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起典型案例(全文)来了,快收藏!——上海政法综治网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起典型案例(全文)来了,快收藏!

2023/12/815:47:59

2023年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起典型案例

目录

一、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1.“全能车”随意共享“哈啰单车”获赔六千万元

——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严惩商业秘密侵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任某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3.保护新单位用工自主权实质判定竞业限制义务

——谢某与上海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4.支持股东派生诉讼合法请求纠正损害民企利益不当行为

——郑某某与徐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三、综合运用创新手段,全面实现司法职能

5.原股东擅自挂失保安编码器行为给付先予执行案结事了

——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6.审执兼顾源头防范全面履行实质化解

——本间某某与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依法支持保险赔偿款切实保护外卖企业财产权益

——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8.破产重整中股权调整与股权负担的冲突与协调

——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案

四、优化执行工作模式,确保善意文明执行

9.强制管理柔性解纷以租抵债一举多赢

——张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某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10.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盘活绿色能源企业实现多赢

——上海某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全能车”随意共享“哈啰单车”获赔六千万元

【案情简介】

两原告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等系“哈啰单车”共同运营方。两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同运营“全能车”APP,用户只需安装该软件,缴纳一份费用,即可使用多种品牌单车,随时随地有车即骑。用户向“全能车”APP共享第三方品牌账号即可每日获得收益。两原告主张,“全能车”APP以发放收益等方式利诱用户违反用户协议,共享账户并注册,从而快速建立各单车品牌的注册账户卡池,抢夺“哈啰单车”现有和潜在客户。通过反向编译、数据抓取等形式犯罪手段破解“哈啰单车”APP已加密的通信端口信息及文件传输协议,实现“全能车”APP对单车开锁、关锁的物理功能,通过大数据分时算法将“哈啰单车”账户有偿分配给“全能车”用户骑行,增加原告运维成本,破坏定价体系,严重损害原告和用户切身利益。两原告提出两被告赔偿1.2亿元等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是技术创新背景下竞争效率与公平之争。判决以“共享单车”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作为分析原点向和贯穿基线。创新性选择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相匹配的核心市场机制作为切入视角,对“全能车”APP转嫁运营成本,损害资源配置效能,严重扰乱竞争秩序行为精准定性,就技术创新背景下竞争效率与公平的衡平取舍以及市场秩序、经营者、消费者三元目标保护路径明晰示范。

【典型意义】

互联网产业激励自由与创新,技术与产业迭代升级带来竞争秩序变革。技术创新加持下的新晋市场主体并不当然负有对在先竞争者商业模式和竞争利益避让、尊重的义务,但严禁“作弊”的竞争公平却更为可贵。经过审慎商业决策,投入大量技术与资金,秉持诚信原则持续耕耘市场的经营者,累积的竞争权益理应获得法律公平保护。

案例二

严惩商业秘密侵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任某、江某某连带赔偿原告100万元,两被告公司分别承担20万元和8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供需双方通过长期沟通、洽谈,付出相当的人力、财力、物力后形成汇集技术参数、交易价格、特殊需求的经营信息,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而言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竞争对手一旦知悉即可采取应对措施从而带来竞争优势,是市场经营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为防止权利人发现,会采取隐名出资、更换实际控制的侵权实体等多种方式隐蔽地、持续地侵权,既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给权利人维权造成实质障碍。判决不仅惩戒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诚信行为,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充分运用证据优势规则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从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案例三

保护新单位用工自主权实质判定竞业限制义务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利用缔约强势地位,无差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者离职后,从有利于其单位角度出发,视情况承认或否认协议效力,损害劳动者合法就业权益及新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可通过“三步走”规则进行审理:1.判定劳动者主体资格;2.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3.查明单位同业竞争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应当保护劳动者期待利益和新单位用工自主权。

竞业限制制度既遵循“内部衡平”原则,也反映“外部博弈”结果,偏向任何一方均不利于维持市场整体公平竞争秩序。本案对于判断普通岗位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突破营业执照范围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竞业关系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实现人才流动频繁化,就业渠道畅通化,择业权利自由化。

案例四

支持股东派生诉讼合法请求纠正损害民企利益不当行为

原告郑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成立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持股51%、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持股49%、任监事。二人商定由第三人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加入被告天津某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且财产份额由王某某的女儿被告徐某某代持。后郑某某将1,200万元投资款转到徐某某账户,再转入天津某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账户。该企业将徐某某登记作为持有5.27%财产份额合伙人,并支付分红款。原告郑某某作为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徐某某代持天津某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7%财产份额的法律关系成立;确认该财产份额对应的财产收益应转交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五

