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辩论模板(10篇)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道德和法律辩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实践教学的意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主要目的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修养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因此,该课的实践教学具有以下三个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基础课的突出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因此把实践教学引入基础课的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中,提高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理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对增强基础课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2.对良好的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仅靠认知就能获得的,对道德品质方面的评判,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因此要把课程教学内容与学生的课外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3.有利于高职生逐渐由学习角色向社会角色转变,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在实践体验中也培养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知识内化为道德情操,从而提高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二、如何加强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

该课程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传授课程之处就在于强调“知行合一”,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因此,在课程教学设计上就要突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学的实践环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课程的教学实践:

(一)教学环节与案例、与讨论等形式紧密结合

(二)开展多样化的实践活动

(三)重视教学实践的科学性

开展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需要讲求科学性,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循序渐进的展开。

1.对新生,大学是一个比较陌生的环境。如何学会适应新的环境、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很多学生心中都充满着好奇与迷茫。这时,我们就需要通过在学生中开展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活动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了解他们的思想、心理需要和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识。同时,我们还可以辅之以个别咨询,作为对问卷调查的有力补充。针对学生刚到学校的大学环境适应性问题,我们可以组织开展类似于“在大学中你应该做什么:学习知识,学会做人”这样的主题辩论赛,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3.注重教学效果的评估,我们的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开展的效果怎样学生在思想上和道德与法制观念上还存在哪些问题要了解这些情况,我们还有必要对学生开展道德与法制观念评估和总结性调查,找出我们在基础课教学实践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及时加以调整和改进,以利于以后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的更好开展。

参考文献:

美国法学家富勒(LonL·Fulle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在学术生涯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了讨论。这本书同时也是富勒与哈特学术论战的产物。富勒与哈特针对“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展开辩论。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辩护,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可分的。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不可分。为反驳当时实证法学的学术观点——“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富勒写就了本书。从书中“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就可看出作者写作本书的出发点。

富勒是通过证明“法律与制定法律的目的性不可分”来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性”这一观点的。富勒认为,如果仅仅知道一条规则,而不知道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此种情形下,我们就无法知道这条规则意味着什么,进而根本不知道它到底是什么。只有清晰地了解被观察者的目的,我们才能了解其行为的涵义,进而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本身。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性这一主张的证明,是从法律的目的性出发进而到法律的道德性。他的证明思路概括如下:立法者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出了法律。因为我们可以对立法者立法目的和动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所以出于一定目的而被创制出的法律就具有了道德性。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但他并不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有与法律相联系。举例来说,接济穷这样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关吗?答案是没有。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详细地对与法律相联系的道德进行了阐述。从层次上将道德划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对人们必须做到的提出了要求,是人类行为准则的最低标准;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对人们可以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的追求。前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不得不如何行为”或“你应当如何行为”;而后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最好怎样行为”。前者会对不遵守它的人施加惩罚或负面评价;而后者却不会因为人们没有能力达到它所要求的境界而施以惩罚。

而关于法律的目的,富勒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来对待它们,富勒认为它们并不一定是好的或者是坏的。而富勒与哈特对法律的道德性展开思考与辩论的背景,是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二战中为纳粹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在这场审判中为自己辩护,自己当时只是在适用纳粹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二战中,纳粹采取法律的形式公然践踏公民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也会以追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产生恶法。关于法律的目的性,富勒仅表明其和与整个法条是无法分离的,如果将法律的目的与法律规则分开看,我们将无法辨别法律的规则构成的还是不是法律,而无论法律追求的目的是善还是恶。也就是说,富勒承认“恶法亦法”。

参考文献

[1][美]富勒,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

[2]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考试课程,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帮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应该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职业、贴近社会,根据职业学校的现状、学生的特点和社会的需求,加强对学生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等职业素养和法律的教育,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提高教学效果。

