”的需要但无法顾及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职业教育更注重“法律人”的思维及人格的养成,正如美国博西格诺教授所言:“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法学院的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将他们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人的新锐。法学院为他们提供了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内容改革和实现路径,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

(三)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不利于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能力

与理论教学不同,当前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各教学机构大多不重视研究与探讨教学体系,也没有形成一个目标明确、内容安排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其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没有起到应有的效用。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长期由法学院校闭门经营,似乎与法律职业部门无关,不系统、不规范的实践教学和实习活动,无法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针对性需求。其原因主要是源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缺乏制度联系,处于脱节的状态所致。徐显明教授曾撰文指出,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治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要坚持做到:法学教育承担起引领时代法律思想走向,提升整个社会法治素养的责任;法学教育承担起构筑社会伦理体系的责任;法学教育承担维持社会主流价值的责任。法学通识教育重在法学基础理论、一般社会知识的传授;而法律职业教育则是培养即将成为“法律人”的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所以,我们必须把握住法律职业教育的内涵,科学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及方法。

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创新理念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实行高中毕业生直接进入到法学院学习法律的培养体制,这就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属于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融合的机制,理由有两点:一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基本人文素质、道德修养和思维能力;高中毕业生直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的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决定了通识教育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基本内容;二是按我国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也只能在大学完成;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并不存在类似于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职业司法研修所,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都建立了法官学院,但其训练对象和目的也仅限于法官及继续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初期工作只能由大学来完成。在法学教育体制没有大致或者彻底变革之前,法律职业教育应当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学院是当之无愧的法律职业技能知识的初期传授者。

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直接决定了课程体系、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决定了对从事法学教育的师资素质要求。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法学教育的理念、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检讨我们的教学方法、方式。在这方面,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德国人既把法学当成一门严肃的学问,又非常强调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因此它对法学教育的定位,是既要传承知识、发展学术,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在授课形式上,既有注重基础知识培育的大堂讲授,又开设有不同层次的旨在培养学生论辩能力的研讨班(sem-in-),同时德国人也很重视‘练习课程’,比如刑法、民法等课程都有相应的练习课,旨在帮助学生在‘情景’中理解和掌握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创新理念之下,我们应当做到:

(一)更新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

传统上,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理念更为重视法律职业素养教育,大陆法系国家更注意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我国法学教育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类似倾向,注重教授学生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及法律基本规则的解释和应用。中国法学教育缺乏实践性和开放性,过于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过于强调传授基本知识以及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解释和分类。近些年的法学本科教学中,学生实践能力的培育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教学理念尚模糊不清,主要表现在实践教学重视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尽管是对法学理论教学的一种补充,但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和达到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理念应当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巩固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为目标。传统的教学方法,无论是课堂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课程,学生都被视为接受知识传授的对象,这种被动接受的教学方法限制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实践教学理念应当有所创新,从“教师要求学生学习”变为“学生想学习”,从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思维到学生主动思维的转变。这种转变,可以说是革命性的转变,学生不再是教学中被动的接受者,而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教师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一种引导作用,学生不再受制于教师的思维,而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处理问题。按传统的传授法学知识的教学方法,学生的参与性不强,也没有可供选择的机会,教师通常不会过多地去考虑学生需要学习什么,而学生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传统法学教育过去几十年基本一直采纳的教学方法是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并以是否‘全盘接受课堂书本知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水平的主要标准。”

如能通过对处理具体案件的方式培养人才,一方面可以巩固课堂教学中所学到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则,锻炼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和高水准的伦理意识,以便达到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引领社会伦理方向的目的,成就“法律人”必备的职业素养。

(二)创新性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内容及方法

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是由案例分析课、法庭观摩和模拟审判以及专业实习构成。不能否认,这一实践教学模式在历史上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法学本科学生招生人数的急剧增加,原有的实践教学模式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实践教学的目的也不再限于对法律应用的初步了解,而更多地转向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等多方面职业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法学实践教学的模

式、方法,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概括而言,从法律职业教育的视角审视,这种创新性表现在实践教学体系创新、教学内容创新和教学方法创新。

