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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刘明被当地检察院以检刑诉(2012)某号起诉书,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抢动罪、强奸罪。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了一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通过对起诉书的陈述,被告及被告辩护律师的辩护;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
(加字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抢劫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护意见发表,最后陈述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明虽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明无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明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明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明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明无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系犯罪中止、具有认罪悔罪,无前科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明犯抢劫罪从轻处罚,犯强奸罪减轻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字幕提示)
当庭宣判如下:
被告人刘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明收到判决书后,明确表示不再上诉。
至此,该案被告虽然经过其辩护律师的辩护和被告较好的认罪态度,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结果。但是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相应制裁,通过一位大学生的犯罪经过说明:作为学生一定要遵纪守法,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作为学生的家长,一定要亲自到学校实地了解并关心自己的子女的在校表现,如果有异常行为,及时加以纠正;作为在校老师,一定要对学生加强管理;从而减少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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