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一)中职学校授课对象素质不高

中职学校学生生源层次不齐,个性突出,自律性不强,学习兴趣不足,学生有时连基本的礼貌都与用人单位要求相差甚远。因此中职学校授课对象素质不高。

(二)教学内容处理不当

目前中职教育中《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课本为指定教材,教材中礼仪、道德、法律都占据一定篇幅,但中职老师在上课时,各自倾向不同,有些主讲礼仪,有些适当穿插道德,有些只讲法律。另外学生在初中学习时,有些内容已经有所接触。所以造成教学内容处理时教师依赖个人专长,忽略学生,忽略礼仪与道德、法律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失当。

(三)教学模式单一

大多沿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传授知识,忽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缺乏实操性。

(四)重视专业课轻视德育课

中职学校普遍存在重视专业课轻视德育课的现象。无论学生或学校都有一种认识,如果专业技能过硬不愁没工作,所以对德育课在思想不够重视。

(五)课程课时安排不当,任课教师倾向于某一专业

另外目前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中,任课老师有些是政治课老师、礼仪老师或其他类别,倾向于自己专长。而一旦涉及专业法律知识时,尚不能做出十分到位的理解。有次参加培训时,某地方学校教师提出如何理解犯罪的构成要素,他自身都无法理清犯罪客体“是什么、怎么讲”,如何对学生讲解法律基础理论知识。

二、对于教学改革的探讨

(一)合理安排课程

(二)丰富、完善教学内容

理顺教材教学内容顺序,处理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结合不同专业侧重讲解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例如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增加主要对外贸易往来国家的仪容仪表礼仪标准;针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讲解国家网络安全的职业道德;针对会计专业,侧重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不做假账”的专业道德……

教师所授内容要针对性强,与学生联系密切,学生也更有兴趣学习。比如讲解法律常识时,我们可以突出合同内容,找寻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也可以鼓励学生发现生活中的问题,如面试问题、薪金问题等作为教学内容之一,突出实践性。

(三)创新教学模式

新的科技时代学生可以从网络或通过其他途径轻松获得各类知识要点,解答“是什么”的疑惑。教师只有不断尝试、探讨新的教学方法,才可以适应新的教学要求。

我们应改变“填鸭式”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模式,变“是什么”为“为什么,怎么做”,综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讨论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尽量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注重运用“在做中学”的实践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如:可以采用模拟法庭、辩论会、小组讨论、演讲比赛、礼仪比赛、角色扮演(如扮演执法人员、企业老板、企业员工)等方法。我在教学中曾事先拟定一个生活中常发生的辩题:“欠农民工钱要不要?”让学生辩论。因这个班级人数较少,我将学生分成两组,进行辩论。看似简单的辩题,却需要学生课下做很多准备,查询更多信息,学生辩论积极性高涨。这种方式锻炼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的敏捷性,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完善知识结构,加深学生对法学和社会的认识,利于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排课体制

教学效果的优劣,关键取决于教师,只有提高任课教师的综合素质,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德育教师队伍,是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根本。

参考文献:

[1]罗静.浅谈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广东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MedicalStudents'IdeologicalandMoralCultivationandLegal

BasisTeachingModeInnovationResearch

FENGYu,ZHAOMin

(Hubei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Wuhan,Hubei430065)

Keywordsmedicalstudents;"IdeologicalandMoralCultivationandLegalBasis";course;teachingmode;innovation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常简称思政“基础”课,下文简称“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心理素质和法治观念的主阵地。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果,是加强思想理论课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守好“主阵地”、建设“主渠道”的客观需要,对于帮助大学生高质量、快速度完成由中学生向大学生、由大学生向合格建设人才转变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提高“基础”课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增强生动性、艺术性和感染力,必须一改以往教学资源单一化,讲授程式化的弊端,必须针对不同对象,整合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拓展教学内容,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本文针对“医学生”这一群体,兼顾基本素质与职业素质的培养;立足“创新”二字,通过多趣味、多形式、社会大课堂教学模式,致力于找到激发学生的“兴奋点”,使学生变苦学为乐学,变厌学为愿学。

1医学生“基础”课程教学研究现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实施后的第一门课程,由过去分开讲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而成。到目前为止,“基础”课已经开设了7年,全国统编教材也进行了六轮修订。可以说,“基础”课的教学已经超越了盲目摸索、大胆试验的原始阶段,迈向“以科研促教学”的新台阶。近几年来,已经有不少学者从课程理念、课程内容、教材、教学模式、教学效果、课程考核、教师素质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研究,研究视野逐步拓展,研究方法日益多样,研究成果日渐丰硕。但是,从总体来看,“基础”课的理论研究几乎都是面向全体高校学生,鲜有针对不同类型、专业、层次高校学生的研究。

