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的历史考察

“狩猎增产与保护意识形成”阶段(1950—1958年)

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规定“珍贵化石及稀有生物(如四川万县之水杉,松潘之熊猫等)各地人民政府亦应妥为保护,严禁任意采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端。此后,党和政府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深化。

新中国成立后,狩猎活动“由解放前自发性的个人行为演变为解放后由国家主导的集体行为”。国家明确了对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主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同时也建立起自然资源开发的组织架构,农(渔)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国营农(牧、林)场等“作为主要的基层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计划进行猎捕和开发利用”。该阶段我国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主要以利用为主,初步建立起野生动物保护地,迈出了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第一步。

“护、养、猎并举”阶段(1959—1977年)

自1958年12月中共八届二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发布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进入“护、养、猎并举”阶段。此后至1977年,规范狩猎管理、推进驯养繁殖成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

(一)成立专职机构,管理狩猎活动

狩猎生产工作合理有序地进行,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规范,还需要有专职部门来统一领导和管理。1958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林业部,同意林业部将“全国狩猎事业统一指导管理起来,具体业务由地方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同年,林业部成立狩猎事业管理处,“负责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狩猎管理和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工作”。

1959年2月,林业部下发《关于积极开展狩猎事业的指示》,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必须在各级党政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协作分工,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积极发展狩猎事业,并应建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建立饲养场,以利驯养繁殖

国际社会规范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通行做法是将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进行人工驯养繁殖,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逐步开始商业性经营,以减少野外狩猎。1962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提出:“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自然财富,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切实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利用”。

新中国成立后,多数地区把饲养野生动物作为一项重要的生产任务,并将其列为发展畜牧业的重要内容。各地纷纷建立饲养场,有针对性地专门饲养野生动物,提升供应能力和经济收入。例如,根据1963年10月林业部召开的十二个省(区)狩猎工作汇报会议的统计,“十二个省(区)有鹿场130多处,养鹿22000多头”。据当时核算,通过狩猎,一头鹿一生最多只能获取一对鹿茸,价值达数百元;通过驯化后的鹿每年能生长一对鹿茸,一生可以生产十几对鹿茸,价值能达万元。1972年,为了增加麝香产量,四川省川西林业局通过实验探索改进野麝的饲养管理方法,掌握了麝的生活和繁殖规律,从而使野麝能在人工饲养下生活,成活率达到89%。由此可见,通过驯养,既可以促进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也有助于畜牧业发展。

总体而言,该阶段我国坚持“护、养、猎并举”的方针,初步探索野生动物保护有效路径,推动野生动物的利用方式由直接猎捕逐渐向驯养繁殖转变,并实现从“大力发展狩猎业”到“有计划地狩猎”的转变。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饲养场和狩猎活动均遭到严重破坏,毛皮的收购量总体下降。据统计,“一九七六年全国收购野生动物皮张还不到解放后收购量最多的一九五九年的一半”。野生动物的管理机构解散,制度废殁。同时,毁林开荒导致大批野生动物无处栖身,遭受乱捕滥杀,大量野生动物绝种。1975年,仅四川省就猎杀“大熊猫一百多只,金丝猴三百多只,羚牛两千多只”,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自然保护区恢复重建”阶段(1978—1987年)

1976年12月,农林部发布《关于总结野生动物和珍贵树种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函件,要求各地总结“在保护珍贵动物、树种、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工作方面,受到‘四人帮’干扰和破坏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国家将整顿恢复原有自然保护区和建设新的自然保护区作为改革开放初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点工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确立自然保护区建设布局与基本框架

改革开放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受到国家高度重视。1979年2月,国家撤销农林部,分设农业部和林业部,“在林政保护司下设立了自然保护处,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自此,“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了专门的管理部门,而不再仅仅作为生产工作的一个方面”。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展野生动植物的调查、研究和利用”。1985年7月,林业部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和发展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1986年7月,国务院公布20个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另据同年11月统计,全国自然保护区共333个,总面积达到1933万多公顷。除设立自然保护区外,有些地区还通过划定禁猎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二)实施濒危野生动物拯救工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野生动物拯救繁育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林业部陆续批准各地建立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初步建立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繁育体系,并实施大熊猫、扬子鳄等珍稀物种拯救工程。在政府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批极度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正逐步摆脱灭绝的风险,其栖息环境也不断得到优化。

