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大家来到涉疫普法小讲堂,近期咱绍兴人民可是遭了罪,深受疫情的荼毒。普法君对此是深表遗憾,只能在这为奋战在抗疫一线的战士们加油助威。疫情来势汹汹,大家切不可懈怠了,但在防疫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为此,普法君将从刑事法律风险方面给诸位唠叨几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法君提示
疫情当前,守住法律底线就是守住公共安全的红线。违反防疫规定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社会、他人的不负责任。自觉配合疫情防控是公民的义务,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是全社会的责任,切莫持侥幸心理、自私自利,否则将被依法严肃追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健康生理信息这类关乎公民个人私隐信息必须受到严格保护。在疫情期间,有不少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因个人信息泄露遭到网暴。病毒染身并非是每一个患者所愿意面对的,倘若此时还有人将他们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双重打击。因此,收集个人信息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做到不泄露不传播;接触到此类信息的普通公民也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传播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触犯刑法!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每个人都应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于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