而不同类型、专业、层次高校学生对教学的要求和适应性肯定是不同的,不可能一本教材、一套课件、“一统天下”。要真正实现“基础”课教学的目标,培养出不同岗位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就必须分门别类,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不同的“基础”课课程教学,从而才能真正实现该门课程的实效性。

医学生作为不同类型、专业、层次高校学生中的一类,由于其未来所从事专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转型、医患矛盾冲突对抗的关键时期,对其思想政治道德法律品质的培养更加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比较医学生与其他专业学生的不同之处,摸索出一套专门针对其的“基础”课教学路径。

2医学生的特性、人才培养目标对“基础”课的教学要求

2012年5月7日,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教高[2012]7号),开启了卓越医生培养计划,对医生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医生人文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医生的医德、医风,还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其专业素质的养成、医疗水平的高低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与形成,不具备较高的人文素质的医生,不会掌握精湛的医术,更不会成为卓越医生。所以,应培养科学与人文相融的医学人才,摈弃以往“重医轻文”的错误理念。

按照医学生的特性、人才培养目标对“基础”课的教学要求,开展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要求教师在选择和整合课堂教学内容时根据医学生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在备课时就具有针对性,不仅是对教材的处理上具有针对性,在内容的讲解上也同医学生的专业相挂钩。如科学对待人生环境联系医患矛盾、医患和谐;职业道德联系医师职业道德,医生的;刑法罪名联系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安乐死;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联系为挽救患者生命的截肢手术、难产病例中的母子选择其一;民法中的自然人联系胎儿的主体地位等。这样,不仅讲课的内容活波生动,而且贴近医学生的专业内容,就容易受到学生的欢迎,达到教学的效果。

3新型的复合式课程教学方式的提出

笔者严格遵循最新出版的第六版“基础”教材,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律观教育为主要内容,密切联系医学生的思想实际与生活实际,将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精心设计,注重实效,把围绕教学目标和内容设计主题讨论同开展文化讲座、抢答赛、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竞赛、网页大赛、歌唱比赛、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社会调查等结合起来,创造一种“主题课堂”+“教学实践活动”的复合式课程教学方式,使这门课程成为医学生真正喜欢、受益终身的课程。

每一章用讲故事的形式,开始一个主题(话题),其后组织全班同学展开热烈讨论,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最后得出科学结论。这样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参与热情,同时是学生自己在探讨过程中得出的科学结论,其思考也更深入,印象也更深刻,也更能起到教育的作用,达到教育的效果。

同时配合每一章节实践环节的设计。如:

绪论:采访一位“过来人”

第一章:积极预期未来――做一个适合自己的个人规划(“中国梦我的梦”)

第二章:观看爱国电影《白求恩大夫》

第三章:医患角色大扮演

第四章:辩论――“路人摔倒扶不扶”

第五、六章:“公民法律意识”社会调查

第七章:医德医风演讲比赛

这种新型的复合式课程教学方式,通过捕捉“兴奋点”,渗入富有时代气息的教学内容,充实和丰富课堂,使抽象的教学内容变得生动直观而让学生愿意学习,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让学生在对先进的道德和法律的习得中产生“春风化雨,点滴入土”的效果,帮助医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职业素养。

4医学生“基础”课教学模式的创新

4.1基本素养与职业素质兼顾

4.2传统教学模式与多元教学方式兼顾

讲授式教学模式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高校“基础”课教学的传统模式,是我们在日常教学中的主要教学模式,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加入多元的教学方式以达到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创新。创造一种“主题课堂”+“教学实践活动”的复合式课程教学方式,每一章用讲故事的形式,开始一个主题(话题),其后组织全班同学展开热烈讨论,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最后得出科学结论。同时,教师可以尝试在规范化教学基础之上对教学内容、教学风格和教学模式进行个性化的创造发挥,采用讨论、辩论、演讲、情景等方式,以更好地完成教学使命。

通过医学生“基础”课教学模式的创新,适时地、持续地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手段,不断提升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增强医学生“基础”课程的教学实效和育人功能,这对于未来社会主义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必将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中医药大学2011年度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医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新建设研究成果

[1]董悦.高职高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模式创新研究[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2).

