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澧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附:澧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澧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澧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文化(电影、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4、《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七条
6、《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法律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3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4
5
电影管理条例
6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部门
规章
7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
8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9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10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2、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3、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设立娱乐场所的审批(含中外合资、合作委托审批)
法律依据: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⑵省政府249号令
5、娱乐场所改建、扩建、变更事项的审批(含中外合资、合作委托审批)
法律依据: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6、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7、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49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
活动的;
⑵超越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⑶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5、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撤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8、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⑵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⑶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⑷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0、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1、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2、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3、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⑴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
⑵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4、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15、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6、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7、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8、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⑵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⑶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⑷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⑸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9、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⑶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0、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1、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
者限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2、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规经营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3、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规经营行为的
2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⑵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⑶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⑷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⑸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⑵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⑴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⑵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⑶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⑷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⑸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9、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0、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
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1、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⑵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⑶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
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⑷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⑸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
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3、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警告;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4、境外组织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实物;罚款
法律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3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⑶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⑷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⑸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
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36、有下列行为之一
⑴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⑵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7、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8、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
⑵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⑷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⑸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0、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⑶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⑷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
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⑵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⑶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⑷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⑵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⑶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⑷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⑸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考级活动;取销资格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
服务的;
⑵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
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⑷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⑸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45、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46、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4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48、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
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49、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⑴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⑵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⑶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强制种类:取缔
2、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强制种类:责令退回
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行政检查(共8项)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⑵《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
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5、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向原审批的电影
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
6、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理》第四十条
7、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
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8、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
机构,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
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10.27修正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11.3.19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08.0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07.0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
2002.09.15
部门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11.03.25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998.01.01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1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03.09.01
12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5.03.01
1、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审批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4、规模在500万元以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委托)审批
法律依据:⑴《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⑵省政府249号令下放
5、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委托)审批
6、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7、对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变更
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26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⑵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⑶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⑷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⑸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⑵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⑶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⑷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⑸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⑵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7、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⑴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⑵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⑶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⑵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⑶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⑴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⑵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⑶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⑷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⑸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
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⑵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⑵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⑶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⑷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⑸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⑺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⑻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2、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
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3、印刷业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
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
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⑵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的;
⑶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
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4、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性印刷内
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5、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⑵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⑷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6、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17、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⑵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⑶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⑷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⑸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⑺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⑶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⑷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9、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⑵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⑶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⑷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⑸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0、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⑵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⑵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⑶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
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⑺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⑻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⑼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⑽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⑾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2、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⑵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⑶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⑷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⑸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3、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4、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
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
法律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二十九条
动的
法律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三十条
26、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三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
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
物品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经营活动的
(四)行政检查(共7项)
1、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直营连锁店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4、出版物发行单位终止经营的,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二十一条
5、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6、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7、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
法律依据:⑴《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行政确认(共1项)
1、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
法律依据:⑴《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行政
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政府
13
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规定》办法
湖南省政府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法律依据: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委托)审批
法律依据:⑴《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3、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委托)审批
法律依据: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33项)
1、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2、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卫星上行站的
4、擅自设立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9、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0、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1、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人、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备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12、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开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3、对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生电视节目的;在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单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4、对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个人;对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个人。
15、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项
17、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出现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不落后售后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8、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9、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1、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3、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4、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5、视频点播节目中载有下列内容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汇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6、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的;不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的;不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的;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不是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开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的
27、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28、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基某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0、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本和持股比例的;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未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的;传播的视听节目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1、传播的视听节目中有以下内容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法办》第二十六条
32、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33、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卫星上行站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3、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4、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主题词:行政执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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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文广新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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