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法规陵园资讯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丧葬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秩序,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新疆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2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丧葬用户与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殡葬行业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区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依法设立和取得经营资格的殡葬服务单位(包括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民办机构)(以下统称经营者)。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各级民政部门配合同级价格部门做好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调控全疆殡葬服务收费总体水平,制定全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制定全疆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指导、监督地(州、市)和县(市)落实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地(州、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做好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殡葬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特殊公共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各级政府应承担必要的殡葬服务投入责任。各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政府的支持下,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殡葬服务设施公共投入力度,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

第二章殡葬服务单位实施收费条件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实施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三)持有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三章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第八条殡葬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延伸(选择性)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延伸(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如:骨灰盒、寿衣、花圈等)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可根据本地情况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殡葬基本服务,是指经营者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为逝者亲属提供必需的常规(普通)服务。具体为: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车辆起步价和运费等)、存放(含冷藏)、火化(含骨灰包装)、骨灰寄存,以及穆斯林群众的遗体接运、洗礼、墓穴挖坑、墓穴维护等基本服务项目。

地(州、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全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二)延伸(选择性)服务,是指除基本服务以外,由逝者亲属自愿选择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为:遗体化妆整容、遗体防腐、吊唁厅(堂)设施及设备租用、录音录像、代写条幅、抬棺、迁坟、礼仪,以及穆斯林群众消毒、礼仪、休息厅租用、站礼厅(场)租用、迁坟等服务项目。

(三)骨灰盒、寿衣、花圈等丧葬用品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经营者按进价最高不超过50%的进销差率自行确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民政、工商、质检等管理部门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基本服务计价内容:

(一)遗体接运费:遗体和运输工具、人员等的消毒、抬运距离(含平面和垂直距离),租用灵柩车车型(普通),灵柩车等待延时,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二)存放费:普通冷藏柜消耗的水、电、燃料费用,冷藏间和冷藏柜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折旧等。

(三)火化费:普通火化机消耗水、电、燃料费用,骨灰收敛,火化间和火化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折旧,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四)骨灰寄存费:普通骨灰寄存建筑物及设备的建设、维修、折旧,水电消耗费用,骨灰寄存保管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五)遗体洗礼费:洗礼消耗的水、电、清洗用品,洗礼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六)墓穴挖坑费:人工费、工具折旧、维护费用及管理费用等。

第十一条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该坚持“保本微利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既要体现以人为本,照顾群众的承受力,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引导群众丧事简办,文明丧葬,理性消费,又要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有利于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合理、稳定。

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以特殊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公墓收费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十三条公墓收费是指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权的经营者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和遗体安葬及设施的销售价格。公墓收费包括公益性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由地(州、市)和县(市)价格主管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盈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经营公墓服务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疆指导价格(另行下发),地(州、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全疆指导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艺术墓位、个性化设计墓位等公墓属于经营性公墓的特殊形式。经营单位要合理配置公墓档次,价格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切实遏制公墓虚设定价行为。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公墓计价内容

(一)墓地占用费:指公墓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权所支付的土地征占费用。墓穴占地面积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二)建墓费:主要是墓穴建造的各种材料、人工劳务费用。包括墓碑、墓具、土建工程和建造墓穴人工费用。材料费按进货成本收取,人工费用按实际劳务费用计算。

(三)公共设施费:指墓区道路、绿化、美化、办公场所、景观等费用的分摊。

(四)经营、管理、销售、财务费等。

(五)利润: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墓地维护管理费和公墓使用年限。

墓地维护管理费:主要包括公墓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墓区的清洁卫生、绿化美化费用;公墓的看护费用、设施设备折旧和维护维修费等合理费用。

公墓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墓地使用年限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墓地护理费缴费期按服务年度计算,具体缴费时限由买卖双方按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每次交费最长不超过20年。合同期满后仍需保留墓位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通知户主继续办理使用手续,并按申请保留年限缴纳墓位维护管理费。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严禁公墓经营者向公墓租赁人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五章收费行为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服务向用户收取殡葬服务费(墓地维护管理费)时,可在签订合同后预收部分或全部费用,也可与用房协商约定收取方式。

第十七条公墓经营者销售墓地时,必须与用房签订墓地销售合同(协议书)。墓地销售合同(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墓地的使用年限和付款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立殡葬服务收费公示体系。经营者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对用户进行价格欺诈。有条件的民政部门和经营者可以通过网站公示当地殡仪馆(中心)、公墓和主要殡葬用品的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第十九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法规、政策,按照“满足不同层次丧葬消费需求,由丧葬用户自选选择殡仪服务内容”的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依约履行服务义务,确保服务质量。殡葬经营者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越权定价、随意涨价、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强行指定服务和强行收费。

第二十条为了减轻城乡特困群众的负担,殡葬经营者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和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等给予救助或优惠。救助政策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新民发[2012]17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监督职能,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价格和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殡葬经营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会同民政等部门取消其殡葬服务经营许可法人资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合同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THE END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https://www.gov.cn/zwgk/2006-04/19/content_257940.htm
2.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件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件。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标的https://mip.66law.cn/v/wenda/1040288.aspx
3.国家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2)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务费; https://www.64365.com/zs/1501472.aspx
4.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2023年11月8日在市律师协会备案。 http://www.zhehang.com/charging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计费方法与取费标准(实操收藏版)下单项资产评估收费起收点为2000元。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 (2)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说明 在实际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项目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统筹管理http://www.fjzbjs.com/cn/article-13797-24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