[2]周金凤.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创新之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3(8).

初中属于人生观与价值选择、道德意识等个人品质正在形成的阶段,在这个时期如果不能对初中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加以很好的引导,则容易出现性格孤僻、自私、意志力薄弱,不能以法律来要求自己等问题,轻则影响初中生个人的学习生活,不加以控制可能会触发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对学生进行道德和法律教育,培养出一批具有法律意识的有为青年。

一、初中道德和法制教育研究现状

虽然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道德与法制教育教学的力度,但处在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初中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加以重视和解决,会影响教育改革的目标与成效。本次研究针对温州市某初中的学生与家长进行了调查,累计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68份,主要调查内容为道德与法制课中法制教育研究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与接纳程度。

根据调查问卷分析,有86名同学对学校目前的道德与法制课不满意,112名同学表示道德与法制课的进行与否对自己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只有70名同学对教学的内容和方式表示满意并受益匪浅;只有89名家长表示自己的孩子在接受学校的道德教育课之后有不同以前表现,而另外的家长则认为自己的孩子进步不明显或者根本没有进步。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目前的道德与法制课中的教育研究主要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

(一)教师对法制意识教学停留在表面

在新课改的大环境下,教师们对于道德与法制课的教学尤其在法制意识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着两种极端现象,一方面,有的老师仍然采用以往教学方式来进行法制教育。例如:放放视频,看看课件,对学生进行法制意识教育停留在表面。这就会导致学生对法律意识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高,没有很好摆正学习法律的态度;另一方面,有的老师只是单纯对法律知识进行简单介绍,没有深入去讲解拥有法制意识对学生自己的帮助。并且,这些教师讲解内容晦涩难懂,导致学生对学习法律、培养自己的法制意识没有落到实处,影响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造成初中生法制意识得不到很好建立。

(二)法制意识教学素材缺乏没有很好切合实际

二、加强法制意识培养的对策

(一)创新新型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制意识的认识

单一的教学模式必然会被学生和社会淘汰,法制意识的培养作为道德教育上重要的一部分,必然要采用多元的教学方式,不能将教学禁锢在教室内、课本上。在实际的道德与法制课的教学过程中,老师必须展示自己的创新水平,给学生发挥主动性的机会,尽一切可能的为他们寻求实践的可能性。如在学习《与法同行》一单元时,就可以由学校负责联系当地的法律部门,为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深化培育法制意识,强化课本上的教学内容。在《在集体中成长》时,就可以利用诸如拔河比赛、运动会等活动,加强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沟通。

(二)丰富教材中法制意识教学的内容和形式

《道德与法制》的教材虽然内容和形式受到环境条件的限制,但教师可以针对实际情况来丰富法制教学内容。例如:教师可以给学生讲解具体法制意识对学生的帮助,在生活中怎样去运用学到的法律。并能够采用学生喜欢的、可以接受的方式传达给他们。在课堂上,可以加入辩论会、情景剧、集体活动等等学生喜欢的教学形式,传达正确的法制意识,鼓励学生按照法制教学内容来要求自己,促进他们成为一名具备法制意识的好学生。

(三)注重在生活中运用法制意识

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目标是促进初中生形成良好的法制意识,懂得在生活中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道德和法制教育最终落脚点,应该体现在社会行为而不是口头甚至是考试。所以,教师要鼓励学生在生活中树立法制意识,把法律思维运用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生活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要选择拿起法律来捍卫。切不可采用暴力行为,通过武力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当自己购买到伪劣产品,要及时跟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联系,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合法权利。同时,学生在享受到自己法律权益时,也要注意不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给他人带来损失。

