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交所以法制建设为抓手,不断加强和完善自律管理,在推进“依法办所”方面取得新的成绩。“12·4法制宣传日”前夕,上交所徐明副总经理就该所“依法办所”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上海金融报》:近年来,上交所在法制建设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徐明:近年来,特别是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实施以来,本所以落实“两法”为契机,深入贯彻“依法办所”的基本方针,持续加强法制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根据修订后的“两法”,不断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夯实自律管理的制度基础;二是针对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增强自律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导向性和威慑力;三是引导和监督会员公司、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律管理的关口前移,丰富自律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四是完善自律管理的机制,建立由所内外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规范自律管理的程序,提高自律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五是推动和参与证券市场立法,开展证券法制研究和宣传,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市场服务,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优化自律管理的外部环境。
通过这些工作,本所“依法办所”和自律管理迈上了新台阶。
《上海金融报》:怎么看待交易所自律管理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徐明:长期以来,本所将“依法办所”确立为本所发展的基本方针,高度重视发挥法制在本所自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多年的监管实践中,本所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本所自律管理的方方面面,从规则制订到规则执行、从交易组织到交易监督、从内部治理到市场管理,都需要以法律、规则、程序、制度、流程等为基础,因此自律管理工作本质上也是法制工作。依法进行自律管理不仅是监管机构的要求,更是交易所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自觉行动。
徐明:近年来,本所通过定期进行业务规则的清理、监督检查和评估,确立了业务规则运行的动态监督和调整机制。
2008年,本所对建所以来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又一次全面清理,完成了新一版的业务规则汇编,确认有效的业务规则340件、公告废止业务规则82件,并更新了官方网站的“业务规则”栏目,方便会员、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查询。
2009年,按照精简、清晰、高效、实用的原则,本所确定了业务规则数量减少1/3的清理目标,再次对业务规则进行了清理,涉及业务规则的改、并、废等共计100余件。
为提高业务规则实施的实效,2008年上半年本所制订了《业务规则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细则》,据此每年组织1-2次业务规则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以不断改进业务规则的制订和实施工作,更好地适应自律管理的需要。
《上海金融报》:针对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上交所在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徐明:根据“股改”基本完成后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本所突出了监管工作的“严、快、准”,依托《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规则,加大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上海金融报》:上交所为什么要推行自律管理的关口前移?
徐明:通常意义上,自律管理是指作为自律组织的交易所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等进行的监管,带有一定的外部强制性。但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且处于市场前沿的会员公司、上市公司,其本身的自律即基于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对市场发展也非常重要,甚至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上海金融报》:专业委员会在上交所近年来的自律管理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徐明:新《证券法》实施后,本所完善了上市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审核流程,进一步规范了股票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
2008年7月,本所成立了纪律处分委员会,建立了对违规案件的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制度,即“查、审分离”制度。截止目前,本所已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先后做出纪律处分决定143件,其中,对7家公司、19位高管个人给予公开谴责,对35家公司、153位高管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12家公司、83名个人给予限制交易,公开认定2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进一步完善了本所自律管理的机制,规范了自律管理的程序,提高了自律管理的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有利于保证自律管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比较充分的内部救济途径。
《上海金融报》:在优化自律管理的外部法制环境方面,上交所做了哪些努力?
通过这些工作,自律管理的外部法制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上海金融报》:今后,上交所如何进一步推进法制建设?
徐明:今年恰逢《证券法》实施满10周年,12月19日本所也将迎来建所19周年的纪念日。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本所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改进法制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推动“依法办所”和自律管理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是紧紧围绕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中心工作和本所培育蓝筹市场、建设国际一流交易所的目标,继续推动和参与证券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和制度的完善,为证券市场的改革发展特别是市场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和规则保障;
四是继续深入开展证券市场重大法制课题的研究,办好《证券法苑》刊物,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