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在法治建设方面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坚持多边主义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这是党的文件首次明确提出要从体系化的角度来建设“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体系是从系统化的角度来看待涉外法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从整体观出发,把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这些涉外法治的重要元素有机结合起来,强调的是“治”的状态和结果,重视的是涉外法律实践的“实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涉外法治体系涉及涉外法治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仅重视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和涉外守法,更重要的是,由于涉外法治工作的大量法律事务都发生在“域外”或“境外”,涉外执法和涉外司法能力和范围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涉外法律服务成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从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领域来看,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外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重视涉外法治理论体系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②
二、涉外法治体系的基础是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了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在建设涉外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强调“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从涉外法治实践的角度来看,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包括本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涉外法律法规,也包括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域外和境外应当遵守的国际法规则或外国法规则。遵守国际法规则或外国法规则最终要依靠涉外执法和司法机制来保障,凡是得不到国内执法机构或司法机构支持的国际法规则或外国法规则,因为无法对本国企业或公民产生实施上的法律效力,故也应当排除在涉外法治体系之外。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④
三、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是涉外法治体系的“实效”体系
四、坚持以宪法为统领,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涉外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解决。相对于纯粹“涉内法治”,涉外法治中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依据的构成比较复杂,既包括了本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涉外法律法规,也包括对于本国的企业、组织和公民产生了法律效力并得到本国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认可的国际法规则、外国法规则以及国际司法机构或外国司法机构的司法裁判、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以及国际调解机构的调解意见。这些复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依据要具有国内法治意义上的“法治”价值,首先必须要在各种不同的涉外法律规则和法律依据之间形成价值统一或相互协调的法律原则,依据各种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依据无法产生有效的“涉外法治”,将导致一国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混乱局面。在此,引入“合宪性”概念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涉外法律规则和法律依据自身的正当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