初中生正处于人格培养的重要时期,这个时候能否培养一个正确、健全的道德r值观对学生以后的成长至关重要,这也是课程改革对《道德与法制》教学内容提出的新的要求。教师需要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充分挖掘教材的内涵,通过初中生喜欢的多种多样的授课方式,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并最终教育学生将法律意识践行到社会中。

作者简介:曾晓(1985.5-),女,籍贯(精确到市):浙江省温州市,职称:中学二级,学历:本科,研究方向:道德与法治,历史与社会教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都很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随着2005方案的进一步落实,该课程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一些变化。由于当代大学生思想发展变化日益复杂,对教师授课期望值的日益提高,传统的“一言堂”式的满堂灌输、满堂讲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大学生的需求,而且单靠理论的灌输也是不能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的。为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趣味性、新颖性、启发性、针对性、实效性,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二、互动教学法

互动教学法,即围绕某一观点大家各抒己见,平等、民主地交流探索。互动教学,可以是师生间的互动,也可以是学生与学生间的互动。长期以来,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时,大多数教师往往采用传统的说教式灌输法,单向地灌输正面的思想观点,加之部分教师照本宣科,不注意教学艺术和方法,上课脱离学生思想现状,师生间缺乏交流,学生觉得乏味、枯燥,课堂内容成了“催眠曲”,学生听得昏昏沉沉,根本达不到教学目标。要改变这种状况,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将其视为学习活动的主人,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实现师生互动。师生互动不但能够唤起学生的参与热情、情感体验,而且能够形成一种师生彼此尊重、宽容、民主、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和谐的课堂氛围。互动既包括课内的互动,也包括课外的互动和网上的互动。互动的方式既包括课堂讨论、主题发言、专题辩论、问题点评、案例分析、角色互换、师生互辩,也包括课外的短信交流、网上交流等。互动教学法可以改变单一灌输式的教学,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

三、学生讲课法

四、讨论式教学法

五、针对性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

一、“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涵义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在各种教学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在理工农医学科中。诸多高校的理工科教学过程设计中,已经将实践教学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比如,两者在同一门课程中的学分所占比重平分秋色。早期的实用主义流派也将实践教学应用于人文社科类学科的教学中,特别是在德育教学过程中更是将这种方法作为主要教学手段之一。然而,对于实践教学的内涵的理解却是见仁见智了,在此有必要将实践教学的内涵做简单的梳理,以便更好地将其运用到“基础”课的教学之中。关于实践教学的内涵,许多学者都做出了解释与定义,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种:

(一)指在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过程中,构建一种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学观念和教学形式。[1]

(二)社会实践教学以社会现实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让学生在实践中自己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着重培养学生对现实的观察、分析能力,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把个人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起来。[2]

二、“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功能

(一)帮助学生完成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外化与内化过程

“基础”课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四观”其实质是将课本的八个主题内化于学生的理念,并且能够使学生将这些内化的理论外化于行为,也即用这些内化的“四观”来指导其日常行为。

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化主要是指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于学生的基本要求通过社会舆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学生内心形成道德和法律观念,即客观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各方面形成的合力转化为学生的主体意识。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外化主要是指将内化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转化为行为实践,并且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的外在行为。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施加影响,强化学生的内化和外化行为使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其行为活动产生调节和指导作用。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可以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高学生的道德行为判断和选择能力

在信息化时代,学生接收外部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丰富,在这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怎样删选正确的信息对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实践教学,将课堂向社会,向网络开放是培养学生德育判断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走向社会,正确地认识社会,从而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道德判断学生行为作用于外部世界必然会产生社会评价,也即人们对其行为所作出的评价。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将道德标准和法律要求结合实际环境进行内化,从而形成正确的“四观”。实质上是学生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三)促使学生主体素质获得不断发展

学界普遍认为德育必须重视德育主体的内在发展需要,重视品德的独立性、能动性和超越性等。把德育对象当作可发展的成长着的道德主体来培养,以学生品德的发展和德育主体的建构为目的来提升德育对象的理性自觉与道德意志。但人的品德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并非生物遗传而来,而是品德主体自身长期不懈艰苦努力奋斗的结果。因而,“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充分尊重学生的品德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品德自觉,提高学生的是非鉴别能力、品德意志能力、品德践行能力,使学生在对道德要求必然性、必要性把握的基础上,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互换,从而实现品德主体性与规范性的高度统一。

