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加重外资企业的税务负担,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较高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降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使更多纳税人将被纳入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简化并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将有利于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未达到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货物销售一般适用17%的税率,进项税额通常可以抵扣)或者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货物销售适用3%的税率,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以达到优化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放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辅导期管理仅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纳税违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辅导期也缩短为3个月;放宽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方便了企业日常经营。
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执行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主要变化——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外发加工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加工贸易料件使用。
案例分析——转嫁出口退税成本背景:A公司目前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出口退税率为5%,A公司欲将12%出口退税成本转嫁给海外购买方,A公司需保证15%的毛利率,A公司的定价方式:FOB价格=产品成本/(1-15%)/(1-12%)。分析:假定产品成本为100,FOB价格=100/(1-15%)/(1-12%)=133.6,出口退税成本=133.69*12%=16.04,毛利=133.69-100-16.04=17.65,期望毛利=133.69*15%=20.05,因此得出结论:现有定价模式不能保证15%的毛利率。
解决方案:(1)A公司要保证15%的毛利率,定价方式应为:FOB价格=产品成本/(1-15%-12%)。假定产品成本为100,FOB价格=100/(1-15%-12%)=136.99,出口退税成本=136.99*12%=16.44,毛利=136.99-100-16.44=20.55,期望毛利=136.99*15%=20.55。(2)A公司如果从事进料加工,还要保证15%的毛利率,定价方式应为:FOB价格=产品成本-保税进口原材料的成本×12%/1-15%-12%。假定产品成本为100,保税原材料成本为60,FOB价格=100-60×12%/(1-15%-12%)=127.12,出口退税成本=(127.12-60)*12%=8.05,毛利=127.12-100-8.05=19.07,期望毛利=127.12*15%=19.07。
案例分析——进口货物再出口背景:A公司是某奢侈品牌在中国的独资贸易公司,所销售产品全部从香港关联公司进口并在国内通过专卖店零售。某些产品滞销,公司不愿意采取降价处理等方式销售,而是希望统一由境外关联公司集中处理。
问题:如何实现货物的出口有几种可行的方案相应的税负如何方案一:货物退运处境,由香港关联公司退还进口价格。分析:出口环节没有税负;进口环节发生的关税无法退还;进口环节发生的增值税须作进项转出。A公司的税负为:进口关税=100*10%=10,进口环节增值税=(100+10)*17%=18.7,A公司总税负=10+18.7=28.7。方案二:货物按原价销售给香港关联公司,由香港关联公司退还进口价格。分析:出口无法取得退税;出口视同内销;进口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A公司的税负为:进口关税=100*10%=10,进口环节增值税=(100+10)*17%=18.7,视同内销销项税=100/(1+17%)*17%=15,A公司总税负=10+15=25。两方案比较:方案二税负较低。其他考虑:退运要求原进口文件齐全、所得税影响。
结论:企业组织性质的转变,可以解决研发中心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
<原文发表于2011-05-01高立群,税务部合伙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屋转载时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