原股东擅自挂失保安编码器行为给付先予执行案结事了

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公司是为中国高端制造业客户提供电磁产品研发技术服务的企业,被告丁某某原系原告股东,案涉账户是原告为开展海外业务而设立使用的离岸公司账户,开设时设立了两个保安编码器,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各持有其中之一,保安编码器作用机制为当且仅当两个保安编码器同时确认,方可对外支付款项。后因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股权转让事宜中产生矛盾,被告注销了持有的离岸银行账户编码器,导致原告无法向国际贸易相对方支付款项。2022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恢复账户编码器并赔偿损失等。审理中,原告因有多笔交易亟需向境外企业付款,多笔订单面临高额违约风险,故向法院申请对恢复账户编码器一事先予执行。

【工作举措】

案例六

审执兼顾源头防范全面履行实质化解

本案通过对境外权利人在中国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体现了中国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的决心。通过促成当事人就本案多类型纠纷和双方之间长期矛盾达成一揽子调解,既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又实现了矛盾冲突的源头化解。

案例七

依法支持保险赔偿款切实保护外卖企业财产权益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推出名为“饿了么加盟商骑手意外险经典计划1天”保险项目。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外卖平台)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黄某某为被保险人。保单载明,个人责任是承保配送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等。黄某某是原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外卖公司)的骑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高某某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应赔偿高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原告在支付高某某款项后,民事调解约定由黄某某承担80%赔偿责任,并转让黄某某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理赔。被告辩称,二者民事调解加重保险公司义务,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仅局限于黄某某个人名义的对外赔偿。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

外卖骑手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因用人单位在道路交通案件承担侵权责任而影响其保险金请求权。外卖骑手有权将全部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达成的民事调解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内部责任比例划分,不能当然约束保险人和作为保险赔偿的计算依据,应当依照保单确定保险金计算范围。

在民营企业日常经营中,外卖公司普遍为送餐骑手购买保险,以切实减轻骑手发生保险事故时民营企业的赔偿责任。外卖骑手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外卖骑手所在外卖公司向保险事故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保险金。保险金的确定不当然以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的内部调解协议和实际赔偿为最终标准,而应当严格依照保单予以计算。通过梳理外卖公司、骑手、保险公司三方法律关系,在保障民营外卖公司合法权益之余,又均衡保险公司的利益。

案例八

破产重整中股权调整与股权负担的冲突与协调

2021年7月12日,法院裁定批准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冻结了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78.84%股权,该部分股权同时质押给江苏某某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故申请法院对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在重整计划中已调整的25.15%股权予以全部解冻,注销相应质押登记,以保障上重整计划的执行。

经审理,法院裁定:解除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78.84%股权中的25.15%(对应12,788,136元出资)部分的冻结;解除其他司法机关对本裁定第一项财产的全部冻结;注销本裁定第一项财产的质押登记。之后,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上述股权冻结及质押登记手续。

股权调整是破产重整的主要方式,本案重整计划即含有股权调整方案。在资不抵债情形下,尽快排除重整计划的股权负担,完善民营企业重整机制,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了法治化司法保障,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利。本案是上海市首例作出解除其他法院对重整企业股权冻结并注销相应质押登记的案例,也是完善民营企业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入选全国“2023年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

案例九

强制管理柔性解纷以租抵债一举多赢

2021年8月,原告张某、葛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延期补偿款、利息损失和违约金。

案件生效后,因两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两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举措】

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双某位于某某路某号1103室的不动产。在实地勘察中发现,上述房产已与案外人1101室、1102室等六套房产打通,整体租赁给上海某某培训学校作为教室使用。该学校反映租赁合同将到期,而作为产权人的双某未露面,无法续租。经产权调查,该不动产设有最高额抵押590万元。该房屋物理上与其他不动产联结,不适于拍卖,即使拍卖成交也可能为无益拍卖;房屋无法续租,空置将影响培训学校正常经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作出强制管理裁定:指定申请执行人张某、葛某为1103室管理人。2023年4月,张某、葛某作为管理人与培训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所获得的收益(扣除维修等必要费用外)将作为清偿执行款。

申请执行标的较大,启动不动产拍卖是常规执行路径。鉴于涉案房屋系商业用房且难以分割,上拍后流拍率较高或者实际成交价值低,无法续租也会影响利害关系人继续经营。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从高效率低成本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出发,对本案适用强制管理。既实现债权人利益,也不让利害关系人经营受损,一举多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案例十

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盘活绿色能源企业实现多赢

2019年,原告上海某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签订《租赁物购买协议》《回租赁合同》,合作经营某17MW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期间,因租金逾期支付至诉。2021年,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融资公司租金、留购款及违约金等合计50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三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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