(三)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野生动物事业在自然保护区建设、濒危野生动物拯救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很大成就,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从过去的单纯猎取、注重利用,逐步走向“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新阶段。

“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阶段(1988—2011年)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明确了我国“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管理总方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步入法制轨道新阶段。在此阶段,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破:

(一)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法治化

《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新阶段。改革开放后,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我国乱捕滥猎、非法经营、倒卖走私野生动物产品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保护和规范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强调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明确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责任,鼓励群众依法开展驯养繁殖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法》施行后,国务院及国家农业、林业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项配套规章制度,全国各省、区、市也制订了地方性野生动物法规。其中包括为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核与管理而专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明确重点保护范围而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规范野生动物猎捕手段与方式而专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为强化对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而专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以上规章的出台表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法制管理轨道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构建了以《保护法》为核心的多层次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二)加强资源调查与科学繁育研究

开展对野生动物的普查与监测、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提供了重要依据。

对于已绝迹的野生动物物种或濒危物种,引进国外良种、科学繁育是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加入《公约》后,我国认真履行《公约》的义务,执行《公约》的各项决定和决议,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和履约工作得到了全面健康的发展,濒危物种的拯救和繁育取得明显成效。例如,麋鹿、野马和高鼻羚羊等濒危物种,通过从国外引进、人工繁育,初步建立了一定规模的种群。野生动物繁育技术的突破,进一步促进了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2004年4月,在全国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座谈会上,国家林业局副局长赵学敏表示:“今后我国将在普遍保护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以利用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2010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充实野生动物繁育体系,开展对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科学评估,合理规划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繁育中心的建设,规范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所及其商业活动”。在多部门的合力推动和积极努力下,我国野生动物种群繁育稳定发展,为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三)规范生产、交易与流通经营活动

一方面,国家严格规定猎捕范围,对国家重点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实行特许猎捕证制度,对濒危野生动物则“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例如,1993年5月2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重申禁止犀牛角、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另一方面,国家全面实行野生动物资源的许可证制度、出口证明制度、限额使用制度。1987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通知》,规定“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实行许可证制度”。针对进出口管理,国家濒管办发出了《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教育活动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此阶段,党和政府采取多样化的宣传形式,开展与深化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1992年3月,国务院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各地开展“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普及保护野生动物常识,进一步提高全民保护意识。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新闻单位大力宣传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所取得的成就,教育人们更加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与此同时,全国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作为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主力军,也积极联合各地政府部门,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例如,通过举办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讲座、设置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向全社会普及野生动物知识,促进全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生态道德的提升。

概言之,这一阶段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在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党和政府在野生动物的立法、科研、规范市场交易和宣传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民间保护力量的成长也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增添了助力。

“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阶段(2012年至今)

中共十八大以来,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党和政府妥善处理保护、繁育和规范利用的关系,不断开创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工作新局面。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保护法》,将原法规定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保护管理方针,调整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保护管理原则,“进一步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至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进入强化管理的新发展阶段。

(一)健全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法律法规体系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着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制度环境,推动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1988年11月出台的《保护法》历经三次修正、两次修订。在2016年修订中提出的“保护优先”原则,体现了野生动物作为生态要素的重要意义,更强调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而非经济价值。简言之,2016年修订的《保护法》扩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将野生动物栖息地囊括其中,完善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党和政府通过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以及对以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为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提供了顶层设计与法律保障。

(二)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是国家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公众生命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诸多方面。早在2005年3月,国家林业局就启动了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共“布设国家级监测站350处、省级监测站768处、市县级监测站约2000处”。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自此步入以科研为先导的轨道。进入新时代后,2013年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对各部门扎实推进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和安排。2021年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此次修订强化了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已有制度、明确动物防疫责任、加强薄弱环节等。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强调要推进野生动物外来疫病监测预警平台布局建设。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构建外来物种风险评价和监管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加强早期预警狙击、应急控制、阻断扑灭、可持续综合防御控制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逐步形成了野生动物疫情综合防控体系。

(三)规范与监管野生动物的利用行为

(四)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强化栖息地保护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指引下,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法制体系的完善、野生动物的监测与国家公园的建设,都使得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规范利用事业迈上了新台阶。

[作者简介]蔡少燕,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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