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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讲述的是江西省南昌市尤达明与福建省福州市中华动物营养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猪饲料购销合同。合同格式文本由提供。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一、甲方(福州市中华动物营养研究有限公司)按企业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财新派系列浓缩饲料销售给乙方(尤达明);四、乙方负责该地区的市场开发,必须在两个月内建立起该地区的销售网络(要求每个乡镇设一经销点),但甲方有保留乙方在该地区的经销权,不得另设他人;七、甲方对出厂合格产品不予退货,产品在规定保质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乙方可向甲方换得同类产品,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八、本产品乙方只能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行销售活动;十四、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经营方式去开发市场,但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在60日内销售出第一批所购产品。十九、补充条款:(1)如乙方该年度完成各项任务或自愿续签下度合同,甲方无条件续约;(2)甲方必须派人长期协助乙方开发或巩固市场;(3)如60日内未售出部分货,可退回公司,退款;(4)甲方给乙方铺垫的资金,可用于乙方向甲方抵扣全部返奖部分。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当日即向原告发货:明邦预混料90吨、顺天8251浓缩饲料10吨、财新117浓缩饲料20吨、财新129浓缩饲料20吨,共计140吨。后福州市中华公司派人到尤达明所在的江西省南昌市协助尤达明开发销售市场,建立销售网点。时至2011年3月15日,尤达明在中华动物营养研究有限公司购买的饲料尚未售出。
尤达明认为:我所购猪饲料全部未售出。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尤达明于是向中华公司要求退货、退款,同时要求中华公司履行该项义务,中华公司回复道:“我们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七条执行,”合同第七条是这样约定的:甲方对出厂合格产品不予退货,产品在规定保质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乙方可向甲方换得同类产品,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中华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坚决不同意尤达明的要求退货、退款。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现准备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华动物营养研究有限公司退还尤达明货款100万元。在起诉前尤达明没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自言自语道:“中华公司经理说得也有道理,对方产品是合格产品,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退货、退款呢?”
故事讲到这儿,大家可能会想,合同履行纠纷发生后,中华公司到底该不该退货、退款?尤达明能不能打赢这场官司?如果能打赢,那么打赢这场官司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如果不打这场官司,100万元这么大一笔钱又可惜了,况且这些钱还是在银行贷的款和在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呀,这样放弃心里不是滋味,就这样算了的话我也不会心干,难道就这样自认倒霉吗?谁想打官司?谁又不想过平静的生活?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才会想到打官司,因此尤达明终于想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尤达明家人几次到律师办公室咨询,结果究竟是怎样?如果起诉法院,法院审理的结果又会是怎样?
尤达明家人多次咨询律师,律师初步给他们分析一下后,尤达明决定了一定要打这场官司,于是一张诉状将被告中华公司告上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插入短片(一审法院开庭图片):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尤达明的代理律师通过对起诉书的陈述,及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中华公司于2010年4月2日签订猪饲料购销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被告必须派人长期协助原告开发或巩固市场,在60日内销售出第一批所购饲料;原告如60日内未售出部分货物,可退回公司、退款。时至今日,我所购饲料全部未售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我有权向被告要求退货、退款,因被告拒绝履行该项义务,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0万元。
被告中华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先后派遣业务员协助原告进行市场开发,建立了部分销售网络,并派人进行市场巩固。合同中只是约定公司协助销售第1批产品,并未要求销售完全部产品。原告未在两个月内建立销售网络,是原告自身原因导致货未出售。合同第7条约定,对出厂合格产品不予退货,只是在产品规定保质期的最后1个月内可以换货。合同补充条款也是约定原告如在60日内未售出,可以退回产品,但若超过60日则不予退换。现原告要求退货,早已超过60日。合同第7条与补充条款第3条相互抵触,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正式条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购销合同书、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收据、送货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插入字幕)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
由被告福州市中华动物营养研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被告货款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30元,由被告福州市中华动物营养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我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至此,这一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于告一段落。在此,我们也衷心劝告各位:商场如战场,稍有不慎,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无论是签订合同或者是履行合同,不懂不要装懂,一定要请专业人士进行把关,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感谢收看本期法治在线,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