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重拳惩处严厉打击伤害无辜儿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紫某因矛盾发生争执,将紫某家面包车烧毁,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李某刑满释放后到紫某家中寻找紫某未果,对放学回家的紫某之子(案发时6岁)报复泄愤,将硝酸浇在该童头上,致该童头面部及全身多处皮肤被严重灼伤,构成重伤二级;容貌重度毁损,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体表形成瘢痕,构成八级伤残。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其伤害未成年被害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建议对其判处死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并通过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等渠道为该童筹集救助款20余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为泄私愤,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此类案件应当从严从重惩处。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重拳严厉打击的力度。
案例二
及时介入侦查坚决严惩驾车冲撞学生恶性犯罪
本案是一起驾车冲撞学生队伍造成多人伤亡的恶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加强与公安机关衔接配合,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提出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彰显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依法坚决予以严惩的态度。
案例三
从严从快惩处校园门口捅刺学生犯罪
本案是在校园周边捅刺学生的重大恶性案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切实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案例四
严打黑恶犯罪坚决遏制拉拢侵蚀未成年人态势
本案中,以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借赌博之名进行多种违法犯罪,将黑恶势力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和校园,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黑恶犯罪向未成年人领域蔓延。
案例五
依法核准坚决追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1997年7月28日,朱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小区,入室抢劫致幼童彭某死亡,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多年未侦破。2018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发现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2019年2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考虑朱某的犯罪对象为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朱某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一般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依法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办理此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结合具体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方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体现了坚决打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六
“法治进校园”有成效猥亵女童保安“显形”被严惩
自2016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部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治宣讲、以案释法和课堂普法等活动,成效显著。本案即在校学生听完法治课后主动举报案件线索,既及时惩治了犯罪,又增强了同学们的自护意识,是“法治进校园”活动成效的充分展现。
案例七
从重惩处教师性侵害犯罪督促健全校园安全机制
本案是一起教师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严惩犯罪的同时,延伸职能,强化监督,督促教育部门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应防范机制,为有失师德者敲响警钟,告诫他们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
案例八
依法抗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维护法律权威
2017年9月9日,杨某甲纠集杨某乙、杨某丙等其他5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对小英(女,16岁)、小云(女,14岁)、小涵(女,12岁)实施强奸。次日凌晨,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欲强行与三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杨某丙(另案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强奸了小英,杨某甲、杨某乙因小云、小涵反抗且小涵处于生理期而未得逞。2018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系强奸多人的情节未予认定,且未认定具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向法院提起抗诉。2018年12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改判杨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多人性侵害多名未成年人案件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
协作追捕追诉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深挖幕后“保护伞”
案例十
净化网络空间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害案件频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本案利用“童星招募”实施性侵害犯罪,一方面暴露出被害儿童涉世未深,缺乏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带来的安全隐患,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效净化了网络空间。
案例十一
精准适用法律严厉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不良社会风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精准定性,打击治理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现象,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十二
帮教期间发现线索严惩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
刘某等人招募祝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后刘某以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为由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涉案未成年少女开展跟踪帮教过程中了解到,刘某等人多次以诱骗的方式吸引外地未成年少女来京卖淫,并提供统一住宿、日常花销,以及避孕套、手机、收款二维码等实施“仙人跳”的作案工具,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根据这一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协助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核实嫖客身份,成功追诉刘某等人组织卖淫罪,追加四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019年3月,法院以刘某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并利用未成年人敲诈勒索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帮教中敏锐发现犯罪线索,积极提出收集完善证据意见,会同公安机关,成功追诉犯罪,展现了司法机关不放过、不纵容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
案例十三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立案监督办理教师强制猥亵案
2019年5月,江某某(男,某中学教师)以做实验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学生小南(女,14周岁)叫到校实验室实施猥亵。事后小南父亲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江某某也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江某某并未对小南使用强制手段,未当即立案。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根据该省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办法,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核实具体案情后,认为江某某利用其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在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搂抱、亲吻等方式对学生实施侵害,给被害学生形成了心理上的威慑和压迫,这种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以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师职业。
案例十四
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办理涉恶集团欺凌学生犯罪案件
自2017年10月以来,高某招揽邱某等14人(12人系未成年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在校园及周边向未成年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盗窃、诈骗等犯罪20余起,被侵害学生30余人,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追加认定一起进入学生宿舍收取“保护费”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改变定性四起诈骗犯罪为盗窃罪,对仅参与一起盗窃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吴某附条件不起诉,对其他集团成员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判处首要分子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判处其他13名成员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
案例十五
严惩校园欺凌筑起平安校园防火墙
2018年3月,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纠结龙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成立以帮忙打架收取保护费的“帮会”,先后逼迫10余名在校学生加入帮会并交纳保护费,殴打10余名在校学生,收取费用约2000元,致使多名被害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案发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追加起诉闵某某等帮派骨干成员涉嫌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某等人六年零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针对案件中凸显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及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等检察建议,教育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案例十六
准确认定从重情节严惩校外培训机构猥亵儿童犯罪
案例十七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笑气”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可逆的双重摧残,以“笑气”为代表的暂未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的精神活性物质,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针对此类案件,在依法予以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十八
依法惩治遗弃犯罪司法救助温暖困境儿童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遗弃幼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无故殴打幼子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法院撤销缓刑。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关爱救助,用司法温情呵护困境儿童。
案例十九
审慎审查追诉漏罪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小雨(14岁,边缘智力)3次被拐卖案时发现,林某、黄某在收买小雨后,均曾与小雨同居后又将其出卖,且可能明知小雨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认定林某、黄某在拐卖过程中存在强奸行为,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卜某追加认定强奸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黄某犯拐卖儿童罪,且有强奸情节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卜某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对其余6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本案是一起幼女被连续拐卖并遭受性侵害的案例。被害人被拐卖三次,环节多、涉案人数多。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注重细节审查,及时发现强奸事实后追加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十
强化法律监督以案促改细化落实校园安全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以抗促治,以案促改”,通过依法坚决抗诉,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会同教育部门全面落实和细化校园安全规章制度,参与推进校园安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