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规范志愿者组织和队伍管理,保障志愿者权益,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根据《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按照服务领域分为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以下简称社矫安帮)五个类别。
第四条“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应积极倡导“奉献他人、提升自我、弘扬法治、共筑和谐”的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服务群众,服务法治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建如下“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
(一)省司法厅组建湖南省“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总队。“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总队负责全省“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各市(州)司法局组建“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支队;县(市、区)司法局组建“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大队。“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支队、大队分别负责本地区“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乡镇(街道)司法所全面建立“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站。“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站负责所在乡镇(街道)“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全省“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主要开展以下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一)宣传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以及中央和省委推进法治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积极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
(三)围绕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开展便民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志愿法律服务;
(四)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法律援助大型公益宣传活动等;
(五)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政策、法律帮助和参与人民调解文化宣传活动等;
(六)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第八条各级“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培训、评价和志愿活动组织、信息发布、经费保障、志愿者档案管理等制度机制。
第九条各级“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应当统一使用湖南省“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徽章、旗帜、胸牌、工作帽、工作衫等系列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标识形状、颜色、字样等。
第三章招募与注册
第十条“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服务类别的条件:
(一)法治宣传: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宣讲能力,或具有一定利用网络、动漫、多媒体等形式传播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法律服务: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三)法律援助: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资格的,可志愿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法律援助大型公益宣传活动等;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可志愿参与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大型公益宣传活动;
(四)人民调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文化水平及调解技能;
(五)社矫安帮: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一定法律政策水平或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各级“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负责本地区“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各市州“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支队每年底应汇总本市州“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注册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湖南省“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总队备案。
第十三条招募程序:(一)申请注册“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可以直接向各级“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也可以在如法网“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注册平台或者与“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合作的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网上注册。
(二)“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应当对申请注册人进行审核,条件符合的予以注册,并颁发“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注册证。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申请加入和退出“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
(二)获得“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参加“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对“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
(六)法律、法规以及“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接受“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三)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维护“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和“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形象。
第五章保障和激励
第十六条“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应当积极争取政府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的风险,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活动。
对于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影响力大的志愿者,由湖南省“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总队授予“功勋志愿者”徽章。
第二十一条表彰奖励:
(一)各级“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先进志愿者组织、杰出志愿服务项目评比并予以表彰;
(二)推荐参加各级文明委、团委、志愿者联合会等部门的有关评比、表彰;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评先、评优等表彰奖励和达标、命名等创建活动时,应当优先业绩突出的“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团队和个人。
第六章督导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纳入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整体规划,加大组织和宣传力度,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物力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组织、开展“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的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指标,大力推进“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考勤考核、学习培训等机制,完善对“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可以向所注册的“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提出注销申请,退出“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由所注册的“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直接办理注销:
(一)未尽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义务的;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拒不履行“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