所谓传统,是世代相传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中国的传统文化,则是中华民族历史的结晶,也是中华民族对于人类的伟大贡献。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人之所以能够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也是开创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与新道德的历史依据和现实基础。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

(一)中华文明的核心元素

(1)易经:可以说是百家思想之源:天行道,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其乃阴阳五行辩证思想的源头,具有超越古今的大智慧!(2)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追求世界客观规律本质的科学观,也是追求自然和谐的生命观!(3)儒家:人之初,性本善!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以人性本善为出发点,追求博爱与大同世界,追求和谐完美的人文主义,讲究人文伦理,是人文思想的集中表现。(4)法家:人之初,性本恶!洞悉人性中恶的部分,以严明的法律约束一切,短短几百年,成就了秦国一统天下的霸业!(5)兵家:智慧超越古今的兵家---孙子兵法,这些先人高度的战争智慧的结晶,可是当今最发达的美国也在学习的瑰宝!也是确保华夏民族5000年长盛不衰的强大的军事思想保障!(6)医家:中医,博大精深,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超越时空的科学性实用性与高效性!(7)墨家: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明鬼、非命、非乐、节用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

①包容博大的精神。中国文化是开放的文化,是海纳百川的文化。中国文化从一开始,就在不断地包容并融合外来文化。②天下大同的精神。“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今天中国提出的“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理念,也是大同精神的体现。③中庸的精神。中庸不是当好好先生,而是一种为人处事上的恰到好处,是一种“黄金分割”的大智慧。中国传统文化倡导“智、仁、勇”的结合才是完善的人格,而非强调一端,就是中庸精神的表现。④时新的精神。“周虽旧邦,其命惟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都是时新的精神体现。⑤以民为本的精神。“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宣示,也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以民为本的思想一脉相承的。⑥爱护他人和担当社会的精神。“仁者爱人”、“兼相爱,交相利”,都是强调对他人的关爱。中国传统文化认为,真正的个人幸福,必然是与他人及社会整体的福祉相连。⑦不屈不挠、自强不息的精神。“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每当民族危亡的时候,无数仁人志士总是义无反顾站起来,不怕牺牲自己,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糟粕

(一)缺乏平等性。“平等”具有双重涵义。一是人际关系的平等,也就是人格上的平等;二是社会关系的平等,也就是法律(权利义务)上的平等。没有人际和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就没有个人的独立性;没有个人的独立性,就没有个人权利可言。在我国古代,首先应承担义务,而不是享受权利。个人受到礼教和宗法、国家和家族机器的强力压制,几乎无丝毫自由可言。皇帝随意杀死臣民,父母可打骂甚至杀死孩子。至于父母棒打鸳鸯、干涉婚姻!儒家的伦理道德严重摧残了人性。古代等级森严,虽然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更普遍的是“刑不上大夫”。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法律上的平等。我们每个人,无论职业、年龄、职务有多大区别,人格方面都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拜官主义”和“拜金主义”严重,人们很难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成熟的民主国家可以通过“理智辩论”进行沟通,做到“宽容异见”。

(二)缺乏科学精神。首先,我国古代关心的是人伦和社会而不是自然界。“四书五经”不谈科学,科举考试也不考科学知识。被李约瑟称为“最具科学精神”的道家,产生的一些科学成果不过是追求长生术的副产品。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出现系统的科学理论。四大发明只是技术成果。其次,我国古代不重视工商业。“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经商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而近代科学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工业革命推动了近代科学的产生,近代科学的产生又推动了工业革命。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具有相互推动的关系。最后,我国古代缺乏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是数学的基础,而数学是科学之母。在诸子百家中,名家讲形式逻辑,可惜名家只破不立,其本质是诡辩论。《易经》和《道德经》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但辩证逻辑必须建立在形式逻辑之上,是形式逻辑的补充和发展,它本身不能取代形式逻辑。在没有建立形式逻辑的我国古代,《易经》和《道德经》恰恰破坏了科学的推理和实验精神,起了反科学的作用。形式逻辑不仅对科学影响重大,还对政治和法律辩论有重要影响。

