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人的思想方面,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提出的人文主义精神,肯定了人的尊严,认为人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使人们对人自身的价值日益重视。其次,在物质资料方面,英国的工业革命使整个欧洲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剧烈变化,人与人之间也变得越来越不平等。资本越来越集中在资产阶级手中,无产阶级受资本家剥削,进行无条件劳动。最后,在人的自由方面,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分工愈加明显,工人沦为资本的“奴隶”。资产阶级无限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剩余价值,从而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发展机会,而无产阶级却受到资产阶级的压迫,无法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成了资产阶级少数人的特权。
(二)主要内容
具体地说,人的自由发展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的能力的自由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条件下,劳动受到资本、交换和分工的支配,人们为了谋生只能进行机械劳动,个人并不能得到自由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人的独立自主、自由自觉的本性得到展现,潜能和天赋都得到发挥,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第二,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被当作工具,当作奴隶,没有独立的存在感,所以人的发展具有片面性和有限性,而不是自由全面的。因此,只有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把人解放出来,从而实现人的个性自由和充分的发展。第三,人的社会关系的自由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自由发展是人自由发展的前提,而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异化的、畸形的。因此,要想实现和谐的“人的自由发展”,必须要推翻资本主义,首先实现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正常化和健康化。社会关系的自由发展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必然保障。
二、“人的自由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层面的发展
自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关于“人的自由发展”思想,中国的历代领导人都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发展。时代不同,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同,“人的自由发展”思想也顺应不同的国情发生了不同的演进。“人的自由发展”理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都也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总的来说,都秉承了法治的人文主义精神,“一切从人出发,一切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强、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⑤
(一)党的十八大之前对“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的发展
“毛泽东曾经正确地总结过法律所具有的四大功能:制裁反动阶级、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权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⑧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在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地位上,“五四宪法”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将过去几十年的革命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胜利确定下来,并肯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了“人的自由发展”。毛泽东同志将人的个性解放视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提出“被束缚的个性如不得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⑨从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党的八大是法制初创时期,这一时期建立新法律、健全人民民主法制,以在旧政权中受压迫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为中心,初步形成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法制。这个阶段的立法过程十分重视和反映人民意愿,注重人的自由思想,促进“人的自由发展”。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促进人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施政纲领并从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要求上加以确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脚点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抓住了共产主义社会人的发展特征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确立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尚属首次。江泽民同志倾向于培养综合、立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更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第一次确认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原则。进入21世纪,在面对新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使命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开展了深入探索,更加注重人本身的整体和自由发展。他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注重人的地位和价值的提升。“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人的自由发展”思想实现了由理论形态到实践形态的突破,将“人的自由发展”思想上升到“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人的自由发展”的中国特色历史演进中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作为发展主体和价值目的的人的强调,既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念的正本清源与返本开新,又是中国现代化发展逻辑演进的必然结果。
从毛泽东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从江泽民同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到胡锦涛同志“以人为本”,都是“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在中国化过程中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历史产物,而“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在中国的发展都是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都是被历史的结合点和国家的迫切需要推动演进的。国家的独立与解放、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变革,虽然都是与人的发展有关,但它们都不是目的本身,而只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推动人更好地自由发展的手段与方法,所有这些方法的效果最终必须落实到广大社会成员的权益保障与自由发展上才是正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真正目的是广大社会成员的自主权利、自由发展和共同幸福。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的发展
“人的自由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终极价值旨归。“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社会、国家是紧密联系的,国家是人的国家,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国家及其相互联系的根本是人。“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助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关键的是实现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根本和前提条件。人的现代化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必经阶段,而“人的自由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最终目的、必然结果和价值体现。认清“人的自由发展”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联系,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的自由发展”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举措为内容的“四个全面”,对发展社会主义社会、迈向共产主义社会和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经济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方法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法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政治保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旨在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在这里起到了“指向”的价值。“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进步的最高价值追求。"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更与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相契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更是人民的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中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更是孕育着全民的幸福。因此,人民幸福是“中国梦”的最终落脚点,“人的自由发展”自然就是“中国梦”的最终价值指向。
注释:
①[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②靳辉明,李崇富.马克思主义若干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39.
③汪培伦编译.马克思箴言[M].西安: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36.
④[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49.
⑤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89-390.
⑥毛泽东文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3:166.
⑦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1:1007.
⑧王志坚.历史的看待毛泽东的法治思想J].党史文苑,2007(6):31.
⑨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39.
⑩[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39.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J].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147
[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524.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J].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43.
[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8.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9-53.
中共中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107.