所谓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就是要在原有的以课堂案例分析和专业实习为主的基础上,增加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法律实验性实践课程”和“诊所式”职业教育模式,形成以课堂案例教学为基础,以校内法律实践基地为平台,以校外专业实习为拓展和补充的法律职业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体系化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学院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初步的构想是:(1)理论教学中辅之以实践性教学内容;(2)课堂实践教学(主要是案例分析);(3)实训:主要包括观摩审判、模拟审判、社会调查等;(4)法律实验:建设法律实验室,全过程模拟司法实践。建设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和创新的平台。具体是:加强法律实验室建设,建立模拟学生律师事务所、模拟学生检察院、模拟学生第一审法院、模拟学生第二审法院,聘请学校教师、职业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为指导教师,为学生提供开放性、全过程实践法律的场所;(5)专业实习,建立校外实习基地;(6)法学论文写作训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及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

所谓内容创新,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基本指导方针,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职业化”,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内容的法律职业化教育。

所谓方法创新,就是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输入强化法律职业内容,比如采取“诊所式”教学法、“双师指导”教学法等具有创新性的实践教学方法。

四、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探索

就我国法学教育而言,法学院不仅要重视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还应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所以,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改革,应当立足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以职业教育为基本导向,探索出一条“院校式”职业教育之路。就此而论,法学院的实践教学不仅仅是培养职业技能的,它还要向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们灌输一种思想:一个法律人所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是在职业和其他行为中承担起实现法律正义、公平和道德的社会责任。创新模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合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创新课堂教学方法

(二)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三)建立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法律实验室教学模式

在目前的法学院法律教育、法学教育模式中,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法庭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3个教学环节。就目前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来看,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二,不具开放性与缺乏参与的广泛性法学院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仅针对开设某一门课程的学生,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环节仅针对正在开设该门课程的学生进行,其他学生则无法参加;同时,也因为目前联系法院观摩案件审理的难度较大,给该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带来了困难。此外,也因为学时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能够具体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人数也非常有限,在仅能进行的一次模拟审判教学中,大概只能容纳不到20位学生参与实践操作。这种模式的实践性教学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

第三,缺乏系统性从目前法学实践性教学的运作来看,仅仅是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观摩和训练,而不是对某一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进行观摩,缺乏系统性。这种只针对法律运作的某一个层面、某一个阶段的实践性教学,无论强度、规模如何,都无法使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实际运行的全貌,其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改革措施如下:

1.明确建设“法律实验室”的意义

现代司法体系的运作离不开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的法律人群体,司法运作的成败与法律人群体的素质密切相联。西方国家已经探索出了较系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特点主要包括:(1)注重法学教育中知识结构的要求;(2)区分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3)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4)职业法律人的特别培训。我们原有的传统的教育模式无法培养出既具有较好理论基础,又能娴熟运用法律的专门人才。通过建设“法律实验室”,在发挥理论教学优势的基础上,注入具有极强实效性的实践教学内容,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优秀法律人材。

2.厘清建设“法律实验室”的基本思路

建设“法律实验室”的基本目标是:以模拟实务操作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训练学生运用法律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并通过这种实训检验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的把握程度,提高理论研究水平。根据这一目标,“法律实验室”大致应按照以下思路运作:“法律实验室”是供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场所,“法律实验室”为开放性实验室,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是一个开放性的模拟系统。按照司法实践的模式,设立:“模拟律师事务所”(供学生实践“律师业务”);“模拟检察院(供学生实践“检察业务”);“模拟一审法院”(供学生实践“初审法院业务”);“模拟二审法院”(供学生实践“上诉法院业务”)。指导教官由学校教师、律师、检察官、法官担任。

“模拟律师事务所”、“模拟检察院”、“模拟一审法院”、“模拟二审法院”等模拟法律实务操作机构的运作完全按照实践模式进行。比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如何对一个民事案件进行咨询与的,具体的承办律师如何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案件调查、撰写《状》,以及向法院提讼到出庭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和律师上诉等。通过这种具有很强实践性的训练,不但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是如何在实践中运作的,也能使学生通过处理具体案件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基本规则的理解,同时还能使学生了解到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转的。

“法律实验室”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是一种完全模拟“真实场景”的全方位实训,按照上述策划,“法律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有优秀的指导教官团队参与“法律实验室”指导工作的教官除学校的教师外,还包括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

第二,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完全按照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程序进行“实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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