(三)缺乏法治观念。在诸子百家中,法家讲法治,儒家讲德治。法家一度取得优势,但是因为过于刻薄寡恩,法家随着秦朝的灭亡而失势。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调整最基本、最重要的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从概念和性质上分析,道德是一般行为规范,而法律是高级行为规范。因此,法律是最大的道德。提高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道德水准,最重要的是国家机关首先要严格守法、执法。法律和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相辅相成,不能相互替代。而我国古代以儒家的“礼”作为事实上的“法”,抹杀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即使是圣人制订的“礼”,也不具备法律的严密性。因此,“以德治国”本质上还是“以人治国”。“出礼入刑”混淆了民法和刑法的区别,“原心定罪”败坏了刑罚的原则。

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对于今天的中国人来说,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评判传统文化哪些是精华,或者哪些是糟粕,而是探讨哪些传统文化已经过时了或不合时宜了。对于不合时宜的传统文化,重要的也不是对其进行批判,而是将其封存(留而不用)或改造。改造传统文化,包括从心态上的改造和实际上的改造;所谓心态上的改造,即降低对该文化的笃信程度及其价值认同;所谓实际上的改造,即改造其不合时宜的成分,增加新的文化成分。例如,舞龙,在当初是一种笃信的求雨仪式,在今天则演变成了娱乐活动。又如,多子多福的文化观念,在今天则被优生优育的文化观念所取代。与此同时,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不仅仅要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且也要不断地创造出新的文化来。中国人创造出来的新文化,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继续,因为中国人的血液中和心灵里都有着中国传统文化的营养和成分。

【参考文献】

[1]《中庸》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64

学生发展,以德为本。有德有才为精品,无德无才为废品;有德无才为成品,无德有才为。法学教育以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才为使命,因为法学人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当着判断是非、伸张正义的角色,更加需要树立正确科学的价值观,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水平,因此德育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

1.德育渗透的意义

从“社会本位”角度分析,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彼此互为补充,法律将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规定为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以保证社会主体对安全稳定的基本要求;道德通过引导社会自我净化,进而为良法之治营造积极的环境,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以人为本”的视角看,法律使人明法,知道可为和不可为之举,道德使人明理,明白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二者共同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指引。法学教育过程中德育实践对我国当前经济建设和法学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但传统的道德教育体系已无法与当代快速发展的高校教育相适应,德育体系有待进一步重构与优化。

2.以法学人才为培养对象的德育体系

教育要因时制宜,因材施教,在构建德育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应从德育目标与原则、德育模式与方法、德育内容以及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研究,建立起符合当代法学教育目标和社会需要的法学理论德育体系。

(1)德育目标。作为法学教育,它承担着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才的重任,其德育目标必然离不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引入,以提高法学人才与社会需要的匹配性,建立发展的法律道德体系。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目标:第一,专业目标。通过寓德育于法学教育,提高法学人才的专业信仰,提高整个法律系统的道德水准。第二,职业目标。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技术性,其道德观念与其他职业存在一定区别,在德育过程中需要提高学生的职业意识,提高对各个主体的责任意识。第三,评价标准。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价值冲突,一个律师或者法官可能面临着对当事人尽职和对社会公开的双重责任,当对私与对公之间存在冲突时,需要公正的价值标准,才能保障人的行为稳定性,因此德育的最重要目标就是建立一套稳定的价值评判标准。

(2)德育模式与方法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重点采用的德育方法有三种,即说服教育、角色扮演、合作学习。说服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学生提高认识,形成正确观点的方法;角色扮演是指通过角色模拟,亲身体会获得道德感知和认同的方法;合作学习则是教育学生养成合作意识和团队意识,要求学生在道德取舍过程中充分考虑团队价值。这些德育方法与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如法官、律师所需要的辩论说理的基本素质相符合,同时在活动教育模式下,法学教育的德育实践更多是通过模拟、辩论的方式来完成。这些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团队进行彼此分工协作,模拟不同的角色,通过剖析事实并运用法律进行价值评价,进而说